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188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元勛選任辯護人 楊偉奇律師
林亮宇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2259、24488號、108年度偵字第2238號、109年度偵字第5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元勛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元勛係騰云生活有限公司(下稱騰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騰云公司經營決策、營運全部事項。騰云公司係以多層次傳銷方式銷售活性小分子肽蛋白粉、蘋麗鮮等商品為業,運作模式及獎金制度為:民眾購買騰云公司商品並繳交會員資料處理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即可成為該公司傳銷商,購買商品達3,000元、21,000元及51,000元者分別可取得「銀級」、「金級」及「白金」等3級會員資格(對應美金100元、700元及1700元)。會員按其傳銷關係以樹狀架構發展,每一會員為樹狀架構上之一節點,依會員資格有其對應PV值(訂購產品的積分,用以計算獎金之數額,以美金計算),銀級、金級、白金級各為70PV、490P
V、1190PV,若會員招攬新會員入會,則可在其樹狀架構左右兩邊擇一安置該新會員節點,依次類推。按前述發展方式,本案傳銷事業設有「直推」、「層碰」、「對碰」、「安置」及「領導」等獎金制度;直推獎金為招攬下線所獲得之獎金,依據銀級、金級及白金等級別分別可領取25%至30%不等獎金;層碰獎金係發展組織表下線層可領取之獎金,第一層可領取40%獎金,第二層遞次則領取26%的獎金,依據銀級、金級及白金等級別而有30PV、200PV及660PV之上限;對碰獎金乃組織表下線左右兩邊各有一支線時可領取;安置獎金則是不分級別,1到10層均可領取下線1%獎金;領導獎金為獎勵優秀之傳銷商領袖,自晉升為一星白金起,可獲得直推組織中,會員業績PVx2%獎勵,且晉升一階,可累加2%獎勵,最高至10%,獎金之30%係發給網路商城購物金,剩餘70%由會員自行登入騰云公司網路平台申請提撥現金。被告明知騰云公司於民國106年9月前,因策略失誤、營運狀況不佳等因素早已出現資金短缺狀況,並無資力購買中國大陸地區深圳中和陽光GHGHIPO原生態股權(下稱GHGH股權),亦無意購入GHGH股權,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犯意,為拉抬騰云公司業績,促使舊會員升等或新會員加入,對外佯稱騰云公司與深圳中和陽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中和陽光公司)合作,於106年9月間推出「GHGHIPO原生態股權方案」(下稱GHGH贈股方案),並在桃園市、臺中市及彰化縣等地辦理繁星計劃營及各地說明會,使不知情之講師黃思豪上台講述該股票之願景,及不知情之傳銷商推廣該方案,佯稱騰云公司與中國大陸地區中和陽光基金合作,中和陽光基金推出之GHGH股將於美國那茲達克板上市,每股市值將飆升至3,000元,騰云公司會員獨享,凡1次繳交52,000元成為1白金會員,即贈送GHGH股權50股(市值15萬元),1次繳交156,000元成為3白金會員,則贈送GHGH股權250股(市值75萬),1次繳交364,000元成為7白金會員,贈送GHGH股權750股(市價225萬),106年9月30日前加入該方案復加倍贈送GHGH股權,附表所示民眾經由上線直銷商介紹或透過說明會得悉前開方案後,均陷於錯誤,誤信於該段期間購買騰云公司白金會員資格,即可獲得GHGH股權,以信用卡授權或現金付款等方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自己或親友名義購買該公司1個至7個不等之白金會員資格,合計共詐得394萬元。嗣因騰云公司制度一再變更,且自107年1月間起提領獎金均未獲付款,並於107年5月間關閉公司網站會員帳號後臺及購物商城,致會員無從查知或領取獎金及紅利,且附表所示會員無人取得GHGH股權,騰云公司並結束營業,被告亦避不見面始知受騙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定有明文。
參、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劉元勛涉有前揭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於調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證人陳珮瑜、李靜華、林耿宏、黃思豪、董佳蓉、吳明藤、許妙華、曾櫪平、陳薇淇、陳文瑞、黃思嘉、吳苡華、朱志偉、謝宗驊、林盈君、許智淵、施宏緯、楊芯誼、黃怡華、張巧凡、蔡尚杰、朱又昱、曾莉莉、於調詢、偵訊時之證述、被告與證人林耿宏之LINE對話擷圖、證人吳明藤及許妙華提出之匯款單及借據、繁星計劃達成方案三生活營現場照片、GHGH贈股方案廣告單、騰云公司所有國泰世華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收款帳戶)、同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發放獎金帳戶)往來資料、108年9月17日至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5樓之9搜索扣得騰云公司財務電腦會計檔案整理出之000-0000入會升等配服0326最終版列印資料、騰云公司網路平台列印資料、臺中公益路237存證號碼存證信函為其論據之主要依據。
