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18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訴訟代理人 王嘉文被 告 曾國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8年度易緝字第1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其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郭芳楠,此有其提出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月3日電人字第10700140531號函影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7年7月26日中區國稅民權銷售字第1073611750號函影本在卷可查,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而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被告黃顯聰、陳俊安、張弘明、王君凱及何元宏均前已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江彥儀法 官 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偉林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