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75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建廷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352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陳建廷犯散布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建廷與甲女(真實姓名詳卷)前為同居男女朋友,二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2 款所列之家庭成員關係。詎陳建廷因與甲女感情生變,對甲女心生怨懟,明知甲女先前遭他人無故以錄影方式竊錄自慰行為之非公開活動及裸露身體隱私部位之內容,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之道德感情,屬猥褻影像,竟基於散布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散布猥褻影像、散布文字誹謗及恐嚇危害安全之接續犯意,自民國
107 年10月17日23時30分起至同年11月7 日2 時30分止,在柬埔寨某處,以行動電話及筆記型電腦連結網路,透過「WeChat」、「Between 」、「Telegram Messenger」等通訊軟體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及語音訊息予甲女,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甲女,致生危害於安全,並於「Facebook」社群網站「場外休憩區」社團(社團成員逾200 名且多為臺灣地區網友),發表內容為:可以找甲女吃藥,排解心情還可以幹,「. . . 我先下去看她在柬埔寨死沒」、「沒死我再繼續搞更大招」、「看下去,你這樣護航也排不到幹的隊伍」、「沒分屍不錯了」等文字,同時張貼上開甲女遭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裸露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所在之伊莉網址,或將該影片上傳至其「Google」雲端硬碟後,將權限設定為公開可編輯,再張貼該檔案連結之「Google」網址,另亦將上開網址以私訊方式傳送予逾200 名「場外休憩區」社團成員,並發送「快買咖啡到時去臺中找甲女啊,為了淫亂特地去搞個假名」、「甲女,分享出去,臺中揪她吃藥能做愛」等文字訊息,供該等特定多數社團成員連結觀覽,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甲女名譽之事及散布上開甲女遭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及裸露身體隱私部位之猥褻影像,使甲女於107 年10月19日入境返回臺灣後,迄於同年11月7 日之期間,在臺中市區內,透過行動電話連結網路,持續接獲陳建廷所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語音訊息,並瀏覽發覺陳建廷在「場外休憩區」社團散布之誹謗文字及上開遭竊錄之猥褻影像,故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陳建廷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之證述。
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被告傳送網址予「場外休憩區」社團成員之行動電話畫面翻拍照片、依被告張貼網址搜尋之網路畫面列印、被告在「場外休憩區」社團發表內容與對話擷取畫面、被告透過「WeChat」、「Telegram Messenger」、「Between 」通訊軟體傳送文字、語音訊息之擷取畫面及語音譯文、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告訴人之入出境查詢結果各1 份。
三、論罪科刑㈠按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犯罪之行為或
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刑法第3 條前段、第4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建廷於10
7 年10月17日23時30分起至同年11月7 日2 時30分止,在柬埔寨透過網路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及語音訊息予告訴人,並散布誹謗告訴人之文字及告訴人遭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裸露身體隱私部位之猥褻影像,使告訴人於107 年10月19日入境返回臺灣後,迄於同年11月7 日之期間,透過行動電話連結網路,持續接獲被告所傳送之文字、語音訊息,並瀏覽發覺被告散布誹謗文字及上開遭竊錄之猥褻影像,因犯罪之結果地在我國境內,自有我國刑法之適用,先予敘明。
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15 條之2 業於108 年5 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1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15 條之2 規定:「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1 項之行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2 款之行為者,亦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2 項或前條第2 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1 項之規定處斷。前3 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刑法第315 條之2 則規定:「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2 款之行為者,亦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2 項或前條第2 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1 項之規定處斷。前3 項之未遂犯罰之。」,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15 條之2 規定提高罰金刑之最高度,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15 條之2 規定論處。另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5 條、第310條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規定將罰金刑之數額提高為30倍,此與修正前之規定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規定:「94年1 月
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
」之結果並無不同,因實際上構成要件及法定刑並未變更,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附此敘明。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法第
