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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 278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278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明協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明協於民國109年6月28日下午6時許,在臺中市○區○○街○○○巷○號1樓即告訴人許正怡住處社區之管理室,因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告訴人辱稱:「幹你娘雞掰」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恰為返回上開社區之住戶陳錫龍所聽聞。經陳錫龍調解無效,告訴人旋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之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109年11月16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足憑,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欣怡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2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