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97號原 告 廖城宏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黃瑞霖律師被 告 袁涔葳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174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公開刊登於被告個人臉書網站首頁連續三十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在FACEBOOK(下稱臉書)社群網站「甲○○」帳號頁面,公開發佈貼文,並於貼文中直接寫明原告姓名,且貼文內容全部指摘關於原告之不實事項,致使不特定第三人均得閱覽,使原告於社會上名譽及人格遭受貶損,顯見被告係故意散布及詆毀原告名譽,核屬一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被告迄今仍未悔過,僅將貼文中關於原告姓名「乙○○」更改為「廖先生」,文章張貼在其臉書頁面,持續近2年,僅係藉由規避彰顯原告姓名,卻實際繼續不法侵害原告名譽。爰聲請:(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將附件一之貼文於其以「甲○○」為帳號之臉書網頁撤除。(三)被告應將附件二之道歉聲明張貼於其以「甲○○」為帳號之臉書網頁,並設定為公開,張貼期間為道歉聲明張貼起6個月以上。(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0條前段規定即明。
經查,被告曾為址設臺中市○○區○○○路○段○○○○號原告所經營「水叮噹」檳榔攤員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臺中市○○區○○○路○段○○○○○號之「水噹噹」),因與原告間存有債務糾紛,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7年7月12日11時19分許,以不詳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連線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同見聞之「甲○○」臉書個人動態消息網頁上,張貼「乙○○…你身邊的人一個一個離開你為什麼?因為他們都知道你企圖強暴我…大姐也知道你對全部員工性騷擾,每個員工我們都還在聯絡,要怎樣都可以,全部都是被你騷擾過的人…」等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言論之文字內容,供連結至該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觀看,足以毀損原告之人格、名譽及貶低其社會評價等事實,業據本院以109年度中簡字第1749號判決認被告係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20日在案,並於判決內認定被告坦認犯罪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揆諸前揭規定,應認原告主張上開被告侵害其名譽權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原告得請求的損害賠償金額為何?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同法第195條第1項亦有規定。再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份、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511號、第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既以系爭貼文文字誹謗原告,致原告名譽遭受侵害
,且被告之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自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並致其受有名譽權遭受貶損,依前所述,原告自得依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向被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之賠償,是屬有據。
⒊本院審酌被告對原告為前揭不法侵害時,原告主張其嶺東工
商畢業,育有3名子女及原告之妻就上開貼文內容,影響其等對原告之觀感及不諒解等語;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107年度及10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知原告名下有汽車1筆,107年度及108年度均無所得;被告名下無財產,107年度及108年度均無所得等情,有兩造稅務電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2份附卷可參(見本院附民卷末證物袋內)。是本院斟酌兩造之教育程度、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加害程度及原告所受精神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就其損害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30萬元,尚屬過高,應核減為2萬元,方稱允適,逾此部分之請求則非有據,應予駁回。
㈢原告請求被告於臉書社群網站刊登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應有理由。
⒈按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
195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是法院應在原告聲明之範圍內,權衡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當事人身分及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情形,在合理範圍內,先命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或登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上開手段仍不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時,法院始得命加害人公開道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34號、98年度台上字第640號判決意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6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⒉本件原告之名譽係因被告在其「甲○○」臉書個人動態消息
網頁上,張貼系爭貼文而受侵害,則原告請求被告於其個人臉書社群網站刊登道歉啟事方式回復其名譽,自屬有據。本院審酌兩造均非公眾人物,暨被告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具體情形、上開貼文所載「乙○○」業經被告更改為「廖先生」,且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尚未涉及使被告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認以如主文第2項所示方式,足以回復原告之名譽,而屬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方法,亦應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給付無確定清償期限或特定利率,然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係於109年7月8日寄存送達予被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供參(見本院卷第39頁),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以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對原告負法定遲延責任,是原告就此所為遲延利息之主張,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元及自109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將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公開刊登於被告個人臉書網站首頁連續30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末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就敗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另被告就原告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七、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訴訟費用未在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準用之列,參以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第505條第2項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倘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案件均免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序中,兩造並無滋生其他必要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美雲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附件一:
┌───────────────────────────┐│乙○○ ││我當初是欠你錢,我沒有打算不還錢給你過,你自己行為全部││的人都知道,你身邊的人一個一個離開你為什麼?因為他們都││知道你企圖強暴我,大姐離開你身邊理所當然,你自己行為麻││煩自己檢討一下,你要po麻煩請你po! ││要怎樣請你去走法律途徑,你自己要有相當把握打贏官司在來││,南屯區跟你的人都知道你乙○○是什麼樣的人 ││大姐也知道你對全部員工性騷擾,每個員工我們都還在聯絡,││要怎樣都可以,全部都是被你性騷擾過的人,不要做賊喊抓賊││,麻煩請你po上去,我也會幫你事跡全程暴露,我只是無名小││卒,你身分就不一樣了,堂堂一個大哥做如此噁心的事情自己││名譽自己想想,是誰可惡? ││你是可惡又噁心的怎麼不檢討 │└───────────────────────────┘附件二:
┌───────────────────────────┐│道歉聲明 │├───────────────────────────┤│本人甲○○於民國107年7月12日11時19分,在本人以「甲○○││」為帳號之臉書頁面上,張貼:「乙○○…你身邊的人一個一││個離開你為什麼?因為他們都知道你企圖強暴我…大姐也知道││你對全部員工性騷擾,每個員工我們都還在聯絡,要怎樣都可││以,全部都是被你騷擾過的人…」等不實內容,侵害乙○○先││生之名譽,本人深感歉意,並以本貼文向乙○○先生表達歉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