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同法第235 條第1 項散布猥褻影像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15 條之2 第3 項之散布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又被告所散布告訴人先前遭他人無故以錄影方式竊錄自慰行為之非公開活動及裸露身體隱私部位之內容,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之道德感情,屬猥褻影像,檢察官漏未論及被告此部所為亦構成刑法第235 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影像罪,惟此部分事實業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中載明,並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上開罪名及法條,自得逕予審理,附此敘明。另被告為本件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前,與告訴人係同居交往之男女朋友,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 款所定曾有同居關係之家庭成員關係,故被告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2 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故逕依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併予敘明。而被告先後於107 年10月17日23時30分起至同年11月7 日2 時30分止,透過網路傳送恐嚇之文字或語音訊息予告訴人,並散布誹謗告訴人之文字及告訴人遭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裸露身體隱私部位之猥褻影像等行為,係在密接之時點而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僅成立一罪。再被告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散布文字誹謗罪、散布猥褻影像罪、散布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間,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散布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不知理性管理自身情緒,因與告訴人之感情糾紛
,竟透過網路傳送恐嚇之文字或語音訊息予告訴人,並散布誹謗告訴人之文字及告訴人遭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裸露身體隱私部位之猥褻影像,造成告訴人恐懼不安,損害告訴人之名譽甚鉅,並嚴重侵害告訴人個人隱私,使告訴人之身心受損,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並無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1 份在卷可稽,素行尚佳,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按刑法第315 條之1 、第315 條之2 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
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5 條之3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散布告訴人遭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裸露身體隱私部位之猥褻影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均已刪除等語,被告既已無該竊錄內容之附著物或物品,故不予宣告沒收。至被告本件用以恐嚇、散布誹謗文字及告訴人遭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之猥褻影像所使用之筆記型電腦及行動電話,並未扣案,本院參酌上開電腦及行動電話除供前述使用外,原即得供一般上網及聯繫之用,且因科技日新月異,遭汰換之隔代電腦或行動電話交易價值大減,此乃市場交易常情,亦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尚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㈤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⑴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前揭時地亦於LINE通訊軟體「場外KO
- 紙短情長」群組散布前揭誹謗告訴人之文字及告訴人遭竊錄裸露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15 條之2 第3 項之散布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等語。⑵經查,證人即告訴人甲女固於警詢時證稱其在LINE「場外KO
- 紙短情長」群組發現遭散布私密影片等語,然卷內並無被告在LINE「場外KO- 紙短情長」群組散布前揭誹謗告訴人之文字及告訴人遭竊錄裸露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等資料可資佐證,又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本院審理時已供稱被告並未加入LINE「場外KO- 紙短情長」群組,是該群組內其他人看到被告在「場外休憩區」社團上傳之影片,將它截圖傳到LINE群組上等語,並提供該他人在LINE「場外KO- 紙短情長」群組上傳之畫面內容1 份為佐,可見被告並未加入LINE「場外KO- 紙短情長」群組,亦無在該群組散布前揭誹謗告訴人之文字及告訴人遭竊錄裸露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等行為,自難認被告此部分亦成立散布文字誹謗罪及散布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又因起訴意旨認被告在LINE「場外KO -紙短情長」群組散布文字誹謗及散布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內容之行為,與被告經論罪科刑之在「場外休憩區」社團散布文字誹謗及散布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內容之行為,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315 條之2 第3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35 條第1 項、第305條、第310 條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提起公訴,檢察官尤開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俐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315條之2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1 項之行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2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2 項或前條第2 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1 項之規定處斷。
前3 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2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通訊軟體 │傳送內容 │├──┼──────┼─────────────────────┤│1 │「WeChat」 │「我跟你沒完,我們分開後,我一定會讓你後悔││ │ │」、「今天絕不會這麼簡單結束」、「我現在在││ │ │ 克制殺了你的衝動」、「我知道你在乎什麼」 ││ │ │、「我會讓你失去這些,你最好顧好」、「我跟││ │ │你沒完沒了,妳別在噁了」、「你信不信我幹他││ │ │媽現在下次宰了你這沒屁用的人生」、「笑死,││ │ │這只是第一步」、「我們可以玩很久」等文字訊││ │ │息。 │├──┼──────┼─────────────────────┤│2 │「Between 」│「我會在妳最幸福的時刻毀掉妳的一切,妳的不││ │ │幸都是自己造成的」等文字訊息。 │├──┼──────┼─────────────────────┤│3 │「Telegram │「你跟那個吳成恩最好給林北躲好」、「以為跑││ │Messenger 」│回臺灣沒事?」、「我一次處理」、「省得開兩││ │ │次庭」、「雲端所有人能編輯下載,沒人要幫你││ │ │刪掉」、「你真的很紅,你好多朋友都來私哦」││ │ │、「sent you a photo」、「我一定毀你一輩子││ │ │,你貓都顧好,別亂跑蛤」、「我之前就說了,││ │ │ 不愛我,趕緊分,你要是敢背叛我,咱倆沒完 ││ │ │」、「沒關係,你夠賤,我會幫你好好宣傳」等││ │ │文字訊息。 ││ │ ├─────────────────────┤│ │ │「還找小王來嗆我,我操妳媽的,我真的保佑妳││ │ │們不要在臺中被我遇到,不然我真的會讓妳們兩││ │ │個不得好死,幹妳娘咧」、「妳是要不要去死了││ │ │啊,幹妳娘咧」、「今天妳沒死我絕對不會氣消││ │ │啦」、「啊,我忘記跟妳講這只是第一步而已啊││ │ │,我那時候就已經想好了,妳劈腿的話我會怎麼││ │ │對妳啊」、「妳準備過好妳更慘的人生」、「妳││ │ │之後還會有很多事被我爆出來,妳不要以為只有││ │ │這樣而已,我今天幹妳娘之前就跟你講過的東西││ │ │,我絕對不會放過妳的啦,一輩子」等語音訊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