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87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惟勝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
000 、19625 、30737 、32677 、32804 、32842 、33972 、10
8 年度偵字第531 、2821、2980、3219、4742、5945、6232、66
41、6679、7386、8251、9483、9691、10615 、10616 、10617、10618 、10619 、10620 、13609 、13245 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1438 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2329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張惟勝犯如附表一至四「所犯罪名及處罰」欄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刑。附表一、三所處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四所處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扣案之ASUS Z00D 手機壹支、小米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三星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 卡各壹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張惟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無交付如附表一、二所示
欲販售商品或交換物品之意思,分別基於詐欺取財(附表一)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附表二)之犯意,先後為附表一、二所示之犯行。
㈡張惟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無交付如附表三、四所示
欲販售他人商品之意思,分別基於詐欺取財(附表三)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附表四)、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先於民國106 年10月某日,以代辦小額貸款之名義,蒐集取得上有陳柏毓之生日、身分證號碼、地址等個人資料之身分證正反面照片檔案,進而為附表三、四所示之犯行,且足以生損害於陳柏毓。
㈢嗣為警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於107 年
5 月8 日下午4 時5 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巷00號4 樓之7 拘獲張惟勝,並依法執行搜索後,扣得張惟勝所有、供其犯本案犯行時連結網際網路及與被害人聯絡之三星手機1 支(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 M卡各
1 張);另為警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於107 年9 月6 日晚間9 時2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 號5 樓501 號包廂拘獲張惟勝,並依法對其搜索後,扣得張惟勝所有、供其犯本案犯行時連結網際網路及與被害人聯絡之ASUS Z00D 手機、小米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 張)各1 支,而循線查知上情。
二、證據:如附件證據清單所示。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張惟勝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
欺取財罪;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
3 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附表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反同法第20條第1 項規定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附表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反同法第20條第1 項規定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㈡被告指示被害人將詐得款項匯入不知情之附表一編號12、14
、41、附表二編號2 、11、13、附表四編號2 所示帳戶內,並分別由不知情之證人王政忠、劉佩宜、黃映毓、張冠儀、豪爵旅館人員、邱彥璋提領,再交付被告(其中附表一編號41所示帳戶款項由劉佩宜提領後,交給不知情之劉映荻再交給被告),為間接正犯。
㈢被告非法蒐集被害人陳柏毓個人資料,為附表三、四所示非
法利用陳柏毓個人資料之階段行為,應各為非法利用陳柏毓個人資料之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被告就附表三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及詐欺
取財罪,就附表四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所犯附表一至四所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可分,應予分論併罰。
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08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08 年度偵字第22329 號)者,與本案起訴事實為同一事實(起訴書附表編號5 、17、19),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㈦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將聰明才智用於正途,而為本案
犯行,造成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失,亦有害及網路交易安全,所生危害不輕,且雖與被害人潘擇維、羅靖淵調解成立,然尚未給付分毫,業據潘擇維、羅靖淵於準備程序時所陳明(見本院卷二第249 頁),並有本院108 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132 號、108 年度中司調字第4764號調解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一第429 至432 頁)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可佐,惟被告犯後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屬良好,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詐得之財物價值、自陳為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曾從事土木製圖(見本院卷二第313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四「所犯罪名及處罰」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一、三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附表一及附表三、附表二及附表四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附表一、三定執行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沒收部分:
⑴扣案之三星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 卡
各1 張)、ASUS Z00D 手機、小米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各1 支,均為被告所有,且係被告為本案犯行時連結網際網路及與被害人聯絡之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二第311 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⑵被告詐得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財物(除附表一編號39賴威佑
部分外),雖均未扣案,然仍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分別宣告沒收,並均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⑶因本案有上開多數宣告沒收之情形,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項之規定併執行之。
⑷至於附表一編號39賴威佑部分,雖賴威佑已依被告之指示匯
款新臺幣4700元至謝孟宏之國泰世華商頁銀行帳戶內,然係被告欲用以返還詐騙被害人謝孟宏之款項,嗣因賴威佑發現遭詐騙後向警方報案,而圈存謝孟宏上開帳戶內之款項,自難認被告就賴威佑部分有實際取得犯罪所得(詐欺仍屬既遂),而無從宣告沒收。
⑸扣案之GOOGLE雲端硬碟、臉書電磁紀錄,係警方查獲被告後
,以被告之帳號及密碼上網下載之電磁紀錄,雖屬可作為證據之物,惟並非供其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無從宣告沒收。
四、就被告被訴詐欺被害人江季樺部分(起訴書附表編號43),業據檢察官撤回起訴(見本院卷一第443 至444 頁之撤回起訴書),附此敘明。
五、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1 第1 項第
3 款、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
㈣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謝珮汝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高志程移送併辦,檢察官張依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采婕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附表一:(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被害人│犯罪方法 │匯款或繳│所犯罪名及處罰││ │ │ │費時間 │ ││ │ │ ├────┤ ││ │ │ │匯款或繳│ ││ │ │ │費金額 │ ││ │ │ ├────┤ ││ │ │ │匯款帳號│ ││ │ │ │或繳費代│ ││ │ │ │碼 │ │├──┼───┼────────────────┼────┼───────┤│ 1 │劉偉智│於107 年3 月12日凌晨1 時許,先後│107 年3 │張惟勝犯詐欺取││ │ │以臉書帳號「李裕承」、LINE暱稱「│月12日下│財罪,處有期徒││ │ │WOOPS 」與劉偉智聯繫,佯稱欲以50│午6 時56│刑貳月,如易科││ │ │00元之價格出售球鞋云云,劉偉智因│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而陷於錯誤,遂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虛擬│5000元 │。 ││ │ │帳戶內,以支付張惟勝所購買之網路├────┤未扣案之犯罪所││ │ │遊戲點數價款。嗣因劉偉智遲未收到│台新商業│得新臺幣伍仟元││ │ │球鞋,且與張惟勝聯絡後未獲回應,│銀行虛擬│沒收,於全部或││ │ │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 │帳戶(帳│一部不能沒收或││ │ │ │號:9668│不宜執行沒收時││ │ │ │00000000│,追徵其價額。││ │ │ │0716) │ │├──┼───┼────────────────┼────┼───────┤│ 2 │林立長│於107 年3 月21日下午2 時19分許,│107 年3 │張惟勝犯詐欺取││ │ │先後以臉書帳號「陳柏毓」、LINE暱│月21日下│財罪,處有期徒││ │ │稱「WOOPS 」與林立長聯繫,佯稱欲│午3 時20│刑貳月,如易科││ │ │以9025元之價格出售NOBLE SAVANNA │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耳機云云,林立長因而陷於錯誤,遂├────┤壹仟元折算壹日││ │ │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9025元 │。 ││ │ │列金額匯入右列虛擬帳戶內,以支付├────┤未扣案之犯罪所││ │ │張惟勝所購買之網路遊戲點數價款。