肆、訊據被告固坦承為騰云公司實際負責人,騰云公司於106年9月間推出GHGH贈股方案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略以:騰云公司是一個合法報備的直銷公司,所有會員加入的目的就是為了領取我們所報備的獎金跟產品,贈品的部份只是為了要促進他們加入的一個行為,且同時在這個階段過程中,公司獎金發放是正常的,公司帳戶裡面都還有足夠的金額,騰云公司要跟證人黃思豪購買的GHGH股權,金額其實非常低,沒有辦法交付是因為證人黃思豪他不願意答應我們用他的名義來做交付,所以我們才會沒有辦法給會員贈品,但不是一開始就打算以這個的目的去騙會員來加入,因為畢竟騰云公司已經經營一段時間,它並不是一開始成立就送GHGH股權,一路走來還有贈送過很多贈品,也有照常出貨,絕對沒有任何出發點是為了詐騙會員的目的等語;辯護人為被告辯稱略以:證人黃思豪在公開場合確實有講GHGH股權,他證述說他沒有講過,顯然是不可信的,至於證人黃思豪用低價出售GHGH股權給騰云公司,推測是因為騰云公司會員人數非常的多,他可以透過直銷的制度推廣,讓會員直接去跟他買GHGH股權,在影片中他說「我不能賣,你也買不到,只能用送的,加入騰云才能用送的。」剛好跟被告講的一樣,就是說只能加入騰云公司,購買這個方案的時候才會送,證人黃思豪既然這樣講,表示說他確實有跟被告討論說要如何送給加入白金方案的會員GHGH股權,在108年8月底,騰云公司帳上現金還有794萬餘元,如交易價格每股是0.1或0.15美元的話,所需要的費用只有29,700元到44,500元,證人黃思豪送這一點股權的原因是要讓很多人知道GHGH股權的前景,後來至少3個會員都買了數百萬甚至上千萬的GHGH股權,直銷公司的負責人基本不會直接去拉客戶,他只有面對幾個比較大的所謂領導者,那由這些領導者去發展他們的直銷系統,因此這些加入的這些會員,實際上都是他的上線來介紹產品或計劃才知道這個方案,但是後來因為公司沒有履行,所以他們提告被告,實際上他們根本沒有講到何時何地,被告跟他們講過GHGH贈股計劃,請為被告無罪判決等語。經查:
一、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而陷於錯誤,若其使用方式,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度台上字第260號判例意旨參照)。
換言之,即使被害人有交付財物之事實,但倘行為人並未對被害人施用詐術,或被害人交付財物時並未陷於錯誤,即與詐欺罪構成要件不合。
二、被告為騰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騰云公司係以多層次傳銷方式銷售活性小分子肽蛋白粉、蘋麗鮮等商品為業,騰云公司於106年9月推出GHGH贈股方案,在桃園市、臺中市及彰化縣等地辦理繁星計劃營及各地說明會,凡1次繳交52,000元成為1白金會員,即贈送GHGH股權50股,1次繳交156,000元成為3白金會員,則贈送GHGH股權250股,1次繳交364,000元成為7白金會員,贈送GHGH股權750股,106年9月30日前加入該方案復加倍贈送GHGH股權,附表所示會員經由上線直銷商介紹或透過說明會得悉前開方案後,於該段期間購買騰云公司白金會員資格,以信用卡授權或現金付款等方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自己或親友名義購買該公司1個至7個不等之白金會員資格,嗣後附表所示會員未取得GHGH股權等情,業據被告於調詢、偵訊時供承在案(見偵19884卷二第256頁至第261頁、第272頁至第282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曾莉莉於調詢、本院審理時(見偵19884卷二第525頁至第529頁、本院卷二第204頁至第214頁)、證人即被害人黃馨慧於調詢、偵訊時(見偵19884卷二第399頁至第401頁、第405頁至第409頁)、證人即被害人楊芯誼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 (見偵19884卷二第459頁至第464頁、第475頁至第480頁、本院卷二第180頁至第188頁)、證人即告訴人曾櫪平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見士林偵10607卷第4頁至第8頁、第46頁至第49頁、偵19884卷一第231頁至第239頁、本院卷一第422頁至第438頁)、證人即被害人吳苡華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見偵19884卷一第501頁至第505頁、第511頁至第521頁、本院卷二第46頁至第54頁)、證人即被害人張巧凡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見偵19884卷二第459頁至第464頁、第493頁至第499頁、本院卷二第121頁至第133頁)、證人即被害人林盈君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見偵19884卷二第419頁至第422頁、第431頁至第435頁、本院卷二第57頁至第62頁)、證人即被害人許智淵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見偵19884卷二第419頁至第422頁、第441頁至第445頁、本院卷二第100頁至第111頁)、證人即被害人施宏緯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見偵19884卷二第419頁至第422頁、第449頁至第454頁、本院卷二第111頁至第120頁)、證人即被害人蔡尚杰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見偵19884卷二第459頁至第464頁、第505頁至第513頁、本院卷二第134頁至第142頁)、證人即被害人謝宗驊於調詢及本院審理時(見偵19884卷二第371頁至第379頁、本院卷二第54頁至第57頁)、證人即告訴人陳薇淇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見偵22259卷第31頁至第32頁、偵19884卷一第387頁至第393頁、第401頁至第412頁、本院