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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智易字第 6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智易字第6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聖威

劉聖狄共 同選任辯護人 朱奕縈律師

曾偉哲律師謝明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4434號、109年度偵字第98、15648、1715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丁○○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丙○○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一、二「商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關於「附件一、二、三」、「附表編號1至3」、「附件一至三」均更正為「本判決附表一」,該欄第11行「竟基於陳列」補充更正為「竟共同基於陳列」;犯罪事實欄二關於「附件四」、「附表編號4」、「附表四」均更正為「本判決附表二」,該欄第11行「犯意聯絡」更正為「犯意」、「18年」更正為「108年」,以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丁○○、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但不包含起訴書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2人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2人就附表一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丁○○於附表一所示各期間、被告丙○○於附表一、二所示各期間,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舉動,就各商標權人而言,係基於單一之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接續實施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舉動,且侵害同一商標權人之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被告2人在同一期間、地點,同時販賣侵害各商標權之商品,應認係以一行為侵害各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數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丁○○就附表一編號1至3、被告丙○○就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2人透過選物販賣機台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顯缺乏尊重他人商標權之觀念,非但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功能,亦造成商標權人受有損害,復斟酌其所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價值及販賣期間,及其等業與部分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總金額約新臺幣(下同)30多萬元(包含被告2人分別給付及連帶給付部分)等節,有各該和解契約書及獲得賠償之商標權人委由謝尚修律師出具之刑事陳報(六)狀在卷可憑;兼衡被告丁○○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在夜市擺攤,月收入約3萬多元,需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被告丙○○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擔任貨運司機,月薪7萬元,無須扶養他人(見本院卷第30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三)又被告2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稽。本院考量被告2人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並已賠償部分商標權人相當之金額,且該等商標權人表示同意給予被告2人緩刑之機會(見本院卷第279頁),商標權人甲○○○○○○○○之告訴代理人亦陳稱被告2人既已與其他商標權人和解,應已得到相當教訓等語(見本院卷第234頁),至其餘商標權人則均未表示意見。足認被告2人經此偵審程序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分別諭知緩刑如主文。

三、沒收部分: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一、二「商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乃侵害各該商標權之物品,均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丙○○已自動繳交其本案之犯罪所得3000元予警方扣押(見偵34434卷第71頁),故該3000元應依上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檢察官雖亦聲請沒收或追徵被告2人其餘犯罪所得,然卷內並無足夠證據供本院認定或估算被告2人有無其他犯罪所得及其金額。何況被告2人已賠償部分商標權人約30多萬元,金額非微,堪認已達沒收制度剝奪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縱使被告2人有其他犯罪所得,亦應無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否則將有過苛之虞,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卓儀、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鼎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2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編號 時間 地點 商品名稱及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審定號 備註(對應起訴書附件) 1 108年3月1日8時許至108年6月12日11時15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寶貝娃娃屋 仿右揭商標之運動用袋、背包6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3 仿右揭商標之手提袋1件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00000000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4 仿右揭商標之鑰匙圈49件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1 仿右揭商標之零錢包2件 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5 仿右揭商標之手機吊飾品57件(含警方蒐證購得1件)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 仿右揭商標之項鍊136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 仿右揭商標之皮包/錢包10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2 仿右揭商標之鑰匙圈83件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00000000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6 仿右揭商標之鑰匙圈76件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7 仿右揭商標之耳機63件 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9 仿右揭商標之貴重金屬製打火機1件 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 2 108年2月間某日(起訴書誤載為108年7月初)至108年8月28日15時1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8年8月29日16時53分許) 台中市○○區○○路0000號寶貝娃娃屋 仿右揭商標之公仔共60個(即Floral Cup系列42個、Dreaming Case系列18個) 甲○○○○○○○○ 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其餘號碼為贅載,應逕予刪除)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1、2 仿右揭商標之背包9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 00000000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3 仿右揭商標之鑰匙圈(含紙盒)67個(含警方蒐證購得1個)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8 仿右揭商標之背包2個 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4 仿右揭商標之鑰匙圈97個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12 仿右揭商標之鑰匙圈77個 瑞士商及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10 仿右揭商標之香水31個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11 仿右揭商標之鑰匙圈103個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9 仿右揭商標之存錢筒18個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13 仿右揭商標之背包1個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5 仿右揭商標之背包2個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起訴書誤載為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 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6(起訴書附表編號2漏列此部分) 仿右揭商標之鑰匙圈85個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起訴書誤載為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 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7(起訴書附表編號2漏列此部分) 3 108年5、6月間(起訴書誤載為108年5月初)至108年9月4日10時4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8年9月23日16時1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0號 仿右揭商標之娃娃11件 甲○○○○○○○○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件三編號3 仿右揭商標之公仔34件(含警方蒐證1件) 甲○○○○○○○○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件三編號4、6 仿右揭商標之公仔11件 甲○○○○○○○○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件三編號5 仿右揭商標之背包1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件三編號1 仿右揭商標之零錢包3件 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件三編號2 仿右揭商標之皮包7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起訴書附件三編號10 仿右揭商標之鑰匙圈228件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起訴書附件三編號7 仿右揭商標之公仔4件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起訴書附件三編號8 仿右揭商標之包包5件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起訴書附件三編號9【附表二】編號 商品名稱及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審定號 備註(對應起訴書附件) 1 仿右揭商標之娃娃162個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起訴書附件四編號1 2 仿右揭商標之紙盒127個 00000000 起訴書附件四編號2 3 仿右揭商標之吊飾134個(含警方蒐證購得1個) 00000000 起訴書附件四編號3 4 仿右揭商標之公仔60個 00000000 起訴書附件四編號4 5 仿右揭商標之零錢包83個 00000000 起訴書附件四編號5 6 仿右揭商標之手鍊33個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起訴書附件四編號6 7 仿右揭商標之玩具9個 00000000 起訴書附件四編號7 8 仿右揭商標之零錢包10個 00000000 起訴書附件四編號8【附表三】編號 犯行 主文 1 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 丁○○、丙○○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本判決附表一編號2 丁○○、丙○○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本判決附表一編號3 丁○○、丙○○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本判決附表二 丙○○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34434號109年度偵字第98號109年度偵字第15648號109年度偵字第17152號被 告 丁○○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謝明智律師

