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214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彥佑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法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92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彥佑與鄒○○為夫妻,屬於家庭暴力防制法第3條第1項之家庭成員。陳彥佑因懷疑鄒○○與劉○○有私情,遂委由國華徵信社之楊惠茹(另分案偵辦)調查。於民國109年2月16日下午6時許,鄒○○、劉○○入住址設宜蘭縣○○市○○路○○○號煙波飯店第1015號房間,國華徵信社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文」等3名男子跟隨鄒○○、劉○○進入煙波飯店後,於109年2月16日凌晨由楊惠茹通知陳彥佑到場,陳彥佑、楊惠茹與「阿文」等3名男子,於109年2月19日凌晨2時20分許,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之男子撥打飯店室內電話予劉○○、鄒○○,佯裝為飯店服務人員向劉○○、鄒○○佯稱:其車輛不慎發生碰撞,請下樓查看云云,劉○○、鄒○○遂打開房門欲下樓查看時,陳彥佑、楊惠茹與「阿文」等3名男子即趁機無故進入該房間。嗣鄒○○報警處理,始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陳彥佑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鄒○○於109年9月2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乙紙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噯靜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