卷一第439頁至第455頁)、證人即被害人朱又昱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見偵19884卷二第459頁至第464頁、第517頁至第522頁、本院卷二第189頁至第204頁)、證人即被害人黃怡華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見偵19884卷二第459頁至第464頁、第485頁至第489頁、本院卷二第243頁至第253頁)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GHGH贈股方案廣告單在卷可稽(見偵19884卷一第925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然被告有無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取財犯行,應審究被告是否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主觀犯意及施用詐術之行為。
三、經查:
(一)被告曾與證人黃思豪洽談購買GHGH股權事宜:
1.證人林耿宏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被告跟證人黃思豪在我介紹之前他們並不認識,我於106年初介紹證人黃思豪給被告,證人黃思豪是中和陽光公司的總裁,當時證人黃思豪在大陸,騰云公司在臺灣,大家講好大陸臺灣要合併一起做,希望大家可以有參與感,希望可以合成一個新的事業體,所以有簽署被證1股東協議書及被證2合作協議,這個協議如果成立的話,大家等於重新合作一個新的股權結構,後來兩邊可能在公司治理理念不合,這合約就沒成立。我知道公司要跟證人黃思豪購買GHGH股權來贈與,GHGH股權是被告跟證人黃思豪洽談的,他們之前有讓我知道每股成本0.15美元,買1白金會員贈送100股,這樣要花15元美金,在106年9月份以騰云公司財力來說購買應該是沒問題,我們到11月時關係都不錯,當時業績都還正常,GHGH贈股方案有問題我記得是在106年底或隔年大家沒拿到才打電話或傳LNIE跟我抱怨,我才去問被告,被告一開始在公司裡推廣GHGH贈股方案時肯定不知道會拿不到股票,知道怎麼可能會送。騰云公司獎金初期都有正常發放,真正我知道我下線跟我講沒拿到獎金是107年初左右。介紹證人黃思豪給被告主要是要將騰云公司的傳銷到大陸市場推管、發展,因為當時證人黃思豪在大陸正在辦直銷執照,當時騰云公司有支持證人黃思豪辦大陸執照,證人黃思豪有辦,但沒辦出來,因為中國政治因素到目前已經三年,一張執照都沒發出來過。我的下線中有人參加繁星計畫達成方案三GHGH贈股方案,當時方案沒有提出交割時間,只有提出贈送方案等語(見偵19884卷二第201頁至第202頁、本院卷一第275頁至第296頁)。
2.證人黃思豪於調偵、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我自105年起擔任中和陽光公司總裁,該公司專營發行私募基金,目前是針對農業項目收購。我約106年間透過證人即友人林耿宏介紹認識被告,當時是證人林耿宏帶被告到大陸深圳找我洽談合作推廣騰云公司推廣直銷事業,因為騰云公司想要取中國直銷牌照,希望我能幫他成立1家公司並取得直銷牌照,證人林耿宏他們再以騰云公司股份來交換大陸公司股份,後來我就協助他們成立大旭生研有限公司並申請直銷牌照,依中國法令需要設廠及繳交2,000萬人民幣保證金,但因為被告沒有提供保證金及設廠,所以這件事情就沒有成功。中和陽光公司的股票沒有上市,但公司有規劃將中國農業項目在美國那茲達克上市,有在美國先買已上市的公司殼,股票代號就是「GHGH」,目前「GHGH」未上市股票在大陸地區承銷最早是每股0.2美金,後來調整到每股1美金,騰云公司一直想要與中和陽光公司合作,希望我們公司能成為他們在大陸的後臺,所以有邀請我在騰云公司會員訓練課程上臺說明GHGH股權,因此我當時上臺時,主要是介紹GHGH股權及中國企業如何在美國申請上市,被告曾經向我表示要購買GHGH股票來搭配騰云公司促銷方案,但後續他沒有向中和陽光公司購買GHGH股權等語(見偵19884卷二第321頁至第332頁、本院卷二第16頁至第45頁)。
3.依照證人林耿宏、黃思豪證述及卷附被告、證人林耿宏、黃思豪簽署之股東協議書及被告與證人黃思豪簽署之合作協議(見本院卷一第255頁至第260頁),足認106年間被告就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之騰云公司與證人黃思豪確曾洽談合作事宜,且被告曾欲以1股0.15美元向證人黃思豪購買GHGH股權贈送會員。又依被告提出之被證6騰云生活繁星菁英研習營第1期影像紀錄光碟之截圖照片及譯文(見本院卷二第279頁至第289頁、第303頁至第339頁)觀之,證人黃思豪確實於該次上臺講述GHGH股份認購說明、上市日程、市值增值、加入會員及推薦者均贈送GHGH股權等情,且證人黃思豪於107年1月31日發表書面聲明內容記載「騰云公司日前與本人協議將承購GHGH股份並轉贈予會員。為此,本人自106年12月22日起,即主動聯繫騰云公司逕行相關事宜,並提出後續處理方式與建議。就此,騰云公司初始時雖均向本人表示即將著手處理,嗣後卻無實際後續行為。甚爾,騰云公司於107年1月12日後,不僅對本人的主動聯繫全然置之不理,另又逕行對外發布本人將簽訂股權移轉合約等不實言論。然事實上,騰云公司至今未與本人簽署合約,亦未支付任何議定股款。是以本人無法逕行任何股權移轉,敬請騰云會員見諒並請騰云公司出面處理,以維會員權益,特此聲明。」,有中和陽光基金聲明訊息翻拍照片附卷可查(見偵19884卷二第335頁),依上開聲明內容益徵騰云公司確實曾與證人黃思豪協議承購GHGH股份並轉贈予會員,是被告辯稱事後雙方因故破局而未能購買等情顯屬有據,自不得僅因被告未能購得GHGH股權,即認被告自始無購買GHGH股權贈送會員之意。
(二)騰云公司財力足以支付購買GHGH股權
