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自字第1號自 訴 人 張仕權
張富凱張智豪張湘宜張麗容張瑞舫張菀儒張明芳共 同自訴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被 告 陳佳伶
易佩萱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內有關被告陳佳伶、易佩萱涉犯刑法第157條挑唆包攬訴訟罪部分」所載(刑事自訴狀內另載被告蔡春頻、陳佳伶、易佩萱共同涉犯誣告罪嫌部分,由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其自訴)。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此之被害人,係指因犯罪而直接被害者而言(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1305號、68年台上字第214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所自訴之犯罪事實,係以被告陳佳伶、易佩萱涉犯刑法第157條挑唆包攬訴訟罪嫌,惟該罪直接侵害者係單純國家法益及社會法益,而非同時侵害個人法益,自訴人並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即不得提起自訴,是本件自訴人就被告陳佳伶、易佩萱涉犯刑法第157條挑唆包攬訴訟罪嫌提起自訴,顯不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4條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4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李婉玉法 官 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嘉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