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原簡上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莠寶選任辯護人 楊銷樺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原簡字第77號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8年度偵字第2373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為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陳莠寶無罪。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莠寶可預見若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供不詳身分之人使用,可能遭利用於遂行財產犯罪之目的,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年9月28日某時許,在位於臺中市○○區○○○道○段○○○號之空軍一號客運店中南站,將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以該站貨運之方式,寄至該客運埤頭站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陳宜惠」,再透過通訊軟體LINE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告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黃媽媽-專業借貸」之詐欺集團成員,任由他人藉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被告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107年10月3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李姒珊佯稱:係其女性友人,缺錢給付票款云云,致告訴人因誤信而陷於錯誤,於107年10月3日中午12時42分許,依指示至板信商業銀行東湖分行匯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至上開被告中國信託帳戶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以: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㈡告訴人於警詢之指訴,㈢告訴人提供之匯款申請書,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44846號函及附件之被告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表,㈤被告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我沒有要幫助詐騙別人的意思,我也不知道對方就是詐欺集團,我急著需要借款,在網路上搜尋借貸的關鍵詞,後來在「台灣借錢網」上看到並詢問借款,當下只想著有誰可以幫助我,對方說要幫我做帳戶檢測,帳戶如果正常的話,才會將我需要借的錢轉帳給我,所以我才將帳戶寄交出去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並無幫助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而係為辦理貸款遭到詐騙,因誤信對方為貸款業者之說詞,給予對方存摺、身分證、信用資料等檔案或照片,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寄到空軍一號埤頭站,更傻傻地告知密碼,致遭詐欺集團利用,有被告與「黃媽媽-專業借貸」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可證,被告經中國信託銀行APP通知有款項匯入後,還詢問是否為貸款業者所匯入,聽信對方解釋是會計弄錯而匯入之說詞,詢問該貸款業者為何未接到銀行通知電話,至於被告於107年9月28日雖曾自該帳戶匯款8,280元之目的,亦非為了清空帳戶,而係先在同日存入8,100元後,再連同帳戶內之存款餘額,用以清償該月應返還安泰商業銀行(下稱安泰銀行)之貸款,被告為阿美族原住民,學歷為高職夜間部及高雄海洋科技大學輪機工程系休學期滿未復學而退學,實係因家中經濟狀況無法讓被告繼續就學,收入僅能勉強用以清償貸款、家用,然因要支出母親醫療費用及協助大弟處理債務,需再貸款支應,於107年9月28日甚至已遲誤1日清償對安泰銀行之貸款,被告交付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實係遭遇以詐騙需要辦理貸款之人之詐欺集團成員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於108年9月28日下午6、7時許,前往位於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之「空軍一號」客運店中南站,將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以該站貨運之方式,寄至該客運埤頭站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陳宜惠」收受,再以通訊軟體LINE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告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LINE暱稱「黃媽媽-專業借貸」之人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供承不諱(見偵5602卷第20-24頁、偵23734卷第37-40頁、簡上卷第115-117、212-213頁),並有被告提出與「黃媽媽-專業借貸」間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截圖、「空軍一號」客運店中南站收據翻拍照片(見偵23734卷第17-33、45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先堪認定。
