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39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襄陽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9年度偵字第3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朱襄陽無罪。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朱襄陽與告訴人張淑晶有借款等民事債務糾紛,經告訴人向本院提起清償借款之民事訴訟,並以108年度訴字第828號民事事件(下稱828號案)進行審理。詎被告明知法院民事法庭係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公開場所,為達詆毀告訴人名譽之目的,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就上開案件進行言詞辯論時,在上述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法庭場所,當場以「莫名其妙,妳今天還有臉來啊!」、「莫名其妙、毫無羞恥心」、「趕快把妳抓去坐牢比較快嘛!」、「中華民族史上惡房東啊、五千年來出了這一個,惡房東」等語侮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應依積極證據,倘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自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即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包括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可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疑唯輕、罪疑唯有利被告之原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308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
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條第1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該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是以本件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無罪,爰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揭公然侮辱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於偵查中之指述、828號案108年11月22日10時35分庭期法庭數位錄音檔案暨播放程式光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筆錄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為前揭言詞,惟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這些話是說給法官聽,伊沒有侮辱告訴人之犯意,而伊會說「真是莫名其妙,你今天還有臉來啊」之語,是因為法官(民事案)在比對上百頁的還款紀錄,但是告訴人完全不認,還說伊另外還有欠她幾百萬元,且伊已提出證據了,覺得告訴人浪費國家司法資源;會說「這個簡直是莫名其妙,已經這個叫毫無羞恥心的講法了」之語,是因告訴人一直否認伊有還款;會說「趕快把你抓去坐牢比較快嘛」之語,是覺得告訴人對伊誣告,應負擔刑事責任;會說「這真的是史上、中華民族史上惡房東,五千年出了這一個惡房東」之語,是因告訴人在臺南法院跟全臺灣很多法院都有相關的訴訟,也有判決她誣告別人,就是她慣用的犯案技巧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於108年11月22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828號案進行言詞辯論時,當庭口稱「莫名其妙,妳今天還有臉來啊!」、「莫名其妙、毫無羞恥心」、「趕快把妳抓去坐牢比較快嘛!」、「中華民族史上惡房東啊、五千年來出了這一個,惡房東」等語,據其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為坦認(見偵33920號卷第61至63頁,本院卷第131頁、第386至387頁),核與告訴人於偵查中指述之情節相符(見偵33920卷第11至12頁、第60頁);並有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9年4月1日勘驗筆錄(108年11月22日828號案言詞錄音光碟)在卷可參(見偵33920號卷第469至470頁),且經本院勘驗282號案當日言詞辯論錄音光碟,結果如下:
朱襄陽:我的LINE、我的手機都是空的,我打給你要通知你
,你也拒絕,你這個人是不是4個字啊!莫名奇妙。
法 官:好了,不要再爭執了啦!朱襄陽:然後告我的說100萬、24萬一毛都沒給,然後是逼
我於死地啊!你說我下禮拜二是不是要到新北地方法院把你告到死啊!就告你誣告嘛!真是莫名奇妙,你今天還有臉來啊!法 官:現在開庭啦!你要不要提起訴訟是你的權利啦!你自己決定啦!好!先等一下。
朱襄陽:因為我們兩個都是同一家分行嘛!就這麼簡單嘛!
比如說我這個什麼18573對不對,這個月、這個日,好,對不對,他剛好也收到,交叉比對就出來了,就這麼簡單啊!還有臉在這邊,我真的是服了他了。
(22:30至35:40張淑晶表示意見)朱襄陽:報告法官,庭上,我這個高血壓還有眼壓飆高啊!
我怕這個眼睛到時候真的,視神經萎縮是麻煩的病,我可不可現在先行退庭)因為我覺得很噁心啊!我真的想吐,我認為這個案子可能要經過先刑事訴訟法把她關起來!不是,現在這樣子下去喔!法 官:現在不要講這種話了,你都講以前重複的事情,朱襄陽:我知道。
法 官:我們應該。
朱襄陽:我知道,因為這個已經到了所謂這個史無前例的民事官司。
張淑晶:他如果說要暫停,可以再看看嘛!因為反正如果他
要停,可以走,我都大費周章來臺中了朱襄陽:這個簡直是莫名奇妙的這個,已經這個叫毫無羞恥心的講法了。
法 官:那你是不是不想改期?張淑晶:我不想改期,因為他這個樣子一直延宕下去。
朱襄陽:我哪有延宕呢!張淑晶:第一庭100萬開始,我們。
朱襄陽:100萬然後已經還了,他又說這個不是那個特定的
,那我還有啥話好說呢!我不要說了嘛,我直接請刑事的哪個,趕快把妳抓去坐牢比較快嘛!我講的這些話可不可以請書記官記下筆記好不好。這個經過刑事訴訟去,真的是全面調查,新北地院全面調查好不好?法 官:如果要改期再確認時間,延到…(難以辨識)辯論
