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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52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214號聲 明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國文上列聲明人因被告侵占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403號刑事簡易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403號判決主文與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似有未合,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三部分詳載追徵犯罪所得,與主文所載不符,依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聲明疑異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法院應就疑義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3條、第486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403號就被告李國文被訴侵占案件,於民國108年8月19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已敘明本件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6萬8000元,係屬於被告,而被告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分期賠償損害,並依約給付2期共2萬4000元予告訴人,此部分應認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餘4萬4000元,因履行期未至,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此部分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於本判決後若有繼續履行其與告訴人成立之分期給付調解內容,是否沒收追徵此部分犯罪所得,係屬執行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酌處),而與主文欄所載不符。觀諸該判決之前後文義,顯已就本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4萬4000元為沒收之宣告,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經於108年12月6日聯繫告訴人,告訴人亦表示被告迄未支付分期餘額4萬4000元)。玆因該判決主文與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不符,致生執行上之疑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玉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聲明疑義
裁判日期:2019-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