(二)又告訴人於108年10月3日上午10時許,接獲自稱為告訴人之女性友人先後來電及使用通訊軟體LINE聯繫,對告訴人佯稱:因在外地工作無法匯款,現因需要軋票,急需調資金周轉云云,致告訴人因誤信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年10月3日中午12時42分許,匯款15萬元至上開被告中國信託帳戶內,並遭不詳之人提領之事實,亦據告訴人於警詢、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偵5602卷第4-5頁、簡上卷第200-207頁),並有告訴人所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簡上卷第239-245頁)、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向警方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5602卷第27-28、31、33頁)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8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44846號函及附件之被告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偵23743卷第49-61頁)在卷可稽。是以,被告所申設之上開中國信託帳戶確實遭不詳之人不法利用,作為向告訴人詐欺取財之工具使用之事實,亦堪認定。
(三)然上揭證據,僅足以證明告訴人確有遭不詳之人詐欺,並依指示將款項匯入被告中國信託帳戶之事實,尚不能據以推斷被告在主觀上已明知或可預見其帳戶將會被作為詐欺匯款之人頭帳戶使用,猶本於自由意願,將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蓋刑法關於犯罪之故意,係採希望主義,不但直接故意,須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之兩個要件,即間接故意,亦須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犯人之本意,始足當之。而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使其犯罪易於達成而言,故幫助犯之成立,不僅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行為,且須具備幫助之故意,始稱相當;又刑法並不承認過失幫助之存在,是以幫助犯之成立,須有幫助故意,亦即必須認識正犯之犯罪行為而予幫助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824號、72年度台上字第655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提供自己帳戶予他人使用之原因非一,蓄意犯罪者固然不少,因被騙、遺失而流落他人手中之情形,亦所在多有,非必然出於幫助他人實施犯罪之故意,是提供帳戶之人是否成立犯罪,應依積極證據證明之,而非以推測、擬制之方法作為證據,倘若帳戶之所有人提供帳戶予他人,主觀上並無幫助他人詐欺犯罪之認識,自不能僅憑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係匯入詐欺正犯使用之該帳戶,即認為該帳戶之所有人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又一般人對於社會事務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常因人而異,此觀諸詐欺集團之詐騙手法雖經政府大力宣導及媒體大幅報導,仍有眾多被害人受騙,且被害之金額甚高,其中不乏高級知識分子等情,即可明瞭,是有關詐欺犯罪成立之有無,自不得逕以被告所有之帳戶資料是否交付他人而淪為犯罪集團所使用之工具為斷,尚須衡酌被告所辯提供帳戶之原因,並綜合相關證據資料,本於推理作用、經驗法則作為判斷基礎。從而,本件應審究者厥為:被告對於帳戶可能供他人作為犯罪工具,用以作為向被害人詐欺取財之匯款帳戶之用,其主觀上有無認識或預見。分述如下:
1.本件被告係因亟欲申辦貸款,依其在「台灣借錢網」上覓得之貸款廣告,聯繫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黃媽媽-專業借貸」之人,並依其指示交付中國信託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述明確,並有被告提出與LINE暱稱「黃媽媽-專業借貸」之人在手機通訊軟體LINE上之對話截圖在卷可憑,堪認被告確係為辦理貸款,始交付上開中國信託帳戶資料。是在此種狀況下,被告客觀上雖有提供帳戶資料之行為,但非可遽認其主觀上即有警覺而對構成幫助詐欺之犯罪事實有所預見而具有幫助詐欺之犯意。