│台新商業│得新臺幣玖仟零││ │ │嗣因林立長遲未收到耳機,並以臉書│銀行虛擬│貳拾伍元沒收,││ │ │、LINE、張惟勝使用之手機門號0980│帳戶(帳│於全部或一部不││ │ │436570號聯絡均未獲回應,察覺有異│號:8766│能沒收或不宜執││ │ │而報警處理。 │00000000│行沒收時,追徵││ │ │ │0858) │其價額。 │├──┼───┼────────────────┼────┼───────┤│ 3 │潘擇維│於107 年3 月22日晚間7 時許,先後│107 年3 │張惟勝犯詐欺取││ │ │以臉書帳號「陳柏毓」及LINE暱稱「│月22日晚│財罪,處有期徒││ │ │WOOPS 」與潘擇維聯繫,佯稱欲以19│間8 時23│刑叁月,如易科││ │ │000 元之價格出售器材云云,潘擇維│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因而陷於錯誤,遂依張惟勝之指示,├────┤壹仟元折算壹日││ │ │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虛│19000元 │。 ││ │ │擬帳戶內,以支付張惟勝所購買之網├────┤未扣案之犯罪所││ │ │路遊戲點數價款。嗣因潘擇維遲未收│台新商業│得新臺幣壹萬玖││ │ │到器材,經以臉書、LINE與張惟勝連│銀行虛擬│仟元沒收,於全││ │ │繫後均未獲回應,潘擇維察覺有異報│帳戶(帳│部或一部不能沒││ │ │警處理。 │號:0702│收或不宜執行沒││ │ │ │00000000│收時,追徵其價││ │ │ │6112) │額。 │├──┼───┼────────────────┼────┼───────┤│ 4 │陳郁涵│於107 年3 月24日上午10時30分許,│107 年3 │張惟勝犯詐欺取││ │ │以臉書帳號「林育安」與陳郁涵聯繫│月24日下│財罪,處有期徒││ │ │,佯稱欲以4500元之價格出售JORDAN│午4 時53│刑貳月,如易科││ │ │一代鞋款云云,陳郁涵因而陷於錯誤│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遂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壹仟元折算壹日││ │ │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虛擬帳戶內,以│4500元 │。 ││ │ │支付張惟勝所購買之網路遊戲點數價├────┤未扣案之犯罪所││ │ │款。嗣因張惟勝封鎖陳郁涵之臉書,│玉山銀行│得新臺幣肆仟伍││ │ │陳郁涵以張惟勝持用之手機門號0968│虛擬帳戶│佰元沒收,於全││ │ │521728號聯絡亦未獲回應,陳郁涵察│(帳號:│部或一部不能沒││ │ │覺有異而報警處理。 │00000000│收或不宜執行沒││ │ │ │00000000│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5 │鄭力愷│於107 年3 月27日晚間10時57分許,│107 年3 │張惟勝犯詐欺取││ │ │先後以臉書帳號「林振華」、「賴振│月27日晚│財罪,處有期徒││ │ │華」、LINE暱稱「WOOPS 」與鄭力愷│間11時4 │刑貳月,如易科││ │ │聯繫,佯稱欲以10000 元之價格出售│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NIK E 球鞋云云,鄭力愷因而陷於錯├────┤壹仟元折算壹日││ │ │誤,遂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10000元 │。 ││ │ │,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虛擬帳戶內,├────┤未扣案之犯罪所││ │ │以支付張惟勝所購買之網路遊戲點數│玉山銀行│得新臺幣壹萬元││ │ │價款。嗣因張惟勝封鎖鄭力愷之臉書│虛擬帳戶│沒收,如全部或││ │ │,鄭力愷察覺有異報警處理。 │(帳號:│一部不能沒收或││ │ │ │00000000│不宜執行沒收時││ │ │ │00000000│,追徵其價額。││ │ │ │) │ │├──┼───┼────────────────┼────┼───────┤│ 6 │顏中佑│於107 年3 月31日下午某許,以臉書│107 年4 │張惟勝犯詐欺取││ │ │帳號「賴振」與顏中佑聯繫,佯稱欲│月6 日晚│財罪,處有期徒││ │ │以3000元之價格出售NIKE球鞋云云,│間8 時6 │刑貳月,如易科││ │ │顏中佑因而陷於錯誤,遂依張惟勝之│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指示,於右列時間,在嘉義縣大林鎮├────┤壹仟元折算壹日││ │ │新興街133 號統一超商IBON機台,列│3000元 │。 ││ │ │印右列所示IBON繳費代碼之單據後,├────┤未扣案之犯罪所││ │ │將右列所示款項交付便利商店店員而│NW180406│得新臺幣叁仟元││ │ │繳費完成,以支付張惟勝所購買之網│00000000│沒收,於全部或││ │ │路遊戲點數價款。嗣因顏中佑遲未收│ │一部不能沒收或││ │ │到球鞋,經以臉書、張惟勝持用之手│ │不宜執行沒收時││ │ │機門號0000000000號連絡後,均未獲│ │,追徵其價額。││ │ │張惟勝回應,顏中佑察覺有異報警處│ │ ││ │ │理。 │ │ │├──┼───┼────────────────┼────┼───────┤│7 │陳兪百│於107 年6 月30日下午6 時18分前某│107 年6 │張惟勝犯詐欺取││ │ │時許,以臉書帳號「崧暉許」與陳兪│月30日下│財罪,處有期徒││ │ │百聯繫,佯稱欲以12000 元之價格出│午6 時18│刑叁月,如易科││ │ │售JORDAN四代球鞋云云,陳兪百因而│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陷於錯誤,遂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壹仟元折算壹日││ │ │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張惟勝│12000元 │。 ││ │ │向不知情之徐豐鈞借用之帳戶內,再├────┤未扣案之犯罪所││ │ │由張惟勝提領一空。嗣因陳兪百遲未│徐豐鈞設│得新臺幣壹萬貳││ │ │收到球鞋,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 │於公館郵│仟元沒收,於全││ │ │ │局帳戶(│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帳號:02│收或不宜執行沒││ │ │ │00000000│收時,追徵其價││ │ │ │9541) │額。 │├──┼───┼────────────────┼────┼───────┤│8 │李家丞│於107 年6 月30日晚間8 時許,以臉│107 年7 │張惟勝犯詐欺取││ │ │書帳號「陳毓柏」與李家丞聯繫,佯│月1 日上│財罪,處有期徒││ │ │稱欲以5800元之價格出售NIKE球鞋云│午10時38│刑貳月,如易科││ │ │云,李家丞因而陷於錯誤,遂依張惟│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壹仟元折算壹日││ │ │匯至右列張惟勝向不知情之徐豐鈞借│5800元 │。 ││ │ │用之帳戶內,再由張惟勝提領一空。├────┤未扣案之犯罪所││ │ │嗣因李家丞遲未收到球鞋,發覺受騙│徐豐鈞設│得新臺幣伍仟捌││ │ │而報警處理。 │於公館郵│佰元沒收,於全││ │ │ │局帳戶(│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帳號:02│收或不宜執行沒││ │ │ │00000000│收時,追徵其價││ │ │ │9541) │額。 │├──┼───┼────────────────┼────┼───────┤│9 │鄭永承│於107 年7 月1 日晚間10時16分前某│107 年7 │張惟勝犯詐欺取││ │ │時許,以臉書帳號「陳毓柏」與鄭永│月1 日晚│財罪,處有期徒││ │ │承聯繫,佯稱欲以9000元之價格出售│間10時16│刑貳月,如易科││ │ │ADIDAS球鞋云云,鄭永承因而陷於錯│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誤,遂依張惟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壹仟元折算壹日││ │ │時間,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由張惟勝│9000元 │。 ││ │ │向不知情之徐豐鈞借用之帳戶內,再├────┤未扣案之犯罪所││ │ │由張惟勝提領一空。嗣因鄭永承發現│徐豐鈞設│得新臺幣玖仟元││ │ │多人遭張惟勝使用臉書帳號「陳毓柏│於公館郵│沒收,於全部或││ │ │」詐騙,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 │局帳戶(│一部不能沒收或││ │ │ │帳號:02│不宜執行沒收時││ │ │ │00000000│,追徵其價額。││ │ │ │9541) │ │├──┼───┼────────────────┼────┼───────┤│10 │賴柏宏│於107 年7 月1 日上午10時55分許,│107 年7 │張惟勝犯詐欺取││ │ │以臉書帳號「陳毓柏」與賴柏宏聯繫│月1 日上│財罪,處有期徒││ │ │,佯稱欲以9000元之價格出售JORDAN│午11時30│刑貳月,如易科││ │ │四代球鞋云云,賴柏宏因而陷於錯誤│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遂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壹仟元折算壹日││ │ │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由張惟勝向不知│9000元 │。 ││ │ │情之徐豐鈞借用之帳戶內,再由張惟├────┤未扣案之犯罪所││ │ │勝提領一空。嗣因張惟勝遲未出示出│徐豐鈞設│得新臺幣玖仟元││ │ │貨明細,賴柏宏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於公館郵│沒收,於全部或││ │ │。 │局帳戶(│一部不能沒收或││ │ │ │帳號:02│不宜執行沒收時││ │ │ │00000000│,追徵其價額。││ │ │ │9541) │ │├──┼───┼────────────────┼────┼───────┤│11 │張燿 │於107 年7 月7 日晚間8 時30分許,│107 年7 │張惟勝犯詐欺取││ │ │以臉書帳號「沈千樂」及電話與張燿│月7 日晚│財罪,處有期徒││ │ │聯繫,佯稱欲以17090 元之價格出售│間9 時22│刑叁月,如易科││ │ │ADIDAS YEEZY700 球鞋云云,張燿因│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而陷於錯誤,遂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虛擬│17090元 │。 ││ │ │帳戶內,以支付張惟勝所購買之網路├────┤未扣案之犯罪所││ │ │遊戲點數價款。嗣因張燿遲未收到出│玉山銀行│得新臺幣壹萬柒││ │ │貨資料,經聯繫張惟勝亦未獲回應,│虛擬帳戶│仟零玖拾元沒收││ │ │張燿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 │(帳號:│,於全部或一部││ │ │ │00000000│不能沒收或不宜││ │ │ │00000000│執行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 │├──┼───┼────────────────┼────┼───────┤│12 │陳彥竹│於107 年7 月9 日下午3 時40分許,│107 年7 │張惟勝犯詐欺取││ │ │以臉書帳號「沈千樂」與陳彥竹聯繫│月9 日下│財罪,處有期徒││ │ │,佯稱欲以7000元之價格出售ADIDAS│午4 時16│刑貳月,如易科││ │ │350 V2球鞋云云,陳彥竹因而陷於錯│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誤,遂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壹仟元折算壹日││ │ │,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帳戶內,再由│7000元 │。 ││ │ │不知情之王政忠提領交付張惟勝或抵├────┤未扣案之犯罪所││ │ │償積欠王政忠之車資。嗣因張惟勝遲│王政忠設│得新臺幣柒仟元││ │ │未出示寄貨單據,陳彥竹發覺受騙報│於中國信│沒收,於全部或││ │ │警處理。 │託商業銀│一部不能沒收或││ │ │ │行帳戶(│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帳號:05│,追徵其價額。││ │ │ │00000000│ ││ │ │ │07) │ │├──┼───┼────────────────┼────┼───────┤│13 │孫世品│於107 年7 月10日晚間6 時40分許,│107 年7 │張惟勝犯詐欺取││ │ │以臉書帳號「沈千樂」與孫世品聯繫│月10月晚│財罪,處有期徒││ │ │,佯稱欲以8640元之價格出售球鞋云│間7 時許│刑貳月,如易科││ │ │云,孫世品因而陷於錯誤,遂依張惟├────┤罰金,以新臺幣││ │ │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8640元 │壹仟元折算壹日││ │ │匯至右列虛擬帳戶內,以支付張惟勝├────┤。 ││ │ │所購買之網路遊戲點數價款。