1.證人陳珮瑜於調偵、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我於騰云公司設立登記就擔任會計任職到107年底,主要工作內容為處理公司的款項,還有幫公司同仁加退保,處理薪資,月薪約3萬餘元,騰云公司在國泰世華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彰化商業銀行、中國信託銀行有開戶,其中國泰世華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的帳戶較常使用,我任職期間騰云公司的存摺、印章都是由我保管,我要動用都要經過被告及證人林耿宏同意才能使用,國泰世華銀行的帳戶是用在支付事務性費用(廠商往來、會員會費收入、員工薪資、支付會員獎金),合作金庫銀行是支付馬來西亞小分子鈦蛋白、蘋麗鮮蔬果飲貨品款項使用。騰云公司主要販賣的商品為鍺鍊、蛋白的飲品小分子肽。騰云公司開始從事直銷業務之後,財務狀況一直OK,到107年5月後就是我離職前半年才有問題,公司在106年下半年有3萬元資金去買GHGH股權。證人黃思豪後來有想要入主公司,他有進到公司跟我們一起開會討論人事結構,應該是107年薪資不正常發放的時間點左右。曾有會員解除契約,把他買的錢退回去,有提出退會申請書,會給被告跟證人林耿宏看,透過LINE討論後就決定要退等語(見偵19884卷二第43頁至第54頁、本院卷一第296頁至第306頁)。
2.公訴意旨以騰云公司所有收款帳戶及發放獎金帳戶於106年9月27日帳上最低餘額分別僅剩637,707元及329,717元等情,認被告當時資金短缺,惟查:收款帳戶於106年10月30日帳上餘額為7,064,816元,發放獎金帳戶於106年10月25日帳上餘額為1,191,298元(見偵19884卷一第759頁、第908頁),且上開2帳戶自106年6月1日起至106年10月30日平均交易後餘額多為至少百萬元以上,有騰云公司收款帳戶及發放獎金帳戶之交易明細附卷可查(見偵19884卷一第671頁至第760頁、第767頁至第908頁),而附表所載會員獲贈GHGH股權總計9900股,依起訴書記載1股交易價格約為0.1美元,以1美元兌換30元新臺幣計算,9900股購買成本為29,700元,上開2帳戶餘額均足以購買GHGH股權,證人即騰云公司會計陳珮瑜亦證稱騰云公司資力足以支付購買GHGH股權之金額。足認被告所經營之騰云公司於106年6月至10月間確有實際營運,仍有資金進出,被告顯然仍有相當之資力購買GHGH股權,是公訴人以上開帳戶於特定日期餘額僅數十萬元推定騰云公司資金短缺無資力購買GHGH股權,推認被告有不法所有意圖,尚嫌速斷,與卷證資料不符。
(三)騰云公司會員曾向證人黃思豪購買GHGH股權:
1.證人黃思嘉於調偵、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我是在106年中經友人賴瑾懿介紹加入的,騰云公司主要的銷售商品為小分子肽、蘋麗鮮,我買7個白金共364,000元,都有取得商品,第一個月會還本12萬紅利,另外還有3%的還本,我有領到第一次給的獎金12萬元左右,之後的沒有領到。騰云公司在桃園一個車廠活動中心辦活動,主持人介紹證人黃思豪是中和陽光基金會的執行長,證人黃思豪說會提供未上市的大陸公司股票給被告做為騰云公司的會員紅利,我知道證人黃思豪有在賣GHGH股權是透過我的上線賴瑾懿知道的,我說騰云公司跟證人黃思豪有合作是因為騰云公司有推出GHGH贈股方案。深圳中和陽光基金會在臺北市松山區東興路上設有辦公室,該址也是證人黃思豪開設的美特康公司,美特康公司在臺灣原來是在賣飲水機、濾心及氫水等,後來也開始銷售GHGH股權,我在106年11、12月間也曾自己跑到美特康公司跟綽號「皮皮」的賴裴凌接洽購買GHGH股權,當時我是與賴瑾懿合資購買,共購入10萬股總價70萬元,我有跟中和陽光基金會簽合約,我的部分42萬元是匯款到證人黃思豪個人帳戶等語(見偵19884卷一387頁至第394頁、第477頁、第482頁、本院卷一第455頁至第468頁)。
2.證人許妙華於調偵及偵訊時證稱略以:我因加入騰云公司的直銷體系才認識被告,被告是騰云公司的老闆,證人黃思豪是大陸的中和陽光基金會總裁。我有參加7白金贈送GHGH贈股方案,騰云公司沒有明確說明GHGH股票交付的時間,只有說要先統計可以拿到股票的人,後來沒有給,參加贈送股權方案所繳的金額有拿到產品。我參加7白金會員主要原因是每個月3%返利,因為可以還本,後來領一、兩次就沒了。騰云公司倒閉前,被告向我表示需要資金,500萬元發放薪資以及500萬元投資上海,所以向證人即我先生吳明藤借款1,000萬元,我於106年12月以銀行帳戶分批匯款100萬、200萬、200萬及500萬元至證人即被告太太李靜華設於玉山銀行大墩分行帳戶內,當初被告表示其中500萬元半年內會歸還,另外500萬元沒約定歸還日期,但是被告一直沒有還款,直到107年7月我向他追討款項時,他才書立一張1,000萬元的借據給我。我有購買GHGH股權,我是透過賴裴凌購買中和陽光基金會名下的GHGH未上市股票,1張(10萬股)70萬元,我買了12張共840萬元,我將款項匯到證人黃思豪的個人帳戶,我有拿到未上市股票的買賣合約書等語(見偵19884卷二第65頁至第69頁、第73頁至第84頁)。
3.證人陳文瑞於調偵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106年加入會員,購買會員時候商品都有取得,有參加騰云公司繁星計劃培訓營3、4場,證人黃思豪上台講述的內容是中和陽光基金會做什麼的,然後讓我們感覺到好像不錯的樣子,所以我才會覺得這家公司蠻有前景,接著說要跟騰云公司合作,然後說GHGH原生態股票市場長怎麼樣子,它們背景有甚麼冬蟲夏草、什麼茶、什麼韭菜花田,作為它的價值,然後會給他們上那斯達克,然後他們過去光是自來水,淨水機就可以成功上那斯達克,所以上這個應該是不難,因為他們提出這個強而有力的背景,所以我覺得這些東西有價值,他們關於GHGH贈股的回答都是有一點半暗示,可能他講完他該講的,臺下有人起鬨,我現在回想起來,他可能就會有一點暗示的那種笑,別人就會說可能之類的,大家也有鼓掌,我回想起來大概是這樣子的畫面。一開始我加入3個白金方案,投入156,000元,當時我以匯款方式匯款到騰云公司銀行帳戶,後來公司推出7白金配套方案,公司表示「騰云會員只要一次加入7白金配套,公司將會撥發當月公司總業績PV的3%作為獎勵發放給會員,當做補貼獎勵」,我則再購買7白金配套是364,800元,後來公司又推出GHGH贈股方案,7白金會員贈送GHGH原生態1500股,當時我買時公司已無贈送GHGH股票,所以我就沒有向公司購買,我知道會員私底下可以跟證人黃思豪購買GHGH股票,我直到106年12月間才與友人合資140萬元,直接向中和陽光基金會綽號「皮皮」的女人購買20萬股(每股0.2美元),「皮皮 」說她是證人黃思豪的特助,GHGH股票106年底那時候還沒上市,有說預期3年後,就是109年12月份上那斯達克,如果沒有上的話,就是把我們的錢還給我們,還有每年7%還是8%的利息,後來我去韓國濟州島賭錢,賭輸需要錢,回來我就將股票原價賣回給該女子等語(見偵19884卷一第449頁至第461頁、本院卷二第231頁至第242頁)。