2.又依被告與「黃媽媽-專業借貸」(以下對話內容之發話者簡稱黃媽媽)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容如下:
┌───┬──────┬────────────────────┐│發話者│時間 │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 │├───┼──────┼────────────────────┤│被告 │9月24日週一 │截圖1張【內容為「台灣借錢網」廣告】 ││ │20:15 │貼圖1張【哈囉】 ││ │ │想請教可以如何辦理 │├───┼──────┼────────────────────┤│黃媽媽│9月25日週二 │需要多少 ││ │(下同)00:23│ │├───┼──────┼────────────────────┤│被告 │13:20 │25萬 ││ │ │不好意思,這麼晚回覆! │├───┼──────┼────────────────────┤│黃媽媽│13:21 │資金用途 │├───┼──────┼────────────────────┤│被 告│13:27 │家計週轉 ││ ├──────┼────────────────────┤│ │13:29 │我工作薪水是現領! ││ │ │照片1張【內容為薪資表5張】 ││ │ │有勞保 │├───┼──────┼────────────────────┤│黃媽媽│13:42 │好 ││ ├──────┼────────────────────┤│ │13:43 │你做什麼工作 │├───┼──────┼────────────────────┤│被告 │13:45 │物流 │├───┼──────┼────────────────────┤│黃媽媽│14:24 │好 ││ │ │你銀行有不良紀錄嗎? │├───┼──────┼────────────────────┤│被告 │14:28 │沒有 ││ ├──────┼────────────────────┤│ │14:32 │【信用.pdf】檔案 ││ ├──────┼────────────────────┤│ │14:33 │這是我使用自然人憑拉下來的資料 │├───┼──────┼────────────────────┤│黃媽媽│14:36 │好 ││ │ │這邊需要辦理的話麻煩你的身份證正反面拍照││ │ │上傳聯絡地址跟聯絡電話以及你本人手持身份││ │ │證自拍一張證明為您本人辦理 ││ ├──────┼────────────────────┤│ │22:54 │有需要辦理嗎? │├───┼──────┼────────────────────┤│被告 │9月26日週三 │照片1張【被告手持身分證之正面自拍照】 ││ │(下同)01:07│照片1張【被告之身分證反面照片】 ││ │ │照片1張【被告之身分證正面照片】 ││ │ │不好意思,有要辦!! ││ ├──────┼────────────────────┤│ │01:08 │剛好卡到上班時間無法回覆 ││ │ │貼圖1張【拍寫】 │├───┼──────┼────────────────────┤│黃媽媽│01:08 │好 ││ │ │明天十點後聯繫你 │├───┼──────┼────────────────────┤│被告 │01:09 │0000000000 ││ │ │臺中市○區○○路○段00號四樓 │├───┼──────┼────────────────────┤│黃媽媽│01:09 │好 │├───┼──────┼────────────────────┤│被告 │01:09 │貼圖1張【了解!!】 │├───┼──────┼────────────────────┤│黃媽媽│11:30 │方便通話嗎? │├───┼──────┼────────────────────┤│被告 │11:56 │可以 ││ ├──────┼────────────────────┤│ │14:13 │您好,等等我必須上班!在上班現場不方便接││ │ │聽電話!請問約明天行嗎? │├───┼──────┼────────────────────┤│黃媽媽│14:14 │大約幾點上班 │├───┼──────┼────────────────────┤│被告 │14:16 │三點的班!等等需要騎車!家裡工作地點有段││ │ │距離 │├───┼──────┼────────────────────┤│黃媽媽│14:18 │那現在方便通話嗎? │├───┼──────┼────────────────────┤│被告 │14:19 │可以 │├───┼──────┼────────────────────┤│黃媽媽│14:34 │(語音通話12:58) │├───┼──────┼────────────────────┤│被告 │14:36 │照片2張【分別為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台北 ││ │ │富邦銀行存摺照片各1張】 │├───┼──────┼────────────────────┤│黃媽媽│14:36 │好的 ││ ├──────┼────────────────────┤│ │14:37 │那我這邊流程到哪裡跟你說 │├───┼──────┼────────────────────┤│被告 │15:13 │請問剛剛說的8千還可以更動嗎? │├───┼──────┼────────────────────┤│黃媽媽│15:58 │可以,要更改多少 ││ ├──────┼────────────────────┤│ │21:09 │貼圖1張【熊大問號】 │├───┼──────┼────────────────────┤│被告 │22:39 │對不起,現在才下班!才看到… ││ │ │改7000可以嗎? ││ ├──────┼────────────────────┤│ │22:40 │請教一下…如果半年後有足夠可以償還更多!