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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 102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02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義仁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義仁為告訴人廖義德之弟,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2人並均為通訊軟體「LINE」之使用者,亦均有加入其家族成員「麻竹坑-廖氏家族」群組,得對特定之多數人(即渠等「LINE」之「麻竹坑-廖氏家族」群組)傳送訊息。被告質疑告訴人廖義德未盡照顧母親之責任,且有染指照顧母親之外籍看護張氏幸之情,於民國108年5月26日上午8時47分許在上開群組傳送「假孝子,真奪產」之訊息,又於同日下午7時51分傳送「家醜外揚,正義得以伸張」之訊息,於同年6月12日上午7時11分許,傳送「學佛心不正,在(再)怎麼吃素,永遠都是廢人!」之訊息,於同月18日傳送「其實70歲到越南結婚也不錯,只是不要騙我們說是去大陸玩,尤其是吃素的人,不要說謊話!」之訊息,於同年7月26日下午6時23分許,傳送「有些人連越南外勞都吃了,還有甚麼不能吃的?」之訊息,影射告訴人廖義德,因告訴人廖義德未有回應,被告竟於108年10月16日上午8時3分許,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揭群組傳送「俗話說長兄如父,但在我身上看到的卻是長兄連禽獸都不如,全家人不如一個越南外勞……」等文字,散布予上開群組之可得特定之多數人瀏覽,直接指摘侮辱告訴人廖義德。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起訴,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本案茲據告訴人廖義德於109年5月25日具狀撤回告訴,並於同日送達本院,且被告與告訴人廖義德就本案確已調解成立,有聲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程序筆錄附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言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孫立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20-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