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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交易字第 32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32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紀士瑋選任辯護人 李宗炎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17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及同條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等罪,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等調解成立,並據告訴人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淑琪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