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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緝字第 29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緝字第29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武郎上列被告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4年度偵字第3587號、第3588號、第5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武郎與魏燕(所犯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部分,業經法院判決確定)共同基於販賣安非他命營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83年8 月間某日,共同出資新臺幣42萬元,由陳武郎以000-000000號傳呼公司電話傳呼「張建忠」後,相約在宜蘭縣礁溪鄉比佛利山莊向「張建忠」販入重約486 公克之安非他命供販賣,並將該批安非他命藏放於(改制前)臺北縣○○鎮○○街129之11號4樓。因認陳武郎共同涉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1 款之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等語。

二、新舊法比較部分: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於87年5 月20日公布,同年月22日施行,將安非他命列為第二級毒品管制,而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業於88年6 月2 日修正公布名稱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另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修正第2 條、第80條、第83條。嗣刑法又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再度修正第

2 條。因刑法第2 條係規範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故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修正同法第80條、第83條延長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雖均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被告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應依現行刑法第

2 條第1 項之規定加以比較適用。茲分別說明如下:㈠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於87年5 月20日公布,同

年月22日施行,將安非他命列為第二級毒品管制,並於第4條第2 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1 款規定「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 萬元以下罰金」。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1 款較有利於被告,本案自應適用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1 款規定論處。

㈡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83條延長追訴權時效期間,以被告所

涉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1 款之罪而言,其法定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時效期間之規定,追訴權之期間為20年(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3433號判決參照),再依第83條第3項停止原因何時視為消滅之規定,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達5 年即視為消滅;若依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83條第2 項之規定計算,時效期間則增長為30年,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達7 年6 月始視為消滅,經比較後,自以舊法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則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並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

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為83年8 月15日,又被告所涉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1 款罪嫌,其最重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15年,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應為20年,復因被告逃匿,經發布通緝,上開通緝被告時間內審判程序不能繼續,是時效期間並應加計因通緝而停止之5 年期間。本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84年3月18日開始開始偵查,於84年3月31日提起公訴,於84年4 月13日繫屬本院,後因被告逃匿,經本院於84年

6 月13日發布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刑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追訴權之時效應自83年8 月15日起算20年,加計因通緝而停止之5 年期間,共計25年,及開始實施偵查之日即84年3 月18日至本院發布通緝之日即84年6 月13日期間共2 月又26日,扣除檢察官84年3 月31日提起公訴後至84年4 月13日繫屬法院前之13日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期間,追訴權時效完成日應為108 年10月28日,本案已逾追訴權時效期間,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施懷閔法 官 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俊良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肅清煙毒條例
裁判日期:201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