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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交易字第 186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186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明祥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8546 號),嗣本院準備程序時,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乙○○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壹年。

犯罪事實

一、乙○○基於飲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

9 月15日16時許、21時許,接續在臺中市○○區○○路0 段

000 巷00弄00號住處及臺中市○○區○○路5 段135 巷口之小甜甜檳榔攤等處飲用紅標米酒後,於同日21時5 分許,自小甜甜檳榔攤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輕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1時9 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前時,因行車搖擺不定為警攔查,並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1.05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乙○○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公訴人、被告同意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見本院卷第38頁)。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

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

1 項、第273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卷第35-39 、77-78 頁,本院卷第46頁),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見偵卷第33頁)、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記錄表(見偵卷第5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見偵卷第57頁)、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見偵卷第59頁)在卷可稽。被告前揭具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二)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罪,經本院108 年度交簡字第3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108 年11月4 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本院認被告前揭犯行,與本案犯行,均同為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犯罪,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況,認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而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飲酒後無視其他用路人安全,執意騎乘機車,且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1.05毫克,超出法定標準值甚多,製造公共危險,所為應予非難。被告本案行為前即有如附表所示之不能安全駕駛行為,仍再次酒駕,素行欠佳。又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被告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入監前從事家具拋光工作,月薪新臺幣3 萬多,有未成年子女及母親要扶養,但子女目前被社會局安置,經濟狀況尚可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47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保安處分部分:

(一)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9條定有明文。禁戒處分係法定之保安處分類型,而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之雙軌制,要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強化其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保安處分之措施亦含社會隔離、拘束身體自由之性質,其限制人民之權利,實與刑罰同,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原理及刑法之保護作用,其法律規定之內容,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1號解釋參照 )。

(二)經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承:因家庭因素,情緒不好,107 年開始幾乎每天晚上都要喝酒才能入睡,自認有酒精成癮的問題,才會一直酒駕,入監後沒有喝酒,記憶力就變差了等語(見本院卷第37頁)。再參酌被告之前案紀錄,從107 年開始,到本案行為前,被告有多達14次之酒駕犯罪紀錄(詳如附表),其中有數次酒駕犯行間隔只有

1 、2 天,甚至有執行完畢3 天後就再犯之情形,足認被告所稱因酒精成癮,每天喝酒,才會不斷酒駕等情,應屬真實。綜合上情,本院認被告係因酗酒而犯罪,有酗酒成癮之情形,有高度再犯之可能,爰宣告被告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1 年,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以期透過禁戒處分之監禁與戒癮治療之雙重意義,一方面使被告與社會隔離,以免危害社會;他方面給予適當治療,協助被告回歸社會生活。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麗靜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表:被告不能安全駕駛罪前科紀錄┌──┬──────┬──────┬──────┬──────┬───────┬──────┐│編號│確定判決案號│判處之刑罰 │酒駕行為日期│該次酒駕酒測│判決確定日期 │執行完畢日期││ │ │ │ │值 │ │(執行情形)│├──┼──────┼──────┼──────┼──────┼───────┼──────┤│1 │本院豐原簡易│有期徒刑3 月│107年2月16日│吐氣0.85mg/l│107年4月19日 │107年5月30日││ │庭107 年度豐│,併科罰金5 │ │ │ │(易科罰金)││ │交簡字第196 │萬元 │ │ │ │ ││ │號 │ │ │ │ │ │├──┼──────┼──────┼──────┼──────┼───────┼──────┤│2 │本院豐原簡易│有期徒刑4月 │107年12月7日│血液 │108年4月29日 │108年5月20日││ │庭108 年度豐│ │ │326.4mg/dl │ │(易科罰金)││ │交簡字第226 │ │ │ │ │ ││ │號 │ │ │ │ │ │├──┼──────┼──────┼──────┼──────┼───────┼──────┤│3 │本院108 年度│有期徒刑6月 │108年5月23日│吐氣0.39mg/l│108年9月2日 │108年11月4日││ │交簡字第342 │ │ │ │ │(易科罰金)││ │號 │ │ │ │ │ │├──┼──────┼──────┼──────┼──────┼───────┼──────┤│4 │本院109 年度│有期徒刑6月 │109年4月8日 │吐氣0.85mg/l│109年10月13日 │待執行 ││ │交易字第916 │ │ │ │ │ ││ │號 │ │ │ │ │ │├──┼──────┼──────┼──────┼──────┼───────┼──────┤│5 │本院109 年度│有期徒刑6 月│109年5月12日│吐氣0.86mg/l│109年8月28日 │執行中 ││ │交易字第915 │,併科罰金1 │ │ │ │ ││ │號 │萬元 │ │ │ │ │├──┼──────┼──────┼──────┼──────┼───────┼──────┤│6 │本院109 年度│有期徒刑6 月│109年5月16日│吐氣0.70mg/l│109年10月12日 │待執行 ││ │交簡字第369 │,併科罰金4 │ │ │ │ ││ │號 │萬元 │ │ │ │ │├──┼──────┼──────┼──────┼──────┼───────┼──────┤│7 │本院109 年度│有期徒刑6 月│109年5月17日│吐氣0.35mg/l│109年10月12日 │待執行 ││ │交簡字第369 │,併科罰金3 │ │ │ │ ││ │號 │萬元 │ │ │ │ │├──┼──────┼──────┼──────┼──────┼───────┼──────┤│8 │本院109 年度│有期徒刑8月 │109年5月20日│吐氣0.82mg/l│109年10月19日 │待執行 ││ │交易字第1135│ │ │ │ │ ││ │號 │ │ │ │ │ │├──┼──────┼──────┼──────┼──────┼───────┼──────┤│9 │本院109 年度│有期徒刑7月 │109年6月2日 │吐氣0.50mg/l│109年10月19日 │待執行 ││ │交易字第1135│ │ │ │ │ ││ │號 │ │ │ │ │ │├──┼──────┼──────┼──────┼──────┼───────┼──────┤│10 │本院109 年度│有期徒刑8月 │109年6月4日 │吐氣0.89mg/l│109年10月19日 │待執行 ││ │交易字第1135│ │ │ │ │ ││ │號 │ │ │ │ │ │├──┼──────┼──────┼──────┼──────┼───────┼──────┤│11 │本院109 年度│有期徒刑7月 │109年6月5日 │吐氣0.30mg/l│109年10月19日 │待執行 ││ │交易字第1135│ │ │ │ │ ││ │號 │ │ │ │ │ │├──┼──────┼──────┼──────┼──────┼───────┼──────┤│12 │本院109 年度│有期徒刑7月 │109年6月17日│吐氣0.64mg/l│109年11月2日 │待執行 ││ │交易字第1317│ │ │ │ │ ││ │號 │ │ │ │ │ │├──┼──────┼──────┼──────┼──────┼───────┼──────┤│13 │本院109 年度│有期徒刑8月 │109年6月22日│吐氣1.06mg/l│109年11月2日 │待執行 ││ │交易字第1317│ │ │ │ │ ││ │號 │ │ │ │ │ │├──┼──────┼──────┼──────┼──────┼───────┼──────┤│14 │本院109 年度│有期徒刑6 月│109年7月5日 │吐氣0.65mg/l│尚未確定 │ ││ │交簡字第436 │,併科罰金9 │ │ │ │ ││ │號 │萬元 │ │ │ │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