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65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耀東選任辯護人 黃錦郎律師被 告 葉庭芳選任辯護人 林世勳律師被 告 蕭家寧選任辯護人 黃毓棋律師
陳偉展律師(民國109年2月18日解除委任)被 告 陳芳如
林淑眞上 二 人選任辯護人 張書瑋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084號、105年度偵字第1845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易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林耀東犯如附表九編號1至5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編號1至5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課程伍場次。
葉庭芳犯如附表九編號1至2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編號1至2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及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
蕭家寧犯如附表九編號1至2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編號1至2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及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
陳芳如犯如附表九編號1至2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編號1至2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及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
林淑眞犯如附表九編號 1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編號 1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一、六、七」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一、六、七」、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耀東、葉庭芳、蕭家寧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14日準備程序之自白」、「被告陳芳如、林淑眞於本院109年2月18日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林耀東、葉庭芳、蕭家寧、陳芳如、林淑眞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民國 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 339條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刑法第339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案即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二)論罪部分:
1.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⑴核被告林耀東、葉庭芳、蕭家寧、陳芳如、林淑眞就起訴書
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共同製作如本判決附表一、二所示不實發票並用以核銷計畫而詐取補助款部分,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款之商業負責人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罪;就犯罪事實欄一、
(一)共同製作如本判決附表三編號2、6、13、14、15所示不實發票,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罪。
⑵被告林耀東、葉庭芳、蕭家寧、陳芳如、林淑眞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⑶被告林耀東、葉庭芳、蕭家寧、陳芳如、林淑眞就本案決附
表一、二所示以不實發票並用以核銷計畫而詐取計畫補助款部分,均係分別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為想像競合犯,均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⑷按關於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
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是應分別視其犯罪時間係在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前或之後,而分別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或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548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林耀東、葉庭芳、蕭家寧、陳芳如、林淑眞就如本判決附表一、二及如本判決附表三編號2、6、13、14、15所示之各期申報營業稅中開具不實統一發票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皆應以每一期營業稅繳納(即每 2個月)期間作為認定登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罪數,上開各期內之數次舉動,均為實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單一目的所為,宜認定為接續犯之單一法律行為,均論以一罪。被告林耀東、葉庭芳、蕭家寧、陳芳如、林淑眞所犯各期營業稅申報期可分,且開立不實憑證之對象有別、不同營業人需求各異,依前開說明,應同時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則被告等就如本判決附表一、二及如本判決附表三編號2、6、13、14、15所示開立與不同營業人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與分論併罰(共29罪)。
2.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⑴核被告葉庭芳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所示共同製作不
實扣繳憑單、財務報表,並據以申報而逃漏中環科技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林耀東、蕭家寧、陳芳如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所示共同製作不實扣繳憑單、財務報表並據以申報而幫助逃漏中環科技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起訴書論罪欄就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記載被告林淑眞亦涉犯上開罪嫌,然參酌犯罪事實欄一、(二)並未提及林淑眞,於後續關於共犯關係、罪數之記載,亦均未提及被告林淑眞,堪認此部分應屬贅載。
⑵被告林耀東、葉庭芳、蕭家寧、陳芳如就犯刑法第 216條、
第 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5款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部分,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林耀東、蕭家寧、陳芳如就幫助逃漏稅捐部分,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⑶被告葉庭芳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所示如附表五編號
