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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中簡字第 277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277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震鵬

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明和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貿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50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震鵬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雇人執行業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科如附表一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犯罪事實

一、林震鵬係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區○○○○路○號,下稱台中精機公司)之國際行銷服務處副理,為臺中精機公司之受雇人,於民國104年至108年間,負責該公司之俄羅斯、中東(含伊朗)、東南亞、南美洲、東歐、西歐等區客戶開發、海外工具機銷售等業務之執行,為從事業務之人。林震鵬明知非經許可不得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且自95年5月22日起,經濟部就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陸續公告「輸往北韓及伊朗敏感貨品清單」,並於96年11月21日以經貿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修正其內容(自96年12月1日起生效),再於107年1月26日以經貿字第10704600290號公告修正該清單為「輸往北韓敏感貨品清單」及「輸往伊朗敏感貨品清單」(自107年2月1日起生效),如欲輸出清單項目之貨品至北韓及伊朗,均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國貿局)申請核發「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EXPORT PERMIT OFSTRATEGIC HIGH-TECH COMMODITIES,下稱SHTC輸出許可證),始可憑證報關出口,而其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屬綜合加工機〈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8457.10.00.00-0〉、其他數值控制車床〈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8458.91.00.00-1〉等貨品,均屬我國自95年5月22日起即明令管制對伊朗輸出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竟與伊朗Control Afzar Tabriz

Co.,Ltd(下稱CAT公司)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負責人Javad Alizadeh,共同基於未經許可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管制地區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協議為規避上開出口管制措施及向國貿局申請SHTC輸出許可證程序,由Javad Alizadeh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買方資料,由林震鵬分別於附表一所示報關日期前某日,指示不知情之台中精機公司承辦人員,將不實報關資料委由不知情如附表一所示之報關公司承辦人員,在如附表一所示出口報單上,虛偽填載不屬於管制地區如附表一所示之買方、目的地國家及代碼,並以台中精機公司名義持之向如附表一所示之通關單位申報海運出口報關而行使之,各經通關單位以免審免驗或貨物查驗放行後,復由Javad Alizadeh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將提單之目的港更改為伊朗BANDAR ABBAS港(下稱阿巴斯港),復利用不知情之航運業者載運,將如附表一所示貨品運抵伊朗阿巴斯港後提領,各以此方式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管制地區伊朗,各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示通關單位對於出口貨品審驗審查之正確性。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持本院搜索票,於109年7月21日上午9時20分許,在上址台中精機公司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於同日上午9時許,在位於臺北市山區○○區○○○路○段○○○號2樓之友捷通運有限公司(下稱友捷公司)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於同日上午9時20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路○段○○○號5、7、10樓之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岡公司)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震鵬、被告台中精機公司之代表人黃明和於調查局、偵查中坦承不諱〈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019號卷(下稱偵卷)一第269至281、335至353、443至445、457至459、463至467頁〉,並有證人即台中精機公司協理薛文欽於調查局詢問(見偵卷二第285至302頁);證人即友捷公司員工傅鳳娥於調查局詢問(見偵卷二第353至367頁)、證人華岡公司員工王燕綾於調查局詢問(見偵卷二第415至426頁)、證人即開原報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原公司)員工顧閔婷於調查局詢問(見偵卷二第463至469頁)、證人即開原公司員工林雅玲於調查局詢問(見偵卷二第499至507頁)時之陳述在卷可參,復有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及國貿局109年3月16日貿管字第1097007269號函及檢附貨品輸出入規定查詢、國貿局109年4月27日貿管字第1097012143號函及檢附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清單、經濟部107年1月26日經貿字第10704600290號公告及檢附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清單及附表、台中精機公司出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正常程序相關文件(包含104年9月21日報單號碼DA/BA/04/158/D3389號出口報單、INVOICE、PACKING LIST、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被告林震鵬持用之手機通訊軟體LINE畫面照片、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9年度保管字第326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一第17至20、87至100、283至293、435頁、本院卷第31至61頁)、國貿局109年7月28日貿央管字第1091450435號函、106年5月17日貿央管字第1068002291號函及檢附自104年1月1日起核發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密件,見偵卷密封袋)、經濟部96年11月21日經貿字第09604605590號公告暨敏感貨品清單(見本院卷)在卷可稽。又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至、附表三編號㈠、附表四編號㈢至㈤所示之物可資佐證。是被告林震鵬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認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林震鵬、台中精機公司上開犯行,均洵堪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貿易法第27條業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00月00日生效。修正前貿易法第27條第1項序文規定:「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貿易法第27條第1項序文規定:「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該條項修正後提高其刑罰之罰金額度,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林震鵬、台中精機公司,應以被告林震鵬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林震鵬、台中精機公司較為有利。

