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交訴字第 28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訴字第28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柔繹選任辯護人 王庭鴻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蔡柔繹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蔡柔繹於本院之自白、相驗照片」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被告肇事後於員警到醫院處理時主動向警承認其為肇事者,向警自首並接受裁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109年度相字第1473號卷宗第71頁),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爰依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未依照規定由行人穿越道穿越馬路之過失,導致本件車禍發生,致被害人死亡之重大損害,使被害人家屬遭受喪親之痛,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所為應予非難,考量其犯後坦認犯行,已具悔意,惟迄今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兼衡被告國中畢業,退休無業,每月退休金約新臺幣9000元,無未成年子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及其過失程度、肇事之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育賢起公訴,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怡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素珍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26204號被 告 蔡柔繹 女 6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居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36巷19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柔繹於民國109年7月17日19時34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16號前,欲穿越工業區一路,本應注意在設有行人穿越道之路段,行人穿越道路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及行人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且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穿越道路,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及視距良好等情狀,而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由北往南方向徒步橫越劃有分向限制線之工業區一路。適游伯清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由天佑街往工業區一路2巷方向行駛,至上揭地點時恰與徒步橫越工業區一路之蔡柔繹發生撞擊,致游伯清人、車倒地受傷,經緊急送醫救治,仍因頭部外傷合併硬腦膜下出血及身上多處損傷、呼吸衰竭,延至同年8月4日19時28分許不治死亡。

二、案經游伯清之女游心榆告訴及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蔡柔繹於本署偵查中│證明被告於上揭時間,地點,││ │之供述。 │穿越工業區一路之際,與沿臺││ │ │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由天佑││ │ │街往工業區一路 2 巷方向行 ││ │ │駛,由被害人游伯清騎乘車牌││ │ │號碼 617-TCB號普通重型機車││ │ │發生碰撞,被害人因而人車倒││ │ │地之事實。 │├──┼───────────┼─────────────┤│2 │告訴人游心榆於本署偵查│證明被害人於上揭事故發生後││ │中之陳述。 │,經送醫救治,仍因傷勢過重││ │ │不治死亡之事實。 │├──┼───────────┼─────────────┤│ 3 │證人劉偉寧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劉偉寧於109年7月17日19││ │ │時34分許,駕駛自小客車沿臺││ │ │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往臺灣││ │ │大道方向行駛,行經事發地點││ │ │目擊一個行人影子從左邊到右││ │ │邊穿越道路,然後一台機車煞││ │ │車不及撞上去之事實。 │├──┼───────────┼─────────────┤│4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1、證明被害於上開時間、地 ││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點,徒步橫越臺中市西屯區工││ │(一)與(二)、現場照片11│業區一路時與被告所騎乘之普││ │張、路人提供行車紀錄器│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之經過。││ │光碟及翻拍照片 4 張 │2、現場地面狀況、道路狀況 ││ │ │及雙方行進方向、位置、被害││ │ │人機車車損之情形。足徵被告││ │ │對於事故之發生均無不能注意││ │ │之情形。 ││ │ │3、被告有未依標誌、標線、 ││ │ │號誌或手勢指揮穿越道路及未││ │ │沿前揭路口100公尺範圍內所 ││ │ │設之行人穿越道行走之疏失。│├──┼───────────┼─────────────┤│5 │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證明被害人因本件交通事故,││ │書、本署相驗筆錄、相驗│受有頭部外傷合併硬腦膜下出││ │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血及身上多處損傷等傷害,經││ │ │送醫救治後,因前開傷勢引起││ │ │呼吸衰竭,於109年8月4日19 ││ │ │時28分許不治死亡等事實。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廖 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賴 光 瑩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裁判日期:2021-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