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484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寯崚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陳瑞斌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毀棄損壞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7 月31日109 年度簡字第146 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
8 年度偵字第22074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張寯崚係犯刑法第352 條之毀損文書罪,判處拘役伍拾日,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為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除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經臺中高分檢檢察長駁回再議,並於106 年3 月21日處分確定。
前開2 處分確定後,本署即將系爭帳冊發還至帳冊提出人張耀明位於臺中市○區○○街○○巷○○號之住處予張耀明」應更正為「經臺中高分檢檢察長駁回再議,本署即以106 年2 月20日中檢宏芥104 偵續382 字第19311 號函將系爭帳冊發還至帳冊提出人張耀明位於臺中市○區○○街○○巷○○號之住處予張耀明」,並補充證據「被告於審理時之自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偵字第27580 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偵續字第382、383 、105 年度偵續字第85、108 、256 、257 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5 年度上聲議字第376 號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6年度上聲議字第82號處分書」外,其餘認事用法、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迄今未能與告訴人優跑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事後亦未提出和解方案,且被告之犯行對告訴人造成危害甚大,其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原審諭知之刑度過輕,並未契合人民法律感情而有失之比例,已難謂罰當其罪而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爰提起上訴等語。
三、經查:㈠按法官於有罪判決中,究應如何量處罪刑,為實體法賦予審
理法官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參諸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犯罪情狀之規定,於該法定刑度範圍內,基於合義務性之裁量,量處被告罪刑,此項量刑之裁量權,雖非得任意為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理原則之拘束,即仍須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國民法律感情及一般合法有效之慣例等規範,尤其應遵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之意旨,否則即可能構成裁量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655號判決意旨參照),然如非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明顯違法情事,自不得擅加指摘其違法或不當,即使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裁量權之審查,亦應同此標準,此不僅在保障法官不受任何制度外之不當干涉,更保障法官不受制度內的異質干涉,此方符憲法第80條所宣示獨立審判之真義;易言之,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
㈡原審就被告之犯罪情節及科刑部分之量刑基礎,已於理由內
具體說明:審酌被告率然丟棄系爭帳冊,損害告訴人之權益,且所丟棄之系爭帳冊多達14本,系爭帳冊為關於優跑公司財產狀況之相關資料,被告犯罪情節不輕;並參酌告訴人之代表人黃興華雖具狀表示:被告對於本院民事庭諭令移交公司帳冊置若罔聞,交與檢察官保管之帳冊,多為影印本,被告拒絕移交帳冊之動機顯為故意、惡意,被告疑似在帳冊上漏列銀行存款,另薪資及廣告費亦有異常增加,被告在偵查庭及本院訊問庭時說謊及隱瞞事實,被告是另有所圖,請求從重量刑等語,然依本院105 年度司字第73號民事裁定,裁處罰鍰之對象為張耀明並非被告,則被告辯稱不知道法院有命張耀明提出帳冊等語,尚非全然無據;另告訴人所指上情,僅為被告有「疑似」在帳冊上漏列存款,異常增加薪資及廣告費等情;並另考量被告前無任何犯罪之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可,及被告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被告迄未與告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前開罪刑等旨,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且就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被告犯罪造成之損害、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均已納入考量,並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兼顧被告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既未逾越法定範圍,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或偏執一端,而有失之過輕、違背罪刑罪刑相當之情事,自難認原審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揆諸前揭說明,原審之量刑要無違誤,檢察官猶執前詞指摘量刑過輕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7
3 條、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廖志國提起上訴,檢察官陳僑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李宜璇法 官 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青瑜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