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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8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97號聲 請 人 許心瑈訴訟代理人 簡偉凱律師被 告 林義銘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0款雖規定:民事訴訟法關於假扣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等語,惟該條就移送民事庭前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聲請假扣押之規定,未明文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相對人過失傷害致傷勢甚為嚴重,現仍持續接受後續療程治療,期間無法工作而無收入來源,更需負擔龐大醫療費用,存款實無法支應而需向周遭親友借貸以維持生活,聲請人業已符合法律扶助無資力認定標準,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服務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決定予以扶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第67條規定,應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係聲請人於本院受理108 年度易字第188 號妨害自由等案件後,於民國108 年1 月25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8 年度附民字第103 號,下稱系爭附民案件),並於

108 年1 月31日另為聲請假扣押(由本院另行審結)及訴訟救助,惟揆諸上揭說明,訴訟救助既非在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之列,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核與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泰能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9-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