││ ├──────┼────────────────────┤│ │22:41 │如果可以償還多一點的話是要跟您告知嗎? ││ ├──────┼────────────────────┤│ │22:42 │不然銀行的設定不是都固定7000? │├───┼──────┼────────────────────┤│黃媽媽│22:45 │可以 │├───┼──────┼────────────────────┤│黃媽媽│9月27日週四 │方便通話嗎? ││ │(下同)17:41│ │├───┼──────┼────────────────────┤│被告 │23:45 │貼圖1張【拍寫】 ││ │ │剛剛才下班 ││ ├──────┼────────────────────┤│ │23:46 │明天十點後 ││ │ │方便通話嗎? ││ ├──────┼────────────────────┤│ │23:51 │中午行嗎? │├───┼──────┼────────────────────┤│黃媽媽│9月28日週五 │幾點 ││ │(下同)00:39│ ││ ├──────┼────────────────────┤│ │00:40 │方便通話嗎? ││ ├──────┼────────────────────┤│ │11:19 │貼圖1張【饅頭人笑臉】 │├───┼──────┼────────────────────┤│被告 │12:02 │不好意思,可以了 │├───┼──────┼────────────────────┤│黃媽媽│12:21 │記得注意事項請務必配合,寄出前麻煩拍一下││ │ │提款卡存摺的部份,以便會計收到件後核對,││ │ │還撥款帳戶的餘額做提領,這是保護你各人的││ │ │財產權益,提款卡夾在存簿的中間,避免運輸││ │ │過程中卡片摩擦造成磁力受損造成撥款進度延││ │ │後,用小盒子做包裝,請勿使用紙袋或塑膠袋││ │ │,避免包裝破損內容物遺失,造成您的撥款進││ │ │度延後,使用IBON點選寄件-交貨便-寄件-露 ││ │ │天拍賣-輸入序號-交給店員-拍貨單,這樣就 ││ │ │可以囉 ││ ├──────┼────────────────────┤│ │12:26 │(語音通話12:14) │├───┼──────┼────────────────────┤│被告 │12:44 │請問輸入序號這部分是? ││ ├──────┼────────────────────┤│ │12:46 │還有…一件事情請教一下…我存簿都沒有刷新││ │ │…我要先刷新嗎? │├───┼──────┼────────────────────┤│黃媽媽│13:02 │(語音通話2:54) ││ ├──────┼────────────────────┤│ │13:03 │中清路180之39號 ││ │ │空軍一號中山站 ││ ├──────┼────────────────────┤│ │13:05 │寄到埤頭站,請在盒子上寫上收件地址埤頭站││ │ │及收件人姓名陳宜惠0000000000這樣就可以了│├───┼──────┼────────────────────┤│被告 │14:53 │您好,對不起…中間發生一些壯我現在在快速││ │ │處理了! ││ │ │貼圖1張【拍寫】 ││ ├──────┼────────────────────┤│ │15:46 │(語音通話無應答) ││ ├──────┼────────────────────┤│ │15:48 │(語音通話無應答) ││ ├──────┼────────────────────┤│ │15:53 │已經好了…但是這地址是對的? ││ ├──────┼────────────────────┤│ │15:58 │(語音通話0:37) │├───┼──────┼────────────────────┤│黃媽媽│16:14 │(語音通話未接來電) ││ ├──────┼────────────────────┤│ │16:15 │小姐怎麼了 ││ │ │有寄出了嗎? │├───┼──────┼────────────────────┤│被告 │16:17 │是...我找不到店面!現在還再找… │├───┼──────┼────────────────────┤│黃媽媽│16:18 │(語音通話未接來電) ││ ├──────┼────────────────────┤│ │16:19 │中港路二段200號 ││ │ │這是另一個物流點 ││ ├──────┼────────────────────┤│ │16:20 │這個比較好找,他會寫空軍一號八國站 ││ ├──────┼────────────────────┤│ │16:21 │您寄到 埤頭站 陳宜惠小姐收0000000000 │├───┼──────┼────────────────────┤│被告 │16:22 │貼圖1張【嗯!】 │├───┼──────┼────────────────────┤│黃媽媽│16:25 │貼圖1張【饅頭人比讚】 ││ ├──────┼────────────────────┤│ │17:22 │寄出了嗎?? │├───┼──────┼────────────────────┤│被告 │17:54 │還沒…請問這是一間服裝店嗎? ││ ├──────┼────────────────────┤│ │17:56 │(語音通話無應答) ││ ├──────┼────────────────────┤│ │18:03 │而且沒有看到空軍一號的字樣 │├───┼──────┼────────────────────┤│黃媽媽│18:06 │(語音通話1:22) ││ ├──────┼────────────────────┤│ │18:07 │00 0000 0000 │├───┼──────┼────────────────────┤│被告 │18:31 │寄了 ││ │ │照片1張【空軍一號中南站名片】 ││ │ │現在在這裡 ││ │ │說八點到 │├───┼──────┼────────────────────┤│黃媽媽│18:32 │麻煩你拍一下單子給我 │├───┼──────┼────────────────────┤│被告 │18;33 │照片1張【空軍一號中南站收件單據】 ││ │ │… │├───┼──────┼────────────────────┤│黃媽媽│18:33 │是2家銀行都寄嗎? │├───┼──────┼────────────────────┤│被告 │18:34 │對 ││ │ │照片2張【分別為台北富邦銀行存簿及提款卡 ││ │ │、中國信託銀行及提款卡照片各1張】 │├───┼──────┼────────────────────┤│黃媽媽│18:34 │好的 ││ │ │謝謝,那我收到跟你說 │├───┼──────┼────────────────────┤│被告 │18:35 │他們說中清撤離了 ││ ├──────┼────────────────────┤│ │18:36 │下次您如果再遇到臺中客戶就可以請他們去上││ │ │面那張名片的地址!! │├───┼──────┼────────────────────┤│黃媽媽│18:41 │謝謝你哦 │├───┼──────┼────────────────────┤│被告 │18:43 │不會啦~我才要謝謝您!!!還有運費是330 │├───┼──────┼────────────────────┤│黃媽媽│18:45 │好 ││ │ │那我會跟會計說 │├───┼──────┼────────────────────┤│被告 │18:54 │貼圖2張【OK及甘蝦!!】 │├───┼──────┼────────────────────┤│黃媽媽│18:55 │貼圖1張【饅頭人點頭】 ││ │ │對了,密碼麻煩一下,謝謝 │├───┼──────┼────────────────────┤│被告 │19:03 │625698 ││ │ │兩張都是 │├───┼──────┼────────────────────┤│黃媽媽│19:04 │好的,謝謝你 │├───┼──────┼────────────────────┤│被告 │21:12 │請問有收到嗎? │├───┼──────┼────────────────────┤│黃媽媽│23:12 │還沒,因為今天會計去太晚了 ││ ├──────┼────────────────────┤│ │23:13 │關了,那我這邊有請會計早上馬上去領 ││ │ │這不會耽誤撥款進度 │├───┼──────┼────────────────────┤│被告 │23:17 │沒有擔心進度,只是擔心你們沒拿到而已! │├───┼──────┼────────────────────┤│黃媽媽│23:58 │好 ││ │ │貼圖1張【饅頭人點頭】 │├───┼──────┼────────────────────┤│黃媽媽│10月1日週一 │小姐,如果有接到銀行的電話在麻煩確認一下││ │(下同)12:14│設置 │├───┼──────┼────────────────────┤│被告 │12:15 │好的,沒問題! ││ │ │貼圖1張【甘蝦!!】 │├───┼──────┼────────────────────┤│黃媽媽│10月2日週二 │小姐那我方便哪時候跟妳約時間撥款 ││ │(下同)11:50│ ││ ├──────┼────────────────────┤│ │11:54 │(語音通話3:56) │├───┼──────┼────────────────────┤│被告 │11:57 │406台中市○○區○○路○段000號 │├───┼──────┼────────────────────┤│黃媽媽│11:57 │好 ││ │ │貼圖1張【饅頭人點頭】 │├───┼──────┼────────────────────┤│被告 │11:59 │謝謝您 │├───┼──────┼────────────────────┤│黃媽媽│12:01 │不會喔 ││ ├──────┼────────────────────┤│ │15;32 │方便通話嗎? │├───┼──────┼────────────────────┤│被告 │15:33 │怎麼了? │├───┼──────┼────────────────────┤│黃媽媽│15;39 │(語音通話2:56) ││ ├──────┼────────────────────┤│ │19:40 │方便通話嗎? │├───┼──────┼────────────────────┤│被告 │19;46 │可以 │├───┼──────┼────────────────────┤│黃媽媽│19:49 │語音通話【1:21】 │├───┼──────┼────────────────────┤│被告 │20:31 │您好,在嗎? │├───┼──────┼────────────────────┤│黃媽媽│20:31 │在喔,怎麼了 ││ ├──────┼────────────────────┤│ │20:36 │(語音通話6:05) ││ ├──────┼────────────────────┤│ │20:40 │我幫你送審了,稍等 │├───┼──────┼────────────────────┤│被告 │20:40 │貼圖1張【甘蝦!!】 ││ ├──────┼────────────────────┤│ │20:41 │貼圖1張【暴風雨般的感動!!】 │├───┼──────┼────────────────────┤│黃媽媽│10月3日週三 │小姐我待會聯繫你 ││ │(下同)10:29│ ││ ├──────┼────────────────────┤│ │10:34 │公司這邊同意你的審核 ││ ├──────┼────────────────────┤│ │10:36 │這邊的話小姐想分幾期做攤還 │├───┼──────┼────────────────────┤│被告 │10:45 │謝謝您!!! ││ ├──────┼────────────────────┤│ │10:46 │您.