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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家男選任辯護人 鄭智文律師被 告 鄭義雄選任辯護人 陳志銘律師

林玲珠律師吳念恒律師被 告 林金昇選任辯護人 孫寅律師被 告 劉景聰選任辯護人 蔡育盛律師被 告 葉樹宏選任辯護人 黃俊昇律師

歐優琪律師被 告 吳俊民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8037號、106年度偵字第22848號、106年度偵字第24948號、106年度偵字第31865號、107年度偵字第2470號、107年度偵字第32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拾伍年參月拾陸日下午參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劉家男、鄭義雄、林金昇、劉景聰、葉樹宏、吳俊民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5年3月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0法庭宣判。惟因卷證繁雜之故,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陳建宇法 官 張寶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羿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