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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單聲沒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聖旻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25621 、26497號),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緩字第295 號、109 年度執聲字第1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萬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聖旻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以106 年度偵字第25621 、26497 號為緩起訴處分,至民國107 年1 月4 日確定,109 年1 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對本案如附表所示物,及自105 年7 月1 日至106 年8月(14個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70萬元,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8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旨在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於事實審法院對犯罪所得沒收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不受嚴格證明法則之拘束,得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法則釋明其合理估算推計之依據即已足,以貫徹任何人都不能坐享或保有犯罪所得或犯罪所生利益之理念(最高法院10

8 年台上字第3722號判決參照)。經查:

(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等物,為被告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製造偽藥及同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等罪所生或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

(二)就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之估算:

1.被告106年6月19日於警詢中供稱:伊自82年父親過世後,就開始接手為病患看診,自82年間開始接手「阿明中藥房」迄今,平均每月利潤約為5 至6 萬元等語(見106 偵25

621 卷第8 頁)。依上開供述計被告月薪為5 至6 萬元,工作月數為281 至293 個月之間,則估算被告犯罪所為約為1405萬到1758萬之間。

2.被告於同日警詢另又改稱:伊接下父親的事業,並非本意,伊父親在世時,也是未收費,是到86、87年間才酌收藥材費用,但無法負擔費用的病人,仍免費提供藥材等語(見106 偵25621 卷第9 頁)。依被告上開供述,被告為86、87年間方才開始收費,則被告有收費之工作月數為221至245 個月之間,再參考上揭1.供述平均每月利潤約為5至6 萬元,估算被告犯罪所為約為1105萬到1470萬之間。

3.被告手寫給偵查檢察官之悔過書信上載:伊自民國90幾年後才酌收單薄藥費以供維生等語(見106 偵25621 卷第37頁)。依上開內容,則被告有收費之工作月數為77到185個月之間,再參考上揭1.供述平均每月利潤約為5 至6 萬元,估算被告犯罪所為約為385 萬到1110萬之間。

4.又被告與其偵查中之辯護人所具名之答辯狀上載:「直到最近1 、2 年…每月收入少則3 、4 元,多則5 、6 萬元…」等語(見106 偵25621 卷第38頁),就上開答辯內容,其中關於藥房月收入少則3、4元之說明,過於極端,應非一般平均之常態,本院予以排除,仍以上揭1.供述平均每月利潤約為5至6萬元估算合理。又此部分答辯所認有收入之月數為12到24個月之間,則依此估算被告犯罪所得約為60萬到144萬之間。

5.本院另檢索被告所經營阿明中醫於臉書(社群網站FACEBOOK)之貼文,上載自101 年7 月31日起至108 年10月9 日(本案搜索後至緩起訴處分期滿後)之期間,均有至被告處中醫看診之貼文,有上開檢索內容附卷足參,則自101年7 月31日至本案偵查中執行搜索查獲被告之106 年9 月19日止,則為61個月,再參考上揭1.供述平均每月利潤約為5 至6 萬元,估算被告犯罪所為約為305 萬到366 萬之間。

6.本案檢察官以有利被告之認定,聲請沒收被告自105 年7月1 日至106 年8 月(14個月)犯罪所得70萬元,本院參酌上情,認檢察官此部分之估算,確實在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範圍內,無過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情形,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所有人│├──┼─────────┼──┼───┤│1 │藥品(消腫散) │2包 │黃聖旻│├──┼─────────┼──┼───┤│2 │藥品(筋炎散) │2包 │黃聖旻│├──┼─────────┼──┼───┤│3 │藥品(抗病毒丸) │50粒│黃聖旻│├──┼─────────┼──┼───┤│4 │藥品(黃胆丸) │50粒│黃聖旻│├──┼─────────┼──┼───┤│5 │藥品(健力丸膠囊)│30粒│黃聖旻│├──┼─────────┼──┼───┤│6 │藥品(降血壓丸) │30粒│黃聖旻│├──┼─────────┼──┼───┤│7 │藥品(養氣丸) │50粒│黃聖旻│├──┼─────────┼──┼───┤│8 │藥品(化石膠囊) │30粒│黃聖旻│├──┼─────────┼──┼───┤│9 │藥品(潤腸丸) │30粒│黃聖旻│├──┼─────────┼──┼───┤│10 │藥品(腎氣丸) │50粒│黃聖旻│├──┼─────────┼──┼───┤│11 │藥品(抗癌散) │2包 │黃聖旻│├──┼─────────┼──┼───┤│12 │藥品(乙肝丸) │50粒│黃聖旻│├──┼─────────┼──┼───┤│13 │藥品(健力丸) │50粒│黃聖旻│├──┼─────────┼──┼───┤│14 │藥品(補骨丸) │50粒│黃聖旻│└──┴─────────┴──┴───┘

裁判日期:2020-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