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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聲判字第 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判字第99號聲 請 人 陳傑儒

徐瑩慶陳朝國代 理 人 王邦安律師

賴英姿律師被 告 王茂森

王子元王木圳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等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416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475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又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所謂之駁回處分,係指第258條之駁回處分,即告訴人對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與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以處分書駁回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交付審判範圍之說明:

㈠、查聲請人等即告訴人陳傑儒、徐瑩慶、陳朝國(下稱聲請人等)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對被告王茂森提出告訴,申告被告王茂森自民國100年間預留人民幣4,000萬元不分配紅利與投資股東,及被告王茂森將如附表一、二所示福洲茂泰公司、杭洲茂泰公司應屬股東共有之房屋、停車位、車庫登記於被告王子元名下,而認被告王茂森此部分犯行涉犯刑法第335條之侵占罪及同法第342條背信罪等罪嫌,經檢察官以109年度他字第2762號案件偵查後,認與被告王茂森前因侵占等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23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為同一事實,查無新事實、新證據而予以簽結,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下稱臺中高分檢)亦認聲請人聲請再議不合法等情,此有該署109年6月1日中檢增師109他2762字第1099055372號函、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416號處分書各1份(見109年度他字第2762號卷第151頁;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416號卷第22至28頁)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交付審判之對象並非以再議無理由而駁回再議之處分,揆諸前揭說明,其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且此項程式之欠缺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㈡、至本件聲請人等告訴被告王子元侵占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房產、被告王茂森將福洲茂泰公司移轉登記於被告王木圳名下而共同侵占聲請人等福州茂泰公司財產及被告王茂森侵占香港茂泰公司盈餘分配款部分,前經檢察官偵查後,於109年5月21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5475號為不起訴處分,嗣聲請人陳傑儒、徐瑩慶、陳朝國不服聲請再議,經臺中高分檢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於109年6月29日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41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聲請,該處分書並分別於同年7月8日、同年7月10日送達與聲請人陳傑儒、陳朝國、徐瑩慶,嗣聲請人等於聲請交付審判之10日不變期間內即同年7月17日委任律師提出書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駁回再議處分、送達證書及蓋有本院收發室收文日期戳章之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刑事委任狀各1份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交付審判之聲請程序尚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及補充理由詳如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如附件)。

四、按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新增第258條之1至之4所規定之「交付審判制度」,其主要目的在建立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合法適當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參以同法第260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說明該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是前述「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再為避免法官權限之過度擴張,因而壓縮檢察官之控訴權限,甚至形成法官兼任檢審角色之「新糾問制」,法院對於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應限於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是否違法。質言之,如檢察官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者,應審查該處分是否符合該條各款之規定;若係依據同法第253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者,則應審查該處分是否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情形。至於檢察官據以不起訴處分之基礎事實,則非法院應行介入審查之對象,蓋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乃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亦即在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事實有不同判斷,惟該案件必須繼續偵查始能判斷應否起訴者,即該案件並未存有應起訴之犯罪事實及理由,而未到達起訴門檻時,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據現行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是法院於審查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除認為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否則不宜率予交付審判(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4項可資參照)。

五、經查:

㈠、聲請人等認被告王子元涉有此部分之犯行,係以被告王茂森將如附表一、二所示部分不動產登記在被告王子元名下為據,然香港茂泰公司於98年9月11日正式解散,隨後清算結束後,杭州茂泰公司、福州茂泰公司進行實質重處股權結構,福州茂泰公司由被告王木圳經營,杭州茂泰公司由被告王茂森經營,上開公司尚未銷售之房產,亦由被告王茂森及其他出名、隱名投資者於100年間依比例分配,且聲請人分得之不動產亦委託被告王茂森之公司職員協助銷售等情,業據聲請人等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見107年度他字第2682號卷卷一第153至154頁;同上他卷二第340頁),復有香港茂泰公司除名公告附卷可參(見同上他卷卷二第129頁),顯示被告王茂森已依各股東之投資比例清算,則被告王茂森倘依個人理財分配之使用,將個人所認應受分配之房產登記於其子即被告王子元名下,尚難遽認即有不法所有意圖之情事,自不足認被告王茂森有侵占及背信等罪嫌,況被告王茂森被訴將上開財產登記於被告王子元名下之行為,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王子元未為上開房屋之登記等行為,自無與之共犯侵占、背信之罪嫌可言。此外,交付審判意旨所稱香港茂泰公司股東會之錄音檔及譯文,經細繹該譯文內容,被告王茂森除提到「登記子元的」,尚提及登記在「紀董金賜兄的」等語(見109年度他字第2762號卷第46反頁),則苟被告王茂森、王子元確有共同侵占公司房產之不法意圖,大可將所有未銷售之房產登記於自己名下,豈會捨此不為,而尚將部分房產分配、登記於其他股東名下?故前揭錄音檔及譯文,無從據以補強佐證聲請人等之指訴。至聲請人等提出被告王茂森與聲請人等之和解方案乙節,此係為處理福州與杭州茂泰公司所剩餘未分配之房地產之和解方案,避免訟爭,並期就雙方間發生爭議之法律關係能快速平息紛爭,衡情被告上開處理過程並無違常情,尚難以此遽認前開如附表一、二之房地產即為福州與杭州茂泰公司所剩餘未分配之房地產,是聲請人等前揭指訴是否屬實,尚非無疑,自不能憑此逕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㈡、聲請人指述被告王茂森將福州茂泰公司登記在被告王木圳名下,涉業務侵占、背信部分,經查福州茂泰公司係香港茂泰公司轉投資之公司,則依聲請人等提出之福州茂泰公司之登記資料,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木圳,註冊資本250.000000萬美元,股東香港茂泰公司為惟一股東,認繳出資額250.000000萬美元(見109年度他字第2762號卷第79頁),是該公司之法定代表人雖為被告王木圳,然香港茂泰公司為惟一股東,按諸現代公司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開之制度,聲請人等之股東權並無受損可言,縱香港茂泰公司業已解散,惟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25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香港茂泰公司縱已解散登記,福州及杭州茂泰之相關資產仍應屬香港茂泰公司之清算範圍內,否則被告王茂森豈能於100年間即香港茂泰公司業已經解散後,仍將部分房地產分配與聲請人等,此亦經聲請人陳傑儒、徐瑩慶證述在卷可考(見107年度他字第2682號卷卷二第339至341頁),足認聲請人等並非無法行使其等之股東權益,是尚難以被告王木圳係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認被告王茂森、王木圳有侵占福州茂泰公司產權或股份之犯行。

㈢、又聲請人等指稱被告王茂森扣取15%之管理費未依香港茂泰公司之章程規定,經由香港茂泰公司股東會批准等語,然查,香港茂泰公司章程第18條第11款規定董事可獲得利潤佣金等語,堪認被告收取15%之利潤,乃依法應得之報酬及紅利,另據聲請人陳傑儒於前案偵查中證述:香港茂泰公司自92年間起開始分紅,都是王茂森在1年1次的股東會給伊現金,有一部分是支票,但是每次拿回投資股金都要先扣15%的管理費,雖然伊覺得沒理,但當時其他股東都沒有意見;王茂森給我們房子時,也會扣掉15%管理費等語(見107年度他字第2682號卷卷一第153至154頁),復據證人紀美鳳於前案證述:王茂森叫伊寫分配給金主的現金,金主都有簽名,伊再去銀行領錢,金主來銀行拿錢;金主在分配資料上簽完名就交給王茂森了等語(見同上他卷卷二第447頁),足認被告與聲請人等均係於召開股東會時分配紅利,並經所有股東簽名同意,堪認被告王茂森收款該筆款項,並非未經股東會批准,是尚難以被告收取15%管理費即認被告王茂森有何侵占犯行。