1至編號6所示各年度之逃漏稅捐、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三罪間,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從一重論以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被告林耀東、蕭家寧、陳芳如所為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所示如附表五編號1至編號6所示年度之幫助漏稅捐、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三罪間,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 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從一重論以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
⑷被告林耀東、葉庭芳、蕭家寧、陳芳如所為如附表五所示編
號1至編號6之各年度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共6罪)。
3.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部分:⑴被告林耀東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示製作如附表六所示不
實會計憑證犯行,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而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被告林耀東雖非新國公司負責人而屬無身分之人,然其與有該身分之被告李碩杓共同實施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 1項之規定,亦應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
⑵被告林耀東與李碩杓、陳麗眞,就犯罪事實二部分所示製作
不實會計憑證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⑶被告林耀東所為製作如本判決附表六編號1至2所示不實發票等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共2罪)。
4.就犯罪事實欄三部分:⑴被告林耀東所為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所示製作如附表七所
示不實會計憑證犯行,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而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被告林耀東雖非汎達公司會計人員而屬無身分之人,然其與有該身分之許東林共同實施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亦應論以共同正犯。
⑵被告林耀東所為製作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不實發票等犯行,2期為1罪,起訴書雖認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5.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部分:⑴核被告林耀東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一)所示製作如附
表八所示不實出差旅費報告表而詐取款項部分,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⑵核被告林耀東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二)所示於如附表
八所示不實出差旅費報告表為不實補充填載部分並提出,亦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林耀東行使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前不實登載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⑶被告林耀東所為犯罪事實四、(一)所示製作附表八編號 1
至編號13所示不實出差旅費報告表而詐取款項部分,分別係以一行為而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應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林耀東於同一時地提出而行使犯罪事實四(二)所示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乃以一行為同時多次犯同一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業務上登載不實罪。
⑷被告林耀東如犯罪事實四(一)所示附表八編號 1至13所示
各詐欺犯行與犯罪事實四(二)所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部分,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共14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林耀東、葉庭芳、蕭家寧、陳芳如、林淑眞各為國立大學教授、公司主管及助理等職位,竟為求研究計畫得以進行,而同以假發票詐欺經費用以支應上揭各計畫等支出開銷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渠等詐得款項微,所生損害非輕,惟被告林耀東、葉庭芳、蕭家寧、陳芳如、林淑眞犯後均已坦承全部犯行,補繳相關稅款,堪認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九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林耀東、葉庭芳、蕭家寧、陳芳如、林淑眞犯前揭各罪,業經本院判決均為得易科罰金之刑,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不得合併應執行刑之情,則本院依法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被告林耀東、葉庭芳、蕭家寧、陳芳如、林淑眞所犯各罪,犯罪時空、手法與態樣,侵害法益相同,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於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為之,本院綜合上情就被告林耀東、葉庭芳、蕭家寧、陳芳如、林淑眞所犯各罪,合併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部分:
(一)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本案有關沒收部分之諭知,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且責任共同原則,係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至於犯罪成立後,共同正犯間關於犯罪所得應如何沒收,仍須本於罪刑法定主義及罪責之原則,各按其實際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因之,最高法院往昔採連帶沒收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相關見解,業經最高法院 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或不再供參考,並改採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部分而為沒收(最高法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333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法沒收新制目的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於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為獨立於刑罰之外之法律效果,僅須違法行為該當即可,並不以犯罪行為經定罪為必要,亦與犯罪情節重大與否無關。因此,關於沒收有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即不宣告沒收或予以酌減)規定之適用,其所應審酌者,並非行為人之惡性或犯罪行為之危險性等與科刑輕重有關之事項,而係考量該犯罪所得本身,是否具有不應沒收或應予酌減或以不宣告沒收為適當之特別情形,例如沒收該犯罪所得是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或應沒收物之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沒收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抑或犯罪行為人已將該犯罪所得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等情形,則得不宣告沒收或酌減之。因此犯罪所得可否例外不予宣告沒收,其所應考量之事項,與科刑時所應審酌之情狀,因二者之性質及規範目的均不相同,自不宜混為一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18號刑事判決意旨)。