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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 6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66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峻豪選任辯護人 羅宗賢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本院裁定交付審判(108年度偵字第15660號、108年度聲判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六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吳峻豪侵占案件,所應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 條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1 號、第572號及第590 號解釋意旨,於民國109年6 月11日,裁定停止本案之刑事訴訟程序,並附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10 年9 月10日以第1522次會議,對本聲請案為不受理議決,原據以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然消滅,本院自應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續行本案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彭國能法 官 鄭永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奕珍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