㈣、是聲請人等所陳各節,或係出於聲請人等單方之論述或質疑,或屬另行調查新證據之範疇,揆諸上揭說明,本院無從就此部分逕予調查審酌,而認聲請人等交付審判之聲請為有理由。蓋法院於權力分立之法治國家中,係居於不告不理之被動地位,無追訴即無審判,91年修正刑事訴訟法雖創立交付審判制度,准許告訴人對於確定之不起訴處分尋求法院之救濟,但如上所述,該等制度應限縮於審查不起訴處分之正確與否,而其審查,不得逾越法院之角色,成為檢察官之延伸,換言之,應僅就檢察官認定之事實能否達於起訴之門檻加以論斷,不得任意推翻原檢察官形式上合於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事實認定,或自行蒐集、調查其他新事實或新證據,且亦無權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而紊亂檢察官公訴及法院審判之角色。從而,聲請人等雖認檢察官未盡調查證據之能事或論證有所不當,但此並非得據以准許交付審判之理由。是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已調查偵查卷內所存之相關證據,並敘明所憑之證據及判斷理由,況聲請交付審判制度,僅係就卷內證據以為審酌是否達到起訴門檻而已,並非謂可蒐集卷外之證據以為判斷,已如前述,是聲請人等認應再予詳查上開事項,自非交付審判程序所得審究,併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原偵查、再議機關依偵查所得證據,認無證據證明被告3人有聲請人等所指之侵占及背信等罪嫌,乃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先後為不起訴處分及再議駁回處分,洵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之情形,核無不合。聲請人等指摘不起訴及駁回再議等處分為不當,聲請交付審判,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林忠澤法 官 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舜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附表一:福州茂泰公司房地產┌────┬──────┬──────────┬────┬────┐│房屋名稱│房屋座落位置│建築面積/數量 │登記所有│證號 ││ │ │ │權人 │ ││ │ │ │ │ │├────┼──────┼──────────┼────┼────┤│福州某大│烏山路 35 號│1套:105.2平方公尺 │王子元 │0000000 ││樓 │3K │ │ │ ││ │ │ │ │ ││ ├──────┼──────────┼────┼────┤│ │烏山路 35 號│1套:118.28平方公尺 │王子元 │0000000 ││ │4L │ │ │ ││ │ │ │ │ ││ ├──────┼──────────┼────┼────┤│ │二層寫字樓 │700平房公尺 │王子元 │0000000 ││ ├──────┼──────────┼────┼────┤│ │停車位 │12個 │不詳 │ │├────┼──────┼──────────┼────┼────┤│世紀大廈│車位地下1層 │19個 │王子元林│ ││ ├──────┼──────────┤永郁紀乃│ ││ │車位地下2層 │24個 │昌 │ │└────┴──────┴──────────┴────┴────┘附表二:杭州茂泰公司房地產┌────┬──────┬────────┬───────┬────┐│房屋名稱│房屋座落位置│建築面積/數量 │登記所有權人 │證號 │├────┼──────┼────────┼───────┼────┤│登記於杭│屏風街3號201│3953.76平方公尺 │杭州茂泰公司 │0000000 ││州茂泰公│室 │ │ │ ││司名下 │ │ │ │ ││ ├──────┤ ├───────┼────┤│ │屏風街3號301│ │杭州茂泰公司 │0000000 ││ │室 │ │ │ ││ │ │ │ │ ││ ├──────┤ ├───────┼────┤│ │屏風街3號401│ │杭州茂泰公司 │0000000 ││ │室 │ │ │ ││ │ │ │ │ ││ ├──────┼────────┼───────┼────┤│ │中河北路81號│122.02平方公尺 │王子元 │00000000││ │ │ │ │ ││ │ │ │ │ ││ ├──────┼────────┼───────┼────┤│ │中河北82號 │324.44平方公尺 │王子元 │00000000││ │ │ │ │ ││ │ │ │ │ ││ ├──────┼────────┼───────┼────┤│ │中河北83號 │236.73平方公尺 │王子元 │00000000││ │1808室 │ │ │ ││ │ │ │ │ ││ ├──────┼────────┼───────┼────┤│ │中河北路83號│125.50平方公尺 │王子元 │00000000││ │1810室 │ │ │ ││ │ │ │ │ ││ ├──────┼────────┼───────┼────┤│ │中河北路83號│125.30平方公尺 │杭州茂泰公司 │不詳 ││ │2010室 │ │ │ ││ │ │ │ │ ││ ├──────┼────────┼───────┼────┤│ │中河北路83號│108.79平方公尺 │杭州茂泰公司 │不詳 ││ │2011室 │ │ │ ││ │ │ │ │ ││ ├──────┼────────┼───────┼────┤│ │地上一層車庫│619.89 平方公尺 │不詳 │不詳 ││ │ │/5間 │ │ ││ │ │ │ │ ││ ├──────┼────────┼───────┼────┤│ │地下一層車位│20個 │不詳 │無產權證││ │(無產權證) │ │ │ ││ │ │ │ │ │└────┴──────┴────────┴───────┴────┘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裁判日期:20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