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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單聲沒字第 2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3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紀宥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毀棄損壞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他字第3438號、109年度執聲字第3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109年度保管字第1453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棒球棒壹支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076號被告紀宥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毀棄損壞案件,因經告訴人於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而經判決公訴不受理,並於109年11月4日確定;本案扣押之棒球棒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亦分別規定甚詳。

三、查前開事實有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076號判決及109年度保管字第1453號扣押物品清單、紀宥安分別於109年4月21日之警詢筆錄、於109年4月22日之偵訊筆錄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扣案之棒球棒1支,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噯靜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