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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 26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26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蔚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246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所明定。本件被告蔡蔚士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侵入住宅罪、同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之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同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08 條第1 項、第319 條、第314 條規定均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杜君宜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鐘麗芳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20-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