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8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煜揚上列受刑人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煜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黃煜揚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5 月、9 月、3 月(2 次)確定,於民國107 年3 月1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09 年4 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1390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雯君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