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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單聲沒字第 1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4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西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1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SHIMANO 」商標圖樣之釣竿貳佰陸拾伍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被告蔡西彬涉犯商標法案件,該案中扣案之印有「SHIMANO 」商標之釣竿265 支,經鑑定確係仿冒「SHIMANO 」商標圖案商品,侵害被害人日商島野股份有公司之前揭商標權一情,有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函文及鑑定證明書各1件在卷可參,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臺灣臺中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933 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SHIMANO 」商標圖樣之釣竿265 支(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他字第8566號卷第123 頁至第125 頁: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0

8 年11月26日中普督字第1081017576號函暨檢附之108 年8月6 日貨物運輸工具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確為仿冒物品,有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函文、鑑定證明書、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予以沒收,聲請人聲請本院沒收上開物品,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盧俊良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