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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中簡字第 321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321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世賢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428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羅世賢犯脫逃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羅世賢所為,係犯刑法第161條第4項、第1項之脫逃未遂罪。

㈡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

豐簡字第56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9年3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構成累犯者苟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將可能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而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本院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之犯罪類型及侵害法益種類均屬有別,罪質互異,是被告並無屢犯相同罪名之特別惡性,故尚難以被告前有經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驟認被告犯本罪有立法意旨所指之特別惡性或刑罰感應力薄弱之情,爰依上開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本刑。

㈢按脫逃罪須以不法脫離公力監督範圍之外始為既遂。查被告

係於庭訊後欲還押候審室之際,徒手推擠法警,並跨越法庭被告席後方之欄杆,試圖往法庭外脫逃,欲脫離法警之監督,惟在法庭門口即遭法警壓制,則被告雖已著手於脫逃行為,然因尚未脫離法警之公權力監督範圍而未得逞,為未遂犯,考量其惡性較既遂者為輕,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庭訊結束之際脫逃,

所為有害國家公權力之行使,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被告乃因他案遭羈押,未能交保而一時情緒失控,致生逃避刑事訴追之犯罪動機,暨其素行、手段、智識程度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61條第4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黃靖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雅慧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 1 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4283號被 告 羅世賢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豐原區市○路0號(臺中市豐原戶政事務所)居臺中市○○區○○街00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世賢係民國109年3月20日因另案遭羈押,竟基於脫逃之犯意,於109年5月5日16時許,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十一法庭接受庭訊完畢即將解還之際,徒手推擠在庭法警林瑞泉、張武漢,再跨越法庭被告席後方欄杆,試圖往外脫逃,幸法庭門口法警張光雄上前壓制,法警林瑞泉、張武漢亦隨即共同壓制羅世賢於旁聽席走道,使順利阻擋羅世賢脫逃而未遂。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羅世賢供認不諱,並經證人張武漢、林瑞泉、張光雄於偵查中證述綦詳,且有當日開庭審理筆錄、錄音及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1條第4項、第1項之脫逃未遂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黃靖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智翔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第4項、第1項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脫逃
裁判日期: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