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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8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3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文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律師法等案件,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文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正前因律師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5月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33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豪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20-05-15