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54號原 告 劉珈華被 告 陳志偉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案件(108年度重訴字第12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田雅心法 官 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偉林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