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57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中慶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4280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67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何中慶犯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扣案之APPL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何中慶於本院訊問時之供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9年6月5日中檢增秋109偵4280字第1099056264號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如附件一、二)。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於本件行為後,刑法第132條第3項固於108年12月25日
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施行生效,然該次修正僅係將罰金刑修正為「9千元以下」,與修正前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30倍後之金額,並無差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3項之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
外之秘密消息罪。又被告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二㈠、㈡所示之時間,先後將上開犯罪事實欄二㈠、㈡所示之秘密消息洩漏予任祥輝,係基於同一緣由、利用業務權責之同一機會,且於緊接之時間內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顯極薄弱,難以強行分割,亦僅侵及同一法益,應係出於單一洩漏秘密消息之犯意接續為之,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爰審酌被告為執業律師,明知偵查不公開原則,竟將其因執行業務所知偵查秘密洩漏予他人,其行為違反職業倫理,更將使犯罪偵查困難,所生危害非輕,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酌其素行尚佳、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扣案之APPLE廠牌行動電話1支(IMEI:
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被告經此偵審及科刑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以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啟自新。至被告日後倘不履行上開負擔,而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宣告,併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132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並向檢察官表示願受之科刑範圍及緩刑宣告為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萬元,扣案之APPLE廠牌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沒收(見4280號偵卷第33頁),檢察官並以被告此表示為基礎,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向本院具體求刑,嗣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請求公益捐款提高為20萬元、緩刑減為2年,其餘請求不變,作為與檢察官具體協商之內容(見本院卷第102頁),業經檢察官函覆同意,此有上開臺中地檢署函文在卷可佐,本院審酌認為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各款之情形存在,上開請求為適當,爰依檢察官上開求刑之範圍內為判決,揆諸上揭規定,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附此敘明。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舒涵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 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4280號被 告 何中慶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巷0弄0號送達地址:臺中市○○區市○路○○○號5樓之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中慶為迄今22年資歷之執業律師,並為彰化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何中慶自民國106年來起,多案受委任而為目前已積欠國稅局超過新臺幣(下同)1億元稅捐加罰鍰、平時以人頭帳戶移轉資金且涉嫌以兩岸間地下匯兌為業,有違反銀行法及洗錢嫌疑之廖家逸(原名廖述文)辯護。緣內政部警政署南部打擊犯罪中心警方追查詐騙集團之詐騙贓款流向,發現多筆詐騙贓款經層層轉匯後,均流入廖家逸所用、由廖家逸之母親林寶春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廖家逸復將金錢轉帳至任祥輝所控制、使用之人頭帳戶後,再委由任祥輝至銀行臨櫃提領每筆數百萬元之現金後隱匿去向。本署調股檢察官乃指揮警方,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於108年10月1日下午3時50分許拘獲廖家逸並對廖家逸執行搜索,扣得來源不明之現金100萬元、點鈔機、手機、平版電腦等物,廖家逸隨即再度委任何中慶作為該案之辯護人,並於同日下午4時20分許起,在何中慶之陪同下,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偵查隊製作警詢筆錄,廖家逸向警方辯稱:「我不知道匯入的是詐騙款項,自己在買賣比特幣、點數卡;上揭詐騙金流來源,匯款人陳聖昀是朋友鄭永進介紹的,鄭永進請我幫朋友代付貨款」、「陳聖昀匯款新臺幣給我,我將手上的比特幣賣給收購比特幣的大陸人,由大陸人幫我匯款人民幣給魏建飛」等語,並稱無法提供各該關係人聯絡方式、扣案手機亦不願解鎖供檢警檢視等語。