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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金訴字第 2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26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昱禓選任辯護人 陳昭宜律師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30044 、34887 、353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三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林昱禓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所應適用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所規定之強制工作處分,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意旨,於民國109年3月18日,裁定停止本案之刑事訴訟程序,並附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二、大法官於110年12月10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認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所規定之強制工作處分,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憲法明顯區隔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上開條文既已失效,原據以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然消滅,本院自應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續行本案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奕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裁判日期:202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