4.依照證人黃思嘉、許妙華、陳文瑞證述其等均曾向黃思豪特助綽號「皮皮」之賴裴凌以1股7元或0.2美元購買GHGH股權,堪認證人黃思豪確實有對外販售GHGH股權乙事,是被告辯稱證人黃思豪當初協議願以低價出售GHGH股權予騰云公司的原因是要藉此讓會員向其購買GHGH股權,後來因證人黃思豪不願配合以其名義交付GHGH股權故未購買等情,尚難認無據。
(四)參酌經濟行為本身原寓有不同程度之不確定性或交易風險,交易雙方本應自行估量其主、客觀情事及搜集相關資訊,以作為其判斷之參考;交易之當事人應自行考量對方之資格、能力、信用,及交易內容之投資報酬率、資金風險等等因素,除具違反詐欺罪之具體情事外,非謂當事人之一方有無法依約履行之情形,即應成立詐欺罪,否則刑事詐欺責任與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將失其分際;且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如有未依債之本旨履行民事債務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上可能之原因甚多,舉凡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給付,或因合法主張抗辯事由而拒絕給付,或因財產、信用狀況緊縮而無力給付,甚至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始另起惡意遲延給付,皆有可能,非必出於自始無意給付之財產犯罪一端,縱令是出於惡意不為履行,苟無足以證明其在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之積極證據,亦僅能令負民事之遲延給付責任,尚不得據此債信違反之客觀事態,推定債務人原有詐欺取財之犯意。查:
1.證人即被害人曾莉莉於調偵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106年3、4月間證人林耿宏及一位綽號「K」的男子向我表示騰云公司前景看好,詢問我要不要參加入該公司傳直銷組織,我之後支付156,000元加入會員,騰云公司產品還可以,有自己吃也有分享跟朋友分享。後來公司9月間推出GHGH贈股方案,我有參加騰云公司在臺中市公益路上辦公處所舉辦的說明會,印象中被告只有講述公司規模、獎金制度及公司未來投資發展等,另外也有講師提到騰云公司GHGH贈股方案很有前景及未來性,股價未來增值很大,加入白金會員騰云公司會贈送股票,推薦人(即上線)也可只獲得股票,我聽完騰云公司說明會,覺得GHGH股權前景之後會上漲,所以我才決定一次購買7白金方案364,000元,因為我於9月底加入7白金,所以我可以獲得GHGH股權1,500股,我又推薦自己另外獲得1,500股,所以我總共可以拿到3,000股,但是我後來並沒有拿到任何股票,我會一次投入364,000元參加7白金方案就是為了領取GHGH股權,我認為可以拿產品又有股票很吸引人。騰云公司說股票轉移之後,案子都結案之後,他們就會按照我們買的金額來發放股票。加入贈股方案之前,我基於相信我朋友的角度,我就沒有去查證GHGH股權的價值或者是它的性質等語(見偵19884卷二第525頁至第529頁、本院卷二第204頁至第214頁)。
2.證人即被害人黃馨慧於調偵及偵訊時證稱略以:因為我想要使用騰云公司的保健產品,所以我就加入會員,購買3白金方案,約15萬元左右,部份保健產品是當天拿取,剩餘的則是陸續寄到我住家,我只有拿到騰云公司的保健產品,但是沒有領取到被告說的紅利及GHGH股權。我當時會想要參加騰云公司的說明會,主要是想要購買騰云公司的保健產品,但是在說明會上聽到一次購買3白金方案可以領取額外的紅利及股票,想說可以獲利,所以才會決定一次購買3白金方案等語(見偵19884卷二第399頁至第401頁、第405頁至第409頁)。
3.證人即被害人楊芯誼於調偵、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我於106年9月加入騰云公司會員,當時聽課時主講人是證人吳明騰,證人吳明藤向我們介紹騰云公司推出的贈股方案,分為參加1白金方案52,000元,贈送中和陽光基金會GHGH股權100股、3白金方案156,000元,贈送中和陽光基金會GHGH股權500股、7白金方案364,000元,贈送中和陽光基金會GHGH股權1500股,後續我又參加了幾場證人吳明藤的說明會,考量贈送股票很吸引人,而且也能拿到騰云生活公司的產品可保養身體,所以就在106年10月間決定參加3白金方案,產品有拿到拿給我,但是都沒有拿到GHGH股票,印象中當時證人吳明藤是向我們表示,GHGH股票未來會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而且之後市值會飆漲到很高的金額,但當時講的詳細數字我已記不得。我會參加3白金方案就是因為騰云生活公司推出的GHGH贈股方案,我認為可以拿產品又有股票很吸引人,騰云公司沒有說GHGH股權會怎麼發放及何時發放。我加入的時候,沒有去查GHGH股權的價值或性質,就相信證人吳明藤講的等語(見偵19884卷二第459頁至第464頁、第475頁至第480頁、本院卷二第180頁至第188頁)。