…當初在跟我說的時候…並沒有跟我說到 ││ │ │分期的事情 │├───┼──────┼────────────────────┤│黃媽媽│10:49 │(語音通話3:11) │├───┼──────┼────────────────────┤│被告 │12:43 │? ││ │ │請問您有匯款? │├───┼──────┼────────────────────┤│黃媽媽│12:55 │匯款? ││ ├──────┼────────────────────┤│ │12:56 │(語音通話1:09) ││ ├──────┼────────────────────┤│ │13:00 │(語音通話未接來電) ││ ├──────┼────────────────────┤│ │13:03 │(語音通話1:39) │├───┼──────┼────────────────────┤│被告 │14:09 │我到現在還沒接到銀行電話 │├───┼──────┼────────────────────┤│黃媽媽│14:10 │銀行這邊我幫你尋問一下 │├───┼──────┼────────────────────┤│被告 │14:31 │目前我要先上班 │├───┼──────┼────────────────────┤│黃媽媽│14:37 │(語音留言0:20) ││ ├──────┼────────────────────┤│ │15:07 │(語音通話0:39) ││ ├──────┼────────────────────┤│ │15:09 │(語音通話1:39) ││ ├──────┼────────────────────┤│ │15:12 │(語音通話0:39) ││ ├──────┼────────────────────┤│ │15:13 │小姐抱歉 │├───┼──────┼────────────────────┤│被告 │10月4日週四 │沒關係! ││ │(下同)11:39│ ││ ├──────┼────────────────────┤│ │12:00 │所以是銀行那的問題嗎? ││ ├──────┼────────────────────┤│ │12:20 │一直都沒有電話來… │├───┼──────┼────────────────────┤│黃媽媽│13:01 │稍等我一下 │├───┼──────┼────────────────────┤│被告 │13:14 │貼圖1張【嗯!!】 ││ ├──────┼────────────────────┤│ │13:53 │貼圖1張【究竟??】 │├───┼──────┼────────────────────┤│黃媽媽│13:56 │(語音留言0:03) │├───┼──────┼────────────────────┤│被告 │13:57 │沒關係,案子最近很多!您先忙等等我要準備││ │ │出門上班! ││ ├──────┼────────────────────┤│ │14:12 │有事先留言!我看完有問題會發問! │├───┼──────┼────────────────────┤│黃媽媽│16:45 │好 │├───┼──────┼────────────────────┤│被告 │10月5日週五 │(語音通話無應答) ││ │(下同)11:56│ ││ ├──────┼────────────────────┤│ │12:04 │(語音通話取消) ││ ├──────┼────────────────────┤│ │12:07 │先生...有急事請回撥 ││ ├──────┼────────────────────┤│ │12:12 │(語音通話取消) ││ ├──────┼────────────────────┤│ │14:51 │(語音通話取消) │└───┴──────┴────────────────────┘
3.由上開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內容可知,被告與「黃媽媽-專業借貸」之人間之對話互有往來、語氣自然,該等對話內容顯非事後刻意虛捏,再觀諸雙方對話之語氣、內容,實足見被告當時對於對方自稱係為其辦理貸款之人深信不疑,被告甚至因此提供自己的薪資單、信用紀錄、身分證正反面照片、被告手持身分證之照片、被告申設之中國信託與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及提款卡照片等詳細之個人與財務資料,並且與對方就貸款事宜為相關聯絡、詢問,足徵被告辯稱因需要貸款,當下只想著有誰可以幫助我,並因誤信上揭貸款管道,始提供帳戶資料等語,應非子虛,難認被告已有警覺而對構成幫助詐欺之犯罪事實有所預見。
4.又一般金融機構借貸之徵信流程,固然多會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品、保證人,並當面確認對保事宜,以釐清借款人借款之真意,且不至向借款人索取帳戶資料等攸關個人財產機密之文件,而被告亦自承其有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之經驗,然以被告前曾向玉山銀行貸款14萬3,651元未清償,因而又轉向安泰銀行貸款40萬元,並用以代償前揭向玉山銀行之貸款,有安泰銀行信用貸款契約書、撥款代償暨扣款授權委託書存卷可憑(見簡上卷第147-151頁),顯見被告之財務狀況不佳,早已處於借新還舊、以債養債之情況,因迫於家計,又無法自金融機構再辦得貸款,故而在急迫、思慮未臻周詳之情況下,輕信詐欺集團本案詐騙手法,提供自己相關帳戶資料,其情非無可能,自不能率以被告試圖透過網路或民間業者借貸,並寄交自己帳戶資料,即認其主觀上已對於幫助詐欺取財乙事有所預見。
