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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智秘聲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智秘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Micron Technology,Inc.代 表 人 Sanjay Mehrotra告訴代理人 王仁君律師

彭建仁律師聲 請 人 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徐國晉告訴代理人 張永宏律師

吳美齡律師相 對 人 何建廷

王永銘戎樂天賈俊益律師曾玲玲律師莊婷聿律師陳哲宏律師尤 謙律師蔡菁華律師洪梅芬律師賴淑芬律師張紹斌律師涂欣成律師陳怡秀魏銘德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即被告王永銘等人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何建廷、王永銘、戎樂天、賈俊益律師、曾玲玲律師、莊婷聿律師、陳哲宏律師、尤謙律師、蔡菁華律師、洪梅芬律師、賴淑芬律師、張紹斌律師、涂欣成律師、陳怡秀、魏銘德就本院一○六年度智訴字第十一號案件如附表所示之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一○六年度智訴字第十一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

限制相對人何建廷、王永銘、戎樂天、賈俊益律師、曾玲玲律師、莊婷聿律師、陳哲宏律師、尤謙律師、蔡菁華律師、洪梅芬律師、賴淑芬律師、張紹斌律師、涂欣成律師、陳怡秀、魏銘德檢閱、抄錄及禁止攝影、複製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重製留存之本院一○六年度智訴字第十一號案件如附表所示之資料。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針對本件贓物庫物品編號1之筆記型電腦所為鑑識映像檔及鑑識報告(即附表編號1)內有告訴人Micron Technology,Inc.(下稱美國美光公司)、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美光公司)之營業秘密。而告證33之原始紀錄檔(即附表編號2)內含McAfeeDLP軟體所匯出之原始紀錄檔,為告訴人集團管理資訊安全之重要資料,非告訴人資安相關人員即無法知悉或接觸;告證34之專家鑑識報告(即附表編號3)則業經美國加州法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對告訴人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且告訴人均已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屬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所稱之營業秘密,爰依法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及限制閱覽,禁止上開相對人抄錄、影印、攝影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留存前述資料,並限制上開相對人僅得為實施本院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刑事訴訟之目的而使用,且不得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等語。

二、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載明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保護之理由,及其禁止之內容;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至第15條規定,於審理第23條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第3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鑑識映像檔、鑑識報告、McAfee DLP軟體原始紀錄檔光碟,均出自起訴書附表一所示贓物庫扣押物品編號1筆記型電腦內所存之電磁紀錄,而該電磁紀錄經核為檢察官具體援引作為起訴之證據,其內容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員所知,且攸關聲請人之生產而具有經濟價值,聲請人亦已設有相關保密措施,於現階段可認確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是以,基於保障聲請人之權益及公司永續經營、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訴訟防禦權,與本案訴訟之進行,聲請人就上開資料聲請對前揭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及限制、禁止附表所示之資料之檢閱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第30條、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陳玟珍法 官 許慧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就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部分不得抗告,其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靜茹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附表:

┌──┬─────────────┐│編號│資料名稱 │├──┼─────────────┤│ 1 │法務部調查局針對本件贓物庫││ │物品編號1之筆記型電腦所為 ││ │之鑑識映像檔及鑑識報告內揭││ │露告訴人美國美光公司、台灣││ │美光公司檔案內容部分 │├──┼─────────────┤│ 2 │告證33即McAfee DLP軟體針對││ │贓物庫物品編號1之筆記型電 ││ │腦之原始紀錄檔光碟1片 │├──┼─────────────┤│ 3 │告證34即贓物庫物品編號1之 ││ │筆記型電腦映像檔之鑑識報告││ │影本及中譯文 │└──┴─────────────┘

裁判日期:2020-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