曾偉哲律師被 告 丙○○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居臺中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與丙○○係兄弟,2人均明知附件一、二、三所示商標文字圖樣,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商標權人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之商標,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商品,現仍於商標專用權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明知為仿冒商品卻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亦均明知丁○○自民國108年間不詳時間起,在中國大陸地區淘寶網站上向不詳網站賣家購買之仿冒附件一至三所示商標之商品,均係未經上揭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在商標權人所指定使用商品之類似商品上,使用前揭相同註冊商標,為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仿冒品,竟基於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自附表編號1至3所示犯罪時間起日起,由丁○○購入商品後,再由丙○○在其租用位在附表所示之店內選物販賣機(俗稱夾娃娃機)內,陳列附件一至三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並以每個商品保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元至590元之價格販售之,以此方式侵害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商標權人公司之商標權。嗣經警方於持搜索票前往附表編號1至3所示犯罪地點搜索,並扣得附件一至三所示仿冒商標商品。

二、丙○○明知附件四所示商標文字圖樣,分別係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等商標權人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之商標,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附表編號4所示商品,現仍於商標專用權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明知為仿冒商品卻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亦均明知其於不詳時間,在中國大陸地區向不詳網站賣家購買之仿冒附件四所示商標之商品,均係未經上揭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在商標權人所指定使用商品之類似商品上,使用前揭相同註冊商標,為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仿冒品,竟基於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自18年8月初起,在其租用之臺中市○○區○○路000號旁店招「寶貝娃娃屋」之店內選物販賣機(俗稱夾娃娃機)內,陳列附表四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並以每個商品保夾金額190元之價格販售之,侵害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等商標權人公司之商標權。嗣經警方於108年12月4日16時15分許,持搜索票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旁店招「寶貝娃娃屋」搜索,並扣得附件四所示仿冒商標商品。

三、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委由謝尚修律師及甲○○○○○○○○委由徐宏昇律師訴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丁○○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 犯罪事實一、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告丙○○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 犯罪事實一、二全部犯罪事實。 3 貞觀法律事務所108年7月10日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貞觀法律事務所108年1月18日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號00000000)。貞觀法律事務所108年7月19日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號00000000)。108年7月31鑑定證明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號00000000)、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NIKE產品鑑定書。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鑑定意見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在本署109年度偵字第98號卷) 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全部犯罪事實。 4 徐宏昇律師108年10月14日鑑定意見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侵害總額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貞觀法律事務所108年10月4日鑑定報告書。貞觀法律事務所108年10月1日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貞觀法律事務所108年10月15日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號00000000)。賴志銘108年10月23日鑑定證明書、違反商標法案查物物品市值估價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洪美芳108年10月24日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角落小夥伴侵權市價表。斐樂股份有限公司108年9月16日、檢視報告書鑑定能力聲明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號000000000)。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NIKE產品鑑定書。貞觀法律事務所108年8月6日鑑定報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照片4張、採證物照片。(附在本署108年度偵字第34434號卷) 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2全部犯罪事實。 5 徐宏昇律師108年10月14日鑑定意見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侵害總額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號00000000)貞觀法律事務所108年10月4日鑑定報告書。鑑定意見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00000000、00000000)。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號00000000)、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洪美芳108年12月14日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角落小夥伴侵權市價表。徐宏昇律師108年8月29日鑑定意見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00000000、00000000)、侵害總額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搜索照片6張。(附在本署109年偵字第15648號卷) 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3全部犯罪事實。 6 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洪美芳108年12月18日鑑定報告書、角落小夥伴侵權市值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萬國法律事務所鍾文岳律師109年3月20日侵權仿冒鑑價報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侵害總額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搜索照片6張。(附在本署109年度偵字第17152號卷) 犯罪事實二全部犯罪事實。 7 109年4月7日陳報狀及所附和解契約書。(附在本署108年度偵字第34434號卷)) 被告丁○○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就本署108年度偵字第34434號、109年度偵字第98號案件達成和解並已給付和解金額之事實。 8 109年6月4日陳報(二)狀。(附在本署108年度偵字第34434號卷) 被告丙○○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就本署108年度偵字第34434號、109年度偵字第98號案件雖達成和解,惟未依約給付和解款項之事實。

二、核被告丙○○、丁○○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他人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請不另論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被告2人附表所示、犯罪事實二所示時間,陳列、販賣仿冒他人商標商品之行為,均係於密接之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是被告上開陳列、販賣仿冒商品之犯行,即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在行為概念上,請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附表所示告訴及被害人等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另被告丁○○於犯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至3、被告丙○○於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至3、犯罪事實二,所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行,犯意各別,為數罪,請予分論併罰。末以扣案如附件一至四所示之物,均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扣除被告丙○○已繳回扣案之3000元,所餘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9 日

檢 察 官 蔡孟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仲薇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裁判日期:202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