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智秘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鄒博丞(原名:鄒永烽)
謝炘穎翁宗震(原名:翁偉哲)朱威丞相 對 人 李育錚律師
王士豪律師廖友吉律師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利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保障被告之防禦權,聲請就104 年度院保第787 號隨身硬碟及光碟等卷證,對相對人即聲請人之辯護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
三、經查,本件係對聲請人自己之辯護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並非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於法顯屬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江文玉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泰能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