於同日晚間9時8分許起,何中慶復以辯護人身分,陪同廖家逸在本署拘留所接受檢察官訊問,廖家逸再度向檢察官辯稱:「我不認識陳聖昀,陳聖昀是朋友鄭永進介紹認識的,請我幫鄭永進付貨款給他指定的廠商或客戶,我就依照陳聖昀指示的對象去匯款」、「(問:WhatAPP對話,你提到『換人幣不想在微信上說』是何意?)我就是不想在微信上講而已」等語,何中慶並為被告廖家逸辯稱:「被告廖家逸沒有從事地下匯款、詐欺跟洗錢防制法,被告是經由朋友鄭永進的介紹,才會幫陳聖昀支付貨款,被告並不知道陳聖昀所匯的款項來源為何」等語。嗣本署檢察官訊問被告廖家逸後,認廖家逸涉嫌地下匯兌而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罪嫌重大,並以廖家逸「有勾串證人即地下匯兌客戶之高度可能,苟非予羈押,廖家逸將可能輕易湮滅物證或私下找尋客戶並與其勾串,無異使客觀上原本存在或可得調查之證據減少」等理由,於108年10月1日深夜,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廖家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8年10月2日下午3時30分許起開羈押庭訊問後,認有事證足認廖家逸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裁定廖家逸羈押禁見。
二、何中慶在上述偵查過程中,因執行廖家逸之選任辯護人職務,才能於不對外公開之被告廖家逸之警詢、檢察官訊問、法院羈押庭訊問時陪同在場,而得以知悉廖家逸就上揭詐騙資金來源陳聖昀之身分,係辯稱陳聖昀為自己朋友「鄭永進」所介紹之友人,且辯稱自己收受資金之緣由為「陳聖昀匯款新臺幣給廖家逸,廖家逸就透過比特幣支付予大陸人,再由大陸人收受比特幣後匯款人民幣予魏建飛」等語;何中慶亦因執行廖家逸之選任辯護人職務,才得以前往看守所接見已經法院裁定羈押禁見之被告廖家逸而詢問僅有廖家逸知悉之問題。何中慶明知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規定:「…辯護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而對於職務上知悉之偵查秘密依法負有保密義務,明知自己自始至終並無將重要案情、廖家逸之辯解、所知已到案之關係人姓名、及尚未到案關鍵證人之姓名等所獲知之偵查核心訊息,告知非委任人任祥輝之理由;且何中慶自108年10月4日起,受廖家逸之妻子方羽慈委任為廖家逸辯護後,方羽慈雖為委任人,然方羽慈、任祥輝2人於當日在律師事務所與何中慶談委任時,即要求何中慶前往看守所詢問羈押禁見中之被告廖家逸「手機開機密碼、帳號」、「所有通訊軟體密碼、帳號」、「客戶名稱聯絡方式」、「銀行網銀密碼」,且欲請何中慶向廖家逸詢問哪些通訊軟體要刪除。何中慶知悉委託人方羽慈及其找來之友人任祥輝,請求何中慶前往接見禁見被告廖家逸而為渠等詢問上揭事項的目的是要做滅證動作,且所欲勾串、湮滅之證據(通訊軟體訊息、及接觸、聯絡地下匯兌之客戶),正是檢察官當初聲請羈押禁見、法院諭知羈押禁見廖家逸時所欲防止廖家逸湮滅之證據,即使方羽慈為委託人,於表明欲湮滅證據之目的後,辯護人亦不得利用接見禁見被告之特權,為委託人詢問禁見被告未扣案手機開機密碼、通訊軟體密碼後將資訊洩漏予任祥輝或方羽慈。何中慶竟基於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消息之犯意,接續為下列犯行:
(一)何中慶明知廖家逸於108年10月1日下午經警拘提後,於警詢、檢察官及法院訊問時,自稱上揭贓款之來源:「介紹者鄭永進」尚未到案,該人係偵查機關迫切需防止廖家逸串證之重要證人,竟於108年10月1日晚間11時36分許起(按:此時檢察官偵訊剛結束,檢察官已諭知對廖家逸聲押禁見,而等待法院開羈押庭),以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與任祥輝所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聯絡,於電話中與任祥輝討論廖家逸之案件並向任祥輝告知:「另外一個,就是把錢匯到他裡面的那個人(按:指陳聖昀),那個人警方已經對他偵訊過了」、「他(按:指廖家逸)本身涉案的部分,就是有關地下匯兌這個部分,他首先他是經由朋友介紹,然後對方要求他說幫他付一下代付大陸那邊的貨款,他本身也沒有匯兌阿,他並不是說以匯兌當作他做生意的方法,再來他也沒收到任何的報酬,他只是比特幣和遊戲點數交易上嘛,他透過比特幣和遊戲點數的方式請大陸的朋友認識的人去付一下貨款」、「廖述文在筆錄說他跟那個姓陳的根本就不認識,他是透過一個姓鄭的中間交易方介紹」、「(問:那這個涉案的錢金額大概多大?)98萬多啊,97萬8400啦」、「可能他太太(按:指廖家逸之太太方羽慈)今天是第一天跟我見面,跟我也不熟啦,所以可能沒那麼信任,其實我跟阿文(按:指廖家逸)這個都已經好幾年了」、「我一定會盡力好不好?畢竟他也是我朋友啊,我下午是請他老婆回去先做預備動作,第一就是他丈夫(按:指廖家逸)的錢如果可以領先領,不要等檢察官問出你是關係人甚麼的,連你的帳戶一併凍結」、「他只是信任中間有一個我剛剛講的鄭光進(音譯)嘛,一個朋友,而且剛好比特幣有交易,剛好大陸那邊有買下,比特幣賣給他幫他去付貨,這其實是合理阿,也沒有具體的事證,也沒有說誰跳出來咬他說我地下匯兌我找他」、「有一個地方證據比較不利就是說,他的手機被查扣,就是那個微信的對話紀錄有把他破解出來,有列印出來,裡面就是說那個姓陳,匯錢給他那個人,就跟他講說是不是有提到匯兌比較敏感的字眼,阿文當時是有警覺心的,就在微信上面直接跟他講說匯兌的事不要在微信上說,那檢察官今天事有拿這句在一直盯他啦,就是你說匯兌不要在微信上講是什麼意思,那表示你有做地下匯兌不要在微信上說囉,那這個地方是對他比較不利」、「(任祥輝:他這樣羈押一兩個月,我會很麻煩,因為我跟他有生意上的往來......所以少了他滿麻煩的,就是一定要把他弄出來啦,麻煩何律師了。那我就擔保,就算他老婆不付我也付)」等語。何中慶復於108年10月2日下午4、5時許(按:此時法院已開完羈押庭,並已裁定廖家逸羈押禁見)於本署外之馬路人行道上,再度向前來關心之任祥輝、方羽慈2人洩漏廖家逸所稱之贓款來源係「鄭永進」所介紹、廖家逸答辯方向係對詐騙款項乙事不知情、廖家逸並陳稱「鄭永進是線上APP開發商、是遊戲公司老闆」之事。