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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侵訴字第 1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侵訴字第16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皓騰選任辯護人 洪家駿律師

黃馨寧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皓騰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而被告於本院審判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唐中興

法 官 黃佳琪法 官 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莊玉惠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日期: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