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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附民字第 77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776號原 告 萬洲農產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三瑜訴訟代理人 謝念廷律師被 告 鄧浚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易字第24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為統全農產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統全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於民國107年7、8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其以無力清償貨款,統全公司之支票早於107年7月6日遭通報拒絕往來,被告仍交付所示之支票與原告,並向原告詐稱世宏農產科技有限公司近來資金調度困難,世宏公司所開立之支票已無法兌現,亦無法以現金支付貨款,遂交付統全公司之支票以代清償,致原告公司實際負責人胡鋒洲陷於錯誤,誤信可收到統全公司之貨款,收受支票並繼續交付貨物,致受有損害。而被告所涉詐欺取財罪之刑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法院審理在案,爰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8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除原告萬洲農產行有限公司外,原亦有原告得旺養菌農場即王泰鈞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之請求,嗣原告得旺養菌農場即王泰鈞與被告於108年11月14日調解成立,並據原告得旺養菌農場即王泰鈞於109年4月6日撤回對被告之起訴,原告得旺養菌農場即王泰鈞所為此部分訴之撤回,應予准許。

二、又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萬洲農產行有限公司詐欺取財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黃凡瑄法 官 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如玲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