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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智秘聲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智秘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 對 人 宋子莉(年籍地址詳卷)

陳詰昌(年籍地址詳卷)莊明雄(年籍地址詳卷)余定陸(年籍地址詳卷)朱成光(年籍地址詳卷)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宋子莉、陳詰昌、莊明雄、余定陸、朱成光就本院一○六年度智訴字第十一號案件卷宗內如附表所示之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一○六年度智訴字第十一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宋子莉、陳詰昌、莊明雄、余定陸、朱成光分別經檢察官及辯護人聲請傳喚到庭作證及鑑定,而如附表(除附表四外)所示資料業已為本院裁定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足認該資料,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且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原持有人亦有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復為本案卷內之證據,且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持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等情,爰聲請上開相對人對附表所示之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等語。

二、經查:

(一)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

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載明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保護之理由,及其禁止之內容;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至第15條規定,於審理第23條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第3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就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其內容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員所知,且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原持有人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電公司)、MicronTechnology,Inc.(下稱美國美光公司)、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美光公司)亦有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於現階段可認確屬上開公司之營業秘密。上開相對人分別經檢察官及辯護人聲請傳喚到庭作證及鑑定,既有閱覽如附表所示之資料。是以,為兼顧保障聯電公司、美國美光公司、台灣美光公司之權益及公司永續經營、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訴訟防禦權,與本案訴訟之進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資料聲請對上開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陳玟珍法 官 許慧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靜茹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附註:

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三、違反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資料名稱 │所在卷宗位置 │├──┼───────────────┼───────────┤│1 │PM2組織表 │A1卷第379 頁至第380 頁││ │ │A2卷第242 頁至第243頁 ││ │ │B 卷第238 頁至第239頁 ││ │ │A3卷第787 頁至第788頁 │├──┼───────────────┼───────────┤│2 │技術開發預估時程 │A2卷第266頁 │├──┼───────────────┼───────────┤│3 │UMC資料 │A2卷第362頁 │├──┼───────────────┼───────────┤│4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106年1月3 │A3卷第679 頁至第725 頁││ │日經審二字第10500344630號函檢 │ ││ │附之聯電公司申請與晉華公司從事│ ││ │技術合作之全卷資料影本 │ │├──┼───────────────┼───────────┤│5 │王永銘通訊監察譯文 │A3卷第736 頁至第781 頁││ │ │ │├──┼───────────────┼───────────┤│6 │紙本資料(第23、24、28、29、31│贓物庫編號21 ││ │至61、80至91頁) │ │├──┼───────────────┼───────────┤│7 │紙本資料(第3 、5 至7 頁) │贓物庫編號22 │├──┼───────────────┼───────────┤│8 │被告聯電公司之選任辯護人於106 │A5卷第124 至第174 頁 ││ │年3 月22日提出之刑事辯護意旨(│ ││ │二)狀附件檔案一與檔案三 │ │├──┼───────────────┼───────────┤│9 │被告聯電公司之選任辯護人於106 │A5卷第176 頁至第181 頁││ │年3 月28日提出之刑事辯護意旨(│ ││ │四)狀及其附件 │ │├──┼───────────────┼───────────┤│10 │扣押筆錄編號A-2-2 ,文件資料『│A2卷第244 頁至第247 頁││ │32nm DRAM Process Topological │A2卷第267 頁至第309 頁││ │Layout Rule 』《PI2 部門所製作│A2卷第340 頁至第348 頁││ │之聯電公司32奈米DRAM研發設計規│B 卷第48頁至第90頁 ││ │則》 │B 卷第136 頁至第176 頁││ │ │D 卷第28頁至第29頁 ││ │ │A3卷第972 頁至第1012頁│├──┼───────────────┼───────────┤│11 │被告王永銘於106年2月14日之警詢│B卷第115頁至第135頁 ││ │筆錄(含該次偵訊過程之錄音、錄│ ││ │影光碟) │ │├──┼───────────────┼───────────┤│12 │被告王永銘使用LINE通訊軟體之對│A3卷第790頁至第912頁 ││ │話紀錄 │ │├──┼───────────────┼───────────┤│13 │被告戎樂天於106年2月14日之調查│D卷第5頁至第25頁 ││ │筆錄(含該次偵訊過程之錄音、錄│ ││ │影光碟) │ │├──┼───────────────┼───────────┤│14 │被告戎樂天於106年4月21日提出刑│D卷第95頁至110頁 ││ │事答辯狀所附之被證6:聯電公司 │ ││ │進行逆向工程資料示例 │ │├──┼───────────────┼───────────┤│15 │被告戎樂天於106年2月14日之調查│D卷第5頁至25頁 ││ │筆錄(含該次偵訊過程之錄音、錄│ ││ │影光碟) │ │├──┼───────────────┼───────────┤│16 │記事本2本 │贓物庫物品編號44 │├──┼───────────────┼───────────┤│17 │文件2本 │贓物庫物品編號45 │├──┼───────────────┼───────────┤│18 │編號48號隨身硬碟及其衍生物品 │贓物庫物品編號48 │└──┴───────────────┴───────────┘附表二:

┌────────────────────────────────────────┐│(一)、曾經開示告訴代理人檢視,經告訴代理人確認有營業秘密者 │├──┬──────────────┬──────────────────────┤│編號│資料名稱 │資料所在卷宗 │├──┼──────────────┼──────────────────────┤│1 │告訴人105年10月28日刑事告訴 │A1卷第201至202頁 ││ │補充理由(二)狀 │ │├──┼──────────────┼──────────────────────┤│2 │美國美光公司工程師Lucient │A1卷第275至278頁 ││ │Jan提供王永銘竊取機密資料明 │ ││ │細 │ │├──┼──────────────┼──────────────────────┤│3 │美國美光公司工程師Lucient │A2卷第354至361頁、第363頁 ││ │Jan於106年2月17日之調查筆錄 │ ││ │及其提出之比對資料 │ │├──┼──────────────┼──────────────────────┤│4 │何建廷扣案紙本資料(2) │贓物庫物品編號35 │├──┼──────────────┼──────────────────────┤│5 │何建廷扣案紙本資料(3) │贓物庫物品編號35 │├──┼──────────────┼──────────────────────┤│6 │何建廷扣案紙本資料(8)後半部│贓物庫物品編號35 │├──┼──────────────┼──────────────────────┤│7 │何建廷扣案紙本資料(10 ) │贓物庫物品編號35 │├──┼──────────────┼──────────────────────┤│8 │何建廷扣案紙本資料(11 ) │贓物庫物品編號35 │├──┼──────────────┼──────────────────────┤│9 │何建廷扣案紙本資料(12 ) │贓物庫物品編號35 │├──┼──────────────┼──────────────────────┤│10 │何建廷扣案紙本資料(13 ) │贓物庫物品編號35 │├──┼──────────────┼──────────────────────┤│11 │何建廷扣案紙本資料(14 ) │贓物庫物品編號35 │├──┼──────────────┼──────────────────────┤│12 │何建廷扣案紙本資料(15)第2 │贓物庫物品編號35 ││ │-17頁(「ECD -D P8-1076」、 │ ││ │「ECD -D PB-1111」) │ │├──┼──────────────┼──────────────────────┤│13 │王永銘資料C-1-2第12-14頁、第│贓物庫物品編號9 ││ │168-218頁、第219-228頁 │ │├──┼──────────────┼──────────────────────┤│14 │王永銘紙本資料第62-67頁 │贓物庫物品編號21 │├──┼──────────────┼──────────────────────┤│15 │王永銘紙本資料第4頁第8-14頁 │贓物庫物品編號22 ││ │第17-24頁、第25-40頁、第41頁│ │├──┼──────────────┼──────────────────────┤│16 │爾必達-瑞晶后里技術研發中心 │贓物庫物品編號37 ││ │營運計劃書 │ │├──┼──────────────┼──────────────────────┤│17 │美國美光公司及台灣美光公司於│A1卷第206至216頁、A3卷第192至202頁 ││ │103年2月28日簽訂Design │ ││ │Engineering Services │ ││ │Agreement │ │├──┼──────────────┼──────────────────────┤│18 │新加坡美光公司及美國美光公司│A1卷第217至232頁、A3卷第203至218頁 ││ │於100年9月2日簽訂之Front-end│ ││ │Manufacturing Supply │ ││ │Agreement │ │├──┼──────────────┼──────────────────────┤│19 │新加坡美光公司及台灣美光公於│A1卷第233至252頁、A3卷第219至238頁 ││ │103年2月28日簽署Foundry │ ││ │Agreement │ │├──┼──────────────┼──────────────────────┤│20 │扣押物品照片 │A2卷第229頁 │├──┼──────────────┼──────────────────────┤│21 │扣押物編號C-1-2、王永銘資料 │A2卷第338至339頁、A2卷第349至353頁、B卷第41 ││ │ │至42頁、B卷第231至237頁、A3卷第913至971頁 │├──┼──────────────┼──────────────────────┤│22 │扣押筆錄編號A-6,被告王永銘 │B卷第46頁 ││ │與何建廷使用LINE通軟體之對話│ ││ │紀錄 │ │├──┼──────────────┼──────────────────────┤│23 │美國美光公司製作王永銘所使用│A3卷第329至485頁 ││ │筆電硬碟回復資料分析報告及附│ ││ │件資料 │ │├──┼──────────────┼──────────────────────┤│24 │被告王永銘使用LINE通訊軟體之│A3卷第790頁以下00000000通聯 ││ │對話紀錄 │ ││ │ │ │├──┼──────────────┼──────────────────────┤│25 │被告王永銘使用LINE通訊軟體之│A3卷第800頁以下00000000通聯 ││ │對話紀錄 │ │├──┴──────────────┴──────────────────────┤│(二)、曾開示予被告或辯護人,並經被告或辯護人,並經被告或辯護人確認有聲請人資料者││ │├──┬──────────────┬──────────────────────┤│26 │何建廷筆記本2B-1-1 │贓物庫物品編號26 │├──┼──────────────┼──────────────────────┤│27 │王永銘資料 C-1-1 │贓物庫物品編號9 │├──┼──────────────┼──────────────────────┤│28 │王永銘資料 C-1-3 │贓物庫物品編號9 │├──┴──────────────┴──────────────────────┤│(三)、曾開示予被告或辯護人,並經被告或辯護人表示為聯電公司或被告資料,或第三人資││ 料者 │├──┬───────────┬─────────────────────────┤│29 │被告王永銘於106年2月14│B卷第115至135頁 ││ │日之警詢筆錄 │ │├──┼───────────┼─────────────────────────┤│30 │被告戎樂天於106年2月14│D卷第5至25頁 ││ │日之調查筆錄 │ │├──┼───────────┼─────────────────────────┤│31 │何建廷扣案紙本資料(4)│贓物庫物品編號35 │├──┼───────────┼─────────────────────────┤│32 │何建廷扣案紙本資料(5)│贓物庫物品編號35 │├──┼───────────┼─────────────────────────┤│33 │何建廷扣案紙本資料(6)│贓物庫物品編號35 │├──┼───────────┼─────────────────────────┤│34 │何建廷扣案紙本資料(7)│贓物庫物品編號35 │├──┼───────────┼─────────────────────────┤│35 │何建廷扣案紙本資料(8)│贓物庫物品編號35 ││ │前半部 │ │├──┼───────────┼─────────────────────────┤│36 │何建廷扣案紙本資料(15│贓物庫物品編號35 ││ │)第2-4頁(力晶公司資料│ ││ │)第5-17頁(力晶公司資│ ││ │料)第18-19頁(力晶公 │ ││ │司資料)第20-27頁(力 │ ││ │晶公司資料)第28頁(力│ ││ │晶公司資料)第29-40頁 │ ││ │(力晶公司資料)第41 │ ││ │-42頁(力晶公司資料) │ ││ │第43-45頁(力晶公司資 │ ││ │料)第46-48頁(力晶公 │ ││ │司資料)第49-50頁(力 │ ││ │晶公司資料)第51頁(力│ ││ │晶公司資料)第52-72頁 │ ││ │(台積電公司資料)第73│ ││ │-77頁(期刊資料)第78 │ ││ │至79頁(力晶公司資料)│ ││ │第80頁(力晶公司資料)│ ││ │第81-96頁(力晶公司資 │ ││ │料)第97頁(力晶公司資│ ││ │料)第98-100頁(力晶公│ ││ │司資料)第101頁(力晶 │ ││ │公司資料)第102頁(力 │ ││ │晶公司資料)第103-126 │ ││ │頁(力晶公司資料)第 │ ││ │127頁(力晶公司資料) │ ││ │第128頁(力晶公司資料 │ ││ │)第129頁(力晶公司資 │ ││ │料)第130-133頁(力晶 │ ││ │公司資料)第134-136頁 │ ││ │(瑞晶公司資料)第137 │ ││ │頁(力晶/瑞晶公司資料 │ ││ │)第138頁(瑞晶公司資 │ ││ │料)第139-171頁(瑞晶 │ ││ │公司資料)第172-173頁(│ ││ │力晶/瑞晶司資料)第174│ ││ │-184頁(力晶公司資料)│ │├──┼───────────┼─────────────────────────┤│37 │王永銘文件資料A-2-1 │贓物庫物品編號12 │├──┼───────────┼─────────────────────────┤│38 │贓物庫物品編號35之貼紙│A2卷第390至421頁 ││ │編號15紙本資料,文件編│ ││ │號ECD-D PB-1076 (黃光 │ ││ │光罩製程相關資料)(第│ ││ │390至394頁) │ ││ │贓物庫物品編號35之貼紙│ ││ │編號15紙本資料,文件編│ ││ │ECD-D PB-1111 (黃光技 │ ││ │術資料)(第396至421頁 │ ││ │) │ │├──┴───────────┴─────────────────────────┤│(四)、其他資料 │├──┬───────────┬─────────────────────────┤│39 │證人即台灣美光公司製程│A2卷第1至7頁 ││ │整合部經理洪伯昌於106 │ ││ │年2月7日之調查筆錄(第│ ││ │1至7頁)。 │ │├──┼───────────┼─────────────────────────┤│40 │證人即台灣美光公司製程│A2卷第74至124頁,除第102至117頁外。 ││ │整合部工程師林秀貞於10│ ││ │6年2月7日之調查筆錄( │ ││ │第74至82頁)。 │ ││ │證人即台灣美光公司即時│ ││ │缺陷分析部經理陳俋菱於│ ││ │106年2月7日之調查筆錄 │ ││ │(第85至94頁) │ ││ │證人即台灣美光公司PRVE│ ││ │R部函數課工程師林宏盈 │ ││ │於106年2月7日之調查筆 │ ││ │錄(第95至101頁)。 │ ││ │證人即台灣美光公司即時│ ││ │缺陷分析部經理陳俋菱於│ ││ │106 年2 月13日之調查筆│ ││ │錄(第118至124頁)。 │ │├──┼───────────┼─────────────────────────┤│41 │證人即台灣美光公司即時│A2卷第182至190頁 ││ │缺陷分析部經理陳俋菱、│ ││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即台灣│ ││ │美光公司法務經理陳希賢│ ││ │於106 年2 月13日之偵訊│ ││ │筆錄暨具結結文(第182 │ ││ │至190 頁)。 │ │├──┼───────────┼─────────────────────────┤│42 │證人即美國美光公司工程│A2卷第331至336頁 ││ │師Lucient Jan於106年2 │ ││ │月16日之調查筆錄(第 │ ││ │331至336頁)。 │ │├──┼───────────┼─────────────────────────┤│43 │證人即台灣美光公司即時│A2卷第383至389頁 ││ │缺陷分析部經理陳俋菱於│ ││ │106年5月25日之偵訊筆錄│ ││ │暨具結結文。 │ │├──┼───────────┼─────────────────────────┤│44 │被告王永銘於106年2月7 │B卷第4至27頁 ││ │日之調查筆錄。 │ ││ │ │ ││ │ │ │├──┴───────────┴─────────────────────────┤│(五)、曾開示予被告或辯護人 │├──┬───────────┬─────────────────────────┤│45 │被告何建廷於106 年2 月│A1卷第341至367頁 ││ │7 日之調查筆錄(第341 │ ││ │至353頁)。 │ ││ │被告何建廷與王永銘使用│ ││ │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 ││ │(第354至355頁)。 │ ││ │被告何建廷於106年2月8 │ ││ │日之偵訊筆錄暨具結結文│ ││ │(第357至366頁)。 │ ││ │被告何建廷於106年2月8 │ ││ │日當庭手繪佈局圖(第 │ ││ │367頁)。 │ │├──┼───────────┼─────────────────────────┤│46 │被告王永銘於106年2月8 │B卷第92至108頁 ││ │日之偵訊筆錄暨具結結文│ │├──┼───────────┼─────────────────────────┤│47 │被告王永銘於106年2月15│B卷第243至253頁 ││ │日之偵訊筆錄暨具結結文│ │├──┼───────────┼─────────────────────────┤│48 │被告戎樂天於106年2月15│D卷第41至55頁 ││ │日之偵訊筆錄 │ │└──┴───────────┴─────────────────────────┘附表三:

┌──┬───────────┬────────────────────────┐│編號│資料名稱 │資料所在卷宗 │├──┼───────────┼────────────────────────┤│ 1 │王永銘105年4月20日11時│A1卷第75至76頁、A2卷第72至73頁、A2卷第83至84頁 ││ │26分PM電子郵件 │、A3卷第135至136頁 │└──┴───────────┴────────────────────────┘附表四:

┌──┬───────────┬───────────────────────┐│編號│資料名稱 │資料所在卷宗 │├──┼───────────┼───────────────────────┤│ 1 │證人林宏益於109年3月12│本院卷十第308至第349頁 ││ │日之審理筆錄 │ │├──┼───────────┼───────────────────────┤│ 2 │證人陳希賢於109年3月17│本院卷十一第37至91頁 ││ │日之審理筆錄 │ │├──┼───────────┼───────────────────────┤│ 3 │證人洪伯昌、陳俋菱於 │本院卷十三第185至245頁、第253至367頁 ││ │109年3月24日之審理筆錄│ │├──┼───────────┼───────────────────────┤│ 4 │證人程偉於109年3月26日│本院卷十四第93至160頁 ││ │之審理筆錄 │ │├──┼───────────┼───────────────────────┤│ 5 │法務部調查局編號105178│ ││ │鑑識報告之隨身硬碟及其│ ││ │衍生物 │ │└──┴───────────┴───────────────────────┘

裁判日期:202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