4.證人即告訴人曾櫪平於調偵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我加入騰云公司後訂購的商品都有取得,公司的獎金都有正常發放。106年年9月騰云公司推出GHGH贈股方案,再加入公司7白金配套,公司會給GHGH股權1500股,故我另以媽媽賴麗玲名義投入364,000元加入該方案。每股是以上市目標價100美金來計算,所以50股才有15萬元價值,這些都是參加說明會公司講師周德富講的,我參加公司方案的目的完全是為了獲得公司承諾給予的獎金及GHGH股權,因為我參加「騰云生活歡慶進軍國際市場獎勵方案」公司承諾會完全返還投資金額,等於我可以免費拿公司364,000元商品,且可以領取相關直推、對碰、層碰、安置及領導獎金;而我參加GHGH贈股方案主要是公司承諾贈送1,500股GHGH股權,依公司說明約值550萬元,而我只要投入364,000元即可獲得,我當然想投資,且一開始我對公司的產品很有信心,吃了也還不錯,他後來推這個方案,我想說加入會員又有股票,才又加入會員,沒有去查過GHGH是何公司、何性質的股票,只知道它跟中和陽光基金會有關,當初是基於信任才會又丟錢進去等語(見偵19884卷一第231頁至第239頁、本院卷一第422頁至第438頁)。
5.證人即被害人吳苡華於調偵、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106年加入騰云公司的會員,騰云公司提供給會員的主要商品為肽蛋白跟蘋果粉,購買的商品都有取得,有以我先生的帳戶韓勝堯推薦我女兒韓幸汝參加該方案1白金會員,我女兒跟我先生的帳戶應該會各獲得100股的GHGH股權。繁星計劃研習營中講師有介紹中和陽光基金會從事冬蟲夏草、油菜花田園生產製造的產品,也有提到該股權未來會飆漲,講師在研習營中表示該股票會未來會漲到1股3,000元,所以換算50股就是15萬元的市值,他說202幾年後會發行,他說準備在美國上市。我加入的目的是為了賺錢,受到會員獎金制度的吸引,他說會還本,這樣我就不用付到錢,我自己也有在吃等語(見偵19884卷一第504頁、第516頁至第517頁、本院卷二第46頁至第54頁)。
6.證人即被害人張巧凡於調偵、偵訊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我是在106年10月初加入騰云公司成為會員,騰云公司提供給會員的主要商品是小分子肽跟蘋麗鮮,參加會員時所購買的商品都有取得。我參加騰云生活繁星計劃研習營第2期時,被告及證人黃思豪都曾上臺,證人黃思豪及被告有說明GHGH贈股方案,有看過繁星計畫達成方案三GHGH贈股方案power point,被告向會員表示他是創辦人,也負責經營公司業務,並告訴會員騰云公司產品銷售很好,生產線都很正常,因為是生技相關產品所以前景看好,證人黃思豪則是向會員表示中和陽光基金會與騰云生活公司是合作關係,由於中和陽光基金會在大陸已有一定的市場,可以牽引騰云生活公司進軍大陸、增加公司營收,此外證人黃思豪也表示中和陽光基金會在操作一檔預計在納斯達克上市的股票GHGH,因為該基金會有入資騰云公司,所以騰云公司會員可按投資金額分得部分GHGH股權。該方案的贈股規則加入1白金贈100股、3白金贈500股、7白金贈1500股,我在106年10月30日投資7個白金會員,投資金額為364,000元,獲得1500股GHGH股權,106年10月31日以我哥哥朱文章名義及張貞妮名義分別都投資1個白金會員及2個銀級會員,投資金額分別為6萬元,總計為12萬元,分別可獲100股GHGH股權,此外介紹新會員投資時,推薦人除了獎金外也可獲得獎勵股權,我一直都還沒有拿到我投資後應得的GHGH股權。證人陳薇淇那時候是說GHGH股權尚未上市,沒有講到價值多少,她只是用舉例的,她說像可口可樂未上市之前跟上市之後的比較,她說未來GHGH有可能是像這樣。加入騰云公司之前,有試用過騰云公司的產品,產品的品質尚可。當時沒有說何時送股票。我有看過繁星計劃達成方案三「GHGH原生態股權方案」文宣。深圳中和陽光基金會GHGH股權50股(15萬市值)、250股(75萬市值)及750股(225萬市值),他有說換算出來相當於一股有30元美金以上的市值。我主要是因為可以認購未上市的GHGH股權才投資,騰云公司產品對我來說並無特別之處,加上我以前也不曾參加直銷事業,所以我主要還是因為該公司有贈送GHGH股權才會投資等語(見偵19884卷二第459頁至第464頁、第493頁至第499頁、本院卷二第121頁至第133頁)。
7.證人即被害人林盈君於調偵、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我在106年間因為購買精油認識證人黃怡華,她告訴我有一個多層次傳銷的投資方案,只要購買3白金(每顆白金球入會費51,000元)可以獲利70%即35,700元,我聽後覺得對投資方案有興趣,但對他們的產品沒興趣,證人黃怡華說這些產品都是送你的,而且騰云公司該階段有配送騰云公司大股東大陸中和陽光基金的GHGH股權,一白金可以配得50股約合價值15萬元、三白金可以獲得250股約75萬、7白金可以配750股約225萬,而且股價後勢看好還會繼續上漲,絕對值回票價,所以我於106年10月24日入會繳交156,000元購買三白金方案,騰云公司提供給會員的主要商品為高蛋白、草本護肝的膠囊及肽金手鍊,訂購的商品騰云公司都有給我我是為了GHGH贈股方案加入的,當時加入時公司有說隔年107年6月會分配股票,之後沒有拿到股票等語(見偵19884卷二第420頁至第421頁、第431頁至第435頁、本院卷二第57頁至第62頁)。
8.證人即被害人許智淵於調偵、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106年左右證人吳明藤夫婦介紹我騰云公司直銷事業,約在一週後,我便匯款36萬元至騰云公司加入騰云公司7白金專案,騰云公司提供給會員主要商品是分子肽跟蘋麗鮮,都有取得商品。後來騰云公司在106年8月間有在桃園交流道附近的某飯店辦理一個2天1夜的繁星計畫課程,主要都是被告負責主講,另外他也有聘請一些講師來授課,內容跟說明會差不多,只是有多加介紹GHGH贈股方案,他們是以GHGH股權將來會在美國那斯達克上市,屆時該股將飆升至每股3,000元這樣來計算市值,課程最後有提到在106年10月底前推薦朋友加入會員,推薦及被推薦人都可以獲得GHGH股權,1年內可以拿到股票,上市後2到3年可以達到所說價值,沒有說何時會上市,被告最後上臺有說明騰云公司跟GHGH股權結合的事情。所以我便推薦證人施宏緯加入,他在106年10月18日以他母親張抱治的名義加入騰云公司3白金會員,之後我在同年月23日以朋友馬伊柔的名義再次投資156,000元加入3白金會員,最後在GHGH贈股方案截止前,我又以母親鐘秀珠的名義在同年月27日投資364,000元加入7白金會員,至今騰云公司都未發放股權給我。當時購買GHGH贈股方案時,沒有查過GHGH股票的市值。我介紹友人施宏緯以他母親張抱治的名義加入3白金會員,並以馬伊柔及我母親鐘秀珠的名義,分別加入3白金及7白金方案,主要都是為了獲得GHGH股權等語(見偵19884卷二第420頁至第421頁、第441頁至第445頁、本院卷二第100頁至第111頁)。
