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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中簡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承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8、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二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李承澤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應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 項及有重要關聯性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第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7 條及第8 條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1 號、第572號及第590 號解釋意旨,於民國109 年2 月10日,裁定停止本案之刑事訴訟程序,並附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10 年5 月21日第1518次會議,對本聲請案為不受理決議,原據以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然消滅,本院自應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續行本案審理,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淵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奕珍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