任祥輝得知此事後,馬上於同日下午5時20分許,以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去電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而聯絡鄭永進(當時已改名為鄭淳奕,下均記載改名前之姓名以配合各該關係人之用語),向鄭永進通報:「你有事情阿,我跟你當面講」、「阿文(按:指廖家逸)進去了,你有事情了」、「你自己知道啦,我跟你當面講啦」、「他有請一位律師,我帶你去找那位律師啦」、「他老婆要聽我們兩個講,約在交流道那邊的全家」、「(鄭永進:我跟他又沒關係,幹嘛講到我,上次才要跑10萬美金,我在外面都有聽到風聲,他都讓別人跑,小條的不跑,大條的讓別人跑,我都聽多少人跟我說了。這次才跑10萬美金,你知道這件事嗎,那是我叫人出來處理)」、「我跟你說我們當面,我現在也不希望換你也出事」等語,任祥輝隨即於同日晚間帶著方羽慈,與鄭永進相約在臺中市○○區○○路上之「全家便利商店」,任祥輝就本案與鄭永進討論後,就上述介紹陳聖昀匯給廖家逸近100萬元之緣由,討論後要求鄭永進配合陳述:「匯款人陳聖昀是在鄭永進網路上認識的,鄭永進也跟對方不熟」云云。惟鄭永進因任祥輝轉知何中慶所告知之上開偵查秘密後,得知自己被廖家逸供出之細節、得知自己已被檢警調查為詐騙資金流向之中間人來源,為求自保,於108年11月4日本署檢察官另案以被告身分傳訊時(何中慶律師亦在場而受該案另名被告委任),向檢察官推稱「自己不認識廖述文(按:即廖家逸)」、「不知道為何廖家逸帳戶內會有與自己為交易對象的匯款」云云。
(二)緣本署調股檢察官於108年10月1日對廖家逸聲押禁見之原因,聲押書明確記載係因「廖家逸經搜索而扣案手機、電腦拒不提供密碼供檢視,不排除被告以其他電腦或行動裝置輸入Line、whatsapp等通訊軟體之帳號密碼,進而將其內之重要證據(例如對話、交易明細照片截圖、與客戶約定從事地下匯兌等)刪除…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證據之虞。況且,若經清查被告交易往來對象後,因此查得被告接受眾多客戶並以相同手法從事實質換匯之舉,被告自另涉有銀行法地下匯兌業務之重罪犯嫌…自有勾串證人即客戶之高度可能」等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8年10月2日下午3時30分許開羈押庭訊問後,法官亦當庭諭知:「被告…所述情節與證人共犯所述不符,且拒不提供電腦及手機之開機密碼,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等語。何中慶自明知檢察官聲請、及法院裁定廖家逸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而以剝奪人身自由之強烈手段,係欲防止廖家逸利用其他手機、電腦將原先通訊軟體之訊息刪除,及利用通訊軟體聯絡原先之客戶而商討串證滅證事宜,故廖家逸平時使用之未扣案手機開機密碼、通訊軟體帳號密碼,在檢警蒐證完全、或者羈押禁見解除之前,自亦為嚴禁對外流出之偵查秘密,否則法院對廖家逸羈押禁見之裁定即失去意義。詎何中慶於108年10月4日上午11時許,在其於臺中市○○區市○路○○○號5樓之5開設之「威勝國際法律事務所」會客室,與方羽慈、任祥輝商談廖家逸之案件時,方羽慈請任祥輝在空白之「威勝國際法律事務所諮詢記錄單」上寫明委託何中慶前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詢問羈押禁見中之廖家逸「手機開機密碼、帳號」、「所有通訊軟體密碼、帳號」、「客戶名稱聯絡方式」、「銀行網銀密碼」、「那些軟體要全刪」等問題並交給何中慶。何中慶當時知悉方羽慈、任祥輝2人欲幫廖家逸探知手機開機密碼、通訊軟體帳號密碼係欲與客戶連絡、且要為廖家逸刪除軟體等滅證行為,且防止上情之對外漏透,正是承辦檢察官聲請、及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廖家逸之核心原因,何中慶仍收下上述任祥輝所寫之「委託律師詢問禁見被告之問題表」並應允詢問之,方羽慈因而當場與何中慶簽立委任契約及委任狀,並付清委任費用。嗣何中慶於108年10月5日上午9時38分許,以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與任祥輝之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聯絡,向任祥輝告以:「我現在一早8點多就來準備要看阿文,今天早上會看得到他啦」、「我們見完面之後,你和他太太是不是要找個時間和我碰面一下?」、「就約上午11點到我辦公室好不好」、「(任祥輝問:我昨天的那些問題再麻煩你囉?)我會問他啦好不好,所以說我才會跟你約,待會11點在我辦公室那邊」等語。嗣何中慶於同日上午至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接見羈押禁見中之廖家逸時,將向廖家逸問到的「手機、床收好」、「阿本(按:任祥輝稱係廖家逸之點數卡客戶)生意處理」、「(在「手機」字樣下方打星號)--聯絡方式、共通朋友」等情,及詢問到的「媽媽帳戶的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其他問員工」等事項,寫在任祥輝前一日書寫之「委託律師詢問禁見被告之問題表」紙張右方,而成為「委託律師詢問禁見被告之問題、答案表」,何中慶並於同日上午11時許,在威勝國際法律事務所復與任祥輝、方羽慈見面時,將上揭「委託律師詢問禁見被告之問題、答案表」提供予任祥輝觀看並讓任祥輝用自己的手機當場拍照。嗣任祥輝於108年10月13或14日,再度與方羽慈一同前往威勝國際法律事務所時,何中慶復拿出上揭「委託律師詢問禁見被告之問題及答案表」交予任祥輝,任祥輝復在同一張紙張背面寫下「舊的SIM卡停掉再辦新的SIM卡就不會被相關單位收到簡訊,這樣是否可以給我所有通訊帳號密碼」、「阿本怎麼聯絡」、「如果用新電話SIM卡登入通訊軟體,那些軟體內容要全刪」、「我刪手機登入後的軟體能不能影響電腦」、「王玫是誰」等新的問題,在場之方羽慈亦將另1張以電腦列印、其上載明:「老公,他們傳你再做筆錄…不管是本案或他案,手機裡有沒有對你不利的東西?如果有,那檢察官問這些對你不利的內容時,你要怎麼回答?先模擬一次給律師聽,讓律師幫你糾正,怎麼講會比較好比較沒有罪,先和律師商討好,做好思想準備」之A4紙交予何中慶,而一同委託何中慶再度向禁見被告廖家逸傳達、詢問上情。何中慶明知任祥輝、方羽慈2人委託其接見禁見被告廖家逸之目的係欲刪除相關通訊軟體之訊息並依廖家逸之指示與客戶聯絡,欲串滅證而違反法院裁定廖家逸羈押禁見之目的,何中慶仍於108年10月15日下午與方羽慈一同前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由何中慶律師接見禁見被告廖家逸後,在任祥輝所寫之題目紙上註記向廖家逸問到之廖家逸微信帳號密碼及「家中床上那隻手機登入微信,手機通訊錄有阿本電話號碼」、「顧力榮,手機通訊錄有電話號碼,說出事了,出來再說」、「借貸與遊戲點數卡」等字樣後,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外當場將上情告知在一旁等待之方羽慈(方羽慈、任祥輝2人透過何中慶律師向禁見被告廖家逸取得手機開機密碼、銀行網銀帳號密碼、通訊軟體帳號密碼、重要客戶姓名聯絡方式後,嗣後如何使用,情形不明)。