9.證人即被害人施宏緯於調偵、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106年初透過證人許智淵投資騰云公司成為會員,有發展下線組織的話就有獎金可以領取,所以我就拿6萬元加入騰云公司,公司的直銷產品我只使用一小部分小分子鈦,其它大都交由證人許智淵處理,後來公司推出7白金3%返勵配套方案,我就購買7白金配套(364,000元)。後來公司又推出GHGH贈股方案,證人吳明藤表示只要拉新會員購買白金加入騰云生活公司,推薦人及新會員都可以獲贈GHGH股票,該檔股票之後會上市,股票會增值獲利,我就以我媽媽張抱治名義投資156,000元(3白金)加入騰云公司,公司有說107年6月會分配股票,之後沒有拿到股票,購買GHGH贈股方案的時候,我沒有很確切的瞭解GHGH股權是什麼,因為我都是透過介紹人說可以拿股票我就去投資,當時介紹人沒有說GHGH股權的市價,只有說幾股,有說GHGH股權以後會在美國那斯達克上市,上市後的價值會慢慢的變高、增值,當下應該有去瞭解,但是時間久了,沒有記得這麼清楚等語(見偵19884卷二第420頁至第421頁、第449頁至第454頁、本院卷二第111頁至第120頁)。
10.證人即被害人蔡尚杰於調偵、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我是在106年10月26透過身心靈課程的同學張哲瑜加入騰云公司會員,他告訴我有一個投資機會,只要投入約364,000元,2到3年就可以賺200萬元,我加入後他帶我到桃園場的投資說明會聽過一次,知道這投資是購買騰云公司的七白金專案,另外可以配得GHGH股權750股,騰云公司主要提供給會員的商品是生技科技的產品,參加會員時的商品都有取得。參加騰云公司繁星計畫說明會時上臺講話的有被告及大陸中和陽光基金會的執行長證人黃思豪,他們講述大陸股市走向及GHGH股權的願景,一股會從多少漲到多少,證人黃思豪說他有股票名單,他依序會送出去。我有看過繁星計劃達成方案三GHGH贈股方案文宣,GHGH股權50股(15萬市值)、250股(75萬市值)及750股(225萬市值),換算出來相當於一股有30元美金以上的市值。
我加入時白金會員1白金贈50股、3白金贈250股、7白金贈750股,推薦人贈股2倍,但我沒有拿到股票。加入騰云公司贈股方案的時候,有試著瞭解GHGH股權的性質,可能查中和陽光基金會的背後如何,查的結果在大陸確實有這間公司,沒有查到GHGH股權等語(見偵19884卷二第459頁至第464頁、第505頁至第513頁、本院卷二第134頁至第142頁)。
11.證人即被害人謝宗驊於調偵時證稱略以:我在106年間9、10月間前往騰云公司舉辦的投資說明會,因為我自己想兼職直銷副業,所以決定加入他們的投資方案成為會員。我記得當時說明會上,有提到投資的好處就是會額外加送GHGH股權,這是大陸陽光中和私募基金的未上市股票,說明會上的內容有提到,該公司幾年內就會去美國掛牌上市。我是以我女兒謝宜婷及兒子謝嘉哲名義加入並各投資312,000元,公司就會給我小分子的保健商品,只要再介紹朋友加入就能得到獎金,我應該要配到總額1000股數的GHGH股權,但我未獲得GHGH股權,我後來就認賠也不想再追了,我本來就想拓展副業參加直銷,但確實是因為聽到若投資達一定金額而配發的GHGH股權可能會飆漲,才決定一次投入這麼高的投資金額等語(見偵19884卷二第371頁至第379頁)。
12.證人即告訴人陳薇淇於調偵、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106年10月我加入騰云公司會員,是先用兩個銀級刷8,000元,後來10月9日又刷了3個銀級12,000元,後來公司推出繁星計畫7白金配套,即1次繳交364,000元,就可以成為7白金的會員,繳交的費用可以換取公司等值的商品,另外可以選擇每個月領取公司當月總業績的3%,或是取得陽光基金公司的股權1500股,我認為繳交的費用可以拿到商品,又可以獲得回饋的紅利或股權,等於可以較便宜的費用買到我想要的商品,所以我就於106年10月30日以我姪子徐睿廷(現已改為陳睿廷)名義刷卡364,000元參加1組7白金的配套方案,當時選擇GHGH贈股方案,這部分有產品但我還沒有拿,因為我前面的還沒有吃完,後來我有跟騰云公司申請要解除契約,騰云公司受理了,但是後面他們說公司現在有一些營運上狀況需要協調,並未退款。騰云公司沒有正常發放獎金是在106年10月31日之後。在說明會中,證人黃思豪有表示陽光基金公司的股票目前尚未上市,但是證人黃思豪強調陽光基金公司因為有生態園區、技術,後續的保健食品市場很大,股票上市後可能可以衝到每股3000元以上,有提到可以獲得陽光基金公司的配股等語(見偵19884卷一第387頁至第393頁、第401頁至第412頁、偵22259卷第32頁、本院卷一第439頁至第455頁)。
13.證人即被害人朱又昱於調偵、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我是約106年9月間透過介紹加入騰云公司,投資說明會上,我印象中,被告只有講述公司規模、獎金制度及公司未來投資發展等,另外他會請證人講師林耿宏(臺中說明會)、黃思豪(桃園說明會)來講述GHGH股票組成及配合公司投資的方案,證人黃思豪有說明GHGH贈股方案,購買幾白金贈送多少股。我於106年10月間在前述桃園市揚梅區中華汽車人才培訓中心說明會上看過繁星計劃達成方案三GHGH原生態贈股方案,當時被告有請講師說明公司GHGH贈股方案,新會員加入公司白金會員,只要購買1白金就贈送GHGH股權50股、3白金贈送GHGH股權250股、7白金贈送GHGH股權750股,推薦人贈股還可以加倍獲贈GHGH股權,我印象中,公司講師在桃園說明會上表示GHGH股票會先從1美金上市,半年後會上漲到10美金,再半年後會漲到100美金,我當時覺得獲利很大,所以就透過梁文耀購買3白金加入前述投資方案,原本可以獲贈GHGH股權250股,但我實際上至今都還沒有拿到。GHGH贈股方案沒有說到GHGH股權要怎麼發放及何時發放對。加入3白金是為了要取得GHGH股權,產品的部份有拿到,都是自己使用或給家人使用。購買3白金的時候不知道GHGH股權的性質等語(見偵19884卷二第459頁至第464頁、第517頁至第522頁、本院卷二第189頁至第204頁)。
