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判字第6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張寶峻代 理 人 鄭崇煌律師被 告 簡宥慧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家庭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108 年度上聲議字第2673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法院則應為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4 款、第
302 條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司法院釋字第791 解釋,宣告刑法第239 條之規定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即民國
109 年5 月29日起失其效力,此與廢止該條之刑罰無異,依前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自應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之諭知。
二、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張寶峻告訴被告簡宥慧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既自109 年5 月29日起廢止該條之刑罰,而應由法院為免訴之諭知,則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孫藝娜法 官 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采婕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