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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中簡字第 187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187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敏華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7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高敏華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高敏華與王淑娥同為臺中市○區○○○路0段0號之社區住戶,然雙方素來相處不睦。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14時30分許,高敏華再度因不滿王淑娥在社區植栽之行為,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址社區1樓大廳外可供公眾往來之騎樓處,接續以台語對王淑娥辱罵:「看你多瘋啦」、「告姣啦」、「告你的雞掰啦」、「不要跟你說話了,你嘴臭啦」、「你神經有問題喔」、「你神經有沒有問題」、「你腦筋有沒有問題啦」、「瘋子」等語,足以貶損王淑娥之人格與社會評價。

二、案經王淑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高敏華矢口否認有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我沒有指名道姓,我不是要罵告訴人王淑娥,我是要罵王淑娥朋友,且我實際上人不在現場,早就已經搭電梯回去了,並沒有跟告訴人爭吵云云。惟查:

(一)證人即告訴人王淑娥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我於108年12月21日14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1樓門口,同址8樓住戶即被告看到我,要求我把樓下花圃恢復原狀,但養工處已經有來處理,表示該處是可以種植花卉,被告仍處處找我麻煩說要告我,我有向市政府景觀科作認養,他不給我種,我就要打電話去景觀科取消,錄音是由大樓監視器系統錄的,被告罵我的地點就是臺中市○區○○○路0段0號1樓的騎樓等語(見偵卷第29、76至77頁)。

(二)本院訊問程序與被告共同勘驗卷附監視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如下:

1.檔案名稱「1_03_R_000000000000.avi」之內容為:「┌────┬────┬────────────────────┐│時間 │說話者 │譯文 │├────┼────┼────────────────────┤│14:31:50│被告 │又不是你的門口種那些有的沒的。(台語) │├────┼────┴────────────────────┤│14:32:00│(告訴人王淑娥不理被告電梯欲幫忙其他住戶搬東西) │├────┼────┬────────────────────┤│14:32:08│被告 │不能告你嗎?(台語) │├────┼────┼────────────────────┤│14:32:22│被告 │種幾朵花就要占整塊地。(台語) │├────┼────┼────────────────────┤│14:32:26│被告 │像話嗎? │├────┼────┼────────────────────┤│14:32:29│被告 │去跟人家講就知道了阿。(台語) │├────┼────┼────────────────────┤│14:32:34│被告 │把公有跟私有這就不是你的地,不是你私人的││ │ │。(國語混台語) │├────┼────┼────────────────────┤│14:32:42│被告 │看你多瘋啦。(台語) │├────┼────┼────────────────────┤│14:32:50│告訴人 │你在罵誰瘋?(台語) │├────┼────┼────────────────────┤│14:32:53│告訴人 │你再說一次。(台語) │├────┼────┼────────────────────┤│14:32:54│被告 │你給我閉嘴。(台語) │├────┼────┼────────────────────┤│14:32:55│告訴人 │你在罵誰瘋?(台語) │├────┼────┼────────────────────┤│14:32:56│被告 │你給我閉嘴。(台語) │├────┼────┼────────────────────┤│14:33:02│告訴人 │我可以去告你餒。(台語) │├────┼────┼────────────────────┤│14:33:05│被告 │告什麼,人家都知道,告姣啦。(台語) │├────┼────┼────────────────────┤│14:33:06│被告 │告你的雞掰啦。(台語) │├────┼────┼────────────────────┤│14:33:07│被告 │要告告你雞掰啦。(台語) │├────┼────┼────────────────────┤│14:33:13│告訴人 │你再說一次,你再說一次。(台語) │├────┼────┼────────────────────┤│14:33:16│被告 │你說一萬次,林北也照樣跟你講。(台語) │├────┼────┼────────────────────┤│14:33:19│告訴人 │你這種沒天理的人。(台語) │├────┼────┼────────────────────┤│14:33:21│被告 │這是你的門口嗎?這是你的門口嗎?(台語)│├────┼────┼────────────────────┤│14:33:25│被告 │我問你啦,這是公有地啦,你沒去跟人借,你││ │ │自己種的耶?(台語) │├────┼────┼────────────────────┤│14:33:34│被告 │這邊是這邊的人在繳的耶。(台語) │├────┼────┼────────────────────┤│14:33:38│被告 │丟臉姣了你。(台語) │├────┼────┼────────────────────┤│14:33:40│被告 │你有在…,你會被人家罰金啦你。(台語) │├────┼────┼────────────────────┤│14:33:47│被告 │不要跟你講話了,不要跟你講話了,你嘴臭啦││ │ │。(台語) │├────┼────┼────────────────────┤│14:33:50│告訴人 │你說什麼啦。(台語) │├────┼────┼────────────────────┤│14:33:54│被告 │你…給人吠、給人吵。(台語) │├────┼────┼────────────────────┤│14:33:55│被告 │你神經有問題喔。(台語) │├────┼────┼────────────────────┤│14:33:57│被告 │你精神有沒有問題。 │├────┼────┼────────────────────┤│14:34:01│被告 │你腦筋有沒有問題啦,這是公有地,你要不要││ │ │去公園種看人家給不給你種。(國語混台語)│├────┼────┼────────────────────┤│14:34:09│告訴人 │我這裡可以種。(台語) │├────┼────┼────────────────────┤│14:34:10│被告 │別聽他講。(台語) │├────┼────┼────────────────────┤│14:34:15│被告 │告,告,告你的五告啦、六告啦、禱告啦。(││ │ │台語) │├────┼────┼────────────────────┤│14:34:20│被告 │快去拉,瘋子。(台語) │├────┼────┼────────────────────┤│14:34:25│被告 │告,告你的五告啦!你知道嗎? │├────┼────┴────────────────────┤│14:34:28│(告訴人笑聲) │├────┼────┬────────────────────┤│14:34:34│被告 │裝瘋賣傻阿你,誰知道你種花去賣還是怎樣。││ │ │(國語混台語) │└────┴────┴────────────────────┘