嗣因孫│玉山銀行│未扣案之犯罪所││ │ │世品遲未收到球鞋,且經以臉書、張│虛擬帳戶│得新臺幣捌仟陸││ │ │惟勝持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聯│(帳號:│佰肆拾元沒收,││ │ │絡後未獲張惟勝回應,孫世品查覺有│00000000│於全部或一部不││ │ │異而報警處理。 │00000000│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14 │陳○齊│於107 年7 月8 日上午11時許,以臉│107 年7 │張惟勝犯詐欺取││ │(姓名│書帳號「沈千樂」與陳○齊聯繫,並│月9 日中│財罪,處有期徒││ │詳卷)│提供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繫│午12時25│刑叁月,如易科││ │(匯款│方式,佯稱欲以13500 元之價格出售│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人:陳│ADIDAS球鞋云云,陳○齊因而陷於錯├────┤壹仟元折算壹日││ │千峻)│誤,遂依張惟勝之指示,委由陳千峻│13500元 │。 ││ │ │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帳├────┤未扣案之犯罪所││ │ │戶內,再由不知情之王政忠提領交付│王政忠設│得新臺幣壹萬叁││ │ │張惟勝或抵償積欠王政忠之車資。嗣│於中國信│仟伍佰元沒收,││ │ │因陳千峻發現張惟勝遲未出貨,始知│託商業銀│於全部或一部不││ │ │受騙而報警處理。 │行帳戶(│能沒收或不宜執││ │ │ │帳號:05│行沒收時,追徵││ │ │ │00000000│其價額。 ││ │ │ │07) │ │├──┼───┼────────────────┼────┼───────┤│15 │曹智欽│於107 年7 月11日晚間7 時許,以臉│107 年7 │張惟勝犯詐欺取││ │ │書帳號「沈千樂」與曹智欽聯繫,佯│月11日晚│財罪,處有期徒││ │ │稱欲以3360元之價格出售MAX 270 黑│間7 時34│刑貳月,如易科││ │ │白球鞋云云,曹智欽因而陷於錯誤,│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遂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右列金額匯至右列虛擬帳戶內,以支│3360元 │。 ││ │ │付張惟勝所購買之網路遊戲點數價款├────┤未扣案之犯罪所││ │ │。嗣因曹智欽發現多人遭「沈千樂」│玉山銀行│得新臺幣叁仟叁││ │ │詐騙,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 │虛擬帳戶│佰陸拾元沒收,││ │ │ │(帳號:│於全部或一部不││ │ │ │00000000│能沒收或不宜執││ │ │ │00000000│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16 │高瑞伯│於107 年7 月16日凌晨2 時16分許,│107 年7 │張惟勝犯詐欺取││ │ │以臉書帳號「李明晨」與高瑞伯聯繫│月16日上│財罪,處有期徒││ │ │,佯稱欲以5760元之價格出售NIKE球│午11時22│刑貳月,如易科││ │ │鞋云云,高瑞伯因而陷於錯誤,遂依│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壹仟元折算壹日││ │ │金額匯至右列虛擬帳戶內,以支付張│5760元 │。 ││ │ │惟勝所購買之網路遊戲點數價款。嗣├────┤未扣案之犯罪所││ │ │因高瑞伯遲未收到球鞋,且以臉書及│玉山銀行│得新臺幣伍仟柒││ │ │張惟勝持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佰陸拾元沒收,││ │ │聯絡均未獲回應,高瑞伯查覺有異而│(帳號:│於全部或一部不││ │ │報警處理。 │00000000│能沒收或不宜執││ │ │ │00000000│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17 │李紹宇│於107 年7 月17日晚間8 時22分許,│107 年7 │張惟勝犯詐欺取││ │ │以臉書帳號「李明晨」與李紹宇聯繫│月17日晚│財罪,處有期徒││ │ │,佯稱欲以3840元之價格出售球鞋云│間10時57│刑貳月,如易科││ │ │云,李紹宇因而陷於錯誤,遂依張惟│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壹仟元折算壹日││ │ │匯至右列虛擬帳戶內,以支付張惟勝│3840元 │。 ││ │ │所購買之網路遊戲點數價款。嗣因張├────┤未扣案之犯罪所││ │ │惟勝遲無回應,李紹宇察覺有異而報│玉山銀行│得新臺幣叁仟捌││ │ │警處理。 │虛擬帳戶│佰肆拾元沒收,││ │ │ │(帳號:│於全部或一部不││ │ │ │00000000│能沒收或不宜執││ │ │ │00000000│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18 │吳○元│於107 年7 月17日晚間8 時33分許,│107 年7 │張惟勝犯詐欺取││ │(姓名│以臉書帳號「李明晨」與吳○元聯繫│月21日上│財罪,處有期徒││ │詳卷)│,佯稱欲以9600元之價格出售球鞋云│午8 時39│刑貳月,如易科││ │(匯款│云,吳○元因而陷於錯誤,遂依張惟│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人:温│勝之指示,委由温玉如於右列時間,├────┤壹仟元折算壹日││ │玉如)│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虛擬帳戶內,以│9600元 │。 ││ │ │支付張惟勝所購買之網路遊戲點數價├────┤未扣案之犯罪所││ │ │款。嗣因張惟勝遲無回應,吳○元察│玉山銀行│得新臺幣玖仟陸││ │ │覺有異,而由温玉如報警處理。 │虛擬帳戶│佰元沒收,於全││ │ │ │(帳號:│部或一部不能沒││ │ │ │00000000│收或不宜執行沒││ │ │ │00000000│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19 │吳政杰│於107 年8 月1 日早上9 時56分前某│107 年8 │張惟勝犯詐欺取││ │ │時許,以臉書帳號「吳政修」與吳政│月1 日上│財罪,處有期徒││ │ │杰聯繫,佯稱欲以3840元之價格出售│午9 時56│刑貳月,如易科││ │ │耳機云云,吳政杰因而陷於錯誤,遂│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壹仟元折算壹日││ │ │列金額匯至右列虛擬帳戶內,以支付│3840元 │。 ││ │ │張惟勝所購買之網路遊戲點數價款。├────┤未扣案之犯罪所││ │ │嗣因張惟勝遲無回應,吳政杰察覺有│玉山銀行│得新臺幣叁仟捌││ │ │異而報警處理。 │虛擬帳戶│佰肆拾元沒收,││ │ │ │(帳號:│於全部或一部不││ │ │ │00000000│能沒收或不宜執││ │ │ │00000000│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20 │丘德威│於107 年8 月5 日下午3 時40分許,│107 年8 │張惟勝犯詐欺取││ │ │以臉書帳號「李承翰」與丘德威聯繫│月5 日下│財罪,處有期徒││ │ │,佯稱欲以37000 元之價格出售ADID│午4 時19│刑叁月,如易科││ │ │AS FUTURECRAFT 4D 球鞋云云,丘德│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威因而陷於錯誤,遂依張惟勝之指示├────┤壹仟元折算壹日││ │ │,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37000元 │。 ││ │ │帳戶內,以支付張惟勝向不知情之林├────┤未扣案之犯罪所││ │ │志興購買彩券之款項。嗣因丘德威無│林志興設│得新臺幣叁萬柒││ │ │法聯繫張惟勝,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於中國信│仟元沒收,於全││ │ │。 │託商業銀│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行帳戶(│收或不宜執行沒││ │ │ │帳號:28│收時,追徵其價││ │ │ │00000000│額。 ││ │ │ │23) │ │├──┼───┼────────────────┼────┼───────┤│21 │賴俊銘│於107 年8 月5 日下午6 時許,以臉│107 年8 │張惟勝犯詐欺取││ │ │書帳號「李承翰」與賴俊銘聯繫,佯│月5 日下│財罪,處有期徒││ │ │稱欲以30000 元之價格出售球鞋云云│午6 時32│刑叁月,如易科││ │ │,賴俊銘因而陷於錯誤,遂依張惟勝│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壹仟元折算壹日││ │ │至右列帳戶內,以支付張惟勝向不知│30000元 │。 ││ │ │情之林志興購買彩券之款項。嗣因賴├────┤未扣案之犯罪所││ │ │俊銘遲未收到球鞋,發覺受騙而報警│林志興設│得新臺幣叁萬元││ │ │處理。 │於中國信│沒收,於全部或││ │ │ │託商業銀│一部不能沒收或││ │ │ │行帳戶(│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帳號:28│,追徵其價額。││ │ │ │00000000│ ││ │ │ │23) │ │├──┼───┼────────────────┼────┼───────┤│22 │王家慶│於107 年8 月5 日下午3 時25分許,│107 年8 │張惟勝犯詐欺取││ │ │以臉書帳號「李承翰」與王家慶聯繫│月5 日晚│財罪,處有期徒││ │ │,佯稱欲以4500元之價格出售球鞋云│間8 時14│刑貳月,如易科││ │ │云,王家慶因而陷於錯誤,遂依張惟│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壹仟元折算壹日││ │ │匯至右列帳戶內,以支付張惟勝向不│4500元 │。 ││ │ │知情之林志興購買彩券之款項。嗣因├────┤未扣案之犯罪所││ │ │張惟勝遲未回覆出貨事宜,王家慶發│林志興設│得新臺幣肆仟伍││ │ │覺受騙而報警處理。 │於中國信│佰元沒收,於全││ │ │ │託商業銀│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行帳戶(│收或不宜執行沒││ │ │ │帳號:28│收時,追徵其價││ │ │ │00000000│額。 ││ │ │ │23) │ │├──┼───┼────────────────┼────┼───────┤│23 │陳哲平│於107 年8 月11日下午6 時許,以臉│107 年8 │張惟勝犯詐欺取││ │ │書帳號「吳宗穎」與不知情之陳哲平│月12日上│財罪,處有期徒││ │ │友人吳瀚宇聯繫,佯稱欲以15505 元│午9 時30│刑叁月,如易科││ │ │之價格出售黑底紅字yezzy 350 v2球│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鞋云云,吳瀚宇轉知陳哲平後,陳哲├────┤壹仟元折算壹日││ │ │平因而陷於錯誤,遂依張惟勝之指示│15505元 │。 ││ │ │,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未扣案之犯罪所││ │ │帳戶內,以支付張惟勝所購買之網路│玉山銀行│得新臺幣壹萬伍││ │ │遊戲點數價款。嗣因張惟勝遲未回覆│虛擬帳戶│仟伍佰零伍元沒││ │ │出貨事宜,陳哲平發覺受騙而報警處│(帳號:│收,於全部或一││ │ │理。 │00000000│部不能沒收或不││ │ │ │00000000│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24 │席靖遠│於107 年8 月15日下午2 時33分許,│107 年8 │張惟勝犯詐欺取││ │ │以臉書帳號「羅浩」與席靖遠聯繫,│月16日凌│財罪,處有期徒││ │ │佯稱欲以8160元之價格出售AIR JOR │晨1 時6 │刑貳月,如易科││ │ │DAN 1 RETRO OG球鞋云云,席靖遠因│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而陷於錯誤,遂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虛擬│8160元 │。 ││ │ │帳戶內,以支付張惟勝所購買之網路├────┤未扣案之犯罪所││ │ │遊戲點數價款。嗣因張惟勝遲未回覆│玉山銀行│得新臺幣捌仟壹││ │ │出貨事宜,席靖遠察覺有異而報警處│虛擬帳戶│佰陸拾元沒收,││ │ │理。 │(帳號:│於全部或一部不││ │ │ │00000000│能沒收或不宜執││ │ │ │00000000│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25 │任博智│於107 年8 月15日上午11時50分許,│107 年8 │張惟勝犯詐欺取││ │ │以臉書帳號「羅浩」與任博智聯繫,│月15日中│財罪,處有期徒││ │ │佯稱欲以7200元之價格出售鸚鵡1 隻│午12時20│刑貳月,如易科││ │ │,並約定給付訂金7200元後在臺南市│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小北夜市面交云云,任博智因而陷於├────┤壹仟元折算壹日││ │ │錯誤,遂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7200元 │。 ││ │ │間,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虛擬帳戶內├────┤未扣案之犯罪所││ │ │,以支付張惟勝所購買之網路遊戲點│玉山銀行│得新臺幣柒仟貳││ │ │數價款。