查被告林耀東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詐得款項新臺幣(下同)369萬元部分,用以添購實驗室相關設備共218項,並經國立中興大學同意予以造冊列管,有108年5月21日簽暨環境奈米材料實驗是以公款購置物品總表附卷可稽(參本院卷第103至128頁背面),檢察官雖認上開中興大學造冊列管之項目,卷內尚無證據足認係依本案詐得款項購買,然觀諸附表一、二所示開立不實發票取得補助款之時間為96至102年間,至105年間開始偵查,已時隔多年,衡諸一般常情是否能留存上開 218項物品購買之憑據,確有困難。又考量沒收應按其實際利得數額負責,卷內亦無證據足認被告林耀東詐得該 369萬元均仍由被告林耀東保有,基於有利被告林耀東之認定,本院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參酌上開列冊物品之價值,酌減犯罪所得金額為 1,00萬5,711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被告葉庭芳、蕭家寧、陳芳如、林淑眞卷內均無證據足認渠等因本案犯罪獲有犯罪所得,且關於中環科技公司已補繳相關稅款,爰不依法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緩刑部分:末查被告林耀東、葉庭芳、蕭家寧、陳芳如、林淑眞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渠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被告林耀東、葉庭芳、蕭家寧、陳芳如、林淑眞本案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被告陳芳如、林淑眞自偵查中即坦承犯行,被告林耀東、葉庭芳、蕭家寧於審理中亦均坦承犯行。且被告中環科技公司已補繳相關稅款(參本院卷第83至92頁),並考量渠等均有正當工作,信渠等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被告林耀東緩刑 5年、被告葉庭芳、蕭家寧、陳芳如、林淑眞均緩刑 3年,以啟自新。另本院斟酌被告林耀東、葉庭芳、蕭家寧、陳芳如、林淑眞於本案之犯罪情節,為使渠等深植守法觀念,記取本案教訓,深切反省,命被告林耀東、葉庭芳、蕭家寧、陳芳如、林淑眞各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被告林耀東、葉庭芳、蕭家寧、陳芳如並應接受如主文所示場次之法治教育,使渠等於法治教育之薰陶下,培養正確之法治觀念,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其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47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第215條、第216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提起公訴,檢察官藍獻榮、洪明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彥蓉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附表一:中環生貿公司開立不實發票彙整表┌──┬─────────────────────┬──────────────────────────────┬───────────┐│ │發票資料 │支出憑證黏存單 │補助款匯款情形 │├──┼────┬──────┬────┬────┼─────┬─────┬─────┬─────┬──────┼────┬──────┤│編號│發票日期│統一發票字軌│發票金額│發票品名│支出憑證黏│支出憑證黏│支出憑證黏│支出憑證黏│核銷補助研究│匯款日期│匯入帳戶 ││ │ │ │(新臺幣)│ │存單核銷經│存單上計劃│存單上「用│存單提出時│計畫/核銷項 │ │ ││ │ │ │ │ │辦人 │主持人或單│途說明」欄│間 │目 │ │ ││ │ │ │ │ │ │位主管 │不實記載 │ │ │ │ │├──┼────┼──────┼────┼────┼─────┼─────┼─────┼─────┼──────┼────┼──────┤│ 1 │960327 │ SZ00000000 │ 98000 │試劑一批│傅威程 │林耀東 │實驗室分析│96年5月間 │建置中臺灣奈│960517 │中環生貿公司││ │ │ │ │ │ │ │用試劑 │ │米材料功能性│ │臺灣中小企業││ │ │ │ │ │ │ │ │ │檢測(奈米標 │ │銀行苓雅分行││ │ │ │ │ │ │ │ │ │章)/業務費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號帳戶 ││ ├────┼──────┼────┼────┼─────┼─────┼─────┼─────┼──────┼────┼──────┤│ │960416 │ SZ00000000 │ 96000 │試劑一批│ │ │檢測大腸桿│96年5月 │建置中臺灣奈│960528 │中環生貿公司││ │ │ │ │ │ │ │菌 │ │米材料功能性│ │臺灣中小企業││ │ │ │ │ │ │ │ │ │檢測(奈米標 │ │銀行苓雅分行││ │ │ │ │ │ │ │ │ │章)/業務費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號帳戶 ││ ├────┼──────┼────┼────┼─────┼─────┼─────┼─────┼──────┼────┼──────┤│ │960430 │ SZ00000000 │ 95000 │試劑一批│廖崇億 │ │檢測大腸桿│96年6月 │建置中臺灣奈│960703 │中環生貿公司││ │ │ │ │ │ │ │菌群 │ │米材料功能性│ │臺灣中小企業││ │ │ │ │ │ │ │ │ │檢測(奈米標 │ │銀行苓雅分行││ │ │ │ │ │ │ │ │ │章)/業務費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號帳戶 │├──┼────┼──────┼────┼────┼─────┼─────┼─────┼─────┼──────┼────┼──────┤│ 2 │960720 │ Z000000000 │ 98000 │試劑一批│廖崇億 │林耀東 │檢測大腸桿│96年7月 │建置中臺灣奈│960807 │中環生貿公司││ │ │ │ │(檢測大 │ │ │菌群 │ │米材料功能性│ │臺灣中小企業││ │ │ │ │腸桿菌群│ │ │ │ │檢測(奈米標 │ │銀行苓雅分行││ │ │ │ │) │ │ │ │ │章)/業務費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號帳戶 ││ ├────┼──────┼────┼────┼─────┼─────┼─────┼─────┼──────┼────┼──────┤│ │960806 │ UZ00000000 │ 96000 │試劑一批│廖崇億 │林耀東 │實驗用藥劑│96年8月 │建置中臺灣奈│960528 │中環生貿公司││ │ │ │ │(鑽石靈)│ │ │ │ │米材料功能性│ │臺灣中小企業││ │ │ │ │ │ │ │ │ │檢測(奈米標 │ │銀行苓雅分行││ │ │ │ │ │ │ │ │ │章)/業務費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號帳戶 ││ ├────┼──────┼────┼────┼─────┼─────┼─────┼─────┼──────┼────┼──────┤│ │960820 │ UZ00000000 │ 98000 │試劑一批│廖崇億 │林耀東 │鑽石靈 │96年8月 │建置中臺灣奈│960703 │中環生貿公司││ │ │ │ │ │ │ │ │ │米材料功能性│ │臺灣中小企業││ │ │ │ │ │ │ │ │ │檢測(奈米標 │ │銀行苓雅分行││ │ │ │ │ │ │ │ │ │章)/業務費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號帳戶 │├──┼────┼──────┼────┼────┼─────┼─────┼─────┼─────┼──────┼────┼──────┤│ 3 │960903 │ VZ00000000 │ 97000 │試劑一批│胡正苓 │林耀東 │實驗用藥劑│96年9月 │建置中臺灣奈│960914 │中環生貿公司││ │ │ │ │ │ │ │ │ │米材料功能性│ │臺灣中小企業││ │ │ │ │ │ │ │ │ │檢測(奈米標 │ │銀行苓雅分行││ │ │ │ │ │ │ │ │ │章)/業務費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號帳戶 ││ ├────┼──────┼────┼────┼─────┼─────┼─────┼─────┼──────┼────┼──────┤│ │970918 │ BZ00000000 │ 96000 │試劑一批│陳芳吟 │林耀東 │檢測大腸桿│97年10月 │中興大學奈米│971013 │中環生貿公司││ │ │ │ │ │ │ │菌 │ │標章測驗實驗│ │臺灣中小企業││ │ │ │ │ │ │ │ │ │室計畫/業務 │ │銀行苓雅分行││ │ │ │ │ │ │ │ │ │費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號帳戶 ││ ├────┼──────┼────┼────┼─────┼─────┼─────┼─────┼──────┼────┼──────┤│ │971017 │ BZ00000000 │ 98000 │試劑一批│陳芳吟 │林耀東 │檢測大腸桿│97年10月 │中興大學奈米│971104 │中環生貿公司││ │ │ │ │ │ │ │菌(含培養 │ │標章測驗實驗│ │臺灣中小企業││ │ │ │ │ │ │ │皿、滴管) │ │室計畫/業務 │ │銀行苓雅分行││ │ │ │ │ │ │ │ │ │費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號帳戶 │├──┼────┼──────┼────┼────┼─────┼─────┼─────┼─────┼──────┼────┼──────┤│ 4 │971210 │ CZ00000000 │ 98000 │試劑一批│陳芳吟 │林耀東 │檢測大腸桿│97年12月 │中興大學奈米│971222 │中環生貿公司││ │ │ │ │ │ │ │菌群等 │ │標章測驗實驗│ │臺灣中小企業││ │ │ │ │ │ │ │ │ │室計畫/業務 │ │銀行苓雅分行││ │ │ │ │ │ │ │ │ │費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號帳戶 │├──┼────┼──────┼────┼────┼─────┼─────┼─────┼─────┼──────┼────┼──────┤│ 5 │980114 │ EA00000000 │ 97000 │試劑一批│陳芳吟 │林耀東 │檢測大腸桿│98年1月 │中興大學奈米│980122 │中環生貿公司││ │ │ │ │ │ │ │菌群等 │ │標章測驗實驗│ │臺灣中小企業││ │ │ │ │ │ │ │ │ │室計畫/業務 │ │銀行苓雅分行││ │ │ │ │ │ │ │ │ │費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號帳戶 │├──┼────┼──────┼────┼────┼─────┼─────┼─────┼─────┼──────┼────┼──────┤│ 6 │980306 │ FA00000000 │ 98000 │試劑一批│陳芳吟 │林耀東 │檢測大腸桿│98年3月 │中興大學奈米│930318 │中環生貿公司││ │ │ │ │ │ │ │菌、耗材( │ │標章測驗實驗│ │臺灣中小企業││ │ │ │ │ │ │ │培養皿、滴│ │室計畫/業務 │ │銀行苓雅分行││ │ │ │ │ │ │ │管) │ │費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號帳戶 │├──┼────┼──────┼────┼────┼─────┼─────┼─────┼─────┼──────┼────┼──────┤│ 7 │980512 │ GA00000000 │ 98000 │試劑一批│陳芳吟 │林耀東 │實驗抗菌用│98年5月 │中興大學奈米│980521 │中環生貿公司││ │ │ │ │(二氧化 │ │ │藥品 │ │標章測驗實驗│ │臺灣中小企業││ │ │ │ │氮) │ │ │ │ │室計畫/業務 │ │銀行苓雅分行││ │ │ │ │ │ │ │ │ │費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號帳戶 ││ ├────┼──────┼────┼────┼─────┼─────┼─────┼─────┼──────┼────┼──────┤│ │980525 │ GA00000000 │ 98000 │試劑一批│陳芳吟 │林耀東 │twin oxide│98年5月 │中興大學奈米│980605 │中環生貿公司││ │ │ │ │ │ │ │試劑 │ │標章測驗實驗│ │臺灣中小企業││ │ │ │ │ │ │ │ │ │室計畫/業務 │ │銀行苓雅分行││ │ │ │ │ │ │ │ │ │費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號帳戶 │├──┼────┼──────┼────┼────┼─────┼─────┼─────┼─────┼──────┼────┼──────┤│ 8 │980707 │ HA00000000 │ 98000 │試劑一批│陳芳吟 │林耀東 │實驗用試劑│98年7月 │合成可見光應│980803 │中環生貿公司││ │ │ │ │ │ │ │twin oxide│ │答奈米光先觸│ │臺灣中小企業││ │ │ │ │ │ │ │/實驗用 │ │媒/電導型奈 │ │銀行苓雅分行││ │ │ │ │ │ │ │ │ │米觸媒/業務 │ │00000000000 ││ │ │ │ │ │ │ │ │ │費 │ │號帳戶 │├──┼────┼──────┼────┼────┼─────┼─────┼─────┼─────┼──────┼────┼──────┤│ 9 │981001 │ JA00000000 │ 9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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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劑)二氧 │ │室計畫/業務 │ │銀行苓雅分行││ │ │ │ │ │ │ │化氮 │ │費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號帳戶 │├──┼────┼──────┼────┼────┼─────┼─────┼─────┼─────┼──────┼────┼──────┤│ 16 │0000000 │ TF00000000 │ 98000 │二氧化氮│許惠然 │林耀東 │Twin Oxide│100年2月 │中興大學奈米│0000000 │中環生貿公司││ │ │ │ │ │ │ │(A+B劑) │ │標章測驗實驗│ │臺灣中小企業││ │ │ │ │ │ │ │ │ │室計畫/業務 │ │銀行苓雅分行││ │ │ │ │ │ │ │ │ │費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號帳戶 │├──┼────┼──────┼────┼────┼─────┼─────┼─────┼─────┼──────┼────┼──────┤│ 17 │0000000 │ UK00000000 │ 98000 │二氧化氮│許惠然 │林耀東 │Twin Oxide│100年7月 │中興大學奈米│0000000 │中環生貿公司││ │ │ │ │ │ │ │(A+B劑) │ │標章測驗實驗│ │臺灣中小企業││ │ │ │ │ │ │ │ │ │室計畫/業務 │ │銀行苓雅分行││ │ │ │ │ │ │ │ │ │費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號帳戶 │├──┼────┼──────┼────┼────┼─────┼─────┼─────┼─────┼──────┼────┼──────┤│ 18 │0000000 │ GT00000000 │ 96000 │試劑 │蔡享倍 │楊吉斯 │林耀東採購│101年12月 │奈米搮章檢測│0000000 │中環生貿公司││ │ │ │ │ │ │ │超純水再生│ │實驗室建置經│ │臺灣中小企業││ │ │ │ │ │ │ │製劑一批 │ │費經常門 │ │銀行苓雅分行││ │ │ │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號帳戶 ││ ├────┼──────┼────┼────┼─────┼─────┼─────┼─────┼──────┼────┼──────┤│ │0000000 │ GT00000000 │ 94000 │試劑 │蔡享倍 │林耀東 │大腸桿菌測│101年12月 │中興大學奈米│0000000 │中環生貿公司││ │ │ │ │ │ │ │定試劑/抗 │ │標章測驗實驗│ │臺灣中小企業││ │ │ │ │ │ │ │菌實驗用試│ │室計畫/業務 │ │銀行苓雅分行││ │ │ │ │ │ │ │劑 │ │費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號帳戶 │├──┼────┼──────┼────┼────┼─────┼─────┼─────┼─────┼──────┼────┼──────┤│ 19 │0000000 │ KT00000000 │ 96000 │試劑一批│蔡享倍 │林耀東 │檢測大腸桿│102年1月 │中興大學奈米│0000000 │中環生貿公司││ │ │ │ │ │ │ │菌f群、耗 │ │標章測驗實驗│ │臺灣中小企業││ │ │ │ │ │ │ │材(培養皿 │ │室計畫/業務 │ │銀行苓雅分行││ │ │ │ │ │ │ │、滴管) │ │費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號帳戶 ││ ├────┼──────┼────┼────┼─────┼─────┼─────┼─────┼──────┼────┼──────┤│ │0000000 │ KT00000000 │ 98000 │檢測總菌│蔡享倍 │林耀東 │檢測總菌 │102年2月 │中興大學奈米│0000000 │中環生貿公司││ │ │ │ │落數 │ │ │落數、耗材│ │標章測驗實驗│ │臺灣中小企業││ │ │ │ │ │ │ │(含培養皿 │ │室計畫/業務 │ │銀行苓雅分行││ │ │ │ │ │ │ │、滴管) │ │費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號帳戶 │├──┼────┼──────┼────┼────┼─────┼─────┼─────┼─────┼──────┼────┼──────┤│ 20 │0000000 │ LR00000000 │97000 │大腸桿菌│蔡享倍 │林耀東等 │大腸桿菌 │102年4月 │經濟部學界開│0000000 │中環生貿公司││ │ │ │ │總菌落數│ │ │總菌落數 │ │發產業技術計│ │臺灣中小企業││ │ │ │ │耗材 │ │ │耗材 │ │畫補助/耗材 │ │銀行苓雅分行││ │ │ │ │ │ │ │ │ │費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號帳戶 │├──┼────┼──────┼────┼────┼─────┼─────┼─────┼─────┼──────┼────┼──────┤│ 21 │0000000 │ LR00000000 │ 96000 │檢測總菌│蔡享倍 │林耀東 │檢測總菌 │102年5月 │中興大學奈米│0000000 │中環生貿公司││ │ │ │ │落數試劑│ │ │落數試劑 │ │標章測驗實驗│ │臺灣中小企業││ │ │ │ │ │ │ │ │ │室計畫/業務 │ │銀行苓雅分行││ │ │ │ │ │ │ │ │ │費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號帳戶 ││ ├────┼──────┼────┼────┼─────┼─────┼─────┼─────┼──────┼────┼──────┤│ │0000000 │ MP00000000 │ 97000 │檢測大腸│蔡享倍 │林耀東 │檢測大腸 │102年6月 │建教計畫結餘│0000000 │中環生貿公司││ │ │ │ │桿菌總菌│ │ │桿菌總菌 │ │款再利用--林│ │臺灣中小企業││ │ │ │ │落數試劑│ │ │落數試劑 │ │耀東/業務費 │ │銀行苓雅分行││ │ │ │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號帳戶 │├──┼────┼──────┼────┼────┼─────┼─────┼─────┼─────┼──────┼────┼──────┤│ 22 │0000000 │ PK00000000 │ 97000 │檢測大腸│蔡享倍 │ │大腸桿菌落│102年11月 │經濟部學界開│0000000 │中環生貿公司││ │ │ │ │桿菌總菌│ │ │試劑/實驗 │ │發產業技術計│ │臺灣中小企業││ │ │ │ │落數試劑│ │ │耗材 │ │畫補助/材料 │ │銀行苓雅分行││ │ │ │ │ │ │ │ │ │費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號帳戶 ││ ├────┼──────┼────┼────┼─────┼─────┼─────┼─────┼──────┼────┼──────┤│ │0000000 │ PK00000000 │ 96000 │檢測霉菌│蔡享倍 │林耀東 │檢測霉菌試│102年11月 │開發新穎即時│0000000 │中環生貿公司││ │ │ │ │試劑 │ │ │劑/實驗用 │ │監測微生物光│ │臺灣中小企業││ │ │ │ │ │ │ │ │ │催化失活技術│ │銀行苓雅分行││ │ │ │ │ │ │ │ │ │/業務費 │ │00000000000 │├──┼────┼──────┼────┼────┼─────┼─────┼─────┼─────┼──────┼────┼──────┤│ │ │ │0000000 │ │ │ │ │ │ │ │ │└──┴────┴──────┴────┴────┴─────┴─────┴─────┴─────┴──────┴────┴──────┘附表二:中環科技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 │發票 │支出憑證黏存單 │補助款匯款情形 │├──┼────┬──────┬────┬────┼─────┬─────┬─────┬─────┬──────┼────┬──────┤│編號│發票日期│統一發票字軌│發票金額│發票品名│支出憑證黏│計劃主持人│支出憑證黏│行使日期 │核銷補助研究│匯款日期│匯入帳戶 ││ │ │ │(新臺幣)│ │存單核銷經│ │存單上「用│ │計畫 │ │ ││ │ │ │ │ │辦人 │ │途說明」欄│ │ │ │ ││ │ │ │ │ │ │ │不實記載 │ │ │ │ │├──┼────┼──────┼────┼────┼─────┼─────┼─────┼─────┼──────┼────┼──────┤│ 1 │960315 │ SW00000000 │ 98000 │檢驗費 │傅威程 │林耀東 │能力對比- │96年5月間 │建置中臺灣奈│960517 │中環生貿公司││ │ │ │ │ │ │ │檢驗分析費│ │米材料功能性│ │臺灣銀行前鎮││ │ │ │ │ │ │ │ │ │檢測(奈米標 │ │分行00000000││ │ │ │ │ │ │ │ │ │章)業務費 │ │3537號帳戶 │├──┼────┼──────┼────┼────┼─────┼─────┼─────┼─────┼──────┼────┼──────┤│ 2 │960920 │ VW00000000 │ 96000 │檢驗費 │胡正苓 │林耀東 │能力對比- │96年9月間 │建置中臺灣奈│961005 │中環生貿公司││ │ │ │ │ │ │ │檢驗分析費│ │米材料功能性│ │臺灣銀行前鎮││ │ │ │ │ │ │ │ │ │檢測(奈米標 │ │分行00000000││ │ │ │ │ │ │ │ │ │章)業務費 │ │3537號帳戶 │└──┴────┴──────┴────┴────┴─────┴─────┴─────┴─────┴──────┴────┴──────┘附表三:
┌──┬─────┬────────────┬──────┬────────┬─────────┬─────────┬─────────┐│編號│日期 │會計憑證 │科目 │摘要 │借方金額 │貸方金額 │備註 │├──┼─────┼────────────┼──────┼────────┼─────────┼─────────┼─────────┤│1 │960723 │中環科技轉帳傳票 │暫付款 │林耀東 │100000 │ │ │├──┼─────┼────────────┼──────┼────────┼─────────┼─────────┼─────────┤│2 │961107 │中環科技轉帳傳票 │暫付款 │林耀東 │350437 │ │ ││ │ │ ├──────┼────────┼─────────┼─────────┼─────────┤│ │ │ │代收稅款 │9611薪資/林耀東 │ │31000 │ │├──┼─────┼────────────┼──────┼────────┼─────────┼─────────┼─────────┤│3 │970327 │中環科技現金支出傳票 │暫付款 │林耀東 │100000 │ │ │├──┼─────┼────────────┼──────┼────────┼─────────┼─────────┼─────────┤│4 │970421 │中環科技現金支出傳票 │暫付款 │林耀東 │100000 │ │ │├──┼─────┼────────────┼──────┼────────┼─────────┼─────────┼─────────┤│5 │970505 │中環科技轉帳傳票 │暫付款 │林耀東 │30000 │ │ │├──┼─────┼────────────┼──────┼────────┼─────────┼─────────┼─────────┤│6 │970531 │中環科技轉帳傳票 │應付費用 │人力資遣費 │525675 │ │ ││ │ │ ├──────┼────────┼─────────┼─────────┼─────────┤│ │ │ │專案費用 │林耀東 │184762 │ │ ││ │ │ ├──────┼────────┼─────────┼─────────┼─────────┤│ │ │ │暫付款 │林耀東 │ │710437 │ │├──┼─────┼────────────┼──────┼────────┼─────────┼─────────┼─────────┤│7 │970605 │中環科技轉帳傳票 │暫付款 │林耀東 │30000 │ │ │├──┼─────┼────────────┼──────┼────────┼─────────┼─────────┼─────────┤│8 │970901 │中環科技現金支出傳票 │暫付款 │林耀東 │126229 │ │ │├──┼─────┼────────────┼──────┼────────┼─────────┼─────────┼─────────┤│9 │9801 │中環科技公司費用申請單 │ │付現-中興 │278095 │ │並檢附被告林耀東所││ │ │ │ │(備註欄載有生貿 │ │ │親簽98年1月22日收 ││ │ │ │ │派遣費簽收如附件│ │ │據 ││ │ │ │ │) │ │ │ │├──┼─────┼────────────┼──────┼────────┼─────────┼─────────┼─────────┤│10 │980729 │中環科技公司費用申請單 │ │98/1 92381 │370000 │ │ ││ │ │ │ │98/00 00000 │ │ │ ││ │ │ │ │98/5 93333 │ │ │ ││ │ │ │ │98/5 93333 │ │ │ ││ │ │ │ │ │ │ │ ││ │ │ │ │37238扣2381手續 │ │ │ ││ │ │ │ │費 │ │ │ ││ │ │ │ │實付370000 │ │ │ ││ │ │ │ │(備註載有人力派 │ │ │ ││ │ │ │ │遣費中興大學應付│ │ │ ││ │ │ │ │費用) │ │ │ │├──┼─────┼────────────┼──────┼────────┼─────────┼─────────┼─────────┤│11 │990923 │中環科技費用申請單 │ │林耀東 │105000 │ │並檢附99年9月23日 ││ │ │ │ │ │ │ │無摺存款存根 │├──┼─────┼────────────┼──────┼────────┼─────────┼─────────┼─────────┤│12 │9911 │中環科技費用申請單 │ │林耀東 │143000 │ │並檢附99年11月11日││ │ │ │ │ │ │ │無摺存款存根 │├──┼─────┼────────────┼──────┼────────┼─────────┼─────────┼─────────┤│13 │991210 │中環科技轉帳傳票 │應付費用 │以人力派遣費用付│0000000 │ │並檢附99年12月10日││ │ │ │ │林耀東 │ │ │取款憑條及無摺存款││ │ │ │ │ │ │ │存根 │├──┼─────┼────────────┼──────┼────────┼─────────┼─────────┼─────────┤│14 │0000000 │中環科技轉帳傳票 │應付費用 │以人力派遣費用付│150000 │ │並檢附100年1月25日││ │ │ │ │林耀東 │ │ │取款憑條及無摺存款││ │ │ │ │ │ │ │存根 │├──┼─────┼────────────┼──────┼────────┼─────────┼─────────┼─────────┤│15 │0000000 │中環科技費用申請單 │收現金 │ │付現金0000000 │ │ ││ │ ├────────────┼──────┼────────┼─────────┼─────────┼─────────┤│ │ │中環科技轉帳傳票 │應付費用 │以人力派遣費用付│0000000 │ │並檢附101年1月13日││ │ │ │ │林耀東 │ │ │取款憑條及無摺存款││ │ │ │ │ │ │ │存根 │├──┼─────┼────────────┼──────┼────────┼─────────┼─────────┼─────────┤│16 │0000000 │中環科技費用申請單 │ │中興/林101-102/1│450000 │ │ ││ │ │ │ │共計五次 │ │ │ │├──┼─────┼────────────┼──────┼────────┼─────────┼─────────┼─────────┤│17 │0000000 │中環科技費用申請單 │支付林耀東 │ │440000 │ │其上簽收欄有林耀東││ │ │ │ │ │ │ │簽名 │└──┴─────┴────────────┴──────┴────────┴─────────┴─────────┴─────────┘附表四:
┌──┬────────┬────────────┬────────┬────────────────────┬────────────┐│編號│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人 │匯入帳戶 │備註 │├──┼────────┼────────────┼────────┼────────────────────┼────────────┤│1 │970327 │100000 │ │上開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戶 │ │├──┼────────┼────────────┼────────┼────────────────────┼────────────┤│2 │970421 │100000 │ │上開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戶 │ │├──┼────────┼────────────┼────────┼────────────────────┼────────────┤│3 │970901 │126229 │ │上開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戶 │ │├──┼────────┼────────────┼────────┼────────────────────┼────────────┤│4 │990923 │105000 │陳芳如 │上開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戶 │ │├──┼────────┼────────────┼────────┼────────────────────┼────────────┤│5 │991111 │143000 │陳芳如 │上開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戶 │ │├──┼────────┼────────────┼────────┼────────────────────┼────────────┤│6 │991210 │272000 │陳芳如 │上開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戶 │ │├──┼────────┼────────────┼────────┼────────────────────┼────────────┤│7 │0000000 │150000 │ │上開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戶 │ │└──┴────────┴────────────┴────────┴────────────────────┴────────────┘附表五:中環科技公司虛偽登載之員工薪資明細表┌──┬─────┬───────┬────────────┬─────────┬────┬──────────────────────┐│編號│課稅年度 │申報期間 │虛報薪資所得(單位:新臺幣│合計金額 │適用稅率│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單位:新臺幣) ││ │ │ │) │ │ │ │├──┼─────┼───────┼──────┬─────┼─────────┼────┼──────────────────────┤│1 │96年度 │97年5月間某日 │彭鉅鈞 │100000 │40萬437元 │25% │130142 ││ │ │ ├──────┼─────┤ │ │計算式: ││ │ │ │胡正苓 │40437 │ │ │400437*0.25=100109.25 (原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 │ │ ├──────┼─────┤ │ │000000-000000.25=300327.75 ││ │ │ │傅威程 │160000 │ │ │300327.75*0.10=30032.775 (未分配盈餘之課稅)││ │ │ ├──────┼─────┤ │ │100109.25+30032.775=130142.25 (原營利事業所 ││ │ │ │廖崇億 │100000 │ │ │得稅額)加(未分配盈餘之課稅) │├──┼─────┼───────┼──────┼─────┼─────────┼────┼──────────────────────┤│2 │97年度 │97年5月間某日 │傅威程 │100000 │30萬元 │25% │97500 ││ │ │(98年5月29日之│ │ │ │ │計算式: ││ │ │前) ├──────┼─────┤ │ │300000*0.25=75000 ││ │ │ │ │ │ │ │(原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 │ │ │曾枱瑋 │100000 │ │ │000000-00000=225000 ││ │ │ ├──────┼─────┤ │ │225000*0.10=22500 ││ │ │ │ │ │ │ │(未分配盈餘之課稅) ││ │ │ │ │ │ │ │75000+22500=97500 ││ │ │ │廖崇億 │100000 │ │ │(原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加(未分配盈餘之課稅 )│├──┼─────┼───────┼──────┼─────┼─────────┼────┼──────────────────────┤│3 │98年度 │99年5月間某日 │曾枱瑋 │100000 │40萬元 │25% │97500 ││ │ │ │ │ │ │ │計算式: ││ │ │ │ │ │ │ │300000*0.25=75000 ││ │ │ │ │ │ │ │(原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 │ │ ├──────┼─────┤ │ │000000-00000=225000 ││ │ │ │ │ │ │ │225000*0.10=22500 ││ │ │ │陳芳吟 │100000 │ │ │(未分配盈餘之課稅) ││ │ │ │ │ │ │ │75000+22500=97500 ││ │ │ │ │ │ │ │(原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加(未分配盈餘之課稅) │├──┼─────┼───────┼──────┼─────┼─────────┼────┼──────────────────────┤│4 │99年度 │100年5月間某日│章懿霈 │110000 │54萬元 │17% │136620 ││ │ │ │ │ │ │ │ 計算式: ││ │ │ ├──────┼─────┤ │ │540000*0.17=91800 ││ │ │ │ │ │ │ │(原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 │ │ │林禹豪 │130000 │ │ │000000-00000=448200 ││ │ │ ├──────┼─────┤ │ │448200*0.10=44820 ││ │ │ │ │ │ │ │(未分配盈餘之課稅) ││ │ │ │ │ │ │ │91800+44820=97500 ││ │ │ │陳芳吟 │300000 │ │ │(原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加(未分配盈餘之課稅) │├──┼─────┼───────┼──────┼─────┼─────────┼────┼──────────────────────┤│5 │100年度 │101年5月間某日│曾靖樺 │3000 │35萬3000元 │17% │89309 ││ │ │ │ │ │ │ │計算式: ││ │ │ ├──────┼─────┤ │ │353000*0.17=60010 ││ │ │ │ │ │ │ │(原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 │ │ │章懿霈 │100000 │ │ │000000-00000=292990 ││ │ │ ├──────┼─────┤ │ │292990*0.10=29299 ││ │ │ │ │ │ │ │(未分配盈餘之課稅) ││ │ │ │ │ │ │ │60010+29299=89309 ││ │ │ │許惠然 │250000 │ │ │(原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加(未分配盈餘之課稅) │├──┼─────┼───────┼──────┼─────┼─────────┼────┼──────────────────────┤│6 │101年度 │102年5月間某日│蔡享倍 │300000 │50萬元 │17% │126500 ││ │ │ │ │ │ │ │ 計算式: ││ │ │ │ │ │ │ │500000*0.17=85000 ││ │ │ │ │ │ │ │(原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 │ │ ├──────┼─────┤ │ │000000-00000=415000 ││ │ │ │ │ │ │ │415000*0.10=41500 ││ │ │ │陳柏宇 │200000 │ │ │(未分配盈餘之課稅) ││ │ │ │ │ │ │ │85000+41500=12650 ││ │ │ │ │ │ │ │(原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加(未分配盈餘之課稅 )│└──┴─────┴───────┴──────┴─────┴─────────┴────┴──────────────────────┘附表六:新國公司┌──┬──────────────────────────┬─────────────────────────────────────┐│ │發票 │支出憑證黏存單 │├──┼─────┬───────┬─────┬──────┼─────┬─────┬───────┬─────┬───────────┤│編號│發票日期 │統一發票字軌 │發票金額( │發票品名 │支出憑證黏│支出憑證上│支出憑證黏上「│行使日期 │核銷補助研究計畫 ││ │ │ │新臺幣) │ │存單核銷經│計劃主持人│用途說明」欄不│ │ ││ │ │ │ │ │辦人 │ │實記載 │ │ │├──┼─────┼───────┼─────┼──────┼─────┼─────┼───────┼─────┼───────────┤│1 │0000000 │ MP00000000 │ 85000 │光譜儀之耗材│蔡享倍 │林耀東 │光譜儀之耗材等│102年5月間│中興大學奈米標章檢測 ││ │ │ │ │氣體樣品槽及│ │ │ │ │實驗室計畫/業務費 ││ │ │ │ │2eSe window │ │ │ │ │ ││ ├─────┼───────┼─────┼──────┼─────┼─────┼───────┼─────┼───────────┤│ │0000000 │ MP00000000 │ 80000 │光譜儀之耗材│蔡享倍 │林耀東 │光譜儀之耗材氣│102年6月 │中興大學奈米標章檢測 ││ │ │ │ │氣體樣品槽及│ │ │體樣品槽及光源│ │實驗室計畫/業務費 ││ │ │ │ │光源 │ │ │ │ │ │├──┼─────┼───────┼─────┼──────┼─────┼─────┼───────┼─────┼───────────┤│2 │0000000 │ NM00000000 │ 70000 │可拆式氣體槽│蔡享倍 │林耀東 │可拆式氣體槽耗│102年7月 │中興大學奈米標章檢測 ││ │ │ │ │耗材視窗耗材│ │ │材 │ │實驗室計畫/業務費 │└──┴─────┴───────┴─────┴──────┴─────┴─────┴───────┴─────┴───────────┘附表七:汎達公司┌──┬──────────────────────────┬─────────────────────────────────────┐│ │發票 │支出憑證黏存單 │├──┼─────┬───────┬─────┬──────┼─────┬─────┬───────┬─────┬───────────┤│編號│發票日期 │統一發票字軌 │發票金額( │發票品名 │支出憑證黏│支出憑證上│支出憑證黏上「│行使日期 │核銷補助研究計畫 ││ │ │ │新臺幣) │ │存單核銷經│計劃主持人│用途說明」欄不│ │ ││ │ │ │ │ │辦人 │ │實記載 │ │ │├──┼─────┼───────┼─────┼──────┼─────┼─────┼───────┼─────┼───────────┤│1 │0000000 │ LR00000000 │ 96500 │ 銅網 │蔡享倍 │林耀東 │銅網、銅環等實│102年3月間│經濟部學界開發計畫補助││ │ │ │ │ │ │ │驗用耗材 │ │/材料費 ││ ├─────┼───────┼─────┼──────┼─────┼─────┼───────┼─────┼───────────┤│ │0000000 │ LR00000000 │ 93000 │ 導電銀膠 │蔡享倍 │林耀東 │導電銀膠: │102年4月間│中興大學奈米標章檢測 ││ │ │ │ │ │ │ │Plastic Box等 │ │實驗室計畫 ││ │ │ │ │ │ │ │實驗耗材 │ │ │└──┴─────┴───────┴─────┴──────┴─────┴─────┴───────┴─────┴───────────┘附表八┌──┬────┬─────┬───┬─────┬─────┬──┬──┬──────────┬──────┬──────┬──────┐│編號│發票日期│目的地 │出差人│出差地點 │交通費 │膳雜│住宿│出差旅費報告表出差事│出差申請單出│核銷補助研究│備註 ││ │ │ │ │ │ │費 │費 │由 │差事由 │計畫 │ │├──┼────┼─────┼───┼─────┼─────┼──┼──┼──────────┼──────┼──────┼──────┤│1 │0000000 │臺中至臺北│林耀東│臺北 │1350 │550 │0 │奈米標章討論 │奈米標章討論│中興大學奈米│己簽請轉至被││ │ │ │ │台灣大學 │ │ │ │【電腦打字】 │ │標章檢測實驗│告林耀東所負││ │ │ │ │ │ │ │ │(至台大農化系施養信 │ │室計畫/業務 │責GP03293林-││ │ │ │ │ │ │ │ │教授討論污染物環境宿│ │費 │建教計畫結餘││ │ │ │ │ │ │ │ │命) │ │ │款再運用計畫││ │ │ │ │ │ │ │ │【手寫】 │ │ │下報支 │├──┼────┼─────┼───┼─────┼─────┼──┼──┼──────────┼──────┼──────┤ ││2 │0000000 │臺中至臺北│林耀東│臺北 │675 │550 │800 │奈米標章討論 │奈米標章討論│中興大學奈米│ ││ │ │ │ │台灣大學 │ │ │ │【電腦打字】 │及材料... │標章檢測實驗│ ││ ├────┼─────┼───┼─────┼─────┼──┼──┤(至台大農化所王尚禮 │ │室計畫/業務 │ ││ │ │ │ │ │ │ │ │教授討論奈米...) │ │費 │ ││ │0000000 │臺北至臺中│林耀東│臺北 │700 │550 │0 │【手寫】 │ │ │ ││ │ │ │ │台灣大學 │ │ │ │ │ │ │ │├──┼────┼─────┼───┼─────┼─────┼──┼──┼──────────┼──────┼──────┤ ││3 │0000000 │臺北至臺中│林耀東│臺北 │700(高鐵) │550 │0 │奈米標章討論及材料研│奈米標章討論│中興大學奈米│ ││ │ │ │ │台灣大學 │375(火車) │ │ │究 │及材料研究 │標章檢測實驗│ ││ │ │ │ │ │ │ │ │【電腦打字】 │ │室計畫/業務 │ ││ │ │ │ │ │ │ │ │(至台大高分所林江珍 │ │費 │ ││ │ │ │ │ │ │ │ │教授討論奈米黏粒...)