㈡復按刑法第215條雖經總統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

108年12月27日施行。惟因上開條文於72年6月26日後均未修正,故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本次修法僅係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則適用法律之結果並無任何差異,是應逕予適用上開條文現行之規定,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

㈢核被告林震鵬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所為,均係犯修正前貿

易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未經許可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至管制地區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被告林震鵬與Javad Alizadeh就附表一各次未經許可輸出戰

略性高科技貨品至管制地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林震鵬利用不知情之台中精機公司承辦人員,將不實報

關資料委由不知情如附表一所示之報關公司承辦人員,在如附表一所示出口報單上,虛偽填載不屬於管制地區如附表一所示之買方、目的地國家及代碼,並以台中精機公司名義持之向如附表一所示之通關單位申報海運出口報關而行使之;及推由Javad Alizadeh以附表一所示方式,利用不知情之航運業者載運,將如附表一所示貨品運抵伊朗阿巴斯港後提領,各以此方式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管制地區伊朗,均為間接正犯。

㈥被告林震鵬就附表一各次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㈦被告林震鵬就附表一各次,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未經許可輸

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至管制地區罪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論以未經許可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至管制地區罪處斷。

㈧被告林震鵬就附表一各次所犯未經許可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

品至管制地區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㈨被告林震鵬為被告台中精機公司之受雇人,是被告台中精機

公司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部分,因其受雇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貿易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未經許可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至管制地區罪,各應依貿易法第27條第2項之規定,科以修正前貿易法第27條第1項之罰金刑。

㈩爰審酌被告林震鵬上開犯行,破壞我國對該等貨品之管制及

通關單位對於出口貨品審驗審查之正確性,實屬不該,應予非難,並衡酌被告林震鵬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分工、本案查獲未經許可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至管制地區之數量、價值,及被告林震鵬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又兼衡被告林震鵬之教育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前無任何刑事前案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等一切情狀,對被告林震鵬、台中精機公司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被告林震鵬部分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衡酌被告林震鵬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被告台中精機公司部分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㈠刑法第38條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同時增訂第38條之1

,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定,自被告林震鵬就附表一編號㈠行為後之105年7月1日施行。而依修正施行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確規範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且依刑法第38條規定: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另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並考量義務沒收對於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之影響,增訂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第38條、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在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至所示之物,雖係被告林震鵬本案犯

罪所用或所生之物,然上開資料價值低微,且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㈢被告台中精機公司販賣如附表一所示貨品之貨款,僅其中1

筆未取得貨款之情,業據被告台中精機公司代表人黃明和之辯護人於偵查中陳明在卷(見偵卷一第459頁),則被告台中精機公司所取得之前揭貨款屬本案犯罪所得,然本院審酌被告林震鵬固未經許可輸出前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至管制地區,惟被告台中精機公司實際確有販賣而交付買家如附表一所示之貨品始獲得貨款,將上開貨款所得宣告沒收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㈣如附表二編號㈠至㈩、至所示之物,均非屬違禁物,且

無證據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因犯罪所生之物,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林震鵬、台中精機公司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㈤扣案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均非屬違禁物,且卷內並無證

據證明屬被告林震鵬、台中精機公司所有或有事實上之處分權,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修正前貿易法第2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216條、215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10條之3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顏偉林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附表一:

┌─┬──┬─────┬────┬────────┬──────┬──────┬──────┐│編│通關│報關行、報│出口報單│輸往伊朗敏感貨物│方式 │證據(卷頁)│罪刑 ││號│單位│關日期、出│記載之買│清單貨品分類號列│ │ │ ││ │ │口報單編號│方、目的│(CCC Code)、貨│ │ │ ││ │ │ │地國家及│物名稱 │ │ │ ││ │ │ │代碼 │ │ │ │ │├─┼──┼─────┼────┼────────┼──────┼──────┼──────┤│㈠│財政│開原報關股│ITATEX │8457.10.00.00-0 │高雄關放行後│⑴ │⑴ ││ │部關│份有限公司│TRADING │、 │,Javad │證人即友捷公│林震鵬共同犯││ │務署│(下稱開原│LLC │VICTOR MACHINING│Alizadeh所委│司員工路文秀│修正前貿易法││ │高雄│公司)委託│DUBAI、 │CENTER MODEL: │託貨運承攬業│於調查局詢問│第二十七條第││ │關(│日昌行報關│Jebel │VCENTER-165 │者Kalaye │、偵查中之陳│一項第一款之││ │下稱│企業有限公│Ali、 │(S/N. GT1-1155 │Saree Int'l │述(見偵卷一│非法輸往管制││ │高雄│司(下稱日│AEJEA │) │Shipping and│第474至476、│地區罪,處有││ │關)│昌行公司)│ │ │Forwarding │490至494頁)│期徒刑貳月,││ │ │、 │ │ │Co.(下稱 │、 │如易科罰金,││ │ │105年4月13│ │ │Kalaye Saree│證人即臺中精│以新臺幣壹仟││ │ │日、 │ │ │公司)之員工│機公司業務助│元折算壹日。││ │ │BD//05/221│ │ │Kaveh Ansari│理郭美辰於調│⑵ ││ │ │/K1648 │ │ │聯絡不知情之│查局詢問、偵│台中精機廠股││ │ │ │ │ │友捷運通有限│查中之陳述(│份有限公司因││ │ │ │ │ │公司(下稱友│見偵卷二第75│其受雇人執行││ │ │ │ │ │捷公司)員工│、77、86至90│業務犯修正前││ │ │ │ │ │路文秀通知不│頁)、 │貿易法第二十││ │ │ │ │ │知情之七洋聯│⑵ │七條第一項第││ │ │ │ │ │運股份有限公│出口報單、 │一款之非法輸││ │ │ │ │ │司(下稱七洋│Sales │往管制地區罪││ │ │ │ │ │公司)將提單│Confirmation│,科罰金新臺││ │ │ │ │ │之目的港變更│(見偵卷一第│幣伍萬元。 ││ │ │ │ │ │為伊朗阿巴斯│103、104、 │ ││ │ │ │ │ │港,將左列貨│244至246頁)│ ││ │ │ │ │ │品以海運方式│、 │ ││ │ │ │ │ │載運,於105 │⑶ │ ││ │ │ │ │ │年6月1日運抵│貨櫃流向圖、│ ││ │ │ │ │ │伊朗阿巴斯港│動態資訊(見│ ││ │ │ │ │ │。 │偵卷一第102 │ ││ │ │ │ │ │ │、105至107頁│ ││ │ │ │ │ │ │)、 │ ││ │ │ │ │ │ │⑷ │ ││ │ │ │ │ │ │七洋公司109 │ ││ │ │ │ │ │ │年3月20日洋 │ ││ │ │ │ │ │ │字第00000000│ ││ │ │ │ │ │ │1號函、109年│ ││ │ │ │ │ │ │3月24日洋字 │ ││ │ │ │ │ │ │第000000000 │ ││ │ │ │ │ │ │號函、友捷公│ ││ │ │ │ │ │ │司109年4月9 │ ││ │ │ │ │ │ │日函、主提單│ ││ │ │ │ │ │ │、電子郵件列│ ││ │ │ │ │ │ │印資料、發票│ ││ │ │ │ │ │ │影本、支票影│ ││ │ │ │ │ │ │本、分提單、│ ││ │ │ │ │ │ │友捷公司訂艙│ ││ │ │ │ │ │ │通知單影本、│ ││ │ │ │ │ │ │統一發票、 │ ││ │ │ │ │ │ │debit note影│ ││ │ │ │ │ │ │本(見偵卷一│ ││ │ │ │ │ │ │第109至138頁│ ││ │ │ │ │ │ │)、 │ ││ │ │ │ │ │ │⑸ │ ││ │ │ │ │ │ │扣案如附表二│ ││ │ │ │ │ │ │編號所示之│ ││ │ │ │ │ │ │物 │ │├─┼──┼─────┼────┼────────┼──────┼──────┼──────┤│㈡│高雄│開原公司委│GENERAL │8458.91.00.00-1 │高雄關放行後│⑴ │⑴ ││ │關 │託日昌行公│TRADING │、 │,Javad │證人即友捷公│林震鵬共同犯││ │ │司、 │LLC │VICTOR CNC LATHE│Alizadeh所委│司員工路文秀│修正前貿易法││ │ │105年11月 │DUBAI、 │MODEL: │託貨運承攬業│於調查局詢問│第二十七條第││ │ │30日、 │Jebel │VTURN-V1000 │者Kalaye │、偵查中之陳│一項第一款之││ │ │BE//05/221│Ali、 │(S/N.GR1-1123)│Saree公司之 │述(見偵卷一│非法輸往管制││ │ │/K5526 │AEJEA │ │員工Kaveh │第476、477、│地區罪,處有││ │ │ │ │ │Ansari聯絡不│495至499頁)│期徒刑貳月,││ │ │ │ │ │知情之友捷公│、 │如易科罰金,││ │ │ │ │ │司員工路文秀│證人即華岡公│以新臺幣壹仟││ │ │ │ │ │聯繫不知情之│司員工蔡惠雅│元折算壹日。││ │ │ │ │ │華岡船務股份│於調查局詢問│⑵ ││ │ │ │ │ │有限公司(下│、偵查中之陳│台中精機廠股││ │ │ │ │ │稱華岡公司)│述(見偵卷二│份有限公司因││ │ │ │ │ │員工蔡惠雅通│第9至11、15 │其受雇人執行││ │ │ │ │ │知不知情之現│、24至29頁)│業務犯修正前││ │ │ │ │ │代海鋒船務代│、 │貿易法第二十││ │ │ │ │ │理股份有限公│證人即臺中精│七條第一項第││ │ │ │ │ │司將提單之目│機公司業務助│一款之非法輸││ │ │ │ │ │的港變更為伊│理蔣欣喬於調│往管制地區罪││ │ │ │ │ │朗阿巴斯港,│查局詢問、偵│,科罰金新臺││ │ │ │ │ │將左列貨品以│查中之陳述(│幣伍萬元。 ││ │ │ │ │ │海運方式載運│見偵卷二第 │ ││ │ │ │ │ │,於105年12 │191至195、 │ ││ │ │ │ │ │月29日運抵伊│227至233頁)│ ││ │ │ │ │ │朗阿巴斯港。│、 │ ││ │ │ │ │ │ │⑵ │ ││ │ │ │ │ │ │出口報單、 │ ││ │ │ │ │ │ │Sales │ ││ │ │ │ │ │ │Confirmation│ ││ │ │ │ │ │ │(見偵卷一第│ ││ │ │ │ │ │ │141、142、 │ ││ │ │ │ │ │ │247至249頁)│ ││ │ │ │ │ │ │、 │ ││ │ │ │ │ │ │⑶ │ ││ │ │ │ │ │ │貨櫃流向圖(│ ││ │ │ │ │ │ │見偵卷一第 │ ││ │ │ │ │ │ │140頁)、 │ ││ │ │ │ │ │ │⑷ │ ││ │ │ │ │ │ │Equipment │ ││ │ │ │ │ │ │Movement │ ││ │ │ │ │ │ │Management、│ ││ │ │ │ │ │ │Sea waybill │ ││ │ │ │ │ │ │、Shipper │ ││ │ │ │ │ │ │order、電子 │ ││ │ │ │ │ │ │郵件列印資料│ ││ │ │ │ │ │ │、台中精機公│ ││ │ │ │ │ │ │司給友捷公司│ ││ │ │ │ │ │ │之函文、同意│ ││ │ │ │ │ │ │書(見偵卷一│ ││ │ │ │ │ │ │第144至151、│ ││ │ │ │ │ │ │331至333、 │ ││ │ │ │ │ │ │451頁、偵卷 │ ││ │ │ │ │ │ │二第199至204│ ││ │ │ │ │ │ │、208頁)、 │ ││ │ │ │ │ │ │BILL OF │ ││ │ │ │ │ │ │LADING(見偵│ ││ │ │ │ │ │ │卷二第255頁 │ ││ │ │ │ │ │ │)、電子郵件│ ││ │ │ │ │ │ │列印資料(見│ ││ │ │ │ │ │ │偵卷二第411 │ ││ │ │ │ │ │ │至414、563、│ ││ │ │ │ │ │ │567、573、 │ ││ │ │ │ │ │ │577頁)、 │ ││ │ │ │ │ │ │PAYMENT │ ││ │ │ │ │ │ │REQUEST(見 │ ││ │ │ │ │ │ │偵卷二第571 │ ││ │ │ │ │ │ │頁)、 │ ││ │ │ │ │ │ │⑸ │ ││ │ │ │ │ │ │扣案如附表二│ ││ │ │ │ │ │ │編號、附表│ ││ │ │ │ │ │ │三編號㈠、附│ ││ │ │ │ │ │ │表四編號㈢所│ ││ │ │ │ │ │ │示之物 │ │├─┼──┼─────┼────┼────────┼──────┼──────┼──────┤│㈢│財政│開原公司、│GENERAL │8458.91.00.00-1 │臺中關放行後│⑴ │⑴ ││ │部關│106年2月8 │TRADING │、 │,Javad │證人即華岡公│林震鵬共同犯││ │務署│日、 │LLC │VICTOR CNC LATHE│Alizadeh所委│司員工蔡惠雅│修正前貿易法││ │臺中│DA/BA/06/ │DUBAI、 │MODEL:VTURN-P20│託貨運承攬業│於調查局詢問│第二十七條第││ │關(│158/A3902 │DUBAI、 │(S/N.GS2-1384)│者Kalaye │、偵查中之陳│一項第一款之││ │下稱│ │AEDXB │【聲請簡易判決處│Saree公司之 │述(見偵卷二│非法輸往管制││ │臺中│ │ │刑書誤載為 │員工Kaveh │第11至13、15│地區罪,處有││ │關)│ │ │VICTOR CNC LATHE│Ansari聯絡不│、29至33頁)│期徒刑貳月,││ │ │ │ │MODEL:VTURN-20 │知情之華岡公│、 │如易科罰金,││ │ │ │ │(S/NGS2-1384) │司員工蔡惠雅│證人即臺中精│以新臺幣壹仟││ │ │ │ │,應予更正】、 │通知不知情之│機公司業務助│元折算壹日。││ │ │ │ │ │七洋公司將提│理蔣欣喬於偵│⑵ ││ │ │ │ │8457.10.00.00-0 │單之目的港變│查中之陳述(│台中精機廠股││ │ │ │ │、 │更為伊朗阿巴│見偵卷二第 │份有限公司因││ │ │ │ │VICTOR MACHINING│斯港,將左列│195頁)、 │其受雇人執行││ │ │ │ │CENTER MODEL: │貨品以海運方│⑵ │業務犯修正前││ │ │ │ │VCENTER-P106 │式載運,於 │出口報單(見│貿易法第二十││ │ │ │ │(S/N. GP1-1151 │106年5月19日│偵卷一第155 │七條第一項第││ │ │ │ │) │運抵伊朗阿巴│至157頁)、 │一款之非法輸││ │ │ │ │ │斯港。 │⑶ │往管制地區罪││ │ │ │ │ │ │貨櫃流向圖、│,科罰金新臺││ │ │ │ │ │ │貨櫃動態資訊│幣伍萬元。 ││ │ │ │ │ │ │(見偵卷一第│ ││ │ │ │ │ │ │154、176頁)│ ││ │ │ │ │ │ │、 │ ││ │ │ │ │ │ │⑷ │ ││ │ │ │ │ │ │七洋公司109 │ ││ │ │ │ │ │ │年3月20日洋 │ ││ │ │ │ │ │ │字第00000000│ ││ │ │ │ │ │ │1號函、109年│ ││ │ │ │ │ │ │3月24日洋字 │ ││ │ │ │ │ │ │第000000000 │ ││ │ │ │ │ │ │號函(見偵卷│ ││ │ │ │ │ │ │一第109、110│ ││ │ │ │ │ │ │頁)INVOICE │ ││ │ │ │ │ │ │、PACKING │ ││ │ │ │ │ │ │LIST(見偵卷│ ││ │ │ │ │ │ │一第161、162│ ││ │ │ │ │ │ │頁)、裝船通│ ││ │ │ │ │ │ │知書(見偵卷│ ││ │ │ │ │ │ │一第178頁) │ ││ │ │ │ │ │ │、電子郵件列│ ││ │ │ │ │ │ │印資料、 │ ││ │ │ │ │ │ │Shipping │ ││ │ │ │ │ │ │order(見偵 │ ││ │ │ │ │ │ │卷一第181至 │ ││ │ │ │ │ │ │184頁)、 │ ││ │ │ │ │ │ │⑸ │ ││ │ │ │ │ │ │扣案如附表二│ ││ │ │ │ │ │ │編號、附表│ ││ │ │ │ │ │ │四編號㈣所示│ ││ │ │ │ │ │ │之物 │ │├─┼──┼─────┼────┼────────┼──────┼──────┼──────┤│㈣│高雄│開原公司委│GENERAL │8457.10.00.00-0 │高雄關放行後│⑴ │⑴ ││ │關 │託日昌行公│TRADING │、 │,Javad │證人即華岡公│林震鵬共同犯││ │ │司、 │LLC │VICTOR MACHINING│Alizadeh所委│司員工蔡惠雅│修正前貿易法││ │ │106年5月25│DUBAI、 │CENTER MODEL: │託貨運承攬業│於調查局詢問│第二十七條第││ │ │日、 │DUBAI、 │VCENTER-P106 │者Kalaye │、偵查中之陳│一項第一款之││ │ │BD//06/221│AEDXB │(S/N. GP1-1201 │Saree公司之 │述(見偵卷二│非法輸往管制││ │ │/K2221 │ │) │員工Kaveh │第33至35、13│地區罪,處有││ │ │ │ │ │Ansari聯絡不│、15頁)、 │期徒刑貳月,││ │ │ │ │ │知情之華岡公│證人即臺中精│如易科罰金,││ │ │ │ │ │司員工蔡惠雅│機公司業務助│以新臺幣壹仟││ │ │ │ │ │通知不知情之│理蔣欣喬於偵│元折算壹日。││ │ │ │ │ │七洋公司將提│查中之陳述(│⑵ ││ │ │ │ │ │單目的港變更│見偵卷二第 │台中精機廠股││ │ │ │ │ │為伊朗阿巴斯│195頁)、 │份有限公司因││ │ │ │ │ │港,將左列貨│⑵ │其受雇人執行││ │ │ │ │ │品以海運方式│出口報單、 │業務犯修正前││ │ │ │ │ │載運,於106 │Sales │貿易法第二十││ │ │ │ │ │年7月24日運 │Confirmation│七條第一項第││ │ │ │ │ │抵伊朗阿巴斯│(見偵卷一第│一款之非法輸││ │ │ │ │ │港。 │187、188、 │往管制地區罪││ │ │ │ │ │ │256至258頁)│,科罰金新臺││ │ │ │ │ │ │、 │幣伍萬元。 ││ │ │ │ │ │ │⑶ │ ││ │ │ │ │ │ │貨櫃流向圖、│ ││ │ │ │ │ │ │貨櫃動態資訊│ ││ │ │ │ │ │ │(見偵卷一第│ ││ │ │ │ │ │ │186、192頁)│ ││ │ │ │ │ │ │、 │ ││ │ │ │ │ │ │⑷ │ ││ │ │ │ │ │ │七洋公司109 │ ││ │ │ │ │ │ │年3月20日洋 │ ││ │ │ │ │ │ │字第00000000│ ││ │ │ │ │ │ │1號函、109年│ ││ │ │ │ │ │ │3月24日洋字 │ ││ │ │ │ │ │ │第000000000 │ ││ │ │ │ │ │ │號函(見偵卷│ ││ │ │ │ │ │ │一第109、110│ ││ │ │ │ │ │ │頁)、裝船通│ ││ │ │ │ │ │ │知書、電子郵│ ││ │ │ │ │ │ │件列印資料、│ ││ │ │ │ │ │ │Shipping │ ││ │ │ │ │ │ │order(見偵 │ ││ │ │ │ │ │ │卷一第194至 │ ││ │ │ │ │ │ │198頁)、 │ ││ │ │ │ │ │ │⑸ │ ││ │ │ │ │ │ │扣案如附表二│ ││ │ │ │ │ │ │編號、附表│ ││ │ │ │ │ │ │四編號㈤所示│ ││ │ │ │ │ │ │之物 │ │├─┼──┼─────┼────┼────────┼──────┼──────┼──────┤│㈤│臺中│開原公司、│GENERAL │8457.10.00.00-0 │臺中關放行後│⑴ │⑴ ││ │關 │106年9月21│TRADING │、 │,Javad │證人即大越公│林震鵬共同犯││ │ │日、 │LLC │VICTOR MACHINING│Alizadeh所委│司員工李如婷│修正前貿易法││ │ │DA/AB/06/ │DUBAI、 │CENTER MODEL: │託貨運承攬業│於調查局詢問│第二十七條第││ │ │158/D5067 │Jebel │VCENTER-P76 │者Salts Rood│時之陳述(見│一項第一款之││ │ │ │Ali │(S/N. GE1-1162,│Arvand │偵卷二第537 │非法輸往管制││ │ │ │【聲請簡│GE1-1164) │Shipping Co.│至540頁)、 │地區罪,處有││ │ │ │易判決處│【聲請簡易判決處│聯絡不知情之│證人即臺中精│期徒刑貳月,││ │ │ │刑書誤載│刑書誤載為VICTOR│大越國際股份│機公司業務助│如易科罰金,││ │ │ │為DUBAI │MACHINING CENTER│有限公司(下│理蔣欣喬於偵│以新臺幣壹仟││ │ │ │,應予更│MODEL: │稱大越公司)│查中之陳述(│元折算壹日。││ │ │ │正】、 │VCENTER-P76 │員工通知不知│見偵卷二第 │⑵ ││ │ │ │AEJEA │(S/NGE1-1162, │情之長榮國際│195頁)、 │台中精機廠股││ │ │ │ │GEI-1164),應予│股份有限公司│⑵ │份有限公司因││ │ │ │ │更正】 │將提單目的港│出口報單、 │其受雇人執行││ │ │ │ │ │變更為伊朗阿│Sales │業務犯修正前││ │ │ │ │ │巴斯港,將左│Confirmation│貿易法第二十││ │ │ │ │ │列貨品以海運│(見偵卷一第│七條第一項第││ │ │ │ │ │方式載運,於│201、202、 │一款之非法輸││ │ │ │ │ │106年10月18 │260至262頁)│往管制地區罪││ │ │ │ │ │日運抵伊朗阿│、 │,科罰金新臺││ │ │ │ │ │巴斯港。 │⑶ │幣伍萬元。 ││ │ │ │ │ │ │貨櫃流向圖、│ ││ │ │ │ │ │ │貨櫃動態資訊│ ││ │ │ │ │ │ │(見偵卷一第│ ││ │ │ │ │ │ │200、212頁)│ ││ │ │ │ │ │ │、 │ ││ │ │ │ │ │ │⑷ │ ││ │ │ │ │ │ │INVOICE、 │ ││ │ │ │ │ │ │PACKING LIST│ ││ │ │ │ │ │ │、BILL OF │ ││ │ │ │ │ │ │LADING、大越│ ││ │ │ │ │ │ │公司函及檢附│ ││ │ │ │ │ │ │BILL OF │ ││ │ │ │ │ │ │LADING、 │ ││ │ │ │ │ │ │DEBIT NOTE、│ ││ │ │ │ │ │ │OUTBOUND │ ││ │ │ │ │ │ │DEBIT NOTE │ ││ │ │ │ │ │ │(見偵卷一第│ ││ │ │ │ │ │ │204、205、 │ ││ │ │ │ │ │ │210至220頁 │ ││ │ │ │ │ │ │)、 │ ││ │ │ │ │ │ │⑸ │ ││ │ │ │ │ │ │扣案如附表二│ ││ │ │ │ │ │ │編號所示之│ ││ │ │ │ │ │ │物 │ │├─┼──┼─────┼────┼────────┼──────┼──────┼──────┤│㈥│高雄│開原公司委│GENERAL │8457.10.00.00-0 │高雄關放行後│⑴ │⑴ ││ │關 │託日昌行公│TRADING │、 │,Javad │證人即順成公│林震鵬共同犯││ │ │司、 │LLC │VICTOR MACHINING│Alizadeh所委│司員工曹惠燕│修正前貿易法││ │ │108年1月30│DUBAI、 │CENTER MODEL: │託貨運承攬業│於調查局詢問│第二十七條第││ │ │日、 │Jebel │VCENTER-165 │者Hadaf │、偵查中之陳│一項第一款之││ │ │BE//08/221│Ali、 │(S/N. GT1-1198 │Marine │述(見偵卷二│非法輸往管制││ │ │/K0431 │AEJEA │) │Shipping Co.│第181至183、│地區罪,處有││ │ │ │ │ │聯絡不知情之│261至265頁)│期徒刑貳月,││ │ │ │ │ │順成通運股份│、 │如易科罰金,││ │ │ │ │ │有限公司(下│證人即臺中精│以新臺幣壹仟││ │ │ │ │ │稱順成公司)│機公司業務助│元折算壹日。││ │ │ │ │ │員工曹惠燕通│理蔣欣喬於偵│⑵ ││ │ │ │ │ │知不知情之世│查中之陳述(│台中精機廠股││ │ │ │ │ │運船務代理股│見偵卷二第 │份有限公司因││ │ │ │ │ │份有限公司(│195頁)、 │其受雇人執行││ │ │ │ │ │下稱世運公司│⑵ │業務犯修正前││ │ │ │ │ │)將提單目的│出口報單、 │貿易法第二十││ │ │ │ │ │港變更為伊朗│Sales │七條第一項第││ │ │ │ │ │阿巴斯港,將│Confirmation│一款之非法輸││ │ │ │ │ │左列貨品以海│(見偵卷一第│往管制地區罪││ │ │ │ │ │運方式載運,│223、224、 │,科罰金新臺││ │ │ │ │ │於108年2月2 │264至266頁)│幣伍萬元。 ││ │ │ │ │ │日在高雄港裝│、 │ ││ │ │ │ │ │船,嗣運抵伊│⑶ │ ││ │ │ │ │ │朗阿巴斯港。│貨櫃流向圖(│ ││ │ │ │ │ │ │見偵卷一第 │ ││ │ │ │ │ │ │222頁)、 │ ││ │ │ │ │ │ │⑷ │ ││ │ │ │ │ │ │世運公司109 │ ││ │ │ │ │ │ │年3月18日世 │ ││ │ │ │ │ │ │運字第109000│ ││ │ │ │ │ │ │1號函及檢附 │ ││ │ │ │ │ │ │BILL OF │ ││ │ │ │ │ │ │LADING、電子│ ││ │ │ │ │ │ │郵件列印資料│ ││ │ │ │ │ │ │、MARITIME │ ││ │ │ │ │ │ │SHIPPING │ ││ │ │ │ │ │ │ORDER、順成 │ ││ │ │ │ │ │ │公司109年3月│ ││ │ │ │ │ │ │27日順字第 │ ││ │ │ │ │ │ │000000000號 │ ││ │ │ │ │ │ │函及檢附裝船│ ││ │ │ │ │ │ │通知、電子郵│ ││ │ │ │ │ │ │件列印資料、│ ││ │ │ │ │ │ │提單、 │ ││ │ │ │ │ │ │FREIGHT │ ││ │ │ │ │ │ │CALCULATION │ ││ │ │ │ │ │ │、海運出口國│ ││ │ │ │ │ │ │內帳單(見偵│ ││ │ │ │ │ │ │卷一第225至 │ ││ │ │ │ │ │ │241頁)、 │ ││ │ │ │ │ │ │⑸ │ ││ │ │ │ │ │ │扣案如附表二│ ││ │ │ │ │ │ │編號所示之│ ││ │ │ │ │ │ │物 │ │└─┴──┴─────┴────┴────────┴──────┴──────┴──────┘附表二: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㈠ │SHTC輸出入規定1份 │├──┼───────────────────────┤│㈡ │林震鵬名片資料1份 │├──┼───────────────────────┤│㈢ │林震鵬email資料1份 │├──┼───────────────────────┤│㈣ │國外工具機管理程序1份 │├──┼───────────────────────┤│㈤ │刑事局說明書1份 │├──┼───────────────────────┤│㈥ │收款資料1份 │├──┼───────────────────────┤│㈦ │精機電話表及聯絡資料1份 │├──┼───────────────────────┤│㈧ │林震鵬與Sheamus Huang之LINE聊天紀錄1份 │├──┼───────────────────────┤│㈨ │林震鵬與Alireza Ayyari之LINE聊天紀錄1份 │├──┼───────────────────────┤│㈩ │林震鵬與薛文欽之LINE聊天紀錄1份 │├──┼───────────────────────┤│ │BD05221K1648出口報單資料1份 │├──┼───────────────────────┤│ │DAAB06158D5067出口報單資料1份 │├──┼───────────────────────┤│ │BE08221K0431出口報單資料1份 │├──┼───────────────────────┤│ │BE05221K5526出口報單資料1份 │├──┼───────────────────────┤│ │BD06221K2221出口報單資料1份 │├──┼───────────────────────┤│ │DABA06158A3902出口報單資料1份 │├──┼───────────────────────┤│ │DABA04158D3389出口報單資料1份 │├──┼───────────────────────┤│ │收款單資料1份 │├──┼───────────────────────┤│ │ASUS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電源 ││ │線) │├──┼───────────────────────┤│ │林震鵬ASUS公務筆電資料光碟1片 │├──┼───────────────────────┤│ │ASUS公務筆電1臺(含電源線) │├──┴───────────────────────┤│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號(台中精機公司) ││扣押物品目錄表卷頁:本院卷第39至41頁 │└──────────────────────────┘附表三: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㈠ │友捷公司案卷資料2卷 │├──┼───────────────────────┤│㈡ │路文秀電腦資料光碟片1片 │├──┴───────────────────────┤│扣押地點:臺北市山區○○區○○○路○段○○○號2樓(友捷 ││ 公司) ││扣押物品目錄表卷頁:本院卷第51頁 │└──────────────────────────┘附表四: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㈠ │座位表1份 │├──┼───────────────────────┤│㈡ │華岡公司承辦人資料1份 │├──┼───────────────────────┤│㈢ │貨櫃櫃號HDMU0000000相關資料1份 │├──┼───────────────────────┤│㈣ │貨櫃櫃號TCNU0000000相關資料1份 │├──┼───────────────────────┤│㈤ │貨櫃櫃號IRSU0000000相關資料1份 │├──┼───────────────────────┤│㈥ │華岡公司電腦資料隨身碟1支 │├──┼───────────────────────┤│㈦ │華岡公司電腦資料光碟片1片 │├──┴───────────────────────┤│扣押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5、7、10樓(華││ 岡公司) ││扣押物品目錄表卷頁:本院卷第61頁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貿易法第27條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

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於輸入前轉往管制地區。

三、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其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裁判案由:違反貿易法等
裁判日期: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