嗣張惟勝未依約交貨並失聯│虛擬帳戶│佰元沒收,於全││ │ │,任博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 │(帳號:│部或一部不能沒││ │ │ │00000000│收或不宜執行沒││ │ │ │00000000│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26 │廖健傑│於107 年8 月16日中午12時17分前某│107 年8 │張惟勝犯詐欺取││ │ │時許,以臉書帳號「羅浩」與廖健傑│月16日中│財罪,處有期徒││ │ │聯繫,佯稱欲以9600元之價格出售AD│午12時17│刑貳月,如易科││ │ │IDAS球鞋云云,廖健傑因而陷於錯誤│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遂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壹仟元折算壹日││ │ │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虛擬帳戶內,以│9600元 │。 ││ │ │支付張惟勝所購買之網路遊戲點數價├────┤未扣案之犯罪所││ │ │款。嗣因張惟勝使用之臉書帳號「羅│玉山銀行│得新臺幣玖仟陸││ │ │浩」遲未回應,廖健傑察覺有異而報│虛擬帳戶│佰元沒收,於全││ │ │警處理。 │(帳號:│部或一部不能沒││ │ │ │00000000│收或不宜執行沒││ │ │ │00000000│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27 │羅世祐│於107 年8 月16日下午4 時47分許,│107 年8 │張惟勝犯詐欺取││ │ │以臉書帳號「羅浩」與羅世祐聯繫,│月17日中│財罪,處有期徒││ │ │佯稱欲以9075元之價格出售Undefeat│午12時57│刑貳月,如易科││ │ │ed x nike air max97 球鞋云云,羅│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世祐因而陷於錯誤,遂依張惟勝之指├────┤壹仟元折算壹日││ │ │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至右│9075元 │。 ││ │ │列虛擬帳戶內,以支付張惟勝所購買├────┤未扣案之犯罪所││ │ │之網路遊戲點數價款。嗣因張惟勝使│玉山銀行│得新臺幣玖仟零││ │ │用之臉書帳號「羅浩」遲無回應,羅│虛擬帳戶│柒拾伍元沒收,││ │ │世祐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 │(帳號:│於全部或一部不││ │ │ │00000000│能沒收或不宜執││ │ │ │00000000│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28 │謝承廷│於107 年8 月18日凌晨某時許,以臉│107 年8 │張惟勝犯詐欺取││ │ │書帳號「羅浩」與謝承廷聯繫,佯稱│月18日上│財罪,處有期徒││ │ │欲以9600元之價格出售Yeezy 350V2 │午10時20│刑貳月,如易科││ │ │球鞋云云,謝承廷因而陷於錯誤,遂│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壹仟元折算壹日││ │ │列金額匯至右列虛擬帳戶內,以支付│9600元 │。 ││ │ │張惟勝所購買之網路遊戲點數價款。├────┤未扣案之犯罪所││ │ │嗣因謝承廷遲未收到貨品,經以臉書│玉山商業│得新臺幣玖仟陸││ │ │及張惟勝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銀行虛擬│佰元沒收,於全││ │ │絡後均未獲回應,謝承廷察覺有異而│帳號9291│部或一部不能沒││ │ │報警處理。 │00000000│收或不宜執行沒││ │ │ │7126號帳│收時,追徵其價││ │ │ │戶 │額。 │├──┼───┼────────────────┼────┼───────┤│29 │蔡宗佑│於107 年8 月19日下午3 時37分前某│107 年8 │張惟勝犯詐欺取││ │ │時許,以臉書帳號「羅浩」與蔡宗佑│月19日下│財罪,處有期徒││ │ │聯繫,佯稱欲以4800元之價格出售AI│午3 時37│刑貳月,如易科││ │ │R MAX95 球鞋云云,蔡宗佑因而陷於│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錯誤,遂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壹仟元折算壹日││ │ │間,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虛擬帳戶內│4800元 │。 ││ │ │,以支付張惟勝所購買之網路遊戲點├────┤未扣案之犯罪所││ │ │數價款。嗣因張惟勝遲未回應有無出│玉山銀行│得新臺幣肆仟捌││ │ │貨,蔡宗佑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 │虛擬帳戶│佰元沒收,於全││ │ │ │(帳號:│部或一部不能沒││ │ │ │00000000│收或不宜執行沒││ │ │ │00000000│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30 │李岳澤│於107 年8 月19日下午5 時許,以臉│107 年8 │張惟勝犯詐欺取││ │ │書帳號「羅浩」與李岳澤聯繫,佯稱│月19日下│財罪,處有期徒││ │ │欲以6050元之價格出售NIKE球鞋云云│午6 時51│刑貳月,如易科││ │ │,李岳澤因而陷於錯誤,遂依張惟勝│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壹仟元折算壹日││ │ │至右列虛擬帳戶內,以支付張惟勝所│6050元 │。 ││ │ │購買之網路遊戲點數價款。嗣因張惟├────┤未扣案之犯罪所││ │ │勝遲無回應,李岳澤察覺有異而報警│玉山商業│得新臺幣陸仟零││ │ │處理。 │銀行虛擬│伍拾元沒收,於││ │ │ │帳號9291│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000000│沒收或不宜執行││ │ │ │9180號帳│沒收時,追徵其││ │ │ │戶 │價額。 │├──┼───┼────────────────┼────┼───────┤│31 │羅靖淵│於107 年8 月30日上午10時許,以臉│107 年8 │張惟勝犯詐欺取││ │ │書帳號「羅浩」與羅靖淵聯繫,佯稱│月20日下│財罪,處有期徒││ │ │欲以7010元之價格出售球鞋云云,羅│午2 時26│刑貳月,如易科││ │ │靖淵因而陷於錯誤,遂依張惟勝之指│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壹仟元折算壹日││ │ │列虛擬帳戶內,以支付張惟勝所購買│7010元 │。 ││ │ │之網路遊戲點數價款。嗣因張惟勝遲├────┤未扣案之犯罪所││ │ │未回應有無出貨,羅靖淵察覺有異而│玉山銀行│得新臺幣柒仟零││ │ │報警處理。 │虛擬帳戶│壹拾元沒收,於││ │ │ │(帳號:│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000000│沒收或不宜執行││ │ │ │00000000│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 │├──┼───┼────────────────┼────┼───────┤│32 │盧冠文│於107 年8 月21日晚間某時許,以臉│107 年8 │張惟勝犯詐欺取││ │ │書帳號「羅浩」與盧冠文聯繫,佯稱│月22日凌│財罪,處有期徒││ │ │欲以9120元之價格出售ADIDAS YEEZY│晨0 時58│刑貳月,如易科││ │ │500 球鞋云云,盧冠文因而陷於錯誤│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遂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壹仟元折算壹日││ │ │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虛擬帳戶內,以│9120元 │。 ││ │ │支付張惟勝所購買之網路遊戲點數價├────┤未扣案之犯罪所││ │ │款。嗣因張惟勝遲未回應有無出貨,│玉山銀行│得新臺幣玖仟壹││ │ │盧冠文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 │虛擬帳戶│佰貳拾元沒收,││ │ │ │(帳號:│於全部或一部不││ │ │ │00000000│能沒收或不宜執││ │ │ │00000000│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33 │吳悅慈│於107 年8 月22日下午1 時53分許,│107 年8 │張惟勝犯詐欺取││ │ │以臉書帳號「吳政旻」與吳悅慈聯繫│月22日下│財罪,處有期徒││ │ │,佯稱欲以2880元之價格出售鞋子云│午2 時20│刑貳月,如易科││ │ │云,吳悅慈因而陷於錯誤,遂依張惟│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壹仟元折算壹日││ │ │匯至右列虛擬帳戶內,以支付張惟勝│2880元 │。 ││ │ │所購買之網路遊戲點數價款。嗣因張├────┤未扣案之犯罪所││ │ │惟勝遲未回應有無出貨,吳悅慈發覺│玉山銀行│得新臺幣貳仟捌││ │ │有異而報警處理。 │虛擬帳戶│佰捌拾元沒收,││ │ │ │(帳號:│於全部或一部不││ │ │ │00000000│能沒收或不宜執││ │ │ │00000000│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34 │黃品睿│於107 年3 月19日晚間11時57分許,│107 年3 │張惟勝犯詐欺取││ │ │以臉書帳號「游浩宇」與黃品睿聯繫│月20日凌│財罪,處有期徒││ │ │,佯稱欲以3000元之價格出售球鞋云│晨1 時21│刑貳月,如易科││ │ │云,黃品睿因而陷於錯誤,遂依張惟│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壹仟元折算壹日││ │ │匯至右列虛擬帳戶內,以支付張惟勝│3000元 │。 ││ │ │所購買之網路遊戲點數價款。嗣因張├────┤未扣案之犯罪所││ │ │惟勝封鎖黃品睿之臉書,黃品睿查覺│台北富邦│得新臺幣叁仟元││ │ │有異而報警處理。 │商業銀行│沒收,於全部或││ │ │ │港都分行│一部不能沒收或││ │ │ │虛擬帳戶│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帳號:│,追徵其價額。││ │ │ │00000000│ ││ │ │ │000414)│ │├──┼───┼────────────────┼────┼───────┤│35 │蘇柏翰│於107 年4 月2 日下午3 時許,以臉│107 年4 │張惟勝犯詐欺取││ │ │書帳號「賴振」與蘇柏翰聯繫,佯稱│月3 日晚│財罪,處有期徒││ │ │欲以6000元之價格出售ADIDAS球鞋云│間9 時29│刑貳月,如易科││ │ │云,蘇柏翰因而陷於錯誤,遂依張惟│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壹仟元折算壹日││ │ │匯至右列帳戶內,以支付張惟勝向不│6000元 │。 ││ │ │知情之林義斌所購買運動彩券之款項├────┤未扣案之犯罪所││ │ │。嗣因蘇柏翰未收到球鞋,發覺受騙│林義斌設│得新臺幣陸仟元││ │ │而報警處理。 │於臺南西│沒收,於全部或││ │ │ │門路郵局│一部不能沒收或││ │ │ │帳戶(帳│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號:0031│,追徵其價額。││ │ │ │00000000│ ││ │ │ │70) │ │├──┼───┼────────────────┼────┼───────┤│36 │余育哲│於107 年4 月4 日下午7 時44分許,│107 年4 │張惟勝犯詐欺取││ │ │以臉書帳號「賴振」與余育哲聯繫,│月4 日晚│財罪,處有期徒││ │ │佯稱欲以10000 元之價格出售V2冰藍│間8 時2 │刑貳月,如易科││ │ │色球鞋云云,余育哲因而陷於錯誤,│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遂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右列金額匯至右列帳戶內,以支付張│10000元 │。 ││ │ │惟勝向不知情之林義斌所購買運動彩├────┤未扣案之犯罪所││ │ │券之款項。嗣因余育哲未收到球鞋,│林義斌設│得新臺幣壹萬元││ │ │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 │於臺南西│沒收,如全部或││ │ │ │門路郵局│一部不能沒收或││ │ │ │帳戶(帳│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號:0031│,追徵其價額。││ │ │ │00000000│ ││ │ │ │70) │ │├──┼───┼────────────────┼────┼───────┤│37 │張文義│於107 年4 月4 日下午7 時2 分許,│107 年4 │張惟勝犯詐欺取││ │ │以臉書帳號「賴振」與張文義聯繫,│月5 日中│財罪,處有期徒││ │ │佯稱欲以7500元之價格出售球鞋云云│午12時39│刑貳月,如易科││ │ │,張文義因而陷於錯誤,遂依張惟勝│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壹仟元折算壹日││ │ │至右列帳戶內,以支付張惟勝向不知│7500元 │。 ││ │ │情之林義斌所購買運動彩券之款項。├────┤未扣案之犯罪所││ │ │嗣因張文義未收到球鞋,發覺受騙而│林義斌申│得新臺幣柒仟伍││ │ │報警處理。 │設於臺南│佰元沒收,於全││ │ │ │西門路郵│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局帳戶(│收或不宜執行沒││ │ │ │帳號:00│收時,追徵其價││ │ │ │00000000│額。 ││ │ │ │7870) │ │├──┼───┼────────────────┼────┼───────┤│38 │謝孟宏│於106 年10月3 日某時許,以臉書帳│106 年10│張惟勝犯詐欺取││ │ │號「Villy Hans」與謝孟宏聯繫,佯│月3 日晚│財罪,處有期徒││ │ │稱欲以4620元之價格出售NIKE AIR J│間11時13│刑貳月,如易科││ │ │ORDAN 4 RETRO OG球鞋云云,謝孟宏│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因而陷於錯誤,遂依張惟勝之指示,├────┤壹仟元折算壹日││ │ │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至由張惟│4620元 │。 ││ │ │勝向不知情之張許嘉美借用之右列帳├────┤未扣案之犯罪所││ │ │戶內。嗣謝孟宏匯款後遲未收到商品│張峻輔設│得新臺幣肆仟陸││ │ │,張惟勝一再推託並謊稱已寄出貨品│於華南商│佰貳拾元沒收,││ │ │云云,謝孟宏即表示欲公布張惟勝上│業銀行帳│於全部或一部不││ │ │開臉書帳號並循法律途徑處理,張惟│戶(帳號│能沒收或不宜執││ │ │勝始指示下列編號39之賴威佑匯款47│:310200│行沒收時,追徵││ │ │00元至謝孟宏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443053)│其價額。 ││ │ │戶內,然因賴威佑以遭詐騙報警,謝│ │ ││ │ │孟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內款項即│ │ ││ │ │遭凍結無法使用。 │ │ │├──┼───┼────────────────┼────┼───────┤│39 │賴威佑│於106 年10月7 日某時許,以臉書帳│106 年10│張惟勝犯詐欺取││ │ │號「曾國恩」與賴威佑聯繫,佯稱欲│月8 日晚│財罪,處有期徒││ │ │以4700元之價格出售球鞋云云,賴威│間9 時4 │刑貳月,如易科││ │ │佑因而陷於錯誤,遂依張惟勝之指示│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壹仟元折算壹日││ │ │帳戶內。嗣因賴威佑遲未收到球鞋,│4700元 │。 ││ │ │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 ├────┤ ││ │ │ │謝孟宏設│ ││ │ │ │於國泰世│ ││ │ │ │華商業銀│ ││ │ │ │行帳戶(│ ││ │ │ │帳號:01│ ││ │ │ │00000000│ ││ │ │ │45) │ │├──┼───┼────────────────┼────┼───────┤│40 │陳林湋│於107 年3 月29日晚間8 時7 分前某│107 年3 │張惟勝犯詐欺取││ │ │時許,以臉書帳號「賴振華」與陳林│月29日晚│財罪,處有期徒││ │ │湋聯繫,佯稱欲以3000元之價格出售│間8 時7 │刑貳月,如易科││ │ │HARD ENVOL1 黑白相間球鞋云云,陳│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林湋因而陷於錯誤,遂依張惟勝之指├────┤壹仟元折算壹日││ │ │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至右│3000元 │。 ││ │ │列帳戶內,以支付張惟勝向不知情之├────┤未扣案之犯罪所││ │ │張建英購買運動彩券之款項。嗣因陳│張建英設│得新臺幣叁仟元││ │ │林湋遲未收到球鞋,始發覺受騙而報│於苗栗中│沒收,於全部或││ │ │警處理。 │苗郵局帳│一部不能沒收或││ │ │ │戶(帳號│不宜執行沒收時││ │ │ │:029100│,追徵其價額。││ │ │ │00000000│ ││ │ │ │) │ │├──┼───┼────────────────┼────┼───────┤│41 │石家寧│於107 年4 月22日某時許,以臉書帳│107 年4 │張惟勝犯詐欺取││ │ │號「陳語薇」、LINE暱稱「woops 」│月22日晚│財罪,處有期徒││ │ │與石家寧聯繫,佯稱以11000 元販售│間8 時30│刑貳月,如易科││ │ │A DIDAS 球鞋云云,石家寧因而陷於│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錯誤,遂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壹仟元折算壹日││ │ │間,將右列金額匯至由張惟勝透過不│11000元 │。 ││ │ │知情之劉映荻向不知情之劉佩宜借用├────┤未扣案之犯罪所││ │ │之右列帳戶內,再指示劉佩宜提領1 │劉佩宜設│得新臺幣叁仟元││ │ │萬元交付劉映荻再轉交張惟勝。嗣因│於中國信│沒收,於全部或││ │ │石家寧遲未收到球鞋,要求張惟勝退│託商業銀│一部不能沒收或││ │ │款,張惟勝僅退還石家寧8000元,石│行之帳戶│不宜執行沒收時││ │ │家寧並發覺臉書社團有多人遭張惟勝│(帳號:│,追徵其價額。││ │ │使用之臉書暱稱「陳語薇」詐騙,遂│00000000│ ││ │ │報警處理。 │7839) │ │├──┼───┼────────────────┼────┼───────┤│42 │游佳翰│於107 年8 月4 日下午4 時47分前某│107 年8 │張惟勝犯詐欺取││ │ │時許,以臉書帳號「李承翰」與游佳│月4 日下│財罪,處有期徒││ │ │翰聯繫,佯稱欲以28000元之價格出 │午4 時47│刑叁月,如易科││ │ │售ADIDAS球鞋云云,游佳翰因而陷於│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錯誤,遂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壹仟元折算壹日││ │ │間,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帳戶內,以│28000元 │。 ││ │ │支付張惟勝向不知情之林志興購買彩├────┤未扣案之犯罪所││ │ │券之款項。嗣因游佳翰無法聯繫張惟│林志興設│得新臺幣貳萬捌││ │ │勝,亦未收到球鞋,始發覺受騙而報│於中國信│仟元沒收,於全││ │ │警處理。 │託商業銀│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行帳戶(│收或不宜執行沒││ │ │ │帳號:28│收時,追徵其價││ │ │ │00000000│額。 ││ │ │ │23) │ │├──┼───┼────────────────┼────┼───────┤│43 │賴文彬│於106 年9 月14日下午1 時44分許,│106 年9 │張惟勝犯詐欺取││ │ │以臉書帳號「Villy Hans」與賴文彬│月14日下│財罪,處有期徒││ │ │聯繫,佯稱欲以5000元之價格出售老│午2 時38│刑貳月,如易科││ │ │帽云云,賴文彬因而陷於錯誤,遂依│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壹仟元折算壹日││ │ │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以支付張惟勝│5000元 │。 ││ │ │所購買之網路遊戲點數價款。嗣因賴├────┤未扣案之犯罪所││ │ │文彬遲未收到老帽,始知受騙而報警│玉山銀行│得新臺幣伍仟元││ │ │處理。 │虛擬帳戶│沒收,如全部或││ │ │ │(帳號:│一部不能沒收或││ │ │ │號920560│不宜執行沒收時││ │ │ │00000000│,追徵其價額。││ │ │ │61) │ │└──┴───┴────────────────┴────┴───────┘附表二:(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被害人│犯罪方法 │匯款或繳│所犯罪名及處罰││ │ │ │費、寄件│ ││ │ │ │時間 │ ││ │ │ ├────┤ ││ │ │ │匯款或繳│ ││ │ │ │費金額、│ ││ │ │ │寄送之商│ ││ │ │ │品 │ ││ │ │ ├────┤ ││ │ │ │匯款帳號│ ││ │ │ │或繳費條│ ││ │ │ │碼 │ │├──┼───┼────────────────┼────┼───────┤│1 │徐賢耀│徐賢耀於107 年4 月7 日下午2 時33│107 年4 │張惟勝犯以網際││ │ │分許,見張惟勝以臉書帳號「賴振」│月7 日晚│網路對公眾散布││ │ │在不特人均得瀏覽之臉書社團「新. │間7 時34│而詐欺取財罪,││ │ │球鞋交易中」,刊登販賣YEEZY BOOS│分許 │處有期徒刑壹年││ │ │T3 50V2 灰橘球鞋之虛偽訊息,徐賢├────┤。 ││ │ │耀因而陷於錯誤,經與張惟勝聯繫後│10000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 │ │,同意以10000 元購買,遂依張惟勝├────┤得新臺幣壹萬元││ │ │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玉山銀行│沒收,於全部或││ │ │至右列虛擬帳戶內,以支付張惟勝所│虛擬帳戶│一部不能沒收或││ │ │購買之網路遊戲點數價款。嗣因徐賢│(帳號:│不宜執行沒收時││ │ │耀遲未收到球鞋,始知受騙而報警處│00000000│,追徵其價額。││ │ │理。 │00000000│ ││ │ │ │) │ │├──┼───┼────────────────┼────┼───────┤│2 │孫維聯│孫維聯於107 年5 月27日上午7 時6 │107 年5 │張惟勝犯以網際││ │ │分許,見張惟勝以臉書帳號「陳語薇│月27日上│網路對公眾散布││ │ │」在不特定人均得瀏覽之臉書社團「│午7 時35│而詐欺取財罪,││ │ │自行車- 公路車- 討論- 販賣專區和│分許 │處有期徒刑壹年││ │ │全新二手公路車各類自行車交流買賣├────┤。 ││ │ │討論團」,刊登販賣公路單車之虛偽│3450 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 │ │訊息,孫維聯因而陷於錯誤,經與張├────┤得新臺幣叁仟肆││ │ │惟勝聯繫後,同意以3450元購買,遂│黃映毓設│佰元沒收,於全││ │ │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於臺南大│部或一部不能沒││ │ │列金額匯至右列帳戶內,嗣由張惟勝│同路郵局│收或不宜執行沒││ │ │指示不知情之黃映毓將3400元領出,│帳戶(帳│收時,追徵其價││ │ │其中400 元抵償張惟勝向黃映毓購買│號:0031│額。 ││ │ │鳳爪之價款,其餘3000元交付張惟勝│00000000│ ││ │ │。嗣因孫維聯遲未收到單車,發覺受│07) │ ││ │ │騙而報警處理。 │ │ │├──┼───┼────────────────┼────┼───────┤│3 │楊鎮顥│楊鎮顥於107 年6 月3 日凌晨4 時前│①107 年│張惟勝犯以網際││ │ │某時許,見張惟勝以帳號「陳祐德」│6 月3 日│網路對公眾散布││ │ │在不特定人均得瀏覽之臉書社團「鸚│上午5 時│而詐欺取財罪,││ │ │鵡總動員」,刊登販賣鸚鵡之虛偽訊│9分 許 │處有期徒刑壹年││ │ │息,楊鎮顥因而陷於錯誤,經與張惟│②107 年│。 ││ │ │勝聯繫後,同意以45000 元購買,遂│6 月3 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依張惟勝之指示,先後於右列時間,│上午5 時│得新臺幣肆萬伍││ │ │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虛擬帳戶內,以│27 分 許│仟元沒收,於全││ │ │支付張惟勝所購買之網路遊戲點數價├────┤部或一部不能沒││ │ │款。嗣因楊鎮顥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①22000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元 │收時,追徵其價││ │ │ │②23000 │額。 ││ │ │ │元 │ ││ │ │ ├────┤ ││ │ │ │上海商業│ ││ │ │ │儲蓄銀行│ ││ │ │ │虛擬帳戶│ ││ │ │ │(①帳號│ ││ │ │ │:359051│ ││ │ │ │00000000│ ││ │ │ │、②帳號│ ││ │ │ │:359051│ ││ │ │ │00000000│ ││ │ │ │) │ │├──┼───┼────────────────┼────┼───────┤│4 │柯柏宏│柯柏宏於107 年7 月2 日凌晨3 時3 │107 年7 │張惟勝犯以網際││ │ │分許,見張惟勝以帳號「陳毓柏」於│月2 日凌│網路對公眾散布││ │ │不特定人均得瀏覽之臉書社團「鞋餓│晨3 時20│而詐欺取財罪,││ │ │帝國AIR-JORDAN球鞋免稅交易中」,│分許 │處有期徒刑壹年││ │ │刊登出售JORDAN第1 代球鞋之虛偽訊├────┤。 ││ │ │息,柯柏宏因而陷於錯誤,經與張惟│15120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 │ │勝聯繫後,同意以15120 元購買,遂├────┤得新臺幣壹萬伍││ │ │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徐豐鈞設│仟壹佰貳拾元沒││ │ │列金額匯至右列由張惟勝向不知情之│於公館郵│收,於全部或一││ │ │徐豐鈞借用之帳戶內,再由張惟勝提│局帳戶(│部不能沒收或不││ │ │領一空。