三、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案指揮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對任祥輝涉嫌詐欺等罪名執行通訊監察,復因管轄權因素,移由本署由本檢察官接手指揮偵辦被告任祥輝後,警方於108年12月6日持本檢察官核發之拘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拘提、搜索亦涉及洗錢之任祥輝,任祥輝向警方坦承自人頭帳戶所提領之資金均係依廖家逸之指示而為之、自107年以來,自己已在臺灣為廖家逸以人頭帳戶提領現金超過1、2億元等語,任祥輝亦於108年12月7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羈裁押禁見後,經本檢察官於108年12月12日提訊任祥輝並進一步訊問,任祥輝始坦承於廖家逸先前自108年10月1日起遭拘提及羈押禁見後,廖家逸所委任之辯護人何中慶一再向自己報告案情、自己並因此與鄭永進約出見面而商討案情之事。本檢察官調出相關事證比對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而於109年2月3日搜索何中慶任職之威勝國際律師事務所,扣得何中慶上開聯絡洩密用之手機1支、並於廖家逸之辯護卷宗中扣得與任祥輝手機中108年10月5日拍攝照片內容相符之「委託律師詢問禁見被告之問題、答案表」原稿,始行破獲。
四、案經本檢察官自動檢舉並指揮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第一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1 │被告何中慶於警詢中之供│最終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與辯護人討論後,││ │述、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對於本案洩密罪均為認罪之表示。 ││ │ │ ││ │ │ │├──┼───────────┼───────────────────────┤│ 2 │證人任祥輝於本署偵查中│1.108年10月1日廖家逸被警察抓後,10月2日下午開 ││ │之證述 │ 完羈押 ││ │ │ 庭,廖家逸的律師在法院門口外面馬路上,就是人││ │ │ 行道上有停機車的地方,律師說廖家逸在筆錄中有││ │ │ 說不認識匯款的對方,是經由朋友鄭永進介紹而認││ │ │ 識匯款的人;我就直接打給鄭永進,當天晚上鄭永││ │ │ 進就直接過來,○○○區○○路的全家便利商店和││ │ │ 我、方羽慈碰面;我就問鄭永進說那是你介紹的,││ │ │ 是做詐欺的,律師說匯來的錢是贓款;鄭永進問廖││ │ │ 家逸還有說什麼,我聽到的筆錄內容是廖家逸說(││ │ │ 匯款人)是鄭永進介紹認識的,因為律師說廖家逸││ │ │ 跟警察說廖家逸說匯款到廖家逸媽媽帳戶裡給廖家││ │ │ 逸的錢,是鄭永進介紹認識的。 ││ │ │2.廖家逸的老婆方羽慈常常要我陪同找律師,我陪方││ │ │ 羽慈去找何律師,有2、3次,第1次是陪方羽慈去 ││ │ │ 簽約,當時我跟律師自稱我是任先生。 ││ │ │3.108年10月4日,我在律師事務所有把問題寫下來,││ │ │ 就是扣 ││ │ │ 案之「委託律師詢問禁見被告之問題、答案表」上││ │ │ 左邊的問題,請廖家逸請的律師也就是何律師幫我││ │ │ 問,我把問題交給何律師,右邊的答案是何律師寫││ │ │ 的,是108年10月5日何律師把寫好的結果拿給方羽││ │ │ 慈看,我就在旁邊自己拍照;(檢察官問:第7點 ││ │ │ 「那些通訊軟體要刪」是講什麼?)因為廖家逸不││ │ │ 跟承辦檢察官交待通訊軟體帳號密碼,所以我才想││ │ │ 要問廖家逸什麼東西要刪掉;我原本要做刪除的動││ │ │ 作,但何律師跟我說這樣是違法的,不能刪除資料││ │ │ 。何律師去看守所接見廖家逸後,把問的結果交給││ │ │ 方羽慈,我就在現場拍照,這張紙是我在前一天去││ │ │ 律師事務所拿何律師事務所的紙寫的;那張紙背面││ │ │ 的內容,是過約1個禮拜後,律師要再去看守所看 ││ │ │ 廖家逸,我就在前一天跟方羽慈一起到律師事務所││ │ │ 去找何律師,我在背面寫還想要問廖家逸的問題(││ │ │ 按:包含廖家逸的通訊軟體帳號密碼),請律師去││ │ │ 問,後來律師隔天去問完,他跟方羽慈講,後來第││ │ │ 2次這張沒有給我,因為這一次律師是跟方羽慈一 ││ │ │ 起去看守所。 ││ │ │ │├──┼───────────┼───────────────────────┤│ 3 │證人方羽慈於本署偵查中│廖家逸羈押禁見後,任祥輝有陪我去律師事務所找何││ │之證述 │中慶律師1至2次左右;108年10月2日這1天,律師有 ││ │ │講到廖家逸的錢是一個姓鄭的介紹的,任祥輝當天就││ │ │約鄭永進出來聊等情。 │├──┼───────────┼───────────────────────┤│ 4 │自任祥輝扣案手機所拍攝│證明被告有將上揭「委託律師詢問禁見被告之問題、││ │之「委託律師詢問禁見被│答案表」交付予任祥輝觀看,任祥輝因而於108年10 ││ │告之問題、答案表」照片│月5日使用自己手機拍照之事實。 ││ │(見他卷卷一第561頁) │ │├──┼───────────┼───────────────────────┤│ 5 │於被告開設之律師事務所│被告為任祥輝、方羽慈至看守所詢問禁見被告廖家逸││ │之廖家逸辯護卷宗內扣得│手機開機密碼、通訊軟體密碼、網路銀行帳戶密碼、││ │之「委託律師詢問禁見被│客戶連絡方式、哪些通訊軟體要刪或可否刪除等問題││ │告之問題、答案表」原稿│後,被告確有詢問廖家逸並有寫下答案之事實;由被││ │(影本見他卷卷一第563 │告問出問題表正面之答案並提供予任祥輝拍照後,任││ │頁至第564頁)、扣案之 │祥輝嗣後又能在同一張紙背面新寫下5個問題,請被 ││ │被告手機1支、內政部警 │告下次去律師時再次詢問等情,足認被告確係有意將││ │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上揭問題、答案表提供予任祥輝觀看。 ││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6 │任祥輝所用0000000000手│證明何中慶律師就上述拘提、禁見被告廖家逸所陳述││ │機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之重點偵查秘密,透過手機完全洩露予任祥輝之事實││ │見他卷卷一第485頁至第 │。 ││ │494頁,內容摘要如附表 │ ││ │) │ ││ │(按:附表所示譯文,經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9 │ ││ │年1月30日109嘉院聰刑涵│ ││ │聲監可字第6號函,准予 │ ││ │認可另案使用於本案被告│ ││ │所涉刑法第132條第3項洩│ ││ │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法院│ ││ │認可函文見他卷卷一第 │ ││ │483頁) │ │├──┼───────────┼───────────────────────┤│ 7 │本署108年度偵字第28028│內有上揭廖家逸就案情陳述之警詢、偵訊筆錄;並證││ │號被告廖家逸違反銀行法│明廖家逸自108年10月1日遭警拘提後,均委任何中慶││ │、詐欺等案件卷證影本暨│律師而由其陪訊之事實。 ││ │起訴書 │ │├──┼───────────┼───────────────────────┤│ 8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被告於108年10月5日上午、10月7日上午、10月14日 ││ │函文暨所附被告前往接見│上午、15日下午,有前往臺中看守所接見禁見被告廖││ │廖家逸之明細(見他卷卷│家逸之事實。 ││ │一第605頁、第607頁) │ │└──┴───────────┴───────────────────────┘
二、認定被告上揭行為構成洩密罪之得心證理由:
(一)犯罪事實欄「二、(一)」部分:關於辯護人將陪訊、接見禁見被告因而得知該被告對所涉案情核心事項之陳述(例如被告於開庭時有沒有講出某事實、是否有講出某個證人名字、檢察官或法官開庭時問什麼、被告說何人是集團負責人等等)告知非得為被告委任律師之人或潛在共犯乙情,司法實務上曾有坦承相關客觀事實,然對是否構成洩密罪乙情否認到底之被告張究安律師涉嫌洩密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3713號刑事判決判決有罪後,被告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537號刑事判決駁回被告上訴,而判決洩密罪有罪確定,與本案被告何中慶律師洩密案情極為相似。上揭定讞判決,可作為本案被告上揭行為確實涉嫌洩密罪之重要判決先例。
(二)犯罪事實欄「二、(二)」部分:此部分被告係利用辯護人得不受國家與聞而前往看守所接見禁見被告廖家逸之機會,為任祥輝及方羽慈問出廖家逸之家中手機開機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通訊軟體帳號號碼、客戶資料及連絡方式後,告知任祥輝及方羽慈。方羽慈雖係委託被告何中慶律師為廖家逸辯護之委託人,被告執行辯護職務時,有依民法第540條:「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之規定,將處理委任事務之進行狀況報告方羽慈之義務,然本案之情形並非何中慶律師單純將辯護之進行狀況告知方羽慈,而係被告在已預見方羽慈、任祥輝取得廖家逸家中未扣案手機開機密碼及通訊軟體帳號密碼後,係欲進行滅證等不正當使用,律師仍前去看守所接見禁見被告時為方羽慈、任祥輝問出上揭訊息後告知任祥輝或方羽慈,且防止廖家逸透過未扣案之手機或電腦登入通訊軟體刪除訊息或聯絡客戶,正是檢察官聲押、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廖家逸之主要原因,被告自不能以履行委任契約之義務而卸責。此觀任祥輝與方羽慈第1次去律師事務所並委任被告擔任廖家逸之辯護人時,當天任祥輝已寫下上述問題交予被告何中慶、請被告去看守所詢問禁見被告廖家逸時,其中第7個問題即已載明:「那(哪)些軟體要全刪」等情自明,有前開任祥輝扣案手機內照片、及在律師事務所搜索而扣得之「委託律師詢問禁見被告之問題、答案表」原稿存卷可考,核與何中慶本案以被告身分經檢察官第1次訊問時,一再向本檢察官表示:「任祥輝列的這些問題,不適合去問廖家逸,因為當時這個案件在偵辦,我就勸方羽慈要配合偵辦,如果問廖家逸通訊軟體帳號密碼,客戶交待的內容太敏感,我覺得有礙偵辦,我認為不是辯護人該做的事情,我就跟方羽慈說這些任祥輝問的問題,我不能照辦,我跟方羽慈說是違法的,我不能這樣做,上面寫1到7問題與地檢署調查事證有關,我懷疑他們要做滅證的動作,也就是會刪除訊息,我當下沒有答應他們,後來我就明確拒絕」等語(當時被告尚不知悉檢察官在任祥輝之扣案手機內已發現任祥輝於108年10月5日所拍攝之上開已載明答案之「委託律師詢問禁見被告之問題、答案表」照片),顯見被告在不知悉檢察官本案掌握之證據之前,亦強調自己也認為不能受委託利用律見禁見被告之機會,取得禁見被告之通訊軟體帳號密碼後提供予方羽慈,這是違法的等語。然依卷內事證顯示,被告事後仍於至看守所接見禁見被告廖家逸時,問出家中床頭之廖家逸手機開機密碼、廖家逸之通訊軟體帳號密碼,並先後將上情告知任祥輝、方羽慈,顯見被告於從事上揭行為之時,亦認定此為違法行為但仍為之,自難解被告觸犯洩密罪之犯行及犯意。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3項之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消息罪嫌。所涉犯罪事實欄「二、(一)」及「二、
(二)」2犯行,係被告基於同一次委任辯護、基於相同目的而為之洩密行為,請依接續犯論以1罪。扣案之手機1支(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為被告所有,並為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工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具體求刑及理由:過去法院判決先例中,對於辯護人涉犯洩密罪而認罪者,多為附加向國庫支付至多10萬元之條件而為緩刑宣告,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338號刑事判決,對被告李進成律師附加向公庫支付10萬元之緩刑條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對被告游朝義律師附加向公庫支付10萬元之緩刑條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977號刑事判決,對被告卓品介律師附加向公庫支付10萬元之緩刑條件,有判決書3份存卷可考。然考量本案被告為現任律師公會理事長,身分、影響力與一般律師不同,蹈觸法網而應受之處罰程度自應不同;復考量辯護人現今在刑事訴訟法上之辯護權限愈來愈大(得於檢警詢、訊問被告前,得先單獨接見被告;辯護人接見被告甚至禁見被告之過程,檢警或獄方均不得錄音或與聞;偵查中檢察官對被告聲請羈押後,法院開羈押庭前,辯護人有閱卷權,而得接觸並印走要讓法院審酌之偵查卷證等等),立法者對於律師執業之信任程度愈高、所賦予之特權愈大,律師遭查獲違法之後果,自然也應相對更嚴重;故本案被告最終自白後,檢察官認不宜以緩起訴處分逕為結案,但考量被告並無前科紀錄,經此次律師事務所遭檢警搜索、以被告身分遭傳喚訊問及偵辦,應屬人生重大事件而足生警惕,檢察官認為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仍屬可行,以啟自新,因而仍同意被告所提出檢察官向法院求刑時附加緩刑條件之請求。
