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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 229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229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原宏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原宏於民國109 年6 月15日凌晨2 時4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 巷0 弄00號前,見告訴人李宜珮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該處社區門口擋住出入口,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破壞該車之左、右後視鏡,致令毀損(修復費用新臺幣3 萬3000元)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

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罪,依刑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因與被告達成調解並具狀表示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是告訴人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顏偉哲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江婉君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裁判日期:20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