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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中簡字第 282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282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珮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57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江珮妮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尊重他人財物,恣意下手行竊,誠屬不該,惟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斟以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且曾於100年間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罰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卻未能悔悟而再犯本案,足見被告欠缺對法律之尊重,兼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竊取OLAY ProX煥顏淡紋抗皺眼部精華霜、碧歐斯BIO超能煥白精粹、ANGFA絲凱露D實力派美睫精華液-kitty、綠貝316不銹鋼陶瓷雪霸杯、5891無痕透膚蕾絲褲-紅F之商品各1個,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已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足憑(見偵卷第39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許景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采婕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5761號被 告 江珮妮 女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珮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7月22日13時3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店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該店經理林家宇所管領之OLAY ProX煥顏淡紋抗皺眼部精華霜15g、碧歐斯BIO超能煥白精粹30ml、ANGFA絲凱露D實力派美睫精華液-kitty、綠貝316不銹鋼陶瓷雪霸杯900ml-黑、5891無透膚雷絲庫-紅F等商品各1個(合計價值新臺幣3587元)得手,未予結帳即離去該店。嗣為林家宇發現店內廁所垃圾桶內有棄置之商品外盒,經清點商品後發現失竊,遂報警而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江珮妮所竊得之前述精華霜等商品(均已發還)。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任林家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江珮妮經傳未到。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林家宇於警詢陳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監視錄影紀錄翻拍照片7張、採證照片1張等在卷可稽,足證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竊得之財物業經發還告訴人,有前述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已無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另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檢 察 官 許景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姿喻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