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2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童香江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年度執聲字第3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豬腳筋拾貳公斤,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處分人(下稱被告)童香江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8393號、第1083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5月15日確定,109年5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豬腳筋12公斤(扣於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屬實,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