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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55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52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蕭富聰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0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富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受刑人蕭富聰因恐嚇得利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1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8 年12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2941 號函暨檢附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崑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