│ │ │ ││ │ │ │ │ │ │ │ │【手寫】 │ │ │ │├──┼────┼─────┼───┼─────┼─────┼──┼──┼──────────┼──────┼──────┤ ││4 │0000000 │臺中至臺北│林耀東│臺北 │675(高鐵) │550 │0 │奈米標章討論及材料研│奈米標章討論│中興大學奈米│ ││ │ │ │ │台灣大學 │375(火車) │ │ │究 │及材料研究 │標章檢測實驗│ ││ │ │ │ │ │ │ │ │【電腦打字】 │ │室計畫/業務 │ ││ │ │ │ │ │ │ │ │(至台大高分所林江珍 │ │費 │ ││ │ │ │ │ │ │ │ │教授討論奈米黏粒...)│ │ │ ││ │ │ │ │ │ │ │ │【手寫】 │ │ │ │├──┼────┼─────┼───┼─────┼─────┼──┼──┼──────────┼──────┼──────┤ ││5 │0000000 │臺中至臺北│林耀東│臺北 │675(高鐵) │550 │0 │奈米標章討論及材料研│奈米標章討論│中興大學奈米│ ││ │ │ │ │台灣大學 │375(火車) │ │ │究 │及材料研究 │標章檢測實驗│ ││ │ │ │ │ │ │ │ │【電腦打字】 │ │室計畫/業務 │ ││ │ │ │ │ │ │ │ │(至台大農化所施養信 │ │費 │ ││ │ │ │ │ │ │ │ │教授討論污染物環境宿│ │ │ ││ │ │ │ │ │ │ │ │命) │ │ │ ││ │ │ │ │ │ │ │ │【手寫】 │ │ │ │├──┼────┼─────┼───┼─────┼─────┼──┼──┼──────────┼──────┼──────┤ ││6 │0000000 │臺中至臺北│林耀東│臺北 │1400(高鐵)│0 │0 │奈米標章討論及材料研│奈米標章討論│中興大學奈米│ ││ │ │ │ │台灣大學 │ │ │ │究 │及材料研究 │標章檢測實驗│ ││ │ │ │ │ │ │ │ │【電腦打字】 │ │室計畫/業務 │ ││ │ │ │ │ │ │ │ │(至台大農化所王尚禮 │ │費 │ ││ │ │ │ │ │ │ │ │教授討論奈米黏粒...)│ │ │ ││ │ │ │ │ │ │ │ │【手寫】 │ │ │ │├──┼────┼─────┼───┼─────┼─────┼──┼──┼──────────┼──────┼──────┤ ││7 │0000000 │臺中至臺北│林耀東│臺北 │675(高鐵) │550 │0 │奈米標章討論及材料研│奈米標章討論│中興大學奈米│ ││ │ │ │ │台灣大學 │375(火車) │ │ │究 │及材料研究 │標章檢測實驗│ ││ │ │ │ │ │ │ │ │【電腦打字】 │ │室計畫/業務 │ ││ │ │ │ │ │ │ │ │(至台大高分所與林江 │ │費 │ ││ │ │ │ │ │ │ │ │珍教授討論奈米黏粒..│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手寫】 │ │ │ │├──┼────┼─────┼───┼─────┼─────┼──┼──┼──────────┼──────┼──────┤ ││8 │0000000 │臺中至臺北│林耀東│臺北 │675(高鐵) │550 │0 │奈米標章討論及材料研│奈米材料分析│中興大學奈米│ ││ │ │ │ │台大 │375(火車) │ │ │究 │ │標章檢測實驗│ ││ │ │ │ │ │ │ │ │【電腦打字】 │ │室計畫/業務 │ ││ │ │ │ │ │ │ │ │(至台大農化所與王尚 │ │費 │ ││ │ │ │ │ │ │ │ │禮教授討論奈米黏粒分│ │ │ ││ │ │ │ │ │ │ │ │析) │ │ │ ││ │ │ │ │ │ │ │ │【手寫】 │ │ │ │├──┼────┼─────┼───┼─────┼─────┼──┼──┼──────────┼──────┼──────┤ ││9 │0000000 │臺中至臺北│林耀東│臺北 │675(高鐵) │550 │0 │奈米標章討論及材料研│奈米材料分析│中興大學奈米│ ││ │ │ │ │台大 │375(火車) │ │ │究 │ │標章檢測實驗│ ││ │ │ │ │ │ │ │ │【電腦打字】 │ │室計畫/業務 │ ││ │ │ │ │ │ │ │ │(至台大農化所與施養 │ │費 │ ││ │ │ │ │ │ │ │ │信教授討論XR分析D) │ │ │ ││ │ │ │ │ │ │ │ │【手寫】 │ │ │ ││ │ │ │ │ │ │ │ │ │ │ │ │├──┼────┼─────┼───┼─────┼─────┼──┼──┼──────────┼──────┼──────┤ ││10 │0000000 │臺中至臺北│林耀東│臺北 │675(高鐵) │550 │0 │奈米標章討論及材料研│奈米材料分析│中興大學奈米│ ││ │ │ │ │台大 │375(火車) │ │ │究 │與奈米產業鏈│標章檢測實驗│ ││ │ │ │ │新竹工研院│ │ │ │【電腦打字】 │結 │室計畫/業務 │ ││ │ │ │ │ │ │ │ │(至台大農化所與王尚 │ │費 │ ││ │ │ │ │ │ │ │ │禮教授討論奈米黏粒推│ │ │ ││ │ │ │ │ │ │ │ │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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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手寫】 │ │ │ ││ │ │ │ │ │ │ │ │ │ │ │ │└──┴────┴─────┴───┴─────┴─────┴──┴──┴──────────┴──────┴──────┴──────┘附表九:
┌──┬────────┬─────────────────────────────────────────┐│編號│犯罪事實 │ 論罪科刑及沒收 │├──┼────────┼─────────────────────────────────────────┤│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林耀東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 │一(一)部分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伍仟柒佰壹││ │ │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葉庭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蕭家寧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陳芳如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林淑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林耀東共同犯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共陸罪,各處有期││ │一(二)部分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葉庭芳共同犯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共陸罪,各處有期││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蕭家寧共同犯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共陸罪,各處有期││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陳芳如共同犯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共陸罪,各處有期││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林耀東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 │二部分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林耀東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三部分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林耀東犯詐欺取財罪,共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四部分 │日。又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