期待被告深切反省後,能以理事長或資深律師之身分,教導新進律師於執業時,遵守律師倫理對於維護臺灣民主法治及自身名譽之重要性,並盼被告藉由公益服務或其他適當方式回饋社會,在退休或百年之前,為自己的人生重新贏回他人之敬重。本檢察官過去實際辦案經驗中,偵辦利益龐大之集團性犯罪(如詐欺集團)案件時,案件同步搜索、傳喚拘提後,有時就會有一群來路不明(疑為幕後金主委託)、已分配好誰要為誰辯護之律師馬上前去警局或地檢署接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並表明辯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與律師談過後,不論證據再怎麼明確,都堅決不於辯護人在場時指認上游、本檢察官甚至實際看過被告在律師離開後馬上向檢警表示「因為上游都有辦法找到我家人簽律師的委任狀了,代表知道我家住哪裡,所以剛才律師在場時我都不敢指認上游」等語,而見過不少辯護權行使之怪現象。檢察官通常不會成為詐騙、洗錢被害人,對於集團性犯罪案件之偵辦,如果刑事訴訟法不給檢警足夠之偵辦權限,案件長期蒐證後仍無法辦成,或仍然只能辦到最基層「拋棄式」的角色(如人頭戶或提款車手)而無法溯源,其實對檢察官的工作量並無不利影響。惟本檢察官就本案費心偵辦,單純是希望未來集團性犯罪仍能被有效追訴,以保障犯罪被害人之權益並維護社會正義,希望刑事訴訟法所定追訴犯罪之程序,不會一碰到幕後之有心人選擇委任特定有心律師即難以有效實施,期待藉由本案之偵辦,使未來律師辯護權行使之怪現象能有所減少。本案被告在選任辯護人之協助下,於偵查中與檢察官完成協商,結果為:「被告犯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消息罪,願受有期徒刑4月之宣告,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被告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萬元。扣案之手機1支(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沒收之」,有109年2月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存卷可考。故檢察官本案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依被告上揭表示為基礎,向法院具體求處上揭刑度及緩刑之條件。而扣案之筆記本、辯護卷宗等物,或與其他案件有關,或有讓被告留存之必要,沒收對防止被告再犯應無具體之效果,除扣案手機以外,其餘扣案物檢察官不向法院聲請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洪佳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徐佳蓉附表:對任祥輝0000000000手機門號執行通訊監察之譯文摘要(
下述譯文係依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監字第363號通訊監察書對任祥輝執行通訊監察之所得,嗣經同法院109年1月30日109嘉院聰刑涵聲監可字第6號函裁定認可作為本案洩密罪之證據)┌────┬─────────────────────────────────┐│起始時間│內容(摘要) ││及通話人│ │├────┼─────────────────────────────────┤│108/10/1│A:喂?聽得到嘛 ││下午 │B:有有有。 ││11:36:52│A:就是說他的東西已經全部被警方給敲走了,所以他已經沒有什麼湮滅證據││ │ 的嫌疑,因為他的筆電和電腦都已經被警方收押了,就今天去敲的時候就││A任祥輝 │ 全部已經收走,就已經沒有湮滅證據的嫌疑,因為他的東西都已經被沒收││B何中慶 │ 了嘛,所以他已經沒有什麼嫌疑了,然後他本身也限制出境了。 ││ │B:也都交代這一切啦,也都限制出境啦... ││ │A:嘿對,他自己本身有因為國稅局欠稅的問題,他早就被限制出境,而且他││ │ 也從來沒有跑,他限制出境後到現在也已經一兩年了,他也沒有試圖逃跑││ │ 過,所以他也沒有什麼... ││ │B:逃亡的嫌疑... ││ │A:對對對,他也沒有逃亡,他也沒有湮滅證據,因為所有證據所有東西,包││ │ 含他公司的電腦跟筆電手機什麼的都被警察收走啦。 ││ │B:有,其實這些我在檢察官開庭的面前,我都已經發表過意見了,我還說過││ │ 就是說早上還有另外一個就是把錢匯到他裡面的那個人,那個人其實警方││ │ 已經對他偵訊過了,我就講另外一個關係人都講了很清楚廖述文...他都 ││ │ 講得很清楚,不至於有什麼勾串、共犯,什麼湮滅證據的嫌疑...就是有 ││ │ 關地下匯兌這個部分,他首先他是經由朋友介紹,然後對方要求他說幫他││ │ 付一下代付大陸那邊的貨款,他本身也沒有匯兌阿,他並不是說以匯兌當││ │ 作他做生意的方法,再來他也沒收到任何的報酬,他只是比特幣和遊戲點││ │ 數交易上嘛,他透過比特幣和遊戲點數的方式請大陸的朋友認識的人去付││ │ 一下貨款,他沒有獲取任何好處阿,所以指控到違反銀行法地下匯兌,我││ │ 想這是誤會,再來就是說他有這個洗錢防制法,這就更好笑了,因為今天││ │ 他在檢察官、警察那邊講得很清楚,他說他是有一個朋友是「光進」(音 ││ │ 譯)的人,介紹那個姓陳的,然後要付貨款給他,他也打電話去給姓陳的 ││ │ 確認說這要給大陸貨款,那好我就幫你去付一下這個貨款,那這個東西的││ │ 話你要洗錢防制法,必須要知道他的這個來源是不法所得或贓款嘛。 ││ │A:嗯。 ││ │B:我說廖述文已經善盡查證而且他信賴朋友,所以就幫朋友做這件事情,他││ │ 本身是善意第三人,他不曉得來源到底是...老實講檢座那邊也沒有說證 ││ │ 實它的來源到底是不法所得還是贓款,所以他怎麼可能會想到那是贓款呢││ │ ,他信任朋友嘛,所以也沒有洗錢防制法的問題。第三就是詐騙這更誇張││ │ 了,廖述文在筆錄說他跟那個姓陳的根本就不認識,他是透過一個姓鄭的││ │ 中間交易方介紹,他幫他處理這件事情嘛,那跟他就沒有犯意聯絡和行為││ │ 分擔,那怎麼可能有詐騙的行為,所以說檢座還有包括警方搜索事證其實││ │ 沒有很充分,再加上他也沒有逃亡、湮滅和勾串共犯,所以我跟檢座洋洋││ │ 灑灑講了很久,就是他人現在也沒辦法跑出去,就讓他具保,檢座衡量個││ │ 金額交保或是飭回,然後檢座如果傳喚他一定順勢到庭,我就這樣講... ││ │A:那這個涉案的錢金額大概多大? ││ │B:98萬多啊,97萬8400啦。 ││ │A:那90幾萬而已,那30萬交保應該夠啦齁。 ││ │B:估計...對對...我今天也是給那個方小姐,是他太太,就先30萬看看這樣││ │ 子。 ││ │A:嗯,因為我這邊是他老婆目前拿30萬給我,然後他說不夠的話他早上9點.