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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附民字第 5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45號原 告 萬淑民

張宸綿余麗華郭文斌共 同訴訟代理人 梁錦文律師被 告 陳澄玄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107年度金訴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尚安雅法 官 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坤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