終結?張淑晶:我可以加兩句話嗎?因為前面幾件民事案件,本來
當庭我都有說要和解朱襄陽:我們有…(難以辨識)。
法 官:你不要再吵了啦!而且和解不了。
張淑晶:對!喔!好!那我的意思是說因為每次他都會用別
筆來當作是還款的特定,前面幾個民事訴訟也是這樣啊!所以為什麼會開了兩年,不然老早就已經處理完了,所以我才要講這個部分啊!朱襄陽:對不起喔!前面3次審都是1個證據都提不出來,我
是一個證據都提不出來喔!是到了這個所謂秀股跟儒股我才提出來喔!所以你不要胡說八道喔!張淑晶啊!真的是史無前例,中華民族歷史5千年以來,唯一碰到的1個。
朱襄陽:我說過,這3年我都被他折騰到眼睛都快瞎了,然
後法官只判我30萬嗎?我會服嗎?對不對,然後你一直再上訴,有意義嗎?所以我才說我是不是一口氣到法院,告新北把他抓起來再說嘛!反正他這個已經進入二審了嘛!8年加5年,兩波的訴訟加起來都13年了嘛!對不對!今天他的這個,原告這種說明啊!我真的快吐血啊!報告長官,這真的是史上、中華民族史上惡房東啊、5千年來出了這1個,惡房東。
朱襄陽:直到今天他剛才劈哩啪啦講了一大堆,也是在故意
混淆啊!甚至已經到毫無羞恥心的講說,毫無沒有辦法勾稽啊!法 官:針對本案回答好不好?亦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68至271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惟:
1.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定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維護人性尊嚴、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須有妨害他人名譽之故意,所謂侮辱係指直接對人詈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又同法第310條之誹謗罪,須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構成要件,所謂名譽,係指個人在社會上人格地位之評價。再所謂侮辱,乃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諸如嘲笑、詈罵、蔑視,如僅係單純對於他人不禮貌之行為或言詞,或是疏忽而不尊重他人,則與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不相當。惟因此等行為與公然侮辱之行為,含混不易區分,因此應就個案中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行為地之方言或用詞習慣,與陳述時之客觀目的及情況,綜合整體情形判斷,而不能一概而論。
2.觀諸本院勘驗之前揭828號案開庭錄音光碟譯文,被告均先係於陳稱「莫名奇妙」後,始接著稱「你今天還有臉來啊」、「毫無羞恥心」之語,復於表示「這3年我都被他折騰到眼睛都快瞎了…然後你一直再上訴,有意義嗎?」後,方稱「中華民族史上惡房東啊、5千年來出了這1個,惡房東」之語,佐以被告與告訴人間,除上開828號案外,另有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28917、6200號、本院107年度小上字第23號、108年度簡上字第192號等數起刑事、民事案件之紛爭,亦有各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判決書在卷可參(見偵33920號卷第21至27頁、第31至37頁、第41至43頁)。綜觀被告上開發言之語境脈絡,及其與告訴人間之多起官司糾紛,可認被告係於828號案開庭時,認為告訴人多次興訟不當,且否認其所提證據及主張,方出於不耐,而單純向法官表達個人怨懟氣憤之意見,以免自己遭受不利益之判決,自屬為自己所為之攻擊防禦之詞,被告前開辯稱,尚非不可信。況「張淑晶自2013年起,於臺灣新北市開始租貸房屋之生意,並利用各種不當手段動輒對房客提告侵占、毀損、詐欺或偽造文書等罪,以侵吞房客之押金。至2018年為止,已有160人對其提出告訴,法院於2018年7月3日對張淑晶一案進行首次偵結,判張淑晶8年2月徒刑,這項判決也讓張淑晶成為臺灣首位設局坑騙房客被判刑的房東」、「不甩停工通知惡房東張淑晶判刑定讞」、「惡房東張淑晶坑殺56名房客再判刑5年半」等節,為網路公開之資料或多經媒體報導,有告訴人之維基百科、蘋果日報報導等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69至378頁),是被告辯稱其於828號案言詞辯論時,指稱告訴人「這真的是史上、中華民族史上惡房東,5千年出了這1個惡房東」之語,係因告訴人在全臺灣很多法院都有相關的訴訟,也有判決其誣告別人,就是其慣用的犯案技巧等語,藉此向法院說明告訴人之素行及本質,即應可採,尚難認被告有妨害告訴人名譽之故意甚明。
3.另就被告於上開時、地,在公開之法庭上,所陳「莫名奇妙」之語,僅係指事情或現象令人難以理解,無法以言語形容其奧妙,又行為人是否遭受刑事處罰,應經過嚴謹之刑事訴訟程序調查審認之,而被告於當日言詞辯論時,已曾表示告訴人所為是否涉及刑事誣告罪有疑義,則被告所述「趕快把妳抓去坐牢比較快嘛」之詞,應僅為一時心情抒發之語,況衡諸一般社會通念客觀判斷該等文字內容,均難認會產生貶損告訴人評價、人格之結果。是縱然告訴人聽聞被告上開言詞後感到不快、氣憤而認其主觀上情感受到傷害,惟上開文字客觀上尚難認對於告訴人之名譽或社會評價有何減損貶抑,應認被告所為核與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
(三)從而,被告於828號案言詞辯論時所為之前揭陳述,應係單純向法官表達個人怨懟氣憤之意見,及彈劾告訴人主張之憑信性,以免自己遭受不利益之判決,自屬為自己所為之攻擊防禦之詞,而非對告訴人之個人人格為指責或謾罵,尚難認被告有妨害告訴人名譽之故意甚明,自不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再被告所為,尚與刑法公然侮辱罪之要件有別,既經本院認定如上,被告仍聲請詢問民事庭之法官及書記官,以明被告當時陳述上開話語之對象乙節,即屬無必要,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尚無法使本院之心證達到確信被告有妨害告訴人名譽之故意,自與刑法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不符,不得遽以該罪相繩,揆諸前揭規定及判決意旨,此部分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岱霖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溢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黃凡瑄法 官 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如玲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