││ │ .. ││ │B:我知道我知道。 ││ │A:對,那我現在就是等一下會跟他溝通,就是在法官庭在麻煩你跟法官... ││ │B:這是很需要的,這是很需要的,等一下法官的話,他就不會像檢座這樣子││ │ 帶有偏見,因為檢察官他的立場就跟警方是一樣的阿,他就是說要把你移││ │ 送把你起訴就有分數。 ││ │A:對對對,我就是希望等一下你剛剛所講的這些話,你在跟法官... ││ │B:再強調。 ││ │A:對對對,再強調一次,他出來的機會我覺得很大,因為事實上他根本不可││ │ 能參與詐騙,然後後面的這一段他如果是不知情,他還有確認的話,那基││ │ 本上他的犯意很低,那應該是可以交保的。 ││ │B:會,檢座就是因為那邊證據還不是很明確,所以才會一直想逼他講,用這││ │ 種方式把他聲押。 ││ │A:嗯,我理解。 ││ │B:那我就繼續在這邊待命,等他們通知我進去開庭。 ││ │A:好,那你今天的費用...因為方小姐跟我說他當時被限制住,只有把包包 ││ │ 的兩萬塊給你,那你看你後面的費用看多少再跟我講一下,我順便跟他報││ │ 一下。 ││ │B:好,我後面的費用是算鐘點費的齁,我可以跟你講一個小時是6000塊錢。││ │A:那這樣子大概會到多少錢? ││ │B:我要看羈押庭什麼時候開完欸,那我跟你將我起算的時間是下午2點開始 ││ │ 算,我剛剛下午已經陪他做完筆錄了,隨時要到地檢署等檢察官來開庭,││ │ 剛才也才開完檢察官的庭,那我現在要等法官閱卷完之後,法官他要了解││ │ 案情嘛,他就會請法警通知我們進去開羈押庭,然後開完羈押庭我會跟你││ │ 講好不好? ││ │A:好好,阿如果真的30萬交保之後錢不夠的話,那就是明天早上再一併給你││ │ 。 ││ │B:好,沒有關係。 ││ │A:好,我只是跟律師您強調這個錢一定會處理的。 ││ │B:好。 ││ │A:那就到時候你剛剛跟我講的那些內容,再麻煩你在法官面前再強調一下,││ │ 讓他... ││ │B:我會再想理由。 ││ │A:讓他可以交保出來。 ││ │B:對,我一定會盡力,我現在最關心他是能夠出來,我跟你的想法是一樣的││ │ ,耗到我這麼晚是幹什麼的。 ││ │A:對對對,好。 ││ │B:我知道你很關心他,你最前面講的那些我都有替他設想到了... ││ │A:因為他老婆講說他覺得警察也講,你也講,他今天出來不可能了,已經犯││ │ 罪很深不可能。 ││ │B:我沒有跟他講不可能,我是跟他講說檢察官聲押的機率很大,那法官會不││ │ 會裁定羈押那要開庭之後。 ││ │A:對,流程我懂,我的意思是檢察官聲請羈押,然後法官要同意才會羈押,││ │ 法官不同意半夜2、3點是可以放出來的,因為我曾經半夜2、3點去接過他││ │ ,然後他家我去過好幾次了,我也曾經半夜給他交保過,所以我知道這個││ │ 流程,警察這樣講我不意外,但是律師這樣講我覺得不可能阿。 ││ │B:我怎麼可能講那些,我只是說檢察官可能會將他聲押,那會不會將他羈押││ │ 那還要等開庭之後... ││ │... ││ │B:可能他太太今天是第一天跟我見面,跟我也不熟啦,所以可能沒那麼信任││ │ ,其實我跟阿文這個都已經好幾年了。 ││ │A:那你的專業我知道,因為阿文有帶過我去找你,跟你碰好幾次面嘛。 ││ │B:對對對。 ││ │A:那我自己本身是有法律素養,那個基本知識我是知道的,我也知道情況,││ │ 所以後來你那段跟我講說的時候,我就開始安撫他老婆了,所以我說就沒││ │ 關係等律師出來後才有辦法確定,並不是你現在想的,就是已經確定出不││ │ 來了,我說沒有那麼慘啦,還要等法官決定啦,那就再麻煩你了。 ││ │B:好好好,我一定會盡力好不好?畢竟他也是我朋友啊,要把他解決這個難││ │ 題阿,我下午是請他老婆回去先做預備動作,第一就是他丈夫的錢如果可││ │ 以領先領,不要等檢察官問出你是關係人甚麼的,連你的帳戶一併凍結,││ │ 還有就是說要籌萬一要交保的交保金,我跟他簡短交代的時候就請他去辦││ │ 事,那我就去三分局那邊陪阿文去做筆錄。 ││ │A:因為後來你跟我講你有陪他做筆錄,我就安心了啦,因為我以為是阿文自││ │ 己做筆錄,他沒有等到你到,所以你都不知道情況,所以你才會跟他老婆││ │ 講說他可能今天出不來的機會很大。 ││ │A:因為後來你跟我講你有陪他做筆錄,我就安心了啦,因為我以為是阿文自││ │ 己做筆錄,他沒有等到你到,所以你都不知道情況,所以你才會跟他老婆││ │ 講說他可能今天出不來的機會很大。 ││ │B:我告訴你我啦,其他人我不知道會怎樣,我不會講這種沒有根據的話,如││ │ 果我沒陪他做筆錄的話,這我會跟他講這我無從判斷,我會直接講白,我││ │ 會說阿抱歉這個筆錄我沒做到,不知道什麼案子,阿現在我知道,我不知││ │ 道他怎麼說,我下午也有安撫他說你不要緊張,這個會怎麼樣還在未定之││ │ 間,那你現在先回去做一個準備,先去提領個3、4萬,萬一如果要交保的││ │ 話,才不會臨時找不到錢,讓他趕快出來,我吩咐他這樣做,但他問東問││ │ 西,我跟他說你問這些沒有意義,他問我看守所環境怎麼樣,會不會被欺││ │ 負什麼的,我說不會啦不會啦不要想這麼多,趕快把該做的事情做好。 ││ │A:他這都沒跟我講,所以害我也擔心起來,我想說奇怪阿文沒那麼笨,他這││ │ 種類似的案子,因為他在做這行,他這些類似的案子他遇太多,所以他知││ │ 道該怎麼說,他本身不可能去參與什麼詐騙,這是第一個點我確定,你說││ │ 那個洗錢跟那個的話,他必須要有獲利,決定點是在獲利,他如果只是幫││ │ 朋友就是想幫朋友,他絕對會講沒有獲利,沒有獲利的情況下根本就不構││ │ 成所謂的洗錢。 ││ │B:他也沒有招攬阿,也沒有在廣告說有匯兌這兩個字阿,說你來這邊找我,││ │ 我幫你匯兌,第一個沒有獲利,第二個也沒有說對外招攬,他只是信任中││ │ 間有一個我剛剛講的鄭光進(音譯)嘛,一個朋友,而且剛好彼特必有交易││ │ ,剛好大陸那邊有買下,比特幣賣給他幫他去付貨,這其實是合理阿,也││ │ 沒有具體的事證,也沒有說誰跳出來咬他說我地下匯兌我找他。 ││ │A:而且也沒有直接咬他換兌阿。 ││ │B:有一個地方證據比較不利就是說,他的手機被查扣,就是那個微信的對話││ │ 紀錄有把他破解出來,有列印出來,裡面就是說那個姓陳,匯錢給他那個││ │ 人,就跟他講說是不是有提到匯兌比較敏感的字眼,阿文當時事有警覺心││ │ 的,就在微信上面直接跟他講說匯兌的事不要在微信上說,那檢察官今天││ │ 事有拿這句在一直盯他啦,就是你說匯兌不要在微信上講是什麼意思,那││ │ 表示你有做地下匯兌不要在微信上說囉,那這個地方是對他比較不利。 ││ │A:喔...沒關係啦,就是他有沒有罪是其次,重點是後面開庭之後,證據不 ││ │ 足還是會無罪,就是我只是今天一定要搞他交保,要不然他這樣羈押一兩││ │ 個月,我會很麻煩,因為我跟他有生意上的往來...所以少了他滿麻煩的 ││ │ ,就是一定要把他弄出來啦,麻煩何律師了。 ││ │B:嗯嗯。 ││ │A:那我就擔保,就算他老婆不付我也付,就麻煩你幫我盯著到他到羈押庭的││ │ 審理結束啦,那如果確定能交保,你就一通電話給我,我馬上帶錢過去交││ │ 保。 ││ │B:好好好,我一定盡我的全力。 │├────┼─────────────────────────────────┤│108/10/2│B:喂? ││上午 │A:喂?何先生嗎? ││03:26:46│B:嘿。 ││A任祥輝 │A:那個還沒出來嗎? ││ │B:還沒還沒,可能齁我今天跟他們講可能要等到明天早上去開,我一直在這││B何中慶 │ 邊待命。 ││ │A:明天早上才要開庭喔? ││ │B:嘿,可能要明天早上喔。 ││ │A:那明天早上大概幾點啊? ││ │B:欸...你說開到幾點這不一定喔。 ││ │... ││ │A:那一旦能交保馬上通知我,我馬上拿交保金過去,那就先這樣。 │├────┼─────────────────────────────────┤│108/10/2│B:喂? ││上午 │A:喂?何律師喔?再麻煩你你明天早上他開庭的時候,你要進去之前在跟我││03:34:11│ 電話一下好嗎? ││A任祥輝 │B:好。 ││ │... ││B何中慶 │A:好,就是你確定他排的時間之後在跟我講一下,因為如果OK的話我可能就││ │ 直接在那邊等啦,所以我說看他的時間排幾點在跟我講一下。 ││ │B:好 │├────┼─────────────────────────────────┤│108/10/2│B:喂? ││上午 │A:喂?何大哥,怎麼樣? ││10:12:42│B:我已經去法院問齁,他今天把羈押庭排在下午2點半。 ││A任祥輝 │A:下午2點半是不是? ││ │B:下午2點半,然後他有請我去閱卷啦,閱卷之後幫他開庭辯護,那我所以 ││B何中慶 │ 大概2點左右會先進去閱卷。 ││ │A:那今天就是以2點這樣閱卷半小時,你夠齁? ││ │B:夠,應該是夠啦。 ││ │A:那我一樣2點... ││ │B:對,今天的話就是2點開始啦,我們都照公告這樣子,昨天差不多到3點左││ │ 右啦,現在是這樣子昨天的那個部分,是不是就麻煩你,你今天會來嘛,││ │ 我們今天就把它處理一下啦。 ││ │A:好。 ││ │B:那就麻煩你。 ││ │A:那你2點準時。 ││ │B:我會準時去。 ││ │A:那我3、4點把錢結掉。 │├────┼─────────────────────────────────┤│108/10/2│B:喂? ││下午 │A:喂?你人在哪? ││05:20:23│B:人在豐原阿,要不然? ││A任祥輝 │A:你等會來臺中一下好不好? ││ │B:怎樣? ││B鄭永進 │A:你有事情阿,我跟你當面講。 ││ │B:什麼事情? ││ │A:阿文進去了,你有事情了。 ││ │B:嗯?我和他又沒做什麼工作。 ││ │A:你自己知道啦,我跟你當面講啦,你就知道啦,現在是要救你,要不然過││ │ 幾天你也進去了。 ││ │B:額...喔,好,你要幾點? ││ │A:我現在帶阿文他老婆回去他家載他兒子,我就開到市內,那我們在市內碰││ │ 面,所以你現在該出門了,嘿啦,我當面跟你講你就知道狀況,啊他有請││ │ 一位律師,我帶你去找那位律師啦。 ││ │B:嘿。 ││ │A:我不希望你們兩個,大家都...你聽懂啦。 ││ │B:嗯嗯嗯。 ││ │A:你了解我說什麼齁,你現在該出門,看你市內要在哪裡相等碰一下。 ││ │B:好啦好啦。 ││ │A:喂?你哪裏方便? │├────┼─────────────────────────────────┤│108/10/2│A:喂?你現在能出來,然後走高速公路去烏日,我帶他老婆從福平要去他家││下午 │ ,你有辦法走高速公路嗎? ││05:38:07│B:我塞車欸。 ││A任祥輝 │A:我現在也塞阿,在五源街一樣啊。 ││ │B:阿就約臺中市就好啦,為甚麼要約烏日? ││B鄭永進 │A:因為他老婆要聽阿,他現在叫我先去載他女兒啊。 ││ │B:他老婆要怎樣? ││ │A:他老婆要聽我們兩個講,啊他女兒在烏日要我先去載他女兒,不能我去載││ │ 他女兒還要跑去市內跟你見面,你就高速公路烏日相見阿。 ││ │B:約在交流道那邊的「陳家」(音譯) │├────┼─────────────────────────────────┤│108/10/2│(前面部分為閒聊) ││下午 │A:昨晚的事,我今天早上才知道,我已經陪他(按:指廖家逸)老婆一整天了││06:09:37│ ,因為他有講到你,我怕你出事啦。 ││A任祥輝 │B:我跟他又沒關係,幹嘛講到我,上次才要跑10萬美金,我在外面都有聽到││ │ 風聲,他都讓別人跑,小條的不跑,大條的讓別人跑,我都聽多少人跟我││B鄭永進 │ 說了。 ││ │A:我跟你說... ││ │B:這次才跑10萬美金,你知道這件事嗎,那是我叫人出來處理... ││ │A:我跟你說我們當面,我現在也不希望換你也出事。 ││ │B:我跟他又沒有關係,那是你好朋友,我跟他又沒很好,好啦,當面再說。│├────┼─────────────────────────────────┤│108/10/5│... ││上午 │B:那個...我用最快速度,我現在...那個我一早8點多我就來準備要看阿文 ││09:03:38│ 吼!應該今天早上會看得到他啦! ││A任祥輝 │A:好。 ││ │B:阿...我見完面之後,你和他太太是不是要找個時間...要和我碰面一下? ││B何中慶 │ 約個時間碰面一下? ││ │A:好好好,沒問題。 ││ │B:如果這樣的話我們把握時間,就約上午11點到我辦公室好不好? ││ │A:喔,好啊好啊!那那那...我昨天的那些問題再麻煩你囉? ││ │B:我會問他啦!好不好,我會問他好不好!吼? ││ │A:好好好。 ││ │B:啊所以說我才會跟你約,待會11點在我辦公室那邊。 ││ │A:好好好,好的。 ││ │B:我們把握這個時間啦! ││ │A:好好好。 │└────┴─────────────────────────────────┘附件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09年度偵字第6777號被 告 何中慶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巷0弄0號送達地址:臺中市○○區市○路○○○號5樓之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認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貫股)審理中之
109 年度中簡字第 576 號案件為事實同一之案件,應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均同本署檢察官 109 年度偵字第 4280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二、併案理由:本案為警方正式移送後本署重複分案,與上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完全相同,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洪佳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