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1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金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07年度偵字第39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3210號、109年度執他字第3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金龍(已歿,下稱被告)涉犯偽造文書案件(107年度偵字第3920號),因被告死亡,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97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並於民國109年9月29日確定。惟偽造之「甲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偽造之系爭車位使用權證明書影本,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因被告已於109年7月28日死亡,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97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及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次查,關於上開案件之系爭車位使用權證明書乙節,前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系爭車位係伊於84年間,以50萬元向案外人陳建成購買,陳建成交給系爭車位使用權證明書影本給伊的,伊沒有偽造系爭車位使用權證明書;伊事後已將系爭車位使用權證明書影本交給檢察官扣案(見他7752號卷第18頁),其手上沒有系爭車位使用權證明書影本,但伊不知系爭車位使用權證明書正本在何處等語(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76號卷㈠第14、31-33頁),是認被告並未自認其偽造系爭車位使用權證明書。另本院就上開案件審理調查期間,因被告因病死亡,依法逕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在案,且未經法院審理認定系爭車位使用權證明書確係偽造並判決有罪確定。由上,本件既未經法院實質審理調查並為終局有罪確定判決,自難逕認被告偽造爭車位使用權證明書影本以供其為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況且,被告既已死亡,其遺留物品均歸其繼承人繼承所有(除非拋棄繼承),尚不得對第三人物品逕為沒收之諭知。據上所述,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似欠憑據,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德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麗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