監視器拍攝的角度為被告與告訴人所居住的社區一樓電梯口,拍攝角度是朝電梯口的方向拍攝,惟此段監視器拍攝內容,未拍攝到被告,過程中,僅拍攝到告訴人及其他出入電梯的住戶,此外,告訴人於14:30:00許,即往騎樓處移動而離開畫面,以上勘驗內容僅就聲音部分記載勘驗筆錄。」

2.檔案名稱「2_04_R_000000000000.avi 」之內容為:「監視器的位置一樣是在被告與告訴人所居住的社區一樓電梯口外,拍攝角度是由內朝一樓大廳外的騎樓處拍攝,惟此段監視器拍攝內容,只有影像,沒有聲音,依前段勘驗筆錄所載的時間,告訴人確實在該社區一樓大廳外可供公眾往來的開放空間處與人發生爭執,但因為光線逆光因素,因此無法看清楚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的對象。」

(三)而綜合前揭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與監視錄影光碟之勘驗內容,即足認被告確有於上揭時、地因社區植栽之事與告訴人發生爭執,並有如前揭勘驗筆錄所載被告辱罵告訴人之事實,此外,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檢察官勘驗筆錄存卷可佐(見偵卷第35至39、81、82頁),是被告所辯已難採信。

(四)更何況,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亦供稱:我有警告過告訴人很多次,請他不要呼朋引伴來社區種花、種菜,這樣有害水土保持,他還是在社區種花、種菜拿去賣,之前也有跟建設局投訴過,他們也有來處理,要求她回復原狀等語,核與前揭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及監視錄影光碟之勘驗內容相符,益足證被告確有於上揭時、地因社區植栽之事與告訴人發生爭執,並辱罵告訴人,被告前揭所辯,要屬臨訟飾卸之詞,委不足採。

(五)基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係指對人謾罵、嘲笑、侮蔑,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僅須以公然方式為之,而足以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足。經查,被告高敏華於上揭時、地辱罵告訴人「看你多瘋啦」、「告姣啦」、「告你的雞掰啦」、「不要跟你說話了,你嘴臭啦」、「你神經有問題喔」、「你神經有沒有問題」、「你腦筋有沒有問題啦」、「瘋子」等語,顯係對告訴人為抽象、籠統之謾罵、侮蔑,已足產生對告訴人人格貶抑感,並使告訴人感到難堪與屈辱,顯屬謾罵性言論,而具輕蔑貶損之負面評價意味。是被告以上開言詞謾罵告訴人,自足使告訴人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且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至明。

(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基於單一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先後辱罵告訴人之行為,侵害同一之人格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同一社區住戶,本應敦親睦鄰、守望相助,縱使相處不睦,亦應遵守法紀、彼此尊重,詎被告為智慮成熟之成年人,卻不思以理性、平和之態度及適法、妥當之方式,處理社區管理問題,竟以前揭粗言穢語,公然辱罵、侮蔑告訴人,況被告以「看你多瘋啦」等語辱罵告訴人後,告訴人已表示被告之行為不法,將訴諸法律後,被告猶不知守法自制,反而接續以「告姣啦」、「告你的雞掰啦」、「不要跟你說話了,你嘴臭啦」、「你神經有問題喔」、「你神經有沒有問題」、「你腦筋有沒有問題啦」、「瘋子」等語侮蔑告訴人,犯後迄今並未向告訴人道歉或與告訴人和解,而無任何悔意,所為殊不足取;並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積怨已深,而其犯罪動機係對告訴人在社區植栽之行為有所不滿,一時情緒激動下所為,兼衡其為碩士畢業學歷之教育程度【參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前科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政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2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