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52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蕭富聰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0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富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受刑人蕭富聰因恐嚇得利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1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8 年12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2941 號函暨檢附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崑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