5.且查,被告於107年9月28日下午3時23分許,雖然曾自上開中國信託帳戶轉出8,280元,致該帳戶存款餘額僅餘61元,並於當日下午6、7時許,將該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寄出;惟查,該帳戶當日之存款餘額原本就只剩255元,而被告係先於當日下午3時21分許,以現金存入8,100元後,再以網路銀行從該帳戶轉出8,280元,用以繳納前述其對安泰銀行之信用貸款,有被告中國信託帳戶之交易明細、安泰銀行信用貸款核撥通知函上ATM繳款帳號資料可憑(見偵23734卷第55頁、簡上卷第19頁)。顯見被告將其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寄出之前,亦非刻意將其帳戶存款餘額提領或轉出,而係用以攤還前述信用貸款,且由該信用貸款被告原本應繳款日為每月27日,卻遲至107年9月28日下午3時23分許始轉帳繳款,益足以佐證被告當時確有其所述財務窘迫,急於貸款求助之情況。
6.更何況,一般人對於社會事務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程度,常因人而異,已如前述,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大眾媒體固然大力向民眾宣導應徵工作或辦理貸款,應謹慎提供金融帳戶資料,然而在謀生不易、經濟拮据、有貸款需求之情形下,因欲辦理貸款過於急切,實難以期待所有人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詐騙或利用。故被告因亟欲辦理貸款,而依指示寄出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並告知提款卡密碼,固然對其帳戶資料之管理使用有疏失,並因而遭人持以作為詐欺取財工具使用,惟仍不能排除被告係因誤信「黃媽媽-專業借貸」為辦理貸款之人,因而未能預見詐欺集團會利用其所交付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作為詐騙他人所用之可能,尚難僅憑其交付帳戶提款卡並告知密碼之行為,逕認被告主觀上可預見及容任他人遂行幫助詐欺取財行為之不確定故意,而以幫助詐欺取財罪相繩。
7.至於告訴人受詐欺而於107年10月3日中午12時42分許,匯款15萬元至被告中國信託帳戶後,被告雖經由銀行APP而知悉有款項匯入帳戶之事實,惟被告隨即於當日12時43分許聯繫「黃媽媽-專業借貸」詢問緣由,有前揭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可憑,而當時「黃媽媽-專業借貸」佯稱是會計弄錯,會將該款項收回云云,此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簡上卷第215頁),衡以被告當時對於「黃媽媽-專業借貸」為辦理貸款之業者深信不疑,已如前述,被告事後甚至仍然持續詢問「我到現在還沒接到銀行電話」、「所以是銀行那的問題嗎?」等語,均顯見被告仍然對於其係辦理貸款乙事堅信不移,而未察覺有異,自亦不能憑此認定被告主觀上有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行為之直接或間接故意。
六、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固足以認定被告將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並經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告訴人財物之工具,然被告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既係因欲辦理貸款時,遭人詐騙而交付及告知,足認被告並無交付上開帳戶資料供他人非法使用之動機與目的,自難認其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認識及故意。從而,檢察官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尚難以積極直接證明被告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故意,故本件關於被告犯罪之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無從為有罪之判斷,依前揭規定與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原審未察及此,誤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而予論罪科刑,尚有未洽;被告提起上訴認其並無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求為撤銷原判決,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並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自為第一審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以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文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楊朝嘉、張依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李宜璇法 官 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政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