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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中簡字第 307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307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喦翔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0901、231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楊喦翔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應更正為「楊喦翔於民國109 年6 月16日凌晨4 時許,因情緒失控且有飲酒情事等情,經送入國軍臺中總醫院急診室醫治。經醫師診斷為第一型糖尿病合併高血糖,伴有酮酸中毒、未伴有昏迷狀況,經施予胰島素治療,並入住加護病房。同日下午5 時8 分許,護理師張菁讌、吳加珍等為查看楊喦翔背部皮膚狀況,鬆開四肢約束時,見楊喦翔情緒激動欲安慰之,詎楊喦翔竟基於傷害及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揮動右拳打中張菁讌之頸部,又以左腳踢踹張菁讌之右胸,而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張菁讌執行醫療業務,並造成張菁讌受有頸部及胸壁挫傷等傷害。因張加珍適時壓制楊喦翔左腳,其他同仁見狀亦上前協助約束,始合力制伏楊喦翔。」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傷害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欠缺守法觀念,不思理性處理事務,竟以揮動右拳、左腳踢踹之方式,對告訴人施以強暴,妨害告訴人執行醫療業務,並造成告訴人受有頸部及胸壁挫傷之傷害,不僅嚴重危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人身安全,亦減損醫事人員士氣及醫療品質,被告所為誠值非難,且被告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所受損害。暨斟酌被告之犯後態度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醫療法第106 條第3 項,刑法第11條、第277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玟君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0901號

第23144號被 告 楊喦翔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之

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喦翔於民國109 年6 月16日凌晨4 時許,酒後因高血糖症狀、情緒激動等情,經警緊急送入國軍臺中總醫院急診室醫治。經醫師診斷為糖尿病合併高血糖,伴有酮酸中毒、未伴有昏迷狀況,並施予胰島素治療,並自入院起予以手、腳、胸以束帶約束,移往加護病房救治。同日下午5 時8 分許,護理師張菁讌、吳加珍等為查看楊喦翔背部皮膚狀況,鬆開四肢約束時,楊喦翔因情緒激動而口出「幹你娘」穢言,張菁讌見狀靠近楊喦翔欲安慰之,詎楊喦翔竟竟基於傷害及對執行醫療業務醫事人員施強暴之故意,以揮動雙手、雙足踢踹之方式躁動,並以右手揮拳、對左腳踢踹等方式,分別對張菁讌之頸部、右胸等處施暴力,使張菁讌受有頸部、胸壁挫傷等傷害,張加珍適時壓制楊喦翔左腳,其他同仁見狀亦上前協助約束,始合力制伏楊喦翔。

二、案經張菁讌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楊喦翔之供述。(二)告訴人張菁讌之指訴。(三)證人即與告訴人同班照護被告之在場護理師吳加珍之證述。(四)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五)告訴人受傷照片。(六)國軍臺中總醫院出院病歷摘要、急診病歷、急診護理評估單、紀錄單。(七)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職務報告書。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前段傷害、違反醫療法第10

6 條第3 項對於醫事人員施強暴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等罪嫌。被告以一施暴行為,觸犯上開2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陳佞如

裁判案由:傷害等
裁判日期: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