嗣因柯柏宏發現多人遭張惟│帳號:02│宜執行沒收時,││ │ │勝使用之臉書暱稱「陳毓柏」詐騙,│00000000│追徵其價額。 ││ │ │發覺受騙報警處理。 │9541) │ │├──┼───┼────────────────┼────┼───────┤│5 │林淑娟│林淑娟於107 年7 月13日上午8 時55│107 年7 │張惟勝犯以網際││ │ │分許,見張惟勝以帳號「沈千樂」在│月13日上│網路對公眾散布││ │ │不特定人均得瀏覽之臉書社團「絕地│午8 時55│而詐欺取財罪,││ │ │求生-PUBG 中文俱樂部」,刊登販賣│分許 │處有期徒刑壹年││ │ │電腦顯示卡之虛偽訊息,林淑娟因而├────┤。 ││ │ │陷於錯誤,經與張惟勝聯繫後,同意│9600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 │ │以9600元購買,遂依張惟勝之指示,├────┤得新臺幣玖仟陸││ │ │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虛│玉山銀行│佰元沒收,於全││ │ │擬帳戶內,以支付張惟勝所購買之網│虛擬帳戶│部或一部不能沒││ │ │路遊戲點數價款。嗣因林淑娟匯款後│(帳號:│收或不宜執行沒││ │ │,經以臉書及張惟勝持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收時,追徵其價││ │ │0000000000號聯繫均未獲回應,始發│00000000│額。 ││ │ │覺受騙而報警處理。 │) │ │├──┼───┼────────────────┼────┼───────┤│6 │林宏源│林宏源於107 年7 月24日下午3 時許│107 年7 │張惟勝犯以網際││ │ │,見張惟勝以帳號「李智清」在不特│月24日下│網路對公眾散布││ │ │定人均得瀏覽之臉書社團「自行車- │午3 時40│而詐欺取財罪,││ │ │公路車- 討論- 買賣專區」,刊登販│分許 │處有期徒刑壹年││ │ │賣公路單車之虛偽訊息,林宏源因而├────┤。 ││ │ │陷於錯誤,經與張惟勝聯繫後,同意│5900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 │ │以5900元購買,遂依張惟勝之指示,├────┤得新臺幣伍仟玖││ │ │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帳│比佛利山│佰元沒收,於全││ │ │戶內,以支付張惟勝入住比佛利山莊│莊設於兆│部或一部不能沒││ │ │之住宿費。嗣因林宏源遲未收到單車│豐商業銀│收或不宜執行沒││ │ │,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 │行帳戶(│收時,追徵其價││ │ │ │帳號:06│額。 ││ │ │ │00000000│ ││ │ │ │7號) │ │├──┼───┼────────────────┼────┼───────┤│7 │張向晴│張向晴於107 年8 月1 日下午1 時許│107 年8 │張惟勝犯以網際││ │ │,見張惟勝以帳號「徐悅真」在不特│月1 日下│網路對公眾散布││ │ │定人均得瀏覽之臉書社團「新楓之谷│午3 時44│而詐欺取財罪,││ │ │全伺服器資訊站」,刊登販賣GASH點│分許 │處有期徒刑壹年││ │ │數之虛偽訊息,張向晴因而陷於錯誤├────┤。 ││ │ │,經與張惟勝聯繫後,同意以2500元│2500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 │ │購買,遂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得新臺幣貳仟伍││ │ │間,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帳戶內,以│林志興設│佰元沒收,於全││ │ │支付張惟勝向不知情之林志興購買彩│於中國信│部或一部不能沒││ │ │卷之款項。嗣因張向晴匯款完成後遲│託商業銀│收或不宜執行沒││ │ │未收到點數,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行帳戶(│收時,追徵其價││ │ │ │帳號:28│額。 ││ │ │ │00000000│ ││ │ │ │23) │ │├──┼───┼────────────────┼────┼───────┤│8 │廖易陽│廖易陽於107 年8 月3 日下午5 時30│107 年8 │張惟勝犯以網際││ │ │分許,見張惟勝以帳號「徐悅真」在│月3 日下│網路對公眾散布││ │ │不特定人均得瀏覽之臉書社團「新楓│午6 時18│而詐欺取財罪,││ │ │之谷全伺服器資訊站」,刊登販賣GA│分許 │處有期徒刑壹年││ │ │SH點數之虛偽訊息,廖易陽因而陷於├────┤。 ││ │ │錯誤,經與張惟勝聯繫後,同意以80│8000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 │ │00元購買,遂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得新臺幣肆仟元││ │ │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帳戶內│林志興設│沒收,於全部或││ │ │,以支付張惟勝向不知情之林志興購│於中國信│一部不能沒收或││ │ │買彩券之款項。嗣因廖易陽匯款完成│託商業銀│不宜執行沒收時││ │ │後遲未收到點數,要求張惟勝退款,│行帳戶(│,追徵其價額。││ │ │張惟勝僅於107 年8 月13日僅退還廖│帳號:28│ ││ │ │易陽4000元,廖易陽發覺受騙而報警│00000000│ ││ │ │處理。 │23) │ │├──┼───┼────────────────┼────┼───────┤│9 │謝豐薇│謝豐薇於107 年8 月3 日下午5 時54│107 年8 │張惟勝犯以網際││ │ │分許,見張惟勝以帳號「徐悅真」在│月3 日下│網路對公眾散布││ │ │不特定人均得瀏覽之臉書社團「新楓│午6 時26│而詐欺取財罪,││ │ │之谷全伺服器資訊站」,刊登販賣GA│分許 │處有期徒刑壹年││ │ │SH點數之虛偽訊息,謝豐薇因而陷於├────┤。 ││ │ │錯誤,經與張惟勝聯繫後,同意以24│2400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 │ │00元購買,遂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得新臺幣貳仟肆││ │ │列時間,將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林志興設│佰元沒收,於全││ │ │以支付張惟勝向不知情之林志興購買│於中國信│部或一部不能沒││ │ │彩券之款項。嗣因謝豐薇匯款完成後│託商業銀│收或不宜執行沒││ │ │遲未收到點數,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行帳戶(│收時,追徵其價││ │ │。 │帳號:28│額。 ││ │ │ │00000000│ ││ │ │ │23) │ │├──┼───┼────────────────┼────┼───────┤│10 │林諒華│林諒華於107 年8 月5 日晚間8 時19│107 年8 │張惟勝犯以網際││ │ │分許,見張惟勝以帳號「李承翰」在│月5 日晚│網路對公眾散布││ │ │不特定人均得瀏覽之臉書社團「US12│間8 時19│而詐欺取財罪,││ │ │球鞋交流買賣」,刊登販賣球鞋之虛│分許 │處有期徒刑壹年││ │ │偽訊息,林諒華因而陷於錯誤,經與├────┤。 ││ │ │張惟勝聯繫後,同意以30000 元購買│30000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 │ │,遂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得新臺幣叁萬元││ │ │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帳戶內,以支付│林志興設│沒收,於全部或││ │ │張惟勝向不知情之林志興購買彩券之│於中國信│一部不能沒收或││ │ │款項。嗣因林諒華遲未接獲出貨訊息│託商業銀│不宜執行沒收時││ │ │,發覺受騙報警處理。 │行帳戶(│,追徵其價額。││ │ │ │帳號:28│ ││ │ │ │00000000│ ││ │ │ │23) │ │├──┼───┼────────────────┼────┼───────┤│11 │鄭子祥│鄭子祥於107 年8 月14日中午12時許│107 年8 │張惟勝犯以網際││ │ │,見張惟勝以帳號「徐悅真」在不特│月14日下│網路對公眾散布││ │ │定人均得瀏覽之臉書社團「新. 球鞋│午2 時37│而詐欺取財罪,││ │ │交易中!」,刊登販賣ADIDAS YEEZY│分許 │處有期徒刑壹年││ │ │BOOST350V2黑底紅字球鞋之虛偽訊息├────┤。 ││ │ │,鄭子祥因而陷於錯誤,經與張惟勝│12000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 │ │聯繫後,同意以12000 元購買,遂依├────┤得新臺幣壹萬貳││ │ │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張冠儀設│仟元沒收,於全││ │ │金額匯至右列由張惟勝向不知情之張│於元大銀│部或一部不能沒││ │ │冠儀借用之帳戶內,再由張冠儀提領│行帳戶(│收或不宜執行沒││ │ │12000 元交付張惟勝。嗣因張惟勝遲│帳號:21│收時,追徵其價││ │ │未交貨,鄭子祥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00000000│額。 ││ │ │。 │3100) │ │├──┼───┼────────────────┼────┼───────┤│12 │劉○瑋│劉○瑋於107 年8 月23日上午11時30│107 年8 │張惟勝犯以網際││ │(姓名│分許,見張惟勝以帳號「吳政旻」在│月23日中│網路對公眾散布││ │詳卷)│在不特定人均得瀏覽之臉書社團「潮│午12時許│而詐欺取財罪,││ │(匯款│舍-買賣交易球鞋單品區」,刊登出 ├────┤處有期徒刑壹年││ │人:賴│售OWPRESTO球鞋之虛偽訊息,劉○瑋│16800元 │。 ││ │紀如)│因而陷於錯誤,經與張惟勝聯繫後,├────┤未扣案之犯罪所││ │ │同意以16800 元購買,遂依張惟勝之│玉山銀行│得新臺幣壹萬陸││ │ │指示,委由賴紀如於右列時間,將右│虛擬帳戶│仟捌佰元沒收,││ │ │列款項匯款至右列虛擬帳戶內,以支│(帳號:│於全部或一部不││ │ │付張惟勝所購買之網路遊戲點數價款│00000000│能沒收或不宜執││ │ │。嗣因賴紀如遲未收到貨品,經與張│00000000│行沒收時,追徵││ │ │惟勝聯繫亦未獲回應,賴紀如發覺有│) │其價額。 ││ │ │異而報警處理。 │ │ │├──┼───┼────────────────┼────┼───────┤│13 │丁菩昌│丁菩昌於107 年8 月23日上午8 時25│107 年8 │張惟勝犯以網際││ │ │分許,見張惟勝以帳號「吳政旻」在│月23日上│網路對公眾散布││ │ │不特定人均得瀏覽之臉書社團「潮舍│午8 時31│而詐欺取財罪,││ │ │- 買賣交易區(球鞋、潮流單品)」│分許 │處有期徒刑壹年││ │ │,刊登販賣ADIDAS YEEZY V2 球鞋之├────┤。 ││ │ │虛偽訊息,丁菩昌因而陷於錯誤,經│9120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 │ │與張惟勝聯繫後,同意以9120元購買├────┤得新臺幣玖仟壹││ │ │,遂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豪爵旅館│佰貳拾元沒收,││ │ │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帳戶內,再由不│有限公司│於全部或一部不││ │ │知情之豪爵旅館人員領出後,除將其│設於元大│能沒收或不宜執││ │ │中2200元用以支付張惟勝之住宿費用│銀行帳戶│行沒收時,追徵││ │ │,其餘6920元交付張惟勝。嗣因張惟│(帳號:│其價額。 ││ │ │勝遲未提出寄貨資料,丁菩昌要求退│00000000│ ││ │ │款亦未獲置理,始發覺受騙而報警處│015248)│ ││ │ │理。 │ │ │├──┼───┼────────────────┼────┼───────┤│14 │黃彥博│黃彥博於107 年6 月6 日晚間10時30│107 年6 │張惟勝犯以網際││ │ │分許,見張惟勝以帳號「陳語薇」在│月6 日晚│網路對公眾散布││ │ │不特定人均得瀏覽之臉書社團「空中│間11時20│而詐欺取財罪,││ │ │攝影器材二手專賣區」,刊登販賣空│分許 │處有期徒刑壹年││ │ │拍機之虛偽訊息,黃彥博因而陷於錯├────┤。 ││ │ │誤,經與張惟勝聯繫後,同意以1000│10000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 │ │0 元購買,遂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得新臺幣壹萬元││ │ │列時間,將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上海商業│沒收,於全部或││ │ │內,以支付張惟勝所購買之網路遊戲│儲蓄銀行│一部不能沒收或││ │ │點數價款。嗣因黃彥博以臉書及張惟│虛擬帳戶│不宜執行沒收時││ │ │勝持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帳號:│,追徵其價額。││ │ │,均未獲張惟勝回應接通,黃彥博始│00000000│ ││ │ │知受騙而報警處理。 │0000000 │ ││ │ │ │) │ │├──┼───┼────────────────┼────┼───────┤│15 │許家綸│許家綸於107 年4 月3 日晚間7 時6 │107 年4 │張惟勝犯以網際││ │ │分前某時許,見張惟勝以帳號「許振│月3 日晚│網路對公眾散布││ │ │湳」在不特定人均得瀏覽之臉書社團│間7 時6 │而詐欺取財罪,││ │ │「新. 球鞋交易中!」,刊登販賣JO│分許 │處有期徒刑壹年││ │ │RDAN 1 GAME ROYAL 球鞋之虛偽訊息├────┤。 ││ │ │,許家綸因而陷於錯誤,經與張惟勝│6000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 │ │聯繫後,同意以6000元購買,遂依張├────┤得新臺幣陸仟元││ │ │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林義斌設│沒收,於全部或││ │ │額匯款至右列帳戶內,以支付張惟勝│於臺南西│一部不能沒收或││ │ │向不知情之林義斌所購買運動彩券之│門路郵局│不宜執行沒收時││ │ │款項。嗣因許家綸無法聯繫張惟勝,│帳戶(帳│,追徵其價額。││ │ │始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 │號:0031│ ││ │ │ │00000000│ ││ │ │ │70) │ │├──┼───┼────────────────┼────┼───────┤│16 │睢洋 │睢洋於107 年5 月20日上午9 時45分│107 年5 │張惟勝犯以網際││ │ │許,見張惟勝以帳號「陳語薇」在不│月20日晚│網路對公眾散布││ │ │特定人均得瀏覽之臉書社團,刊登販│間10時41│而詐欺取財罪,││ │ │賣網路平台steam 帳號之虛偽訊息,│分許 │處有期徒刑壹年││ │ │雎洋因而陷於錯誤,經與張惟勝聯繫├────┤。 ││ │ │後,同意以1800元購買,遂依張惟勝│1800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 │ │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得新臺幣壹仟捌││ │ │至右列帳戶內,以支付張惟勝向不知│陳阿忍設│佰元沒收,於全││ │ │情之陳秉辰購買手機之價款。嗣因張│於臺南永│部或一部不能沒││ │ │惟勝遲無回應,睢洋始知受騙而報警│樂郵局帳│收或不宜執行沒││ │ │處理。 │戶(帳號│收時,追徵其價││ │ │ │:00311 │額。 ││ │ │ │0000000 │ ││ │ │ │41) │ │├──┼───┼────────────────┼────┼───────┤│17 │黃譯鋒│黃譯鋒於107 年7 月23日凌晨0 時20│107 年7 │張惟勝犯以網際││ │ │分許,見張惟勝以帳號「吳政」在不│月23日凌│網路對公眾散布││ │ │特定人均得瀏覽之臉書社團「PUBG_│晨1 時13│而詐欺取財罪,││ │ │Taiwan《絕地求生》社團」,刊登販│分許 │處有期徒刑壹年││ │ │賣MSI GTX 1080 T1 顯示卡之虛偽訊├────┤。 ││ │ │息,黃譯鋒因而陷於錯誤,經與張惟│9600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 │ │勝聯繫後,同意以9600元購買,遂依├────┤得新臺幣玖仟陸││ │ │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玉山銀行│佰元沒收,於全││ │ │金額匯至右列虛擬帳戶內,以支付張│虛擬帳戶│部或一部不能沒││ │ │惟勝所購買之網路遊戲點數價款。嗣│(帳號:│收或不宜執行沒││ │ │因黃譯鋒匯款後,即遭張惟勝封鎖臉│00000000│收時,追徵其價││ │ │書帳號,始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 │00000000│額。 ││ │ │ │) │ │├──┼───┼────────────────┼────┼───────┤│18 │林志坤│林志坤於107 年4 月2 日中午12時14│107 年4 │張惟勝犯以網際││ │ │分前某時許,見張惟勝以帳號「賴振│月2 日中│網路對公眾散布││ │ │」在不特定人均得瀏覽之臉書社團「│午12時14│而詐欺取財罪,││ │ │顯示卡專賣社團」,刊登販賣顯示卡│分許 │處有期徒刑壹年││ │ │之虛偽訊息,林志坤因而陷於錯誤,├────┤。 ││ │ │經與張惟勝聯繫後,同意以10000 元│10000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 │ │購買,遂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得新臺幣壹萬元││ │ │間,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帳戶內,以│謝清文設│沒收,於全部或││ │ │支付張惟勝向不知情之謝清文購買運│於中國信│一部不能沒收或││ │ │動彩券之款項。嗣因張惟勝遲未與林│託商業銀│不宜執行沒收時││ │ │志坤聯繫交貨事宜,林志坤始發覺受│行帳戶(│,追徵其價額。││ │ │騙而報警處理。 │帳號:22│ ││ │ │ │00000000│ ││ │ │ │35) │ │├──┼───┼────────────────┼────┼───────┤│19 │蕭安志│蕭安志於107 年4 月2 日下午6 時20│107 年4 │張惟勝犯以網際││ │ │分前某時許,見張惟勝以帳號「賴振│月2 日下│網路對公眾散布││ │ │」在不特定人均得瀏覽之臉書社團「│午6 時20│而詐欺取財罪,││ │ │顯示卡專賣社團」,刊登販賣MSI GT│分許 │處有期徒刑壹年││ │ │X 0000 0GB及MSI GTX 0000 0GB顯示├────┤。 ││ │ │卡之虛偽訊息,蕭安志因而陷於錯誤│15000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 │ │,經與張惟勝聯繫後,同意以15000 ├────┤得新臺幣壹萬伍││ │ │元購買,遂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謝清文設│仟元沒收,於全││ │ │時間,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帳戶內,│於中國信│部或一部不能沒││ │ │以支付張惟勝向不知情之謝清文所購│託商業銀│收或不宜執行沒││ │ │買運動彩券之款項。嗣因張惟勝遲未│行帳戶(│收時,追徵其價││ │ │聯繫交貨事宜,蕭安志發覺受騙而報│帳號:22│額。 ││ │ │警處理。 │00000000│ ││ │ │ │35) │ │├──┼───┼────────────────┼────┼───────┤│20 │徐志賓│徐志賓於107 年4 月2 日晚間7 時35│107 年4 │張惟勝犯以網際││ │ │分前某時許,見張惟勝以帳號「賴振│月2 日晚│網路對公眾散布││ │ │」在不特定人均得「顯示卡專賣社團│間7 時35│而詐欺取財罪,││ │ │」,刊登販賣顯示卡之虛偽訊息,徐│分許 │處有期徒刑壹年││ │ │志賓因而陷於錯誤,經與張惟勝聯繫├────┤。 ││ │ │後,同意以11000 元購買,遂依張惟│11000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 │ │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得新臺幣壹萬壹││ │ │匯至右列帳戶內,以支付張惟勝向不│謝清文設│仟元沒收,於全││ │ │知情之謝清文所購買運動彩券之款項│於中國信│部或一部不能沒││ │ │。嗣因張惟勝未依約見面交付顯示卡│託商業銀│收或不宜執行沒││ │ │,徐志賓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 │行帳戶(│收時,追徵其價││ │ │ │帳號:22│額。 ││ │ │ │00000000│ ││ │ │ │35) │ │├──┼───┼────────────────┼────┼───────┤│21 │曾偉明│曾偉明於106 年12月25日10時許,見│106 年12│張惟勝犯以網際││ │ │張惟勝以帳號「@LAKER741000」在不│月25日晚│網路對公眾散布││ │ │特定人均得瀏覽之旋轉拍賣網站,刊│間10時36│而詐欺取財罪,││ │ │登販售iPHONE6 手機之虛偽訊息,曾│分許 │處有期徒刑壹年││ │ │偉明因而陷於錯誤,經與張惟勝聯繫├────┤。 ││ │ │後同意購買,遂依張惟勝之指示,於│①4771元│未扣案之犯罪所││ │ │右列時間,在南投縣○○鎮○○路49│②3302元│得新臺幣捌仟零││ │ │5 號497 號統一超商福新店IBON機台│ │柒拾叁元沒收,││ │ │,列印右列所示代碼之繳費單據,再├────┤於全部或一部不││ │ │將右列所示款項交付便利商店店員而│代碼 │能沒收或不宜執││ │ │繳費完成,以支付張惟勝所購買之網│①LLL173│行沒收時,追徵││ │ │路遊戲點數價款。嗣曾偉明遲未收到│0000000 │其價額。 ││ │ │手機,且張惟勝亦無法聯絡,始知受│②LLL173│ ││ │ │騙而報警處理。 │0000000 │ │├──┼───┼────────────────┼────┼───────┤│22 │周耕鈿│周耕鈿於107 年6 月16日上午9 時許│107 年6 │張惟勝犯以網際││ │ │,見張惟勝以帳號「崧暉許」在不特│月16日上│網路對公眾散布││ │ │人均得瀏覽之臉書社團「二手單眼相│午9 時21│而詐欺取財罪,││ │ │機鏡頭器材」,刊登販賣CANON 鏡頭│分許 │處有期徒刑壹年││ │ │之虛偽訊息,周耕鈿因而陷於錯誤,├────┤。 ││ │ │經與張惟勝聯繫後,同意以26000 元│26000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 │ │購買,遂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得新臺幣貳萬陸││ │ │間,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虛擬帳戶內│上海商業│仟元沒收,於全││ │ │,以支付張惟勝所購買之網路遊戲點│儲蓄銀行│部或一部不能沒││ │ │數價款。嗣因周耕鈿遲未收到鏡頭,│虛擬帳戶│收或不宜執行沒││ │ │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 │(帳號:│收時,追徵其價││ │ │ │00000000│額。 ││ │ │ │619428)│ │├──┼───┼────────────────┼────┼───────┤│23 │孔○哲│孔○哲於107 年2 月19日晚間10時24│107 年2 │張惟勝犯以網際││ │(姓名│分前某時許,見張惟勝以帳號「莊佑│月20日晚│網路對公眾散布││ │詳卷)│佑」在不特定人均得瀏覽之臉書社團│間10時24│而詐欺取財罪,││ │ │「US12球鞋交流買賣」,刊登販賣球│分許 │處有期徒刑壹年││ │ │鞋之虛偽訊息,孔○哲因而陷於錯誤├────┤。 ││ │ │,經與張惟勝聯繫後,同意以11000 │11000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 │ │元購買,遂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得新臺幣壹萬壹││ │ │時間,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虛擬帳戶│台北富邦│仟元沒收,於全││ │ │內,以支付張惟勝所購買之網路遊戲│商業銀行│部或一部不能沒││ │ │點數價款。嗣因孔○哲匯款完成後旋│虛擬帳戶│收或不宜執行沒││ │ │遭張惟勝臉書封鎖,始發覺受騙而報│(帳號:│收時,追徵其價││ │ │警處理。 │00000000│額。 ││ │ │ │904741)│ │├──┼───┼────────────────┼────┼───────┤│24 │洪英傑│洪英傑於107 年2 月20日凌晨3 時6 │107 年2 │張惟勝犯以網際││ │ │分前某時許,見張惟勝以帳號「莊佑│月20日凌│網路對公眾散布││ │ │佑」在不特定人均得瀏覽之臉書社團│晨3 時6 │而詐欺取財罪,││ │ │「US 12 球鞋交流買賣」,刊登販賣│分 │處有期徒刑壹年││ │ │YEEZY BOOST 3501冰籃球鞋之虛偽訊├────┤。 ││ │ │息,洪英傑因而陷於錯誤,經與張惟│10060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 │ │勝聯繫後,同意以10060 元購買,遂├────┤得新臺幣壹萬零││ │ │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台北富邦│陸拾元沒收,於││ │ │列金額匯至右列帳戶內,以支付張惟│商業銀行│全部或一部不能││ │ │勝所購買之網路遊戲點數價款。嗣因│港都分行│沒收或不宜執行││ │ │洪英傑匯款完成後,張惟勝臉書帳號│虛擬帳戶│沒收時,追徵其││ │ │突然關閉,始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帳號:│價額。 ││ │ │ │00000000│ ││ │ │ │000829)│ │├──┼───┼────────────────┼────┼───────┤│25 │陳祈 │陳祈於107 年2 月15日下午2 時50分│107 年2 │張惟勝犯以網際││ │ │許前某時許,見張惟勝以臉書帳號「│月15日下│網路對公眾散布││ │ │楊柏」在不特定人均得瀏覽之臉書社│午2 時50│而詐欺取財罪,││ │ │團「新楓之谷全伺服器資訊站」,刊│分許 │處有期徒刑壹年││ │ │登販賣折價遊戲點數之虛偽訊息,陳├────┤。 ││ │ │祈因而陷於錯誤,經與張惟勝聯繫後│2850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 │ │,同意以2850元購買,遂依張惟勝之├────┤得新臺幣貳仟捌││ │ │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至│台北富邦│佰伍拾元沒收,││ │ │右列虛擬帳戶內,以支付張惟勝所購│商業銀行│於全部或一部不││ │ │買之網路遊戲點數價款。嗣因陳祈匯│虛擬帳戶│能沒收或不宜執││ │ │款完成後旋遭張惟勝臉書封鎖,始發│(帳號:│行沒收時,追徵││ │ │覺受騙而報警處理。 │00000000│其價額。 ││ │ │ │504710)│ │├──┼───┼────────────────┼────┼───────┤│26 │李品儀│李品儀於107 年2 月15日下午2 時56│107 年2 │張惟勝犯以網際││ │ │分前某時許,見張惟勝以帳號「楊柏│月15日下│網路對公眾散布││ │ │」在不特定人均得瀏覽之臉書社團「│午2 時56│而詐欺取財罪,││ │ │新楓之谷全伺服器資訊站」,刊登販│分 │處有期徒刑壹年││ │ │賣GASH點數之虛偽訊息,李品儀因而├────┤。 ││ │ │陷於錯誤,經與張惟勝聯繫後,同意│4250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 │ │以4250元購買,遂依張惟勝之指示,├────┤得新臺幣肆仟貳││ │ │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虛│台北富邦│佰伍拾元沒收,││ │ │擬帳戶內,以支付張惟勝所購買之網│商業銀行│於全部或一部不││ │ │路遊戲點數價款。嗣因李品儀匯款完│虛擬帳戶│能沒收或不宜執││ │ │成後遲未收到點數,始發覺受騙而報│(帳號:│行沒收時,追徵││ │ │警處理。 │00000000│其價額。 ││ │ │ │504785)│ │├──┼───┼────────────────┼────┼───────┤│27 │黃棠應│黃棠應於107 年6 月2 日晚間8 時24│①107 年│張惟勝犯以網際││ │ │分許,見張惟勝以帳號「陳祐德」在│6 月3 日│網路對公眾散布││ │ │不特定人均得瀏覽之臉書社團,刊登│凌晨2 時│而詐欺取財罪,││ │ │販售鸚鵡之虛偽訊息後,黃棠應因而│28分許 │處有期徒刑壹年││ │ │陷於錯誤,經與張惟勝聯繫後,同意│②107 年│。 ││ │ │以30000 元購買,遂依張惟勝之指示│6 月3 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先後於右列時間,在屏東縣屏東市│中午12時│得新臺幣叁萬元││ │ │中正路688 之1 號全家便利商店FAMI│4 分許 │沒收,於全部或││ │ │PORT機台,列印右列所示條碼編號之├────┤一部不能沒收或││ │ │繳費單據,再將右列所示金額交付便│①20000 │不宜執行沒收時││ │ │利商店店員而繳費完成,以支付張惟│元 │,追徵其價額。││ │ │勝所購買之網路遊戲點數價款。嗣因│②10000 │ ││ │ │黃棠應遲未收到鸚鵡,察覺有異而報│元 │ ││ │ │警處理。 ├────┤ ││ │ │ │①第二段│ ││ │ │ │條碼 │ ││ │ │ │001340F9│ ││ │ │ │193H0033│ ││ │ │ │②第二段│ ││ │ │ │條碼0097│ ││ │ │ │60F5416H│ ││ │ │ │2246 │ │├──┼───┼────────────────┼────┼───────┤│28 │簡士傑│簡士傑於107 年5 月30日中午12時30│107 年5 │張惟勝犯以網際││ │ │分許,見張惟勝以帳號「陳子峰」在│月30日下│網路對公眾散布││ │ │不特定人均得瀏覽之臉書社團「自行│午1 時40│而詐欺取財罪,││ │ │車- 公路車- 討論- 買賣專區」,刊│分許 │處有期徒刑壹年││ │ │登販賣GIANT TCR ADAVANCED2腳踏車├────┤。 ││ │ │之虛偽訊息,簡士傑因而陷於錯誤,│20000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 │ │經與張惟勝聯繫後,同意以20000元 ├────┤得新臺幣貳萬元││ │ │購買,遂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上海商業│沒收,於全部或││ │ │間,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虛擬帳戶內│儲蓄銀行│一部不能沒收或││ │ │。嗣因張惟勝遲未回應,簡士傑始知│虛擬帳戶│不宜執行沒收時││ │ │受騙而報警處理。 │(帳號:│,追徵其價額。││ │ │ │00000000│ ││ │ │ │062930)│ │├──┼───┼────────────────┼────┼───────┤│29 │劉昕泓│劉昕泓於107 年9 月10日下午6 時許│107 年9 │張惟勝犯以網際││ │ │,見張惟勝以帳號「周昱興」在不特│月10日晚│網路對公眾散布││ │ │定人均得瀏覽之臉書社團「【超激賣│間9 時41│而詐欺取財罪,││ │ │】運動用品交易平台」,刊登販賣AD│分許 │處有期徒刑壹年││ │ │IDAS YEEZY BOOST 350球鞋之虛偽訊├────┤。 ││ │ │息,劉昕泓因而陷於錯誤,經與張惟│ADIDAS Y│未扣案之犯罪所││ │ │勝聯繫後,同意以同款球鞋交換,遂│EEZY BOO│得ADIDAS YEEZY││ │ │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價│ST350 球│BOOST 350 球鞋││ │ │值8000元之上開同款球鞋1 雙寄至臺│鞋1雙 │壹雙沒收,於全││ │ │北市○○區○○○路○ 段○○○ 號全家├────┤部或一部不能沒││ │ │便利超商,而由張惟勝取貨。嗣因劉│無 │收或不宜執行沒││ │ │昕泓遲未收到球鞋,始發覺受騙而報│ │收時,追徵其價││ │ │警處理。 │ │額。 │├──┼───┼────────────────┼────┼───────┤│30 │洪翊 │洪翊於107 年8 月2 日晚間7 時18分│107 年8 │張惟勝犯以網際││ │ │前之某時許,見張惟勝以帳號「徐悅│月2 日晚│網路對公眾散布││ │ │真」在不特定人均得瀏覽之臉書社團│間7 時18│而詐欺取財罪,││ │ │「新楓之谷全伺服器資訊站」,刊登│分許 │處有期徒刑壹年││ │ │販賣網路遊戲點數之虛偽訊息,洪翊├────┤。 ││ │ │因而陷於錯誤,經與張惟勝聯繫後,│3000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 │ │同意以3000元購買,遂依張惟勝之指├────┤得新臺幣叁仟元││ │ │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至右│林志興設│沒收,於全部或││ │ │列帳戶內,以支付張惟勝向不知情之│於中國信│一部不能沒收或││ │ │林志興購買彩券之款項。嗣因洪翊匯│託商業銀│不宜執行沒收時││ │ │款完成後遲未收到點數,發覺受騙而│行帳戶(│,追徵其價額。││ │ │報警處理。 │帳號:28│ ││ │ │ │00000000│ ││ │ │ │23) │ │└──┴───┴────────────────┴────┴───────┘附表三:(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被害人│犯罪方法 │匯款或繳│所犯罪名及處罰││ │ │ │費時間 │ ││ │ │ ├────┤ ││ │ │ │匯款或繳│ ││ │ │ │費金額 │ ││ │ │ ├────┤ ││ │ │ │匯款帳號│ ││ │ │ │或繳費代│ ││ │ │ │碼 │ │├──┼───┼────────────────┼────┼───────┤│1 │許富懿│於107 年6 月15日凌晨3 時許,以臉│107 年6 │張惟勝犯個人資││ │ │書帳號「陳毓柏」與許富懿聯繫,佯│月16日凌│料保護法第41條││ │ │稱欲以3,000 元之價格出售93/17 TR│晨3 時16│之非法利用個人││ │ │IPLE BLACK鞋云云,並傳送上有陳柏│分許 │資料罪,處有期││ │ │毓之生日、身分證字號、地址等個人├────┤徒刑貳月,如易││ │ │資料之身分證正反面照片檔案以取信│3000元 │科罰金,以新臺││ │ │許富懿,許富懿因而陷於錯誤,遂依├────┤幣壹仟元折算壹││ │ │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在新北│CVS80616│日。 ││ │ │市○○區○○路○○號之統一超商IBON│716497 │未扣案之犯罪所││ │ │機台,列印右列所示IBON代碼繳費編│ │得新臺幣叁仟元││ │ │號之繳費單據,再將右列所示金額交│ │沒收,於全部或││ │ │付便利商店店員而繳費完成,以支付│ │一部不能沒收或││ │ │張惟勝所購買之網路遊戲點數價款。│ │不宜執行沒收時││ │ │嗣因張惟勝毫無回應,許富懿察覺有│ │,追徵其價額。││ │ │異而報警處理。 │ │ │├──┼───┼────────────────┼────┼───────┤│2 │黃柏堯│於107 年6 月30日下午5 時40分許,│107 年6 │張惟勝犯個人資││ │ │以臉書帳號「陳毓柏」與黃柏堯聯繫│月30日晚│料保護法第41條││ │ │,佯稱欲以10000 元之價格出售NIKE│間8 時36│之非法利用個人││ │ │之JORDAN四代限量球鞋,並約定於10│分許 │資料罪,處有期││ │ │7 年7 月4 日在臺北火車站面交,張├────┤徒刑貳月,如易││ │ │惟勝要求先給付訂金5000元云云,黃│5000元 │科罰金,以新臺││ │ │柏堯因而陷於錯誤,遂依張惟勝之指├────┤幣壹仟元折算壹││ │ │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徐豐鈞設│日。 ││ │ │列由張惟勝向不知情之徐豐鈞借用之│於公館郵│未扣案之犯罪所││ │ │帳戶內,張惟勝並為取信黃柏堯,而│局帳戶(│得新臺幣伍仟元││ │ │將上有陳柏毓之生日、身分證字號之│帳號:02│沒收,於全部或││ │ │個人資料之身分證正面照片檔案傳送│00000000│一部不能沒收或││ │ │與黃柏堯,右列款項嗣遭張惟勝提領│9541) │不宜執行沒收時││ │ │一空。而張惟勝遲未能提供球鞋照片│ │,追徵其價額。││ │ │,且黃柏堯搜尋臉書社團有多人遭臉│ │ ││ │ │書帳號「陳柏毓」詐騙,始知受騙而│ │ ││ │ │報警處理。 │ │ │└──┴───┴────────────────┴────┴───────┘附表四:(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被害人│犯罪方法 │匯款或繳│所犯罪名及處罰││ │ │ │費時間 │ ││ │ │ ├────┤ ││ │ │ │匯款或繳│ ││ │ │ │費金額 │ ││ │ │ ├────┤ ││ │ │ │匯款帳號│ ││ │ │ │或繳費代│ ││ │ │ │碼 │ │├──┼───┼────────────────┼────┼───────┤│1 │鍾佳昕│鍾佳昕於107 年6 月16日上午6 時58│107年6月│張惟勝犯以網際││ │ │分許,見張惟勝以帳號「陳毓柏」在│16日上午│網路對公眾散布││ │ │不特定人均得瀏覽之臉書社團,刊登│8時21分 │而詐欺取財罪,││ │ │販賣空拍機之虛偽訊息,經與張惟勝│許 │處有期徒刑壹年││ │ │聯繫,張惟勝並傳送上有陳柏毓之生├────┤。 ││ │ │日、身分證字號、地址等個人資料之│11000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 │ │身分證正反面照片檔案與鍾佳昕,藉├────┤得新臺幣壹萬壹││ │ │以取信鍾佳昕,鍾佳昕因而陷於錯誤│00000000│仟元沒收,於全││ │ │,同意以11000 元購買,遂依張惟勝│00000000│部或一部不能沒││ │ │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在臺中市0000000 000000000○ ○ ○區○○街○○○○○號統一超商IBON機台│ │收時,追徵其價││ │ │,列印右列所示自訂單號之繳費單據│ │額。 ││ │ │,再將右列所示款項交付便利商店店│ │ ││ │ │員而繳費完成,以支付張惟勝所購買│ │ ││ │ │之網路遊戲點數價款。嗣因張惟勝失│ │ ││ │ │聯,鍾佳昕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 │ │ │├──┼───┼────────────────┼────┼───────┤│2 │趙彣鈞│趙彣鈞於106 年12月22日上午8 時33│106年12 │張惟勝犯以網際││ │ │分許,見張惟勝以帳號「柏毓」、「│月24日晚│網路對公眾散布││ │ │nubis7410 」在不特定人均得瀏覽之│間8時51 │而詐欺取財罪,││ │ │旋轉拍賣網站,刊登販賣Oris藍水鬼│分許 │處有期徒刑壹年││ │ │手錶之虛偽訊息,經與張惟勝聯繫後├────┤。 ││ │ │,張惟勝並傳送上有陳柏毓之生日、│7000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 │ │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之身分證正面├────┤得新臺幣柒仟元││ │ │照片檔案與趙彣鈞以取信趙彣鈞,趙│邱彥璋設│沒收,於全部或││ │ │彣鈞因而陷於錯誤,同意先給付一半│於合作金│一部不能沒收或││ │ │價金即7000元為訂金,並依張惟勝之│庫商業銀│不宜執行沒收時││ │ │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行帳戶(│,追徵其價額。││ │ │,並由不知情之邱彥璋提領後交付張│帳號:18│ ││ │ │惟勝。嗣因趙彣鈞遲未收到手錶,始│00000000│ ││ │ │知受騙而報警處理。 │651)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 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