14.證人即被害人黃怡華於調偵、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在106年左右,證人吳明藤夫婦介紹我騰云公司直銷事業,並帶我至臺中市公益路上騰云公司的辦公處所參加說明會,隔1、2天後,我以刷卡方式支付364,000元加入騰云公司7白金專案,騰云公司提供給會員的主要商品是小分子肽、蘋麗鮮還有三種植物性的食品,購買的商品都有取得,後來我有參加騰云公司在桃園楊梅中華汽車中心舉辦的繁星計劃,證人黃思豪講中和陽光基金會有GHGH股權,被告在最後講贈股方案,課程最後有提到在106年10月底前推薦朋友加入會員,推薦及被推薦人都可以獲得GHGH股權,GHGH股權將會在美國那斯達克上市,屆時該股將飆升至每股3000元,50股的市值就是約15萬元。所以我便在106年10月19日將我之前名下的2個銀級會員,升等為白金會員,又推薦母親吳秀琴參加3白金會員,及哥哥黃幃詳參加1白金會員。就我所知在贈股方案期間推薦1人參加1白金即可獲贈GHGH原生態股權100股、3白金贈500股、7白金贈1500股,被推薦人(即新會員)的贈股減半,即1白金贈50股、3白金贈250股、7白金贈750股。一開始還沒有贈送的時候,是因為有說會讓身體好,所以參加,加入之後,有看到一些行銷的方向,覺得應該很不錯,可以幫助到別人,所以就帶著人家進來,我自己也用的到,然後也有贈送股票,所以就繼續參加這個方案,因為比較有利,大家會想說可以吃,未來可以拿到相當一個回饋。我參加的時候沒有去查證GHGH股權到底是什麼性質及當時的市價,當初就是覺得相信等語(見偵19884卷二第459頁至第464頁、第485頁至第489頁、本院卷二第243頁至第253頁)。
15.依上開證人即附表所示以自己或親友名義購買GHGH贈股方案之會員證述,其等入會均有取得騰云公司提供之產品,雖證稱係因騰云公司推出GHGH贈股方案始投入資金加入會員,並將加入會員贈股當作投資,然其等於加入會員前並未查證GHGH股權性質、當時市價,騰云公司推出GHGH贈股方案時雖不無誇飾GHGH股權價值之嫌,然GHGH股票市價屬公開資訊,任何投資人皆可藉由網路查詢,有GHGH股票價格和圖表附卷可查(見本院卷二第75頁至第81頁),上開證人等以自己或親友名義加入會員均係基於其個人為風險評估後所為之決定,自不得以被告事後未能給付會員GHGH股權,即逕認被告於推出GHGH贈股方案時有何施用詐術及附表所示會員有何陷於錯誤之情事存在。
(五)至被告固曾向證人吳明藤、許妙華借款1,000萬元,然上開借款時間依證人許妙華證述及卷附借據影本(見偵19884卷二第95頁)記載為106年12月11日、12月13日,而騰云公司推出GHGH贈股方案時間為106年9月間,自無從以被告於106年12月間向證人吳明藤、許妙華借款乙事反推騰云公司於106年9月間無資力購買GHGH股權;又被告雖曾以存證信函回覆陳文琬GHGH贈股方案係證人黃思豪個人名義之承諾等語,然上開存證信函係107年5月14日對於特定個人陳文琬所為回覆,無從以此事後函文作為認定被告自始無贈送GHGH股權之證明。
(六)按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應認為不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1項、第2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辯護人雖聲請①傳喚證人賴裴凌,待證事實:證人賴裴凌是證人黃思豪的特助,證人賴裴凌可以證明確實可以買到GHGH股份,是因為證人黃思豪後來不願意賣才未能購得。②再次傳喚證人黃思豪,待證事實:依被證6騰云公司繁星計畫證人黃思豪演講內容影像紀錄所示,證人黃思豪確實有於騰云公司舉辦之繁星計畫上向會員說明GHGH股權,並有講述加入會員即贈股票之事實,與其之前到院證詞有矛盾,故有再次傳喚必要等語。經查:證人黃思嘉、陳文瑞、許妙華已證述曾向證人賴裴凌購買GHGH股份,而證人張巧凡、蔡尚杰、陳薇淇、朱又昱均證稱證人黃思豪於騰云公司舉辦之繁星計畫說明加入會員即贈GHGH股權之事實,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依法駁回上開聲請。
(七)綜上所述,依上開證人證述及卷附資料足認被告曾與證人黃思豪洽談購買GHGH股權事宜,證人黃思豪亦有對外販售GHGH股權乙事,且騰云公司推出GHGH贈股方案時確有資力支付購買GHGH股權,故本件依卷附證據無從認定被告於推出GHGH贈股方案之初即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施行詐術使附表所示會員以自己或親友名義加入之行為,自不能徒以被告事後未能給付GHGH股權,即推認被告於推出GHGH贈股方案之初即有不法所有意圖及施用詐術之行為,而遽以詐欺取財罪責相繩。
伍、綜上所述,本院依卷內證據資料調查結果,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詐欺取財犯行,公訴人之舉證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本院本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被告犯罪不能證明,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蔡汎沂法 官 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淑琪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