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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交易字第 54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54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明達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793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林明達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林明達自民國(下同)109年3月8日晚上8時許起至同日晚上10時許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 號住處,飲用人蔘酒後,仍於翌(9)日下午3時許,騎乘車號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09年3月9日下午3時2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與崇德八路交岔路口,因配戴工程用安全帽而為警攔查,發現林明達渾身酒味,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下午3 時24分許,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30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明達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供承不諱(見偵卷第40~41、73~74頁,本院卷第40、46頁),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000000000道路0000000000000000000000路0000000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等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7、

43、45、53、55頁)。綜上,本案犯罪事實之事證已明,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林明達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又被告前於107年間因酒後駕駛犯行,經本院以107年度沙交簡字第4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7年8月27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自屬累犯,且被告除有構成累犯之前案犯行外,前於 101年間即有酒後駕駛犯行、81年間有重傷害犯行、90、91年間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故買贓物等犯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且其所犯前開各罪刑俱已執行完畢,復於本案犯行前之109年2月21日再為酒後駕駛犯行,由本院以109年度沙交簡字第232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此有本院109年度沙交簡字第232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速偵字第103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列印本均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1、33~35頁),竟相隔未幾又為本案犯行,顯見其對於酒後駕駛犯行屢犯無改,且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參照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本案已係被告所為第4 次酒後駕駛犯行,已見前述,可知其目無法紀,素行不佳,兼衡其吐氣後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0毫克,已逾法定標準,且被告於本案犯行時已無駕駛執照竟仍持續違規無照駕駛機車,甚至為酒後駕駛犯行,亦見所犯情節非輕,然因其所駕駛者為普通重型機車,所致生之往來危險較輕於駕駛大、小客貨車者,且其未曾肇禍